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区规定
煤粉作业区动火安全规定

煤粉作业区动火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旨在加强煤粉作业区动火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煤粉作业区内的动火作业,包含常规动火和特别规动火。
第三条安全责任公司的上级领导、煤粉作业区负责人和动火负责人是本规定的安全责任人,对本规定的执行负责。
第四条安全培训煤粉作业区动火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具备必需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动火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动火申请1.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动火前需向煤粉作业区负责人提交动火申请。
2.动火申请应包含动火区域、动火原因、动火作业时间、动火物质等内容。
第六条动火审批1.煤粉作业区负责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立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书面审批或拒绝。
2.评估内容包含动火作业对生产安全产生的风险及其防控措施。
3.动火作业风险较大或涉及特殊情况的,应报请公司上级领导批准。
4.动火申请未经批准,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准备与掌控第七条动火准备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察,确保动火区域周边没有可燃物。
2.动火前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可燃杂物,如木屑、纸张等。
3.动火前需做好通风处理,确保煤粉作业区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不超出安全标准。
第八条动火掌控1.动火区域应设置专人监控,确保动火过程中的安全。
2.工作人员必需佩戴符合相关要求的防护设备,包含防火服、防静电鞋、呼吸器等。
3.动火区域四周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靠近。
4.动火作业期间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5.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需认真查验动火区域,确保没有残留可燃物。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九条应急准备1.煤粉作业区负责人应订立煤粉作业区动火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
2.动火作业人员需了解煤粉作业区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和灭火设备位置,并掌握使用方法。
1.动火作业区域内应配备充分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材,包含灭火器、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等。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区安全设施布设规定

(图15:平交道路入口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图15:平交道路中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3.16、整个路面养护维修作业。
适用范围:大面积路面病害处治、塌方、水毁、桥梁维修 维护、涵洞隧道维修维护等。(见图17)
(图17 整个路面维修作业)
3.17、泥石流、塌方、落石等特殊情况下养护维修 作业安全设施摆放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区
安全设施布设规定
公路养护作业本身具有安全风险大的特点。 特别是公路路面养护施工作业通常是在不封闭交通 的情况下进行的,高速的交通流和复杂的现场作业 环境容易造成公路养护作业的高风险性。同时由于 养护作业必须占用部分车道,容易形成道路瓶颈, 造成交通不畅和堵塞,一旦养护作业安全管理不力, 交通标志、安全设施摆放不完善,或驾驶、施工人 员稍有疏忽,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图14:弯道上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15、平交道路入口和中央的养护维修作业。
具体方法:从平交道口其他三条直线段开始,根据 公路路况、车辆规定时速设置1-5个指示标志(应 包括前方XX米施工、限时速XX公里、右(左)道封 闭等内容)外,其他摆放方法同“双车道一个车道封 闭的养护维修作业”。(见图15、图16)
适用范围:连片坑槽、小面积沉陷、龟裂、网
裂处治等。
具体方法:划定作业区并用安全锥桶隔离从作
业区开始逆行设定20-30米缓冲区,并设置防撞墩隔离
煤粉作业区动火安全规定(3篇)

煤粉作业区动火安全规定1煤粉作业区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证制度及煤粉作业区动火危险区的作业规定,否则严禁动火。
2动火前,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与该岗位生产人员取得联系,共同确定动火时间及动火作业安全分工,并得到岗位人员允许后方可作业。
3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向参与作业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布置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停氮气、停风及清除内外积粉等。
4作业前岗位人员必须向动火作业人员交待作业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何处存在积粉及闸门不严等现象。
5作业前必需确认须动火设备内部无积粉并确认与动火设备联通的所有通道、阀门已经关严无漏风、漏粉现象。
6作业前必须确认作业环境空气中无煤粉扬尘及动火设备外部无积粉方可动火。
7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放在现场。
8动火过程中要注意防止火源蔓延,必须及时消除火源扩展。
9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必须随时检查、督促、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10动火作业结束后,检查和清除残余火源。
11作业结束,由岗位人员检查验收曾经动火的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煤粉作业区动火安全规定(2)动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打磨等具有明火或产生高温的作业。
在煤粉作业区进行动火作业时,需要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 动火前需要进行动火许可申请,申请人必须是经过相应培训的操作人员,并获得动火区负责人的批准。
