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鲁交规发[2008]140号)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办法是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安装工程。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经立项,并取得项目批准文件;(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施工经验和业绩;(三)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人员;(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公正、公平地评审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3.10•【字号】鲁交建管〔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交建管〔2015〕1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应公路水运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交易方式多样化的新形势,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界定项目招标范围(一)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
各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二、严格审查项目招标条件(二)直接负责项目实施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试验检测等招标,施工招标一般应当在施工图设计审批后开展。
不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在建设方案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经立项管理单位(部门)批准后,建设方案可以与勘察、设计一并招标;项目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试验检测等招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未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收费公路招商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收费公路招商引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9]5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7.02【实施日期】2009.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收费公路招商引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山东省收费公路招商引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日山东省收费公路招商引资意见(试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为规范收费公路招商引资行为,加强收费公路招商引资管理,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收费公路招商引资范围和实施主体(一)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含桥梁和隧道),均可对外招商引资,并适用本意见。
实行招商引资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交通发展规划,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二)收费公路招商引资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投资人。
凡符合条件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均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平等参与竞争。
(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国省道收费公路招商引资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其他收费公路招商引资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国省道普通收费公路招商项目的招标人,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作为招标受托人,承担受托项目投资人招投标工作。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第2号令200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第2号令2002)(交通部第2号令2002.06.06)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5•【字号】鲁政发[1998]109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发[1998]109号1998年12月25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院: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省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审批和管理;(五)对所管理的项目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初审;(五)积极配合做好省管项目招标投标事宜,对应管项日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 年第51 号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 年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 年第51 号)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4 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 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 号)同时废止,之前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09 年版)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执行。
自施行之日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专用文件,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共同使用,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通用合同条款”等部分,与《标准文件》内容相同的只保留条目号,具体内容见《标准文件》。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电子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源:作者:日期:2011-02-16我来说两句(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推荐栏目: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文书招标投标常识律师在线律师法律咨询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院: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省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审批和管理;(五)对所管理的项目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初审;(五)积极配合做好省管项目招标投标事宜,对应管项日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中小发布时间:2008-12-01各市交通局(委)、厅直各有关单位、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厅。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进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房屋、生活设施、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引堤、疏浚吹填、回填造陆等港口工程,航道疏浚、通航建筑物、通航设施和护岸工程等航道工程,渡口、浮桥等水工建筑物工程,相关安装工程、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承包能力,并同意按原合同文件履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除符合第三条规定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工程施工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小于上述规定的,可参照采用招标,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或公开采购等方式;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并实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水运施工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必须组织专家审查。
招标文件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布公告,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召开设计介绍会和标前会,并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评标结果。
(十)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
(十一)编写招标工作报告(包括评标报告、监督报告等)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管理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以及由省政府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均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按照监督管理职责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监督组,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根据招标工作需要,可按照不同招标阶段分别成立监督组。
第十一条监督组一般由技术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人员组成,其中监督组成员中至少各有一名技术监督人员和监察监督人员。
对于技术复杂或重大的项目,行政监督人员必须参加监督组。
监察监督人员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监察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察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监督人员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人员为省、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场管理的人员,行政监督人员需要参加监督组的,应与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一同前往评标(或评审)现场,共同抽取评标(或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监督组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并对所监督的招标投标工作内容和过程负责。
主要职责如下:(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资格审查、评标过程的安全保密和评审人员的工作行为,对评审资料应进行随机抽查,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合法;对评审过程中涉及专业的相应部分打分情况进行抽查,对专家打分出现的明显不平衡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
(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出具监督报告,逐页签字,与招标资料一同备案和存档。
(五)监察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程序和纪律监督;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评标内容、评标委员会工作等。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评标分别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成立评标工作清标小组。
清标小组成员应由熟悉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清标必须按专业分组进行审查,每专业组成员中应保证至少有一名专家。
清标小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清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应由熟悉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一般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
项目划分最大标段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潜在投标人总数超过20家的,委员会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各招标阶段随机抽取的专家中,同一单位的专家数量不得超过抽取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清标小组专家和评标委员会专家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或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以上项目的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从省设立的监督员库或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省或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此类项目的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从市设立的监督员库或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相应交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可由招标人采取相对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相对随机抽取方式是指评标专家应在招标人需要专家数量三倍以上的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专家抽取应在资格审查或评标现场进行。
招标监督组和招标人的通讯工具由监察监督人员统一保管后方可开始抽取;被抽取专家应坚持“当天抽取,当天集中”的原则到达现场,外省专家到达现场时间不宜超过二十四小时;被抽取专家全部到达现场前,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不得离开专家抽取现场。
第十六条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和监督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清标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人员。
(四)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
符合(二)、(三)、(四)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招标评标监督活动。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库和监督员库中的每位评标专家、监督员在同一年度内参加本省评标、监督活动不得多于五次。
第十八条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建立专门档案,长期保存。
主要内容包括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和说明资料、开标记录、清标原始记录、清标报告、专家打分原始表、评标报告、专家抽取记录、招标工作报告、监督报告、投诉举报处理资料、网上公示和公告资料、定标会议纪要、其他备案资料等。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档案材料内容清单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包括开标、评标、中标等过程情况和评标报告材料)及相应备案表应按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要求的时限内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有关格式见附件二、三、四。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以及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且由省政府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项目均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