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测试 法规 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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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能效测试规章制度

锅炉定期能效测试规章制度

锅炉定期能效测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能效的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是指定期对锅炉进行性能测试,以评估其能效水平的活动。

第四条锅炉定期能效测试的目的是为了检测锅炉的能效水平,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改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合理选择测试单位,按照规定周期进行锅炉定期能效测试。

第二章测试准备第六条在进行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前,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测试计划、选定测试单位、准备测试设备等。

第七条确定测试计划应当根据锅炉类型、使用情况、规模等因素制定,保证测试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选定测试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按照要求进行测试,并出具准确的测试报告。

第九条准备测试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测温仪、测压仪、流量计等,应当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进行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前,应当对测试设备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测试过程第十一条在进行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时,应当按照测试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停机、排空、清洗等。

第十二条进行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时,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测试,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在测试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和环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现场环境,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在测试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或改进,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测试报告第十五条进行完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后,测试单位应当出具测试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测试结果、问题分析、建议改进等。

第十六条测试报告应当真实可靠,准确反映锅炉的能效水平,供单位和个人参考和参考。

第十七条测试报告应当保存备查,并定期进行归档管理,保留时间不少于5年。

能效鉴定业务范围及鉴定时间

能效鉴定业务范围及鉴定时间

能效鉴定业务范围及鉴定时间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可提供的能效鉴定业务范围及鉴定时间如下:
1.对是否属于《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内产品鉴定:
由于国际贸易是以HS编码作为进出口产品管理的唯一依据。

本鉴定是为了甄别申请的进口产品是否属于《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

鉴定证书有效期:三个月。

鉴定时间:2个工作日。

2.申请办理《能效标识产品检验送样通知单》:
该通知书是属于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进口产品,未通过检测及备案,为提取进口样品,送相关实验室用于检测时所出具的证明。

通知书有效期:一次性使用;鉴定时间:0.5个工作日。

3.对能源效率检测报告有效性的审核:
该审核适用于产品已通过检测,但未获得中国能标中心“产品备案”认可的产品。

审核依据“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产品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对申请人提供“能源效率检测报告”进行检测实验室资质、检测报告格式、检测数据有效性进行的审核。

审核报告有效期:一次性使用;鉴定时间:2个工作日。

4.对证书的审核换证:
该审核指:对申请人提供的特定机构、部门出具的证书或证明(正本)依
据“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产品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核发能效鉴定证书。

鉴定时间:2个工作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
2013年11月26日。

美国能源部公布电视机能效测试方法法规提案的研究报告

美国能源部公布电视机能效测试方法法规提案的研究报告

美国能源部公布电视机能效测试方法法规提案的研究报告近日,美国能源部公布了一项电视机能效测试方法法规提案,旨在让电视机制造商更加注重节能环保,增加消费者的选择和节能购买的动力。

该提案实行的方案主要是在测试新电视机能效时,采取一系列新的、更为科学的测试方法,以确保电视机能够尽可能地节能,同时保证出色的观看体验。

据悉,该提案旨在实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首先,针对室外环境同时测试电视机功耗。

目前,对于电视机功耗测试的标准,一般只在室内条件下进行,而实际上,大多数消费者在家中使用电视时,都是在室外环境下观看。

新的测试方法将在室外环境、不同光照和温度条件下进行,以期更准确地反映电视机的真实耗电情况。

其次,增加取消自动关机选项的测试要求。

在目前的标准中,虽然对于电视机自动关闭功能的测试做了要求,但是对于取消自动关闭功能的测试仅做了部分要求。

新的提案将进一步严格要求取消自动关闭功能的测试,以增强其的诚信性和准确性,使消费者能够更好地利用这项功能。

另外,该提案还将增加对于电视机硬件的要求。

在目前的标准中,只对电视机节能技术的软件方面做出了规定,如关机功能和自动亮度调节等。

而新的提案将增加对于硬件方面的要求,例如更为高效的现代化硬件设计和生产工艺,以进一步提升电视机的能效。

总之,美国能源部公布电视机能效测试方法法规提案,具有深远的意义,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准确的选购参考,更对于制造商科技研发和生产制造提出了更具挑战性的要求,促进了整个行业向更为环保、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目前,电视机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家庭消费品之一。

