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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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昆政发[1995]4号

昆明市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昆政发[1995]4号

昆明市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正文:---------------------------------------------------------------------------------------------------------------------------------------------------- 昆明市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1995年1月12日昆政发〔1995〕4号)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建立,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已参加昆明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必须由职工个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一年以上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记入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

每年由社保机构与单位核查确认,作为职工个人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费的依据之一。

职工个人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职工工资总额在200元及其以下的缴5元;200元以上、300元及其以下的缴6元;300元以上、400元及其以下的缴8元;400元以上的缴10元。

职工个人自愿多交养老保险费的,按职工个人自愿缴纳的金额收取。

第五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军队企业、三资企业的,由市社保局负责征收;属于市、县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单位所在地县区社保机构负责征收。

市、县区社保机构应做好养老保险费缴纳登记、建帐、建档。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后,连同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由职工所缴费的社保机构委托的银行代为征收。

第七条职工参军,由职工个人持有关证明到原单位所缴费的社保机构办理停缴手续。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6日阅读次数:437 [ 字体:大中小] [打印] [ 关闭]云劳社〔2002〕7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11月28日发布《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操作性问题。

现特就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终止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1.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从1986年10月1日国发[1986]77号文件实施后,至19 95年9月30日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凡符合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三)、(四)款规定,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200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可为连续工龄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离开单位之后至1995年9月30日前的时间,不予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视同缴费年限。

2.上述人员于2000年10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按有关规定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表附后),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人原始档案材料认真进行资格审核后,办理有关补缴手续。

4.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时间到2002年12月31日止。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养老金计发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其原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达到退休条件时,只能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

三、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问题1.在生产(工勤服务)岗位工作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并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

昆明市五险一金标准

昆明市五险一金标准

昆明市五险一金标准作为昆明市的职工,我们都需要了解和掌握昆明市的五险一金标准,因为这关系到我们的社会保障和个人权益。

五险一金是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下面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昆明市五险一金的标准。

首先是养老保险,根据《昆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职工和用人单位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

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来确定,一般要求达到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领取。

其次是医疗保险,昆明市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2%,单位缴费7%。

职工在参加医疗保险后,可以在昆明市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

再者是失业保险,昆明市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为1%。

职工在失业后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帮助其度过失业期间的生活。

另外是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需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根据工伤发生率和行业特点确定。

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此外还有生育保险,用人单位需要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为0.8%。

职工在生育后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等待遇。

最后是住房公积金,昆明市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需要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5%,单位缴费5%。

职工可以通过缴纳住房公积金来积累住房资金,用于购房、装修或者个人住房贷款。

总的来说,昆明市的五险一金标准是比较完善的,可以为职工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

希望大家能够充分了解和利用这些政策,保障自己的权益,共同建设美好的昆明。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全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

省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社会保险费的统筹级次,合理确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中央和省属行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认真履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36号)文件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创造条件建立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实现信息、数据共享,提高征收效率。

第七条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拨入支出户。

玉溪市、曲靖市从2005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入库改为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不得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帐户。

同时按省政府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取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收入户。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49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6.11【实施日期】199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1999〕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昆明市人事劳动局是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昆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具体负责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

国家负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同级财政根据本《暂行办法》标准安排预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负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预算,具体为:全额拨付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安排预算;差额拨付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差额拨付的同比例安排预算,其余部分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部由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4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4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4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现对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规定如下: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在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从业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缴费性调节金。

(一)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二)月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20;(三)月过渡性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含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第一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帐户第二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人帐户第一年度全省职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年份-建立个人帐户上年年份-其间中断缴费的年限)]×建立个人帐户以来至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四)月缴费性调节金:从业人员从2001年1月起至退休时,每年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上(含60%)的人员,可享受月缴费性调节金。

云南省社保缴费标准

云南省社保缴费标准

云南省社保缴费标准云南省社保缴费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社保缴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云南省各项社保的缴费标准。

一、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云南省养老保险条例》,云南省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10%。

具体缴费标准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云南省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

同样,具体缴费标准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云南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相对较为简单,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云南省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1%。

同样,具体缴费标准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跨省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对于参加云南省跨省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的人员,其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4%。

具体缴费标准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总的来说,云南省各项社保的缴费标准都是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相应的缴费比例,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征收和缴纳的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五)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调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费率。

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缴入财政部门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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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4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1.12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昆明市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2日昆政发〔1995〕4号)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建立,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已参加昆明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必须由职工个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一年以上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记入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

每年由社保机构与单位核查确认,作为职工个人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费的依据之一。

职工个人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职工工资总额在200元及其以下的缴5元;200元以上、300元及其以下的缴6元;300元以上、400元及其以下的缴8元;400元以上的缴10元。

职工个人自愿多交养老保险费的,按职工个人自愿缴纳的金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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