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建议收藏)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今天,作为一种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但部分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纠纷持续增长,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再次提供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借贷双方之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或出具书面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减少纠纷。
风险与防控1、借款合同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律师费负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实践中,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易引发纠纷。
2、借款合同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通常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签订时间四部分。
借款合同要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签;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处捺印确认;尽量避免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单方事后添加。
3、借贷双方的名称均应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尽量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
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核实借款人信息,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4、实践中,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借条和欠条通常都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
但严格而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借条实质为简化的借款合同,更易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欠条证明存在欠款关系,但欠款未必因借款发生。
民间借贷中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内容明确、完备的借条,避免产生纠纷。
5、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钱款的凭证,重在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借款关系的成立。
借款人收到借款、出借人收到还款时均可出具收条。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是由最高法院发布的法律文件,旨在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进行逐条解释,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条款。
第一条:民事主体可以约定利息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解释:根据这一条款,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标准,但是年利率不得超过24%。
超过24%的利息标准将被视为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借款人发现自己被要求支付超过24%的年利息,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
第二条:借款人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借款人在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时的权利。
如果借款人不知情地支付了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向法院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应当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时,需要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
这意味着借款人需要提供贷款市场利率的证据,方可获得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的返还。
第四条:民间借贷和诈骗罪的界限,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
解释:这一条款明确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
如果借贷双方存在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第五条:民间借贷人利用诉讼威胁等手段,获取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举证证明诉讼威胁,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借款人在主张合同无效时的举证责任。
如果借贷人利用诉讼威胁等手段,获取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则需要举证证明诉讼威胁,并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简化审判诉讼程序。
明确了!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以后民间借贷利息这样计算(民间借贷利息详细计算方法)

明确了!最⾼法出台司法解释,以后民间借贷利息这样计算(民间借贷利息详细计算⽅法)2020年12⽉31⽇晚,是《民法典》⽣效并实施的前夜。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民法院发布了⼀系列司法解释修正案。
在数⼗份修正案中,包含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
其中,修改的重点条⽂就包含了民间借贷利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6⽉23⽇诞⽣以来,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两段三区”利率规则,即:利率最⾼约定36%,超过36%段的利息部分,绝对⽆效;24%-36%部分,属于⾃然债务,未偿还的该段利率法院不予⽀持,已经偿还的部分也⽆需返还;约定的利率少于等于24%的,全部有效。
为顺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式,降低中⼩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最⾼法院在20 20年8⽉18⽇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两段三区”进⾏修正,将2020年8⽉20⽇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
以2020年7⽉20⽇发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值得玩味的是,在2020年8⽉18⽇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中,对于修正案出台之前的借贷⾏为的利率保护上限,最⾼法院在修正案中规定:借贷⾏为发⽣在2019年8⽉20⽇之前的,法院在2020年8⽉20⽇后新受理的⼀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参照起诉时的4倍LPR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该规则也被法学界普遍诟病,认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
通俗地讲,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就是规则仅仅适⽤于将来,不能⽤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为。
⼈们也只能遵守⾏为时的规则,不能也不可能让⼈们遵守和预见将来的规则。
该规则发布4个⽉以来,基层法院实务中,法官对此规则的处理差异很⼤。
按照这个规则,发⽣在2019年8⽉20⽇之前(因为此前没有LPR,LPR的利率报价机制出台于2019年8⽉)的借贷⾏为,规则是“可参照”4倍LPR%来算,但基层法院的法官⼤多都是按照“应参照”来掌握。
企业从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的合法性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企业从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的合法性风险及其防范建议□王晓英民间借贷行为无论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还是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都较为常见,大家都不陌生。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企业作为出借人与个人或企业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之合法性效力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得到正式确认。
此后,企业参与的民间借贷交易也越来越公开、越来越普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
随着我国经济形式的变化和国家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整需要,最高院亦于2020年先后两次修改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从相关司法解释的前后变化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企业在参与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大到民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效力问题,中到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小到借款利息的合理保护问题,都需要相关企业正确认识,积极防范。
为增加直观感受,笔者借用最高院近期所裁决的一个再审案例来展开说明。
一、案例简介红某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某公司”)与陕西某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富公司”)、徐某、吴某华以及第三人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某商银行”)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历经二年时间,经过一审(含本诉和反诉)、二审和再审,从地方中院一直打到最高院,不可谓不激烈。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并得到二审、再审法院确认的事实,该案所涉基本案情如下:2014年,红某公司与某商银行签订了《某商银行委托贷款协议》,红某公司委托某商银行向某富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1.5亿元;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
该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本协议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均由委托人(即红某公司)自行确定。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经委托方和借款方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该笔委托借款的手续费由委托方缴纳,手续费费率年息为千分之零点八四,应缴纳手续费金额为人民币18.9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9【实施日期】2020.08.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2021年1⾼1⾼起施⾼)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15年6⾼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次修正)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领域内依法自愿订立的借贷合同,并非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活动。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合法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法明确出借利率和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依据合法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利率。
第四条凡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应当认定为“超高利率”,不得超出“超高利率”的部分,视为无效;若借款利率低于年利率24%的,不属于“超高利率”范畴,但仍应遵循法定利率上限规定。
第五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出现的债权转让,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方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该次债权转让是否为最终债权转让。
第六条无论是出借人、借款人还是债权转让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费用,同时,出借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互相尽善尽美地履行义务。
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保证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出借人应当在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范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借款服务。
第八条民间借贷行为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从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出发,同时注重保护民事行为的诚信、公允。
