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手抄报法官裁判的方法文字稿
法制手抄报:法官裁判的方法

法制手抄报:法官裁判的方法法制手抄报:法官裁判的方法法制手抄报:法官裁判的方法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大法官的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对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在开篇作者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我决定一个案件时,我到底做了些什么? 我用了什么样的信息资源来做指导?我允许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对结果起了作用? 它们又应当在多大比重上发挥作用? 如果可以适用某个司法的先例,在什么时候我会拒绝遵循这一先例? 当没有可以适用的先例时,我又如何获得一个规则而同时又为未来制定一个先例? 如果我寻求的是逻辑上的前后一致,寻求法律结构上的对称,这种寻求又应走多远?针对这些问题,卡多佐认为法官应不满足于通过某种传统的法律推理方法获得一个结论,也不应试图对由某种冲动甚或某种社会哲学所指定的结论寻求正当化或予以理性化。
法官不能放弃自己作为法官的责任,也不能将长期为人们所接受的规则和先例放在一边。
法官要追寻或引导他得出结论的那种影响力,必须从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可以沿着逻辑发展的路线起作用,称为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沿着历史发展的路线起作用,称为进化的方法;沿着社区习惯的路线起作用,称为传统的方法;最后还可以沿着正义、道德、社会福利、当时的社会风气的路线起作用,称为社会学的方法。
哲学的方法是卡多佐首推的法官应采用的裁判方法,因为哲学的方法有一个在我看来对它有利的确定的前提假设,这个前提假设便是成文法。
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寻找成文法中与之相关的规定,从抽象概括的法律规范出发,以一般性结论推导出个别具体判断,以规则或原则得出符合逻辑关系的决断。
哲学的方法有助于实现法律目的的正义性和可预测性,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所得出的裁断应保持相同或类似,以保持法律的一致性。
当然,哲学的方法也有其局限性,在成文法都没有对某一类案件作出规定时,法官必须寻找适合案件的规则,为眼前的诉讼人制作法律,因而法官必须有某些原则来指导他从争取获得法律认可的可能判决中作出选择,这就需要其他裁判方法,寻找具有指导力量的原则。
普法知识宣传手抄报内容:法制名言

普法知识宣传手抄报内容:法制名言
普法知识宣传手抄报欣赏
普法知识宣传手抄报内容:法制名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普法知识宣传手抄报资料:“六五”普法主要内容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继续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深入推进依法理。
案例判决法律条文手抄报(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是社会公正的基石,是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工具。
为了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弘扬法治精神,我们特此制作了一期以案例判决和法律条文为主题的手抄报。
以下是对本期手抄报内容的详细阐述。
二、案例判决1. 案例一: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甲持刀将乙刺伤。
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结果:甲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案例二:盗窃案基本案情:丙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结果:丙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法律条文1.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关于法制手抄报可打印的绘画内容

关于法制手抄报可打印的绘画内容法制手抄报是我国法制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生动的绘画内
容能够更好地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增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
下面,
我们来看一些可打印的绘画内容。
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生动、全面地阐
述法制知识,并具有指导意义。
1. 描绘法官的形象:为了向大家展示法官的权威和公正性,绘画
中可以画一个身穿法官袍、佩戴法官帽的庄重形象。
这个形象应该给
人以稳重和公正的感觉,以此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 展示法律知识:绘画中可以加入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点,比如
刑法中的十个罪名、法庭的各个部分和各个角色等。
这些知识点可以
通过图表的形式展示,使读者更加直观地理解法律知识。
3. 描述典型案例:通过绘画的形式,可以描述一些有指导意义的
典型案例。
例如,可以描绘一幅画,描述一个未成年人盗窃的故事,
然后再展示相关法律对此类行为的处罚。
这样不仅能够生动地阐述法
律知识,还能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4. 引导法治观念:绘画内容中可以加入一些引导性的内容,例如
描绘一个幸福安定的社会场景,然后通过诸如守法守纪、反腐倡廉等
字眼,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价值观。
总之,法制手抄报中的绘画内容应该生动、全面地展示法律知识,具有指导意义。
通过绘画形式,可以更好地吸引读者的注意力,提高
法制教育的效果。
希望这些内容能够让大家更加了解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建设一个公平、正义、文明的社会。
法制手抄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文字稿