由于需求的增加,电视机的能效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美国能源部公布了电视机能效测试方法法规提案,提出了建立更为严格科学的测试方法,并提高电视机的能效。

根据美国能源部公布的数据,美国每年的电视机使用量相当可观。

据预计,到2025年,美国的电视机数量将逐渐逼近3亿套。

而根据2017年美国家庭能源消费调查数据,电视机已经成为美国家庭中最大的能源消耗者之一。

已发布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国家标准一览表201437

已发布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国家标准一览表201437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实施 日期
2009-05-01 2010-06-01 2005-05-01 2009-06-01 2006-03-01 2009-06-01 2009-07-01 2009-07-01 2012-09-01 2012-09-01 213-10-01 2013-10-01 2009-12-01 2014-09-01 2005-02-01 2005-02-01 2005-03-01 2005-03-01 2005-07-01 2010-09-01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国家标准一览表
序号
标准名称
1 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2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3 家用电动洗衣机能耗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4 自动电饭锅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2010 年有增补) 6 交流电风扇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7 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8 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9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10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11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1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13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14 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15 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16 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17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的等级 18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19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20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代号
GB 25957-2010 GB 25958-2010 GB 26920.1-2011 GB 26969-2011 GB 28380-2012 GB 28381-2012 GB 28736-2012 GB 29142-2012 GB 29143-2012 GB 29144-2012 GB 29539-2013 GB 29540-2013 GB 29541-2013 GB 30253-2013 GB 30254-2013 GB 30255-2013 GB 30510-2014

doe能效测试标准

doe能效测试标准

doe能效测试标准
DOE(美国能源部)能效测试标准主要针对电气产品、家电和照明设备等能源消耗产品。

其目的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从而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DOE能效测试标准:
1.电源适配器、开关电源、充电器等外置电源能效测试标准:美国能源部在2014年发布了6级能效DOE VI执行时间表,对外置电源提出新的能效要求。

新法规适用于所有直接工作的外置电源,如手机充电器、多口U∗∗充电器和U∗∗插线板。

这项法令于2016年2月10日强制执行。

2.吊扇能效测试标准:DOE吊扇能效测试系统依据《美国能源部办公室of 效率和可再生能源10CFR parts 429 和430》标准要求进行高速小直径与低速小直径吊扇能效测试。

测试方法包括通过测试风扇直径大8风速传感器相应风环四点风速,得出该风环平均风速,再乘以该风环面积得出该风环平均风量,最后将该规格吊扇所有风环风量相加。

3.ERP(欧洲能源相关产品)能效测试标准:ERP认证涉及到的测试项目包括6000小时残损率大于或等于0.9(因为测试时间较长,该项要求从2014年3月1日实施);6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大于或等于0.8(因为测试时间较长,该项要求从2014年3月1日实施);失效前开关次数大于或等于15000次(额定电压大
于或等于250V)。


总之,DOE能效测试标准针对各种能源消耗产品,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

涉及的产品范围包括电源适配器、吊扇、照明设备等。

这些标准为生产商提供了指导,要求他们在设计产品时更加关注能效,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节能、更环保的产品。

