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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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教基二〔2017〕384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残疾人保障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7〕38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残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674号),进一步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和中国残联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是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要求,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纳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做好入学前登记。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设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残联要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动态更新信息数据为基础,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统计录入、建档造册,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数据和情况,并协助做好家访和入学动员工作。

要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和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与当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相同,必要时可适当提高。

三、落实“一人一案”。

各地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逐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公开实效,现将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教育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方案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5月18日附件教育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方案2016年,教育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6〕19号)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紧紧围绕保障教育公平和提升教育质量,围绕教育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深化牵头负责的教育重点领域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夯实公开基础,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教育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教育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助力。

一、加大教育信息主动公开力度,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一)推进教育发展改革各项政策公开。

一是推进决策公开。

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教师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4〕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点(一)实施范围。

2024年“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西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二)招聘数量。

2024年全国计划招聘“特岗计划”教师37000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招聘名额见2024年“特岗计划”各地设岗名额分配表(附件)。

(三)招聘条件。

1.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

符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

2.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师范类专业为主,小学阶段可适当招聘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

3.年龄不超过30周岁。

4.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017一年级招生标准

2017一年级招生标准

2017一年级招生标准一、学生年龄要求。

根据教育部规定,2017年一年级招生的学生年龄要求为6岁至7岁,即截至当年8月31日,学生年龄在6岁至7岁之间的均可报名入学。

二、户籍要求。

学生户籍要求为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居住证明的学生,外地户籍的学生需提供父母在本市的合法稳定居住证明。

三、健康要求。

学生需提供健康证明,证明学生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其他影响学习的疾病。

四、学前教育要求。

学生需提供学前教育机构出具的学习情况证明,证明学生已接受学前教育,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

五、入学测试。

学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测试,测试内容包括语文、数学、综合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测试结果将作为学生入学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要求。

学生报名入学需提供完整的报名材料,包括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家长身份证明、户口簿、照片等相关材料,缺一不可。

七、招生名额。

学校将根据招生计划确定招生名额,名额有限,招生名额将根据学生入学测试成绩、家庭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八、招生政策。

学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地方教育局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九、入学须知。

学生入学后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将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价值观。

十、联系方式。

如有关于招生标准的疑问,可拨打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进行咨询,也可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以上即为2017年一年级招生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家长和学生能够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入学测试,祝愿每一位学生都能顺利入学,茁壮成长。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请协助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2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请协助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2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请协助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2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04.16•【文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请协助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2年招生工作的通知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教育厅(教委):2012年,国家民委所属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计划面向河北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570名少数民族高中生。

现将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一)。

为确保生源质量,今年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将继续实行自主招生(云南省、海南省除外),即由中央民族大学附中采取单独命题方式组织入学考试。

请有关省(区、市)民(宗)委(厅)和教育厅(教委)按《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2年招生简章》的有关要求,共同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

云南省、海南省招生工作依照《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2年云南省招生简章》和《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2年海南省招生简章》进行。

学生按规定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后,当年在北京市参加高考和录取,未录取学生退回原籍。

请北京市教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拟同意中央民族大学附中少数民族学生在北京市参加高考和录取的意见》(教民厅〔2003〕1号)的精神安排升学工作。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二Ο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注:考生可以就近自主选择考点参加考试。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请协助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08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请协助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08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请协助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08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04.11•【文号】民办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请协助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08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8〕22号)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教育厅(教委):2008年,国家民委所属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计划面向内蒙古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550名少数民族高中生(其中特长生30名),现将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一)。

为确保生源质量,今年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招生将继续全部实行自主招生,即由中央民族大学附中采取单独命题方式组织入学考试。

请有关省(区、市)民(宗)委(厅)和教育厅(教委)按《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08年高中招生简章》的有关要求,共同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

学生按规定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后,当年在北京市参加高考和录取,未录取学生退回原籍。

请北京市教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拟同意中央民族大学附中少数民族学生在北京市参加高考和录取的意见》(教民厅〔2003〕1号)的精神安排升学工作。

附件:1.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08年招生计划2.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08年招生简章3.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招生各考点一览表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附件2: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08年招生简章一、学校简介我校前身为蒙藏学校,创建于1913年,建校95年来,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培养了前国家副主席乌兰夫、著名诗人郭小川等众多少数民族杰出人才,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2.18•【文号】教基厅函〔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双减”工作开展以来,各地不断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引起社会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和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随意扩大范围。

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二、严禁强制学生参加。

课后服务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

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征询学生需求,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学生和家长自愿报名、自主选课。

三、严禁增加学生课业负担。

要发挥课后服务育人功能,因地因校制宜,开设丰富多彩的德育、体育、美育、劳动、阅读、科学、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等,适当增加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辅导答疑和学习拓展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刷题备考、讲授新课或集体补课。

个别在周末开展课后服务的“双减”试点地区,只允许提供兴趣类课后服务活动。

四、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以下简称入学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备受人民群众关注。