法制手抄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这个词在我的脑海中是神圣的,它就像一个守护神,伴随在我们身边,时时刻刻保护着我们;法律,就像一张无形的大网,指引着人们走向光明的道路;法律,就像孙悟空,用它那双火眼金睛,分辨黑白,惩恶扬善。
法律就在车水马龙的街道上,就在那肃穆的法庭上,就在禁猎区那些举着猎枪的猎人们心中。
法律无处不在。
今天街道上显得格外拥挤,道路上满是汽车和自行车,汽车排出的尾气让人感觉很刺鼻,炙热的一昂光如火焰一样照射着但路上依然是井井有条,没有一个人闯红灯,交通十分流畅。
我穿过马路,心里感到十分欣慰,宽敞的马路上,人人都遵守着“法律”。
这是人尽皆知的法,深入人心的律,正是这样的法律让我走的如此流畅。
当那庄重法庭上,传来法官最后的宣判,善恶终得报,听见的是一个人的忏悔,一个人的欣喜。
当法庭上坐着的是一个触犯了法律这张大网的罪犯,那么法律一定会严惩不贷,而法律给他的这次教训,也许会让他开始新的人生。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律有时也会向他服务的人民动武,但他从不冤枉好人,总是明辨是非。
这是公正无私的法,惩恶扬善的律。
正是这样的法律让我明辨善恶是非。
记得有一部电影叫《禁猎区》,讲的是警察与在禁猎区里打猎的猎人周旋并成功捉获他们的故事,而在生活中,当猎人站在禁猎区,站在一群羚羊旁举着猎枪准备射击时,有良知的人们一定会想起法律的制裁,也许他会无情的射击,也许他会放下猎枪,与它们和平共处,希望他选择后者,放这些动物一条生路,否则法律的严惩正等着他们。
这是保护动物的法,富有爱心的律。
正是这样的法律才让我看到充满生机的大草原。
法律伴随着我,跟我一起成长。
小学一年级法制手抄报内容

【导语】制作“⼿抄报”这⼀活动开阔了学⽣的视野,开发了学⽣的思维能⼒,培养了学⽣良好的学习习惯。
以下是⽆忧考整理的《⼩学⼀年级法制⼿抄报内容》,希望帮助到您。
【篇⼀】 1、如果司法权同⾏政权合⼆为⼀,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量。
2、倘若世上没有坏⼈,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3、⾃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4、正义可以提升⼀个民族。
5、真想解除⼀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多德 6、在⼀切能够接受法律⽀配的⼈类的状态中,哪⾥没有法律,那⾥就没有⾃由。
――洛克(英)《政府论》 7、在⼀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们的信任和⽀持。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8、在⼀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由地批判”。
——边沁 9、在世界各主要⽂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为遥远的⼀种,甚⾄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10、在民主的国家⾥,法律就是国王;在*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 11、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12、在忽视正义的地⽅,在作为正义核⼼的平等在成⽂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那⾥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13、有理智的⼈在⼀般法律体系中⽣活⽐在⽆拘⽆束的孤独中更为⾃由。
——斯宾诺莎 14、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才能维*律。
——马基雅弗利 15、以⽆情的⽬光论事,⼀慈悲的⽬光看⼈。
16、⼀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以恶⾏为前提,那么它本⾝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17、⼀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场冗长的官司。
18、⼀次不公的裁判⽐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流,⽽不公的裁判则把⽔源败坏。
19、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个中道的权衡。
法制手抄报资料:绝妙的判词.doc

