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5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7年10月25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正2008年1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区(市)县城镇规划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成都市门牌号管理办法

成都市门牌号管理办法门牌号对于城市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城市的标志,门牌号不仅方便市民生活、出行,还对应急救援、邮件投递等服务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成都市的门牌号管理,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管理水平,成都市制定了《成都市门牌号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如下:一、总则为规范门牌号的设置、使用与管理,提高门牌号的可读性和实用性,以及市民生活的便利性,制定本办法。
二、门牌号的范围本办法所指的门牌号,包括住宅楼、商业建筑、机关事业单位、公共设施等各类建筑物的门牌号。
三、门牌号的设置与使用1. 门牌号的设置应明确准确,数字和字母要清晰可辨。
2. 门牌号应统一规定为黑色字体,白色背景,与建筑物外墙颜色形成对比,以便市民快速找到目标地址。
3. 门牌号应放置在建筑物的进出口显眼位置,门牌号高度不得低于1.2米,以方便行人和车辆查找。
4. 门牌号不得涂改、擅自拆除或遮挡,保持门牌号清晰可见。
四、门牌号的管理1. 建筑物竣工后,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门牌号,并按照管理规定配备门牌号标志。
2. 市政部门负责门牌号的统一编制和规划,确保门牌号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3.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门牌号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市民对于门牌号的管理有义务积极配合,如发现门牌号的异动或遗失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五、门牌号的更新与变更1. 建筑物改建、扩建或名称变更时,应及时办理门牌号变更手续,并更新门牌号标志。
2. 门牌号存续期满或出现问题时,应及时更新门牌号,并确保门牌号的正常使用。
六、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和程序将另行制定并公布。
七、附则1. 本办法由成都市政府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通过《成都市门牌号管理办法》,成都市将门牌号的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旨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满足市民对门牌号管理的期待。
相信在全体市民的共同努力下,成都市的门牌号管理将更加规范、高效,为市民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和生活环境。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市容和广告招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市容和广告招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成城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市容和广告招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成城发〔2020〕15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火车站支队,委属相关单位:《2020年市容和广告招牌管理工作要点》已经由市城管委2020年第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7日2020年市容和广告招牌管理工作要点2020年,市容秩序和广告招牌设置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围绕大运会城市品质提升和城市管理中心工作,让城市容貌更加整洁靓丽、秩序更加井然有序。
重点工作是:一、开展“三大行动”,服务保障大运会筹备工作(一)市容秩序整治行动1.落实“门前三包”。
全面推动“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加强社区城管工作站和临时性便民服务疏导点建设,并引导商家店铺主动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2.强化共享单车管理。
强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积极创新管理手段,科学调度运维力量,坚持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定期清理活动。
3.整治城市“牛皮癣”。
强化非法张贴书写广告治理工作,坚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城市“牛皮癣”。
4.拆除占道亭棚。
全面清除违规设置和废弃的各类占道亭棚。
时间节点:常态管理。
(二)广告招牌提升行动1.拆除违法户外广告招牌。
拆除违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楼名牌;整治规范一店多招、超大超亮、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和招牌。
2.提升商招店招品质。
运用城市美学,提升重要节点、保障线路和重要片区沿线及周边商招店招。
时间节点:常态管理。
(三)建筑物容貌提升行动1.清洗建筑立面。
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ac3276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9b.png)
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牌的设置,加强招牌管理,发挥其美化市容、方便群众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办公地)设置的,含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名称的横匾、挂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牌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招牌的监督管理。
公安、建设、规划、市容环卫、市政、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招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招牌,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设在区(市)县的分局核准,取得招牌登记证。
第六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招牌核准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置招牌申请书;(二)原登记注册机关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三)招牌的文字书法、制作规格、式样和材料、设置位置等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工商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招牌的设置必须与市容景观相协调,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牌设置管理,按照市政府加强我市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要求,根据《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规划》、《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牌设置总体要求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中心城区的招牌设置实行分类统一设计规划,一楼一款,一店一招,同一建筑和街道商招店招色彩相互协调的总体原则,打造规范化、景观化、特色化、现代化都市招牌。
二、招牌设置基本原则(一设置招牌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做到“一街一式,一楼一款”。
(二实行一店一招。
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同一建筑、相连或相邻经营门面招牌底板尽量采用同一色系。
(四设置在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上的招牌应当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五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生产生活。
(六临街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用房、改造房在进行单体设计时,应征求辖区城管部门的意见,预留设置招牌的位置。
(七按照节能、环保、耐用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制作招牌。
(八原则上禁止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
(因特殊情况设置的,必须经严格审批.三、招牌设置内容要求(一招牌内容应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单位名称、标识或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
(二招牌禁止出现商品营销、经营服务范围、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以及不符合《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门楼牌是城市的“名片”,它不仅是房屋的标识,更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成都市门楼牌的管理,规范门楼牌的设置、使用和维护,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便利,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门楼牌的定义与分类门楼牌包括门牌和楼牌。
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房屋的编号牌;楼牌则是指标示楼房的编号牌。
按照不同的标准,门楼牌还可以进一步细分。
例如,门牌可分为大门牌、中门牌和小门牌,分别适用于不同规模的院落和门户;楼牌也可以根据楼房的层数、用途等进行分类。
二、门楼牌的设置原则1、统一性原则:全市门楼牌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样式、尺寸、颜色等方面的一致性,以形成整体的美观和协调。
2、准确性原则:门楼牌所标注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包括地址、编号等,以便于人们能够准确地找到目的地。
3、唯一性原则:每个门楼牌都应当具有唯一的编号,避免重复和混淆,保证地址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4、稳定性原则:一旦门楼牌设置完成,除非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否则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因地址变更给居民和单位带来的不便。
三、门楼牌的设置规范1、位置和高度:门楼牌应当设置在明显、易于识别的位置,门牌一般安装在院门或门框的上方,楼牌则安装在楼房的入口处或显著位置。
安装高度也应当符合人们的视线习惯,方便查看。
2、尺寸和材质:根据不同的类型和规格,门楼牌的尺寸和材质应有相应的标准。
一般来说,应选用坚固耐用、防水防锈的材质,以保证长期使用。
3、文字和标识:门楼牌上的文字应当清晰、规范,使用标准的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字体大小适中,标识应当醒目、易懂。
