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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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黔环综合〔2022〕5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直属各单位:《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第三章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第四章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五章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第六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第七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与评估第八章附则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第四条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内容的效力等同于引用的文件。

第五条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办事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办事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办事指南阅读次数:1306字体大小:大中小一、办理对象本公共服务适用于向我中心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专章(专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的建设单位.二、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可以提出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申请.1.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经番禺区环境保护局确定需编写含专章(专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2。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选址、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环评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确定项目建设可行。

三、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按《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资料清单》(见四、表格下载)提供相关材料。

四、表格下载1.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资料清单2。

技术审查申请书3.专家复核/复评审申请书4.气象观测资料说明五、窗口流程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一般包括初核初审、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对经复核已满足修改意见和达到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的环评文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等程序,具体工作流程图见后附图。

⒈环评文件初核、初审建设单位报送的环评文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及省市及番禺区环评文件审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包括编制人员、环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签名和加盖公章等。

对不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环评文件以书面意见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技术审查工作同时终止;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环评文件,暂不接受该项目的审查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充的材料。

环评文件经资料初核、技术初审后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技术中心接受建设单位技术审查申请,承担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提交进行技术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后,技术中心出具受理回执.⒉项目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⑴对于需召开专家评审会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评价重点,技术中心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8〕30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切实守好生态环境底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2月6日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绿色通道类(绿线)、从严审查类(黄线)、禁止审批类(红线)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绿色通道类(绿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二)对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或环境治理类项目;第五条从严审查类(黄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国家相关行业准入政策有限制性要求的项目;第六条禁止审批类(红线):主要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准入条件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主体功能区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7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7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7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9日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为确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和〈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9号)确定的2017年底前完成磷化工(含磷矿开采)、火电、煤矿(含洗选)、水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五个行业污染源超标排放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氮肥、有色金属、铁合金、酿造、屠宰等五个行业污染源超标排放治理的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梳理重点行业污染源名单按照行业进行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现有行业污染源的企业基本信息、分布位置等进行全面梳理,建立污染源名单。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梳理磷化工(含磷矿开采)、水泥、氮肥、有色金属、铁合金、酿造共6个行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梳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行业,省商务厅负责梳理屠宰行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梳理煤矿(含洗选)、火电2个行业。

省地方税务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上述十大行业企业名单,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汇总全省污染源名单并按地区进行分类。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黔环综合〔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有关要求,规范入河排污口许可和监督管理,现就严格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一)明确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情形。

下列情形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以及在乌江、赤水河等八大水系干流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八大水系干流范围见附件1、附件2)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2.其他跨市(州)界或共界河流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征求有关市(州)生态环境局意见协商办理。

存在争议且协商不一致的,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3.跨市(州)越域排放的入河排污口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

(二)明确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情形。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入河排污口和上述第(一)项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情形以外的入河排污口,由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

二、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流程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应当严格按申请、受理、受理公示、技术评估、审查、审批前公示、决定。

入河排污口审批属独立行政许可事项,应独立予以审批。

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可以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同时申请、送审、审批。

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黔环综合〔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已经2023年第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8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一、强化源头监管(一)优化产能配置。

新改扩建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严格遵循“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需求总体匹配”原则,不符合《贵州省“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产能。

(二)强化跨省转入监管。

含钡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无机氰化物废物等省域内利用处置能力不能满足省内需求的危险废物不得跨省转入。

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类别以转移自相邻或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以及全国或省内统筹布局的特殊危险废物为主。

二、强化过程监管(一)推进危险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

依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系统,到2025年,建立年产危险废物100吨及以上的产废单位和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模式,逐步推广到年产危险废物10吨及以上的产废单位。

信息化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线索,立即将违法线索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查办,重要线索可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办。

经查属实,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跨省转移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省内转移联单流转。

(二)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

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单位进行经营能力评估,组织人员现场复核评估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严格许可证办理流程。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23日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年底,全省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到2025年年底,全省实现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三、主要任务(一)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系统快捷操作指南V1.0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系统快捷操作指南V1.0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系统快捷操作指南目录1 系统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系统登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个人信息设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修改密码.................................................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系统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人员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项目审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报数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监督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备案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记表备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试运行备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普通大众:《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系统》验收备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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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

●业主应提交的资料 ●审批时限
●办理流程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10份。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毕。

●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对环境有轻度影响的。

●业主应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10份(含电子文档);
●办理流程图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适用范围
合格
建设项目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

●业主应提交的资料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本(含电子文档);
2、技术评估意见16份;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各4份及电子文档(环评单位制作、填写);
4、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有主管部门的提交);
5、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6、需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提交听证会(论证会)意见。

●适用范围
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已同步建成或落实,已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

●业主应提交的资料
●审批时限
试生产请示。

现场检查确实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的下达同意试生产(运行)通知单,不符合试生产(运行)条件的下达《整改通知》。

5个工作日内办毕。

●适用范围
经试生产(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能稳定运行,生态保护措施已落实,污染物排放能满足环保要求,且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建设项目。

●业主应提交的资料
●审批时限●办理流程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各10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备案表》各4份、环评资料电子文档1份。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各10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备案表》各4份、环评资料电子文档1份。

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10份。

收到齐全、规范的资料,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办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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