法制手抄报资料:绝妙的判词绝妙的判词无论在哪个文明国家,法官裁决离婚案都并不很难,但离婚案中孩子的抚养归属问题。
因为不论怎样判,法官最终总是把孩子判给父亲或母亲。
这种判决,对于孩子来说,无论怎样都是一个残酷的事实:失去父爱或母爱。
这种一成不变的判决,终于被法国的一位法官打破了。
当时,法官经手的一对离婚夫妇,为两个亲生骨肉的抚养权和住宅居住权互不相让,这位法官经过再三推敲,在宣读判词时宣布,鉴于父母离婚的最大受害者是孩子,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法庭判决如下:父母归两个孩子所有,原有住宅的居住权也归孩子所有,而不判给离婚的母亲或父亲。
离异的父母轮流定期返回孩子身边居住,履行天职,直到孩子长大成人。
这一前所未有的判决,令当事人和公众舆论都大吃一惊。
但仔细回味,人们无不认为这是绝妙的判词。
绝妙的判词无论在哪个文明国家,法官裁决离婚案都并不很难,但离婚案中孩子的抚养归属问题。
因为不论怎样判,法官最终总是把孩子判给父亲或母亲。
这种判决,对于孩子来说,无论怎样都是一个残酷的事实:失去父爱或母爱。
这种一成不变的判决,终于被法国的一位法官打破了。
当时,法官经手的一对离婚夫妇,为两个亲生骨肉的抚养权和住宅居住权互不相让,这位法官经过再三推敲,在宣读判词时宣布,鉴于父母离婚的最大受害者是孩子,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法庭判决如下:父母归两个孩子所有,原有住宅的居住权也归孩子所有,而不判给离婚的母亲或父亲。
离异的父母轮流定期返回孩子身边居住,履行天职,直到孩子长大成人。
这一前所未有的判决,令当事人和公众舆论都大吃一惊。
但仔细回味,人们无不认为这是绝妙的判词。
绝妙的判词无论在哪个文明国家,法官裁决离婚案都并不很难,但离婚案中孩子的抚养归属问题。
因为不论怎样判,法官最终总是把孩子判给父亲或母亲。
这种判决,对于孩子来说,无论怎样都是一个残酷的事实:失去父爱或母爱。
这种一成不变的判决,终于被法国的一位法官打破了。
当时,法官经手的一对离婚夫妇,为两个亲生骨肉的抚养权和住宅居住权互不相让,这位法官经过再三推敲,在宣读判词时宣布,鉴于父母离婚的最大受害者是孩子,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法庭判决如下:父母归两个孩子所有,原有住宅的居住权也归孩子所有,而不判给离婚的母亲或父亲。
关于法制教育格言手抄报参考