由于重点大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分布尚不均衡,群众需求多元,调整需要时间,仍不同程度存在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影响了社会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满意程度,不利于和谐稳定。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直辖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重点大城市)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重点大城市入学工作的目标任务2014年各重点大城市应制订完善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方案。

到2015年,重点大城市所有县(市、区)实行划片就近入学政策,100%的小学划片就近入学;90%以上的初中实现划片入学;每所划片入学的初中90%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

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省份不再增设该方式。

到2017年,重点大城市95%以上的初中实现划片入学;每所划片入学的初中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组织考试及与入学挂钩行为得到杜绝,与择校有关的乱收费得到根治。

已经实现上述目标的城市要进一步巩固提高。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教学厅[2007]7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教学厅〔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落实今年高校招生重点治理任务,加大防范和严惩高校体制外招生,打击中介招生诈骗活动的工作力度,确保高校招生录取正常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普通高校招生资格。

除经我部批准具有2007年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分校办学点外,其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招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安排计划参与招生,并要反复提醒考生注意了解招生学校确实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

二、严格督查民办高校切实按章程招生。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民办高校不得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擅自调整、变更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有关内容。

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和广告发布情况负责。

独立学院的举办者要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全过程的监督。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民办高校按照此前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执行,并对其招生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

严禁民办高校发布与经过审核备案的内容不相一致的章程或广告、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录取等方式吸引欺骗考生入学。

三、严禁高等学校违规录取考生。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未经我部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本省(区、市)、本校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规模,严禁超计划招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国别和区域研究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国别和区域研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2•【文号】教外厅函[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合作与交流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国别和区域研究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厅函[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对于服务国家战略和外交大局,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我部亦将其列入2017年工作要点。

为深入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全面覆盖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统筹,建立中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的统筹,将国别和区域研究纳入本地教育对外开放全局中予以规划,参照《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建设指引(试行)》(附件1,简称《指引》),围绕国家和本地对外战略需求,组织指导有条件的地方高等学校设立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指导所属高等学校设立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

各高等学校要结合自身发展需要,按照本校教育国际化战略规划,整合校内资源,发挥人才优势,参照《指引》设立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注重加强对空白和国家战略急需国别和区域的研究。

二、开展备案,课题支持为加快提升国别和区域研究水平,推进国别研究全覆盖,我部将对符合《指引》第二章要求的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进行备案。

备案范围包括高等学校已有从事国别和区域研究的机构和新设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

备案后,高等学校要按照《指引》不断加大投入,加强研究中心建设。

今后,我部将主要面向备案的研究中心发布课题,通过课题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推进研究中心发展。

三、具体工作要求1.落实责任,精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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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总体要求和教育部统一部署,从2014年起,各地教育部门将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改革作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任务启动实施,经过三年持续大力推进,全国范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和历史性突破,基本实现了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阳光监督入学,有效缓解了“择校热”,有力促进了教育公平。

为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持续提升治理水平,现就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三年改革成果。

2014年全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改革启动之初,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教育部聚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问题倍受关注的19个副省级以上大城市,提出了明确的改革目标并已基本实现。

2017年,19个重点大城市要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之上,继续深化改革,巩固三年改革成果,全面实现2014年确定的各项目标。

各区(县)100%的小学实现划片就近入学,原则上每所小学全部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95%的初中实现划片入学,每所初中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降到区(县)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以内。

已经实现上述目标的城市要进一步巩固提高。

举办实验班必须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要严格控制规模,有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方式。

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择校热度较高的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检查,对免试就近入学目标落实不力的进行约谈。

二、有序扩大覆盖范围。

免试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根据儿童、少年身心发育的特点和义务教育的性质所确立的基本入学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法律规定,根据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加大工作指导力度,逐步扩大划片入学实施范围。

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群众择校冲动强烈、“学区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一手大力推进均衡发展,一手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随机摇号、派位),片区调整时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和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充分参与,增强划片工作的认可度和公信力,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

三、统筹城乡招生工作。

要统筹做好县域内城乡学校招生工作,努力稳定乡村学校生源,均衡编班,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

要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加大软件均衡力度,合理均衡配置城乡师资,大力推进校长教师县域内合理流动,着力缩小城乡、校际教育质量差距。

要加强政策引导,落实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并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推动学生自愿合理分流。

要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四、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把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可以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五、强化履行各方义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除加强对传统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监控外,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

适龄儿童、
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六、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各地要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

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

但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

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

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可以先建立临时学籍号,待取得真实可用的身份证号并通过认证后,获得正式学籍号。

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受关注度高,各地要持续不断开展有效宣传引导工作。

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积极主动与相关单位、媒体取得联系,共同配合,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

要创新宣传形式、突破宣传难点、消除宣传盲点,特别要加强对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

要畅通举报渠道,对于举报的问题、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要认真核实查处。

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及时通报。

要针对少数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等特殊需求,提前对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做好政策宣讲工作,增强告知及解释力度。

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督促改正。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
来源:/fg/detail2037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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