2.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检查,确保周围没有可燃物料和易燃气体,并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火警示标志,以提醒周围人员注意火源,禁止在明火附近存放易燃物品。
4.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合适种类的灭火器材,并由专人负责。
5.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有效的通风,保证作业区域内煤粉浓度不超过安全范围。
6.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并确保周围区域没有其他作业人员进入。
7. 动火作业完毕后,必须进行彻底的清理工作,包括清除作业区域的煤粉残留物、彻底熄灭明火,并关闭相应设备和通风装置。
8.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生火灾或意外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保护自身安全,然后报告相关部门。
煤粉作业区动火安全规定

煤粉作业区动火安全规定煤粉作业区动火安全规定1. 煤粉作业区动火安全规定的目的为了确保煤粉作业区动火作业的安全牢靠,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在煤粉作业区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和设备。
3. 安全要求(1) 动火前应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动火作业的内容和要求。
(2) 动火前应选择安全距离、安全地点,并在四周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标识。
(3) 动火前应对场地、设备、物质及四周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无明显安全隐患。
(4) 动火前应对消防安全措施进行检查,保证消防器材、通道畅通,消防水源充分。
(5) 动火前应将易燃和易爆物品短时间移动或者实行措施进行隔离。
(6) 动火时应配备专人负责监督和检查,保证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7) 禁止在堆放煤粉、粉尘、散煤等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8) 动火作业完成后,管理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明显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
4. 管理制度(1) 煤粉作业区应设立专门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2) 安全负责人应对动火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进行引导和检查。
必要时应组织进行技术交底。
(3) 安全负责人应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4) 凡在煤粉作业区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5)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罚,并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
5. 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的紧要环节,煤粉作业区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6. 结束语煤粉作业区动火安全规定对于确保煤粉作业区动火作业的安全牢靠,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有着特别紧要的作用。
因此,每个从业人员都必需遵守本规定,加强安全意识,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
作业场区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海安新港港务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作业场区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公司现场作业各项劳动纪律,强化货运码头场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货运分公司作业场区劳动纪律:l、凡与现场作业相关的人员(包括各级值班主管、库管员、理货员和机械手等)必须按照值班安排准时到达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严禁在上班时间进行打牌、打麻将、下棋、上网聊天等与工作和生产无关的活动。
2、作业场区内严禁吸烟,严禁燃放烟花,燃烧垃圾、废纸等明火行为;严禁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及阻塞消防通道。
3、码头作业区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安全帽等其他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作业场区。
现场人员要注意加强自我防护,保持与操作机械和车辆的安全距离。
5、禁止扔弃各种污物,保持场区清洁整齐。
第三条车辆、行人进出场区规定1、进场车辆及来访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并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待验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服从海关值勤人员、保安及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2、遵守海关监管区管理规定,严禁擅自拆卸海关关封及其他标志。
3、进出车辆及人员携带物品需自觉接受保安人员检查,货物出场需凭有效单证和放行条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
4、车辆在场区作业时,必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对不服从指挥的车辆,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对车辆因操作不当造成场区内货物及其他设施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场内机械操作安全守则l、所有动力机械使用前,操作人员须对没备进行必要的例行检查,保证机械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2、严格遵守各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避免造成机损和货损事故。
3、机械在作业场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机械设备旁或驾驶室内严禁搭载闲杂人员,以免影响机手操作,造成安全事故。