关于法制教育格言手抄报参考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法律不能让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局部,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局部,而是整个邪恶。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如果律师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感情,就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舌头。
在民主的国度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度里,国王就是法律。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防止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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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手抄报法官裁判的方法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
和法学理论家之一,《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大
法官的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对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系统的理论
化阐述。
在开篇作者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我决定一个案件时,我到底做了些什么? 我用了什么样的信息资源来做指导?我允许这
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对结果起了作用? 它们又应当在多大比重上
发挥作用? 如果可以适用某个司法的先例,在什么时候我会拒绝
遵循这一先例? 当没有可以适用的先例时,我又如何获得一个规
则而同时又为未来制定一个先例? 如果我寻求的是逻辑上的前后
一致,寻求法律结构上的对称,这种寻求又应走多远?
针对这些问题,卡多佐认为法官应不满足于通过某种传
统的法律推理方法获得一个结论,也不应试图对由某种冲动甚或
某种社会哲学所指定的结论寻求正当化或予以理性化。
法官不能
放弃自己作为法官的责任,也不能将长期为人们所接受的规则和
先例放在一边。
法官要追寻或引导他得出结论的那种影响力,必
须从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可以沿着逻辑发展
的路线起作用,称为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沿着历史发展的路
线起作用,称为进化的方法;沿着社区习惯的路线起作用,称为传
统的方法;最后还可以沿着正义、道德、社会福利、当时的社会风
气的路线起作用,称为社会学的方法。
哲学的方法是卡多佐首推的法官应采用的裁判方法,因
为哲学的方法“有一个在我看来对它有利的确定的前提假设”,
这个前提假设便是成文法。
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根据事实寻找成文法中与之相关的规定,从抽象概括的法律规范
出发,以一般性结论推导出个别具体判断,以规则或原则得出符
合逻辑关系的决断。
哲学的方法有助于实现法律目的的正义性和
可预测性,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所得出的裁断应保持相同或类似,
以保持法律的一致性。
当然,哲学的方法也有其局限性,在成文
法都没有对某一类案件作出规定时,法官必须寻找适合案件的规则,为眼前的诉讼人制作法律,因而法官必须有某些原则来指导
他从争取获得法律认可的可能判决中作出选择,这就需要其他裁
判方法,寻找具有指导力量的原则。
当法官遵循的原则沿着历史发展的路线起作用,便有了
进化的方法,也就是历史的方法,注重考量具体法律在法律的历
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力和目的效果。
卡多佐说“历史在照亮昔日
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
”“某些法律的概念之所以有它们现在的
形式,这几乎完全归功于历史……在这些原则发展的过程中,历
史的支配力有可能超过逻辑的或者纯粹理性的。
而另外一些法律
概念,尽管它们当然也有一段历史,但在更大程度上是受到理性
或者比较法理学的影响而形成或者变化的。
它们是万民法的一部分”。
因此,法官在对待某些案件的时候,要看到这些概念本身
是从法律的外部而不是从法律的内部来到我们面前的;它们所体现的,许多都不是现在的思想,更多的是昔日的思想;如果与昔日相
分离,这些概念的形式和含义就无法理解。
“因此,为了真正合
乎逻辑,它们的发展就一定要充分注意到他们的起源。
在一定程
度上,这对我们法律的大多数概念也都适用。
那些形而上的原则
很少是这些概念的生命。
”当然,在某些案件中,还存在一些概
念受到法理学中“时尚和时髦”的东西的影响,这时究竟哪种方
法居于支配地位,卡多佐认为“也许取决于对便利性和适当性的
直觉,这些直觉过于微妙而无法系统阐述,过于精细而无法估量,过于易变而无法定位甚至是完全理解。
”如果历史的方法和哲学
的方法还不能用来确定一个原则的发展方向,那就需要习惯了。
当法官据以采用的原则沿着社区习惯的路线起作用,就形成了传统的方法,即习惯方法。
卡多佐指出,寻求习惯至少很多时候不是为了创造新规则,而是为了找到一些检验标准,以便确定应如何适用某些既定的规则。
当习惯所寻求完成的超出了这一点,法律中就有一种日益增长的趋势:将法律的发展留给立法去做。
法官不感到有同样一种需要,即需要对新近产生的、敲着门急于进入法律体系中的、并由于某些方面的新颖形式或特点而看上去不顺眼的诸多习惯予以法律的批准,而如果立法机关不是经常开会,并有能力确立某个不受挑剔而且也无法挑剔的权利,法官就会感到这种需要。
但是,这种权力并不因其谨慎行使而丧失。
对于法官来说,习惯的意义在于当立法机关未将新情况及时纳入法律规范的时候,法官要从习惯中吸取合理的成分对案件作出裁断,将习惯作为据以裁断的指导力量。
社会学方法是卡多佐最后提到但花费笔墨最多的方法。
在卡多佐的观念中,前三种方法在法官裁判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就需要运用社会学的方法。
卡多佐引入了社会正义的力量,即一种社会需求、社会目标,具体来说可以归结为“社会的福利”,这就是所谓的社会学方法。
卡多佐解释了社会福利的概念,他认为社会福利是一个很宽泛的术语,有的时候是指宗教、伦理或社会正义感的要求,以及坚守这种信条和体系,或者人们心灵中固有的观念而带来的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等收益,有的时候指一种集体的善和为人们所接受的社会公共政策。
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福利,“在这些确定了的界限之内,在选择的活动范围之内,最后的选择原则对法官与对立法者是一样的,这就是适合目的地原则。
‘目的就是内在的生活和被掩盖的灵魂,但它却是一切权力的源泉。
’”任何一个规则都要达到这个目的才能证明其永久存在的合理性。
在上述四种方法中,在某个具体案件中那种力量将起到主导作用,卡多佐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将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诸多社会利益的相对重要性或相对价值。
最基本的社会利益之一就是法律应当统一并且无偏私。
在法院的活动中,一定不能有偏见或者偏好,一定不能有专断任性或者间歇不定。
因此,在这里主要应当是遵循先例。
这里应当有对称的发展,当历史或习惯是影响现成规则的推动力或主要推动力时,要与历史或习惯保持一致,而当逻辑或哲学是推动力时,就要与逻辑或哲学保持一致。
也许卡多佐的结论与中国的司法实践和社会文化背景并不相符,但是在其论证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方法论的运用以及对人性的深刻洞察已经彰显了一代大法官的心胸和视野。
希望卡多佐大法官这种面对现实的司法经验和智慧能给我们一些启示,让一个更加专业化的司法界在这一过程中得以产生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