第十条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本司法解释未涉及任何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9年5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本文旨在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和应用,以明确其背景和目的。
背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私人之间的非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借贷行为的司法解释。
它的出台旨在准确解释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私人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和规范私人借贷行为的法律适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应用,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和解决与民间借贷相关的争议和纠纷,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和适用原则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加深对其理解和应用。
本文旨在解释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解释。
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如下: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机构之间的非法定货币的借贷活动。
借款人:指向他人借贷资金或接受他人债权转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出借人:指将资金借给他人或将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利率: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费用,以年利率计算。
利息:指出借人从借款人处获得的经济利益。
合同利率:指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
逾期利率:指借款人未按照借贷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出借人对逾期金额收取的利息。
合同:指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订立的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
借贷纠纷:指因民间借贷活动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以上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其他术语和定义请参见相关法律文书。
理解和正确适用这些术语和定义对于处理借贷纠纷案件和保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适用范围以上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其他术语和定义请参见相关法律文书。
理解和正确适用这些术语和定义对于处理借贷纠纷案件和保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适用范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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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
本次修订改变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直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形成事实上的“一区两线”和浮动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并对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增加、完善。
在这一背景下,出借人作为债权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一、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的风险1、风险提示:出借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借款本息能否顺利收回,如果大额借款难以回收,则出借人就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到自身乃至家庭的生活品质。
而对于几万元甚至几千元的小额借款,由于标的额小,委托专业律师的处理成本过高,自行起诉则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绝大多数出借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诉讼流程较为陌生,也往往力不从心。
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那么出借人极有可能要遭受本息损失。
2、防范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除了通过询问中间人外。
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尽职调查工具,了解借款人是否曾经涉及诉讼、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于那些本以负债累累,信用极度不佳的借款人,虽其许以厚报,仍应敬而远之。
对于大额借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的方式被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该变化是一个原则性改变,因此,双方在订立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1、风险提示:民间借贷具有不公开、不规范的特点,容易引发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
一旦借款人的行为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后,出借人就往往难以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
《新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
也就是说,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也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在现实中,受害人的借款也可能早已被犯罪分子挥霍殆尽,刑事追赃也往往劳而无功。
2、防范建议:于出借人而言,出借款项应该慎重,避免上当受骗,尤其在出借大额款项时,更要仔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不要因轻信所谓高额回报而最终血本无归。
提高警惕,尤其避免向多数时间只通过网络联系的借款人借款。
当然,并不是说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时,出借人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进一步明确了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规则,除涉众型犯罪(如非法集资)案件明确“先刑后民”外,再次强调“民刑分立、分别审理”的处理规则并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情形,这里不做展开。
如果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出借人仍需保持冷静,厘清法律关系,积极维权。
三、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1、风险提示: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尽管借款人仍然有义务返还本金,但约定的利息则不需再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只能依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资金占有使用费。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甚至连资金占用利息也不会支持。
《新规》第十四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六类无效情形,包括:(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较于旧规定,本次修订后的新规定增加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
实际上是吸收了《九民纪要》中就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重点打击职业放贷、高利转贷行为。
2、防范建议:为了避免因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的利息损失,出借人应避免出现吸收他人资金、套取银行贷款、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转贷。
此外还要注意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供借款等行为。
四、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者借条内容不规范的风险1、风险提示:《新规》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务中,如果出借人无法通过借条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则法官就难以确认转账行为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双方存在诸如赠与、代付等其他法律关系,最终导致诉求无法获得支持。
尽管如果真的没有借条,事后也可以通过聊天记录、录音证据、证人证言等进行补正,但这就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举证成本。
而由于民间借贷中的当事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借款双方又往往存在亲友关系。
双方在订立借条时常常过于随意,导致遗漏如借款人身份证号、利息等信息,最终增加了维权的成本。
此外,《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删除了原来对于6%的资金占用使用费的约定,而又未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予以明确,增加了未约定逾期利息情况下出借人遭受利息损失的风险。
2、防范建议:在出借钱款尤其是大额款项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同时明确载明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目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逾期利息等关键性信息,要求借款人签字捺印,注明日期,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而对于大额借款,也可以在借条中约定因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对方承担,从而降低后期的维权成本。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再次明确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应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从而保障自身债权,降低一旦发生诉讼时自身的举证责任,减少诉累。
五、现金给付的风险1、风险提示:《新规》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在司法政策明显收紧,证据规则更为规范的大背景下,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也必然更为慎重。
在债权人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的情况下,法院则需要从多方面审查判断当事人通过现金交付借款的盖然性,这无疑也将大大增加出借人的举证难度和举证成本。
2、防范建议:对于大额借款,笔者建议出借人通过自己名下的账户直接汇款至借款人账户并备注“借款”。
此外,如果借款人指定他人账户接收借款,则应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详为注明代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以及账户。
六、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1、风险提示: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非法放贷意见》),《非法放贷意见》明确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这里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此外,《意见》明确“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是认定非法放贷“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条件。
在《新规》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背景下,笔者认为《非法放贷意见》中涉高利贷犯罪认定界限也会随之调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要求重点打击下列五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重点领域犯罪,(1)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取得的资金发放贷款的;(2)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强索债务的;(3)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的;(4)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或费用变相发放贷款的;(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的。
2、防范建议:在国家大力整治民间借贷乱象,严厉打击非法放贷刑事犯罪的背景下,作为债权人也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政策,提高警惕,避免涉足频繁向陌生人放贷、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放贷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七、暴力催收的风险1、风险提示:在催讨借款的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也会通过一些过激手段索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