4、严禁无证操作。
煤粉作业区动火安全规定

煤粉作业区动火安全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粉作业区的动火作业。
二、定义
动火作业
指施工、维修、拆除及检查作业中以明火或产生火花的方式,对对设备、管道、节点等进行热作业的操作。
煤粉作业区
指煤粉输送、煤粉储存、煤粉喷吹等工作区域。
三、安全要求
1.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
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动火前需要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爆炸危险。
2. 动火设备和用具的选择
动火设备和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必须定期检修、保养,确保安全可靠。
3. 操作人员的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岗位证书,并严格按照安
全操作规程操作。
4. 用火管理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灭火器材。
禁止
使用明火,如需使用开火器具,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在动火
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看守,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5. 现场管理
动火作业现场应保持清洁,杜绝可燃物质的进入,防止火焰蔓延。
6. 废弃物的处理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弃物,防止火灾隐患。
四、责任与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动火作业。
对于违反规定造
成的事故和损失,相关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更新或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企业油罐区作业安全规定

油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基本要求1.作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
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3.不应在加油站内吸烟。
4.作业区应按GB / T 2893.5、GB 2894、GB 13495.1、GB 15630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色。
5.加油站遇雷暴、龙卷风和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加油、卸油、取样和人工计量等作业。
6.不应在作业区内抛掷、拖拉、滚动、敲打金属物品及进行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7.不应在作业区内进行车辆维修和洗车作业8.不应使用汽油和易燃清洗剂做清洁工作。
不应使用可能会产生静电或火花的清洁工具。
9.作业人员应按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保障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应完好有效,并保持正常使用,满足GB 20052的规定。
二、卸油作业(一)基本要求1.应具备封闭卸油的条件。
2.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应完好。
3.油罐车排气管应安装阳火帽,4.卸油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2块灭火毯等应急救援物资。
5.油罐车宜采用液位差自流方式卸油。
6.卸油作业区的辅助设施应具有防静电措施,进入卸油区作业的人员,应先通过具有报警功能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消除静电。
(二)卸油作业安全要求1.加油站人员应在确认油罐车无油品滴漏后,方可引导油罐车进入卸油作业区,油罐车在站内车速不应大于5 km / h .2.油罐车停于卸油停车位熄火并拉上手刹,车轮处宜放置与最大允许总质量和车轮尺寸相匹配的轮挡,车钥匙宜放置指定位置管控。
3.卸油人员应将防静电跨接线连接到油罐车专用接地端,并确认接触良好。
4.卸油作业现场应设置隔高警示标识。
5.手提式灭火器宜摆放在距卸油口2m~3m处。
6.应在油罐车静置进行静电释放5 min 后,方可进行计量、取样和卸油等相关作业。
7.检查确认油罐计量孔密闭良好,汽油罐通气管上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安装呼吸阀的通气管上阀门应处于开启状态。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区规范_(V_1.0)

2017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区规资料汇编(V 1.0)目录一、《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2017) (2)二、《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GA/T 900-2010) (32)三、《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GB 51038-2015) (45)四、《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要求》(DB11/ 854-2012) (49)五、《占道作业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指引》(2012) (56)六、《市占道施工交通组织设计规》(征求意见稿2016) (74)一、《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2017)4.作业区组成4.1作业区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六个区域组成,如图1所示。
a) 占用车行道的作业区 b)占用路肩的作业区图1 作业区组成图S——警告区——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LSH——缓冲区G——工作区——下游过渡区LXZ——终止区4.2作业区的限速值不应大于表1规定的值,限速过渡的差不宜超过20km/h,可按每200m降20km/h设置。
表1 作业区限速值4.3 警告区的长度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警告区最小长度4.4上游过渡区长度根据作业占用道路宽度和设计车速确定,取值宜按照GB5768.3渐变段长度的规定。
当作业区位于隧道时,上游过渡区应适当延长。
作业区位于路肩时,上游过渡区长度可按以上数值的三分之一选取。
4.5缓冲区的长度宜大于表3的规定。
表3 缓冲区的最小长度4.6工作区长度应综合考虑交通延误和作业经济性确定。
4.7下游过渡区的长度不应小于道路缩减宽度。
4.8终止区最小长度应按照表4选取。