四、门楼牌的管理职责1、民政部门:负责全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标准。
2、公安机关: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门楼牌信息的采集、录入和维护。
3、城市管理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门楼牌的设置进行规范和管理,对违规设置的门楼牌进行整治。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成都市【发布时间】2018-10-11【生效时间】2018-10-1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管理条例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公共汽车车身等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成都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范围全市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
二、落实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及监管主体责任(一)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及招牌总体规划;(二)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本级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及招牌的日常监督和巡查;(四)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单位或业主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五)公安、交通、市场质量监管、建设、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及招牌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三、严格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管理(一)严格执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1.城区范围内临城市道路和公共开敞空间,以及利用建(构)筑物作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符合《都江堰市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2.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外,不得审批利用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车停靠站点牌等其他地面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不符合规划现状,已附设于市政设施的户外广告、公益广告到期后,不得再审批设置。
3.《规划》出台前原批复设置的户外广告,超过户外广告法定设置期限的,其中不符合现行《规划》要求的不再办理延期设置审批,不得继续设置;符合现行《规划》要求的,应依据《规划》和《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重新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二)规范招牌设置审批1.招牌设置审批应按照“一街一式”的原则,招牌的大小尺寸应符合《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技术要求,不得审批楼顶、占用公共道路、占用公共绿地、挑(伸)出式、依附违法构(建)筑、封闭门窗等形式的各类违规招牌。
2.招牌审批原则上按照“一店一招”的要求,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临多条道路的,可以在不同临街立面各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3.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二楼以上多个经营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规划组合式招牌位置,高度不得超过20米,并符合建设部门有关建筑立面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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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4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
第三条(门(楼)牌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附号牌)、楼(栋)牌、单元牌、户号牌。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区(市)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编制、安装范围)
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店铺、单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门,都应当编制、安装门(楼)牌。
第六条(编制原则)
门(楼)牌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门牌一般编号规定)
门牌(附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门牌编号顺序依照道路走向确定: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号;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编号。
(二)道路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按3-5米预留一个空号;未预留空号又增开新门的,
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编附号。
(三)门牌单双号以门牌编号顺序为朝向,按左单右双进行编号。
第八条(门牌特殊编号规定)
延伸道路或环形道路门牌(附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镇内向郊外延伸的新建道路,由城镇内向郊外编号;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新建道路,以主要道路为起点编号;只有一个出入口的道路,以入口处为起点编号。
(二)环形道路,按环形路逆时针方向编号。
第九条(楼(栋)、单元、户号编号规定)
楼(栋)、单元、户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栋楼(包含平房)编一个楼(栋)号;院落内如有空旷区域可能扩建楼房(包含平房)的,应预留楼(栋)号。
(二)楼房(包含平房)应编制单元号,面向楼房由左向右按顺序编号。
(三)楼房(包含平房)户号牌应按单元,由楼梯入口处,自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顺序编号。
第十条(农村门牌的编号)
农村地区门牌号可以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号,也可以依据房屋布局从自然村主要入口处为起点按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制作)
门(楼)牌的制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安装要求)
设有大门的单位、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应安装大门牌;不宜安装大门牌的其它房屋和院门,安装小门牌;楼房、院内房屋应安装楼(栋)牌、单元牌和户号牌。
大门牌应安装在大门上方或左上方距地面2米左右;小门牌安装在房屋门框的上方或距地面2米左右;楼(栋)牌应安装在临街面的楼栋山墙上,高度距地面4米左右,同一条道路或同一个院落的楼(栋)牌,应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
第十三条(经费承担)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按下列规定分别由所在地区(市)县财政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承担:
(一)新建房屋(含拆迁安置房)首次安装门(楼)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安装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
(二)现有房屋和院门须按规定补充安装、重新安装的门(楼)牌,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属于法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定制作、安装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产权不属于法人单位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财
政部门承担。
(三)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须变更门(楼)牌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四)门(楼)牌因自然损坏、脱落需维护的,维护费用比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楼)牌需重新制作、安装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门(楼)牌制作、安装、维护经费,公安机关应提出预算方案,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及时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制作单位)
由财政承担制作经费的门(楼)牌,应当按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制作单位。
第十五条(义务与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楼)牌的义务,禁止擅自编制、安装、覆盖、移动、涂改、污损、故意损毁门(楼)牌的行为。
第十六条(编号时限)
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道路命名,并在批准命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门(楼)牌的编号工作。
第十七条(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应建立门(楼)牌信息数据库,保持门(楼)牌资料的完整性,并提供公众查询和证明服务。
第十八条(编号效力)
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税务、邮政、电信、电力、公用事业等有关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以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为准。
第十九条(更换证件的经费承担)
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等原因变更门(楼)牌后,需更换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的,一律免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赔偿相应制作、安装费用;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编制、安装门(楼)牌的;
(二)涂改、污损门(楼)牌的;
(三)擅自遮挡、覆盖、移动门(楼)牌的;
故意损毁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制作、安装规定的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门(楼)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年08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