民间借贷法律实务中常见问题
浅谈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企业、个人之间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约束,民间借贷存在许多问题,冲击了经济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融资方式,其既有灵活、快捷、简便的优势,又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具有利弊共存的特性,本文在详细分析民间借贷的成因、特点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引导其健康发展的相关对策。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民间借贷活动,由于无章可循,没有固定的格式,大家各司各法,参差不齐,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从平时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只要是:(一)没有手续。
1、不写手续。
相当部份民间借贷是在亲朋好友间发生的,有些出借人阻于面子,把钱借出时,不叫借款方书写“借条”,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又无法举证,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诉不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还款不要回手续。
有的民间借贷借款时立有“借条”,借款方还了钱,出借人所持的借款手续却不见了,或者虽然手续还见,但由于借款方疏忽忘记要回手续,同时也不叫出借方写收条,又没有其他人见证已还款,一旦出借人对该还款不予承认,借款方口讲无凭。
(二)手续内容书写有问题。
1、所写的手续不是“借条”。
有的出借方懂得要写借款手续才保险,但不知如何写;或者是知道如何写,但由于疏忽大意,以至书写时不规范,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把“借条”的内容写成“收条”、“欠条”的内容,而“借条”与“收条”、“欠条”是有区别的,仅有“收条”、“欠条”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是民间借贷,不及直接写“借条”有证明力。
2、手续对借贷币种不明确。
民间借贷尽管写手续,但对出借的币种没有明确,是人民币还是美元、英磅或者是其他,不得而知。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整理)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如果缺失良性的规则指引,将会造成极大的法律风险,侵犯到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
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各种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范;问题;建议一、背景介绍民间借贷是指在没有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由个人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一种非正式的信用交易。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良好的市场需求,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等领域,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然而,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一些借贷主体缺乏基本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导致借贷交易发生纠纷的概率较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着一些非法的高利贷、套路贷等行为,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问题仍然存在。
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民法总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存在诸如无约束力、盲目引用和空洞规定等问题。
这一点在实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例如,许多民间借贷交易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协议文本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审阅,导致合同的不合法性无法得出判断。
2、信息透明度不足在我国,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还是民间借贷机构,公开透明度都不够。
很多民间借贷交易缺乏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难以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同时,借贷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不够充分,很多交易都是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进行的。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借款人难以获得客观真实的市场利率。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讲座课件PPT(通用精选)

无效合同情形
包括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 ,合同将被认定为无 效。
合同效力认定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 纠纷时,将依据相关 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 进行认定。
利率与利息计算问题
利率约定
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 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 律规定的上限。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1
针对民间借贷领域制定专门的法律
法规,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借贷行为。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2
建立健全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配套制 度,如征信体系、担保制度等,提
高借贷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加强法律执行力度
3
加大对民间借贷违法行为的打击力 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维护市场秩
序和投资者权益。
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监管力度
(约定多种费用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 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 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与抵押权实现问题
担保方式 民间借贷可采用保证 、抵押、质押等担保 方式,确保债权人权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及案例汇报人Βιβλιοθήκη XXX2024-02-25
目录
• 民间借贷概述 •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 • 典型案例分析 •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 总结与展望
01
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定义与特点
民间借贷定义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的行为。 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 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常见知识点

民间借贷常见问题问:什么是民间借贷?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银行金融的有效补充已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从这一点来看,民间借贷代理并不是单纯地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不同于商标代理、税务代理等,民间借贷代理是给借贷双方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媒介服务。
问:民间借贷代理是否合法?答:判断民间借贷代理的合法还是违法的标准,一是民间借贷代理是否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对民间借贷代理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融资有更多需求,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已不足以满足该需求,加之金融机构的储蓄利率不高,民间借贷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从民间借贷代理的运行机制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代理具有盘活闲散资金、增加资产效率、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
从居间行为层面来说,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的居间行为,居间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居间结果层面来说,或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联系在一起,正如合同虽会被用以进行合同诈骗,但却不能认为合同本身非法一样,不能将结果与手段本身混淆在一起,不能因民间借贷代理被利用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而认为民间借贷代理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摘要】民间借贷是指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的贷款交易。
在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大量民间借贷活动出现了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并以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案例【正文】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存在未经授权放贷、超出法定利率、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等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1. 未经授权放贷的风险由于我国的民间借贷尚未得到合法的认可,许多借贷双方在缺少相应法律框架下进行贷款交易,导致贷款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无法得到保障。