节能方面的法规及导则规范汇总

节能方面的法规及导则规范汇总

节能方面的法规及导则规范汇总第一篇:节能方面的法规及导则规范汇总节能方面的法规及导则规范汇总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施行);(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4)《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5)《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改委2007年4月);(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 [2007] 21号);(7)《“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8)《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9)《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10月);(10)《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11)《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2003第21号);(12)《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2006第86号);2、标准规范(1)《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2589-1990);(2)《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GB6422-1986);(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2006);(4)《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 15316-1994);(5)《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6)《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GB/T2588-2000);(7)《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13234-1991);(8)《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1995);(9)《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1993);(10)《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8);(11)《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导则》(GB/T7119-2006);(12)《企业能量平衡统计方法》(GB/T16614-1996);(13)《企业能量平衡表编制方法》(GB/T16615-1996);(14)《企业能源网络图绘制方法》(GB/T16616-1996);第二篇:节能法规和规范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施行);(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4)《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5)《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改委2007年4月);(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 [2007] 21号);(7)《“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8)《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9)《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10月);(10)《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11)《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2003第21号);(12)《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2006第86号);2、标准规范(1)《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2589-1990);(2)《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GB6422-1986);(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2006);(4)《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 15316-1994);(5)《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6)《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GB/T2588-2000);(7)《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13234-1991);(8)《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1995);(9)《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1993);(10)《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8);(11)《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导则》(GB/T7119-2006);(12)《企业能量平衡统计方法》(GB/T16614-1996);(13)《企业能量平衡表编制方法》(GB/T16615-1996);(14)《企业能源网络图绘制方法》(GB/T16616-1996)第三篇:法规规范复习题一、单项选择1、大力弘扬“热爱祖国、忠诚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指的是测绘职工的(A)。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在用工业锅炉能
效测试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质检特函[2010]77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0.11.10
【实施日期】2010.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快推进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与评价工作,按照《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质检特函〔2009〕93号)的要求,我局对近期提交的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申报材料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确认意见进行了核查,现公布第三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已公布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范的规定,开展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工作。

请地(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有关测试机构结合本地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情况,加强锅炉能效测试服务能力建设,尽快达到在用工业
锅炉能效测试能力要求。

附件:第三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附件:第三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

欧盟erp电视机能效法规eu 2019-2021 标准pdf文件

欧盟erp电视机能效法规eu 2019-2021 标准pdf文件

欧盟erp电视机能效法规eu 2019-2021 标
准pdf文件
引言概述:
欧盟ERP电视机能效法规是欧盟为了推动电视机能效提高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的目标是减少电视机的能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并促进能效技术的创新。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盟ERP电视机能效法规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
1. 背景介绍
1.1 欧盟ERP法规的意义
1.2 电视机能效的重要性
1.3 欧盟ERP法规的制定背景
2. 标准要求
2.1 能效等级划分
2.2 功耗限制要求
2.3 待机功耗要求
2.4 能效测试方法
2.5 标签和产品信息要求
3. 法规实施情况
3.1 法规的适用范围
3.2 法规实施的时间表
3.3 法规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4. 监管与执行
4.1 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
4.2 法规的执行和检测
4.3 违规处理和处罚
5. 成效与展望
5.1 法规实施后的能效提升情况
5.2 对环境和能源的影响
5.3 未来发展趋势和技术创新
总结:
综上所述,欧盟ERP电视机能效法规是欧盟为了提高电视机能效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法规通过设定能效等级划分、功耗限制和待机功耗要求等标准,促进了电视机能效的提升。

法规的实施对企业和消费者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通过监管与执行的措施,确保了法规的有效实施。

法规的实施效果显著,对环境和能源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未来,随着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欧盟ERP电视机能效法规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推动电视机能效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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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
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
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
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向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
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
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

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时,应当同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影响设备或者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设备的能效状况进行检查。

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当检查结果异常或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断设备运行效率时,应当由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试,以准确评价其能效状况。

第二十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

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第五条锅炉及其系统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

第六条锅炉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内容,以明确锅炉及其系统的经济性。

第七条锅炉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辅机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设计依据。

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系统设计概况、安装指导要求和经济运行操作说明等内容。

第十五条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的配置应当满足《锅炉仪表配置要求》(见附件B)的要求。

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测试、控制计量孔(点),用于检测、记录锅炉运行状况。

第十六条锅炉房系统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水、电、自用热以及其他消耗,促进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

锅炉房设备布置应当减少管道、烟风道的长度及其弯头数量,以便减少流动阻力。

第二十七条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及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

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锅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三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安排进行定期能效测试,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第四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在对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按照节能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影响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十八条锅炉生产单位和使用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相关能效测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九条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供锅炉产品能效相关情况。

已进行过能效测试的,应当提供测试报告;需要在使用现场进行能效测试的,应当提供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测试的书面承诺和时间安排,以便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能效测试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第五十一条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发现在用锅炉能效严重超标时,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五十四条本规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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