表4终止区的最小长度5.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5.1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5.1.1一般规定5.1.1.1由于道路作业而设置的临时警告和指路标志,底色为橙色或荧光橙色;临时指示和禁令标志,底色不变。
照明条件不好、能见度差的作业区,临时警告和指路标志底色宜采用荧光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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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常保洁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不按规定着装或在高速公路护 栏以内随意坐、立、打闹的,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
15、施工中遇有政治任务、交通堵塞,施工单位不及时停工,罚款 2000 元,造成一定后果的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的政治责任。
附件三:
养护施工备案表
施工单位 施工作业面情况
施工时间
施工地点
1、东幅
看护。
20、乙方施工场地各种材料、机具、设备等物品应摆放整齐、有
序。
21、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对现场彻底清理,确保公路良好的技术
与通行状况。
22、乙方同意在甲方应付工程款中预留
万元(人民将余额返还乙方。
23、若乙方不按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施工安全生产
组织疏导交通。 3、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限期
整改。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严格按照交通部《养护工程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 作业。
2、养护施工未按业主及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征得同意或备案手 续,并按规定设置施工作业控制区,落实相应保通措施之前,乙方不 得实施施工作业。
警灯及左右电子闪烁箭头标示牌,或施工车辆后方配备移动式标志 车,施工车辆与移动式标志车应保持 50-100 米的间距。
2、移动作业施工车辆施工时,应将移动性施工标志悬挂于施工 车辆及机械车之尾部,以便于车辆驾驶人员减速或变换车道行驶。 悬挂施工标志为黄底黑色图案、黑边框、反光、背面斜插色旗二面。
附件二
3、乙方以任何方式聘请、雇用,参与施工有关工作的人员、车 辆和机械等由乙方统一管理,其行为视同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 责任。
4、乙方不得使用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及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等 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包括机械,下同)用于施工。乙方保证施工车辆 的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等符合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
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和违反本协议,所造成的后果乙方负全部责任。
26、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事故及人身伤亡,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配备专门保通人员负责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和疏导交通
附件四: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违章事项: 处理意见:
道路施工违章通知书
编号:
年月日时分
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路政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字):
说明:通知书一式 4 联,第一联路政部门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业 主养护管理部门,第四联交业主财务部门
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和违反本协议,被甲方或路政部门责令整改的,
乙方应及时整改。乙方指定施工现场负责人在违章整改通知书上签
字。
24、若乙方不按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施工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和违反本协议,被甲方或路政部门责令整改的,
或对于违章事实清楚,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甲方并有权
附件五
施工保通协议书
甲方: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为确保甲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期间畅通,经甲 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施工内容 1、地点:
2、内容:
3、起止日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和保通需要,协调路政部
门监督、指导乙方布置施工作业控制区和施工保通工作。 2、协调路政部门根据保通工作需要,在重要的施工路段和地点
至
年月日时分 年月日时分
2、西幅 3、地点或区段桩号 4、立交及匝道名称
年月日
占用车道时间
1、超车道 2、行车道 3、紧急停车带 4、匝道
1、边施工边通行 2、全幅封闭
施工内容及作业方式
保通工作情况 施工单位声明
备注
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签字): 保通员(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1、表中养护施工已经业主同意 2、施工单位保证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做好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实质,并在施工作业区