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法定放贷资格的中介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借贷双方都将承担风险。
2. 超出法定利率的风险《利率法》规定了我国的贷款利率上限,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往往超出法定利率范围。
这种情况下,虽然借贷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但利率过高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3. 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的风险民间借贷中,借贷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但有时候抵押物价值低于应还本息的金额,甚至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
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借贷人将面临抵押物无法追回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1. 借助互联网金融科技建立民间借贷征信机制利用互联网金融科技,建立民间借贷征信机制,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诸如贷款方信用、银行征信等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风险。
2. 通过立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民间借贷的立法规范,为民间借贷行业提供法律支持并规范行业发展,减少非法放贷。
3. 制定贷款利率上限制定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上限,依法惩处借贷人收取高额利率的行为。
三、实际案例张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并在协议中规定利率为20%,共计利息6,000元。
由于张某在贷款协议上贴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导致后来遭受诈骗,诈骗人使用复印件伪造签名,导致贷款协议受到了质疑。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实务要点简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实务要点简析作者:肖黄鹤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3期一、概述与程序要点民间借贷是指在自由市场经济下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从传统社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到商业社会下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的资金周转,民间借贷已成为商业社会中最为常见的经济行为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显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激增态势,2014~2018年近五年间涉民间借贷的各类案件中,民事案件占8,542,224宗,执行案件22,344宗,刑事案件15,934宗,行政案件2,078宗,国家赔偿案件307宗;其中,2017年超过220万件,2018年不完全统计也已超200万件。
从标的额看,前述统计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占比85.15%,标的额5千万到1亿元的计2,286宗,标的额1亿以上的计846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成为司法审判中常见、多发的一类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定性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在排除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后市场主体之间自发的金融借贷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司法实践中法院等司法机关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根据前述规定,实践中倾向性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法人,故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资金融通业务应定性为民间借贷行为。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管辖问题中,实务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对“接受货币一方”的认定作出了司法有权解释,相关法条也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人民法院援引最多的法条②。
实践证明,迄今为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在实践中应存在两种不同情形的解释,即既可能指向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指向借款人所在地,不同解释和认定结果视乎当事人在个案中的请求和争议问题的实质。
我国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我国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问题探究摘要:近年来江浙等地企业老板“跑路”的事件一出,再次引发了社会对民间借贷的高度关注。
一直游离于法律盲区的民间借贷以其更强大的破坏力告诫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再把其当作野孩子任其自由发展,必须的约束和管制已然成为必要。
本文在厘清民间借贷概念及性质的基础上,试图从民间借贷的形式及基本特点、民间融资的合法性、民间借贷市场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完善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对策进行探究,希望能对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相应的参考。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它主要在城乡主体间直接发生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信用行为。
它如一把双刃剑,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同时,因缺乏监管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纠纷诉至法院后,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在地方经济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因受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及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影响,民间借贷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
据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最新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正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占当地银行贷款的20%。
这一估算是根据抽样调查,从资金介入方和贷出方双向测算并相互验证而得的,是该时点上存续的债券债务关系的借贷余额。
据悉,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已于2010年建立了温州民间借贷交易活跃指数监测,该项监测以温州市近1000家融资中介的1300多个银行账户为样本根据抽样调查,定期采集这些账户的资金交易。
从监测结果来看,2010年以来五个季度的账户交易额分别为208亿元、327亿元、262亿元、335亿元和396亿元,规模总体呈增加态势。
其中,2011年一季度的交易量是上年平均的1.8倍。
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认为,在社会资金总体趋紧的背景下,短期垫资需求增加,社会资金拆借链条延长,转手环节变多,“空转”而没有进入实质领域的民间借贷资金有所增加,当前社会融资中介市场的资金链脆弱性日益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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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实务中常见问题
1、借款人须证明借款资金来源合法
2、非法借贷不受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4、借款利息有限额: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5、必须明确借款人:出借人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
认借款人。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6、写明用途以防抵赖:若借款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欠条上的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法院
不予支持。
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
7、没有字据“空口无凭”: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
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8、动产质押要合法:对于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
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
质押须经其同意。
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9、转让债权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0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11、借款人对借款金额有异议:借款人对借款交付的金额有合理异议时,应由出借人对所主张借款金额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注:民间借贷的审判案例主要集中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
若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问题,即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问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认定为非法集资主要参考标准是:1.是否向公众宣传;2.吸收资金对象是否是不特定对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