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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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

近年来,各类互联网信息服务迅速发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体现用户个性特征,方便在线交流,成为亿万网民展示自我的重要载体。

但同时,通过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实施网络暴力等行为时有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制定《规定》是规范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账号信息行为的需要,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平公正和网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的需要。

《规定》明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用于标识用户账号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XXX应用平台服务的主体。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了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规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

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互联网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

11-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管理办法(2017年版)

11-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管理办法(2017年版)

中国XX有限公司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宣传效果,方便内部交流,提高办公效率,同时确保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的合理利用及规范管理,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总部和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命名应突出“中国XX”品牌形象,兼顾属地元素,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司标识和单位名称(含简称)。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命名及公司标识使用不作统一要求,但不得违反公司标识应用规范、危害公司品牌形象。

第四条公司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应明确主管、主办责任,加强规范管理,确保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信息安全,积极弘扬正能量,主动引导和带动公司员工创建的自媒体健康发展,自觉维护公司品牌形象。

第五条党委工作部/企业文化部(新闻中心)是公司官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和各成员企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的主管部门。

各成员企业党委工作部门是本单位所属单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属单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设立(关停)的审批。

各单位原则上开设一个互联网一级用户公众账号,且须在公司党委工作部/企业文化部(新闻中心)备案。

第六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发布必须明确发布审核流程,涉及本单位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其它重要信息发布,须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具有服务功能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必须明确服务功能受理、处置工作机制和流程。

第七条各单位可以设立专职岗位进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运维,也可以由本单位媒体业务部或相关业务单位运维。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的管理责任人、运维责任人基本情况须在新闻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人员变更应及时报告。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正文:----------------------------------------------------------------------------------------------------------------------------------------------------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第二章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第六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置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一单元 走进社会生活 单元训练卷 2021-2022学年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

第一单元  走进社会生活   单元训练卷      2021-2022学年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

第一单元走进社会生活单元模拟训练卷一、单项选择题1.通过父母的抚育、同伴的帮助、老师的教诲和社会的关爱等,我们的知识不断丰富,能力不断提高,规则意识不断增强,价值观念日渐养成,我们逐步成长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

这说明()A. 人的身份在社会关系中确定B. 个人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C. 人的成长是不断社会化的过程D.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了各种社会关系2.近两年来,短视频迅速风靡,纷繁多样的视频很容易吸引青少年的眼球,但视频内容良莠不齐。

对此,我们应该()①抵制短视频,避免受到不良影响②学会辨析信息,少看不健康内容③提高媒介素养,获取新知促成长④利用网络平台,传播社会正能量A. ①②B. ①④C. ②③D. ③④3.2019年十月一小长假期间,初中生小寒与小学同学组织了一次聚会。

小寒与小学同学确立的社会关系是基于()A. 法律关系B. 血缘关系C. 业缘关系D. 地缘关系4.女儿:网络生活真精彩,学习购物很方便。

妈妈:网络生活很无奈,虚假信息真烦人。

下列观点能全面反映上述对话的是()A. 网络滋生虚假信息B. 网络促进人际交往C.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D. 网络推动经济发展5.当我们举家团聚欢度节日之时,有多少人仍坚守岗位,为了我们放弃了与亲人团聚的机会。

这表明()①我们的衣食住行、学习和娱乐等都与社会的方方面面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②个人与他人有关系,与社会没关系③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④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我们具有相同的身份A. ①③B. ②③C. ②④D. ①④6.俄罗斯曾发现一位7岁的“鸟孩”,他在家中被母亲当鸟儿一样饲养,母亲从不与他说话,使得这位男孩和小鸟一样只会叽叽喳喳地叫。

这一事例告诉我们()①只有社会化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②只有在与他人的交往中,人才能真正成长和发展起来③我们每个人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社会,都有一个社会化的过程④“鸟孩”虽然只会说鸟语,但他仍然是一个社会人A. ①③④B. ②③④C. ①②③D. ①②④7.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在面对不同媒体的信息时,所表现出的选择能力,质疑能力,理解能力,评估能力,创造能力,思辨反应能力。

平台用户账号管理制度模板

平台用户账号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正常运营,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平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平台上注册、使用和管理账号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二、账号注册与使用第三条用户注册账号时,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不得冒用他人信息。

第四条用户账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侮辱性、诽谤性、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三)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盗窃、传播病毒等;(四)不得干扰平台正常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刷屏、发布广告等。

第五条用户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对因密码泄露导致的账号问题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户不得利用平台账号从事以下行为:(一)散布谣言、虚假信息;(二)侵犯他人隐私;(三)从事商业广告、推销等行为;(四)恶意攻击、诽谤、侮辱他人;(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定的行为。

三、账号管理第七条平台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对用户账号进行实名认证;(二)对用户账号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三)对违规账号进行警告、限制使用、封禁等处理;(四)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账号,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用户对账号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平台提出申诉,平台将在收到申诉后及时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第九条用户违反本制度,平台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警告、限制使用、封禁账号;(二)删除违规内容;(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用户因违反本制度受到处罚的,平台有权在平台上公示。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平台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平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的管理和保护,维护网络安全和良好的网络环境,制定以下规定:一、账号名称的合法性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淫秽、恶意攻击他人等内容,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侵犯他人权益。

二、账号名称的真实性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应当真实的反映用户的身份信息,不得随意虚构或冒用他人的身份。

三、账号名称的规范性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含有侮辱、歧视、恶意攻击、煽动暴力等内容,不得利用敏感词汇、政治敏感词汇作为账号名称,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伦理道德。

四、账号名称的长度限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长度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过长或过短,以免影响他人阅读和辨识。

五、账号名称的变更与审核用户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更改自己的账号名称,但更改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上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同时,平台有权对用户更改的账号名称进行审核,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有权拒绝更改或限制用户账号的使用。

六、账号名称的责任互联网用户对自己的账号名称负有相应的责任,不得利用账号名称从事违法、违规、恶意攻击他人等行为。

如因账号名称的不当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或影响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用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平台的监管与处理互联网平台有权对用户账号名称进行监管和处理,如发现用户账号名称存在违法、违规、侵犯他人权益等情况,平台有权采取限制、冻结或删除等措施,保障网络环境的秩序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八、用户账号名称的保护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用户账号名称的保护,确保用户账号名称不受到侵犯和滥用。

用户账号名称应当与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分离,不得随意披露或出售给第三方。

九、用户账号名称的申诉与处理用户如对平台对自己账号名称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平台提出申诉。

平台应当及时受理用户的申诉,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是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用户在使用互联网账号时,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账号名称从事违法、违规、恶意攻击他人等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来源:小鸟云计算】Ps.小鸟云,国内专业的云计算服务商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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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
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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