8、乙方保通、施工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 (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9、乙方人员不得在作业控制区外活动或穿越公路通行区,不得 将任何物体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10、乙方人员不得在路上拦截、搭乘过往车辆。 11、乙方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应办理施工通行证,按规定设置 明显的标志和示警灯。 12、乙方车辆除正常行驶外应在作业控制区内停靠。进出作业控 制区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听从路政人员指挥。 13、乙方应有专门的运送施工、保通人员的车辆,严禁客货混装。 14、乙方车辆在作业面实行顺向进出,严禁随意逆行、掉头、穿 越中央活动护栏。 15、因工程作业影响施工车辆出入时,乙方保通人员应提前设置 交通标志并现场指挥绕行,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16、乙方施工及运载物料、泥土、废弃物等应采取有效措施,不 得污染、损坏公路设施或影响公路畅通。 17、乙方对施工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 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 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18、乙方应在作业控制区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提醒过往车辆 注意。 19、夜间施工时,乙方必须设置照明灯,其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 求,并覆盖整个工作区域。夜间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布置必须设置施工 警告灯号,所设置的交通标志必须具有反光功能。照明设施应有专人
次罚款 200 元; 5、缓冲区、安全区标牌设置不到位、不整齐,每发现一处罚款
100 元; 6、封闭区锥形标每翻倒一个罚款 50 元; 7、封闭区、缓冲区、安全区交叉口夜间施工不设照明设备,每发
现一次罚款 100 元; 8、因施工力量不足,导致封道或施工完毕后未及时开放交通,每
发现一次罚款 1000 元; 9、施工车辆不按规定安装标志,在高速公路上乱停、乱放、随意
附件一:
郑石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控制区的设置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应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施工区、 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组成,其布置参照规定参见附图一、附图二。
一、采用边施工、边通行的方式半封闭路段:
1、警告区 设置警告区,必须设置两块施工标志牌,一块设置在作业区的最
前面,与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距离保持在 1600 米,另一块设置在警 告区的中间断面,与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距离保持在 800 米。 2、上游过渡区
设置安全区应在施工区前 150 米处开始,并按照以下顺序摆放标志 牌: (1)“前方施工、车辆慢行”标志牌(并在此设置专职安全保通人员 指挥、提醒过往车辆减速慢行); (2)导向标; (3)道路施工、减速慢行标志牌; (4)左(右)道封闭标牌; (5)导向标; (6)左(右)道封闭标志; 5、施工区 (1)安全区、施工区锥形标的摆放应保持两者之间 5 米的间距, 一直延伸过施工区域 10 米。 (2)安全区及施工路段必须设置夜间照明设施,当夜间进行养护 维修作业时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施工区域。 (3)施工路段不得超过 2000 米。 6、下游过渡区
扣除乙方 500 至 2000 元保证金;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对甲方
造成恶劣影响的,扣除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在应付乙方工程款中进一
步扣除;甲方还可以对乙方采取解除合同、清退出场、向行业主管部
门报告以及列入不良履约单位黑名单等措施。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
方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5、若乙方不按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施工安全生产
上游过渡区在警告区和缓冲区之间,设置距离应保持在 90-100 米。 3、缓冲区:
附件中图 3 至图 8 缓冲区将按以下标志设立。 设置缓冲区应在安全区前 200 米,按照以下顺序开始安装限速牌: (1)限速 100 标志牌; (2)限速 80 标志牌; (3)限速 60 标志牌; (4)限速 40 标志牌; (5)道路变窄标志牌; (6)标牌与标牌之间安装距离为 50 米。 4、安全区:
5、乙方保证工程施工应按规程进行,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和道 路畅通。
6、乙方指定 1 名负责人负责施工保通工作,并在每个施工作业 面配备专门保通人员负责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和疏导交通等具体保通 工作,接受甲方及路政部门监督和指导,听从路政人员的指挥。
7、乙方保通人员应具备施工保通业务素质,人员名单和联系方 式于施工前在甲方和路政部门备案。
二、处罚条件: 1、未经批准施工单位私自封闭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立
即撤除,并罚款 5000 元; 2、施工单位封闭道路后未及时施工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撤除封
闭区域,并罚款 1000 元; 3、封闭路段不按规定设置养护安全作业区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4、封闭路段缓冲区及安全区交叉口不设专职人员指挥,每发现一
调头、逆行,每发现一辆罚款 500 元; 10、施工人员不穿反光背心、随意穿越高速公路,每发现一人次罚
款 50 元; 11、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打开高速公路中央活动护栏,每发现一
次罚款 2000 元; 12、施工作业区现场负责人必须 24 小时在位,如发现擅自离岗的,
对现场负责人每次罚款 200 元;
郑石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施工处罚规定
一、处罚的原则: 1、对违反规定但态度较好、整改及时并不再违反的,以教育为主, 可视情况减轻处罚; 2、对责任心不强、不听从指挥、屡教不改的施工单位,要从严从重 处罚,直至清除出施工现场,并做出检查和整改方案,经路政大队审 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3、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时路政部门应下发违章通知书或处罚单,并 注明罚款理由、罚款条款、罚款金额。违章通知书或处罚单一式三联, 施工单位、项目部、路政大队各存一联; 4、对施工单位处罚应由施工单位、养护部、路政部门负责人签字, 辖区路政大队、工程养护部严格执行; 5、对违反规定事实清楚,施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养护、路政部门 强制执行,并加重处罚; 6、养护、路政部门制法时必须 2 人以上,同时充分利用照相机、录 像机等音像设备进行证据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