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确定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想

确定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想【摘要】要解决婚内侵权之诉所面临的司法难题,根本途径在于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
本文从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有机结合等方面对确立婚内侵权责任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婚内;侵权;责任;结合我们可以肯定,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并非遥不可及,而是现实可行的。
一者,相关立法规范和司法裁判已经为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提供了充分的现实参考;二者,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有机结合等设想更为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提供了合理的选择路径。
一、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对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的确构成了制度上的障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制度着手,通过新的对应的制度创设以克服现行制度的不足。
对于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在立法形式上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在内容上,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个人特有财产制为补充。
为了克服法定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弊端,笔者建议引入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
非常财产制,是与普通财产制相对应的概念,二者是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作出的分类: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有的学者也称为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1]非常财产制对婚内侵权责任的意义在于,当出现配偶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其侵权行为所致的婚内损害时,配偶他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从而保证被侵权配偶方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得以实现。
实际上,非常财产制并非是新的婚姻法制度,在当今多国婚姻立法中,非常财产制已经广受青睐。
《意大利民法典》将非常财产制规定于法定财产制之中作为法定财产制终止的原因之一;《瑞士民法典》将非常财产制规定于“一般规定”之中,称其为“特别夫妻财产制”;《法国民法典》第1443条规定,如因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行为不正、继续维持夫妻共有制将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别其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我国的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也设有非常法定财产制。
婚内侵权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 关键词】 类型化
婚 内侵权纠纷
离婚损害赔偿
绪
论
《 中庸》 云: “ 君子之道, 造端乎夫妇。 ” 夫妇为人伦之肇始 , 亦为私法之基础。亲子、 姻亲、 家长 、 家 属等关系 , 悉直接或间接由夫妻关 系而发生 ; 一部亲属法亦由夫妻之关 系而展开。 [ 1 ]婚姻关系作为 男女两性的结合 , 因具有身份性等特殊性质, 因而 由法律 、 道德 、 伦理等规范 同时调整。在各 国历史 上, 婚姻都更多地 由道德规范来调整 , 在我国封建社会 中则体现为礼、 律并用 , 以礼为主 , 始有“ 法不入
来, 民法人身 权制 度 的发展 , 呈 现 出两种 相反 的趋 势 , 即一 方面是 人格 权 的 日益扩 张 , 另 一 方面 则是 身 份权 的消亡 o [ ]遗憾 的是 , 作为 公 民个 人 权 利 最强 有 力 的保 护 者— —法 律 , 在 我 国却 因为 有关 婚 内 侵权 责任制度 的不 完备 , 司法 过程 中往往 又做 出不予 受理 等模糊 化处 理 , 致使 众 多受 害人 因为 得不 到
魏挺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2 0 1 2级硕 士研 究生( 1 0 0 0 8 8 ) 。 [ 1 ] 陈荣隆 : “ 论 夫妻 间之侵权行为” , 载《 民法基本 问题研 究》 , 台北三 民书局 1 9 9 2 年版 , 第 2页。 [ 2 ] 贺丹青 : “ 婚 内财产侵权之 民法规制 ” , 栽夏吟 兰等主编 : 《 婚 姻法学专题研 究( 2 0 0 7年卷 ) 》 , 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 出版 社 2 0 0 8年 版 , 第8 7页 。
[ 3 ] 自古罗马法开始 , 封建制法以及早期 资本主义 时期法律 中婚姻 关 系体现为 夫妻 一体 主义, 即婚后 夫妻 中一 方的人格被吸收 , 其 中绝大 多数 情况是妻 的人格被 夫吸收 , 即妻子 “ 归顺 夫权 ” 。参见 [ 意] 彼 得 罗 ・彭梵得 : 《 罗马法 教科书》 , 黄风译 ,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1 9 9 2年版 , 第l 1 4页。 [ 4 ] 梁慧星 : “ 中国人 身权制度” , 栽《 中国法学》 1 9 8 9 年第5 期, 第9 1 页。 [ 5 ] 参 见陈荣隆: “ 论夫妻 间 之侵权行 为” , 载《 民法基本 问题研 究》 , 台湾 三民书局 1 9 9 2 年版; 贺丹青 : “ 婚 内财 产侵权之民法规 制” , 载夏吟 兰等主编 : 《 婚姻 法学专题研 究( 2 0 0 7年 卷) 》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出版社 2 0 0 8年 版 ; 张学 军: “ 夫妻之 间适 用侵权行为法 的比较 考察” , 载《 社会 科 学战 线》 2 0 0 8年第 8期 , 第1 6 8页; 姜虹 : “ 夫妻 侵权 责任探 微” , 载《 政法论t -  ̄ r } 2 0 0 3 年第 1 期, 第7 3页。 [ 6 ] 杨 立新 : 《 侵权法论》 , 人 民法院 出版社 2 0 0 5年版 , 第1 3页。
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第 16 0 条第 2 款叉进一步规定 ; 民、 公 法人由于过错
侵 害 国家 的、 体 的财 产 , 害他 人 财产 、 身 的 , 集 侵 人 应 当承 担 民事责 任 。婚姻 法隶属 于 民法 , 民法 中的基 本 理论 在婚 姻法 中同样适 用 。 妻 关系也是 一种 民事关 夫 系 , 行 使不应违 背 民法的有 关 规定 。配 偶一 方对他 其 方 实 施 家庭 暴力 、 待 或遗 弃 家庭 成 员 的行 为 , 际 虐 实 上侵 害 了他方 的合法的 健康权 、 人格尊严 违反 了配偶 之 间特 重
赔 偿 的 , 了可 以执 行 的物质 基础 。 有
二、 构建婚 内损 害赔偿制 度 的可行 性 分析
不赞成在婚姻领域进行婚内损害赔偿的一个主 要理 由是在我国《 婚姻法)01 20 年修正案颁布之前 ,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 , 以夫妻
Vo . O No 4 12 .
论婚 内损害赔偿制度 的构建
滕艳军 , 刘
( 广西大学 法学院 . 广西 南宁
娟
500) 3 0 4
[ 要 ] 在 我国, 内损害赔 偿应该属 于侵 权责任 的范畴。针对婚 内夫妻侵权行为, 摘 婚 我国的法律
更多 的是追 究行为 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 婚内侵权行为所 引起 的民事责任却往 往被人们所 忽 视。 0 1年《 20 婚姻 法》 修正案 中明确 规定 了夫妻个人财产 的范围, 夫妻约定财产 的内容、 式和效力 方 等问题 , 这些规定为婚 内损害赔偿提供 了可能。我国立 法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确认。 使之与 我国婚 姻法修正案 已确 立的离婚损害赔偿 制度相结合 , 形成 完整 的婚姻损害赔偿责任的完整体 系。
对建立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思考

中共四川省委省
g党校 学报 v ,
2O . o 63
对 建立婚 内侵权赔偿 责任 制度的思考
刘群 芳 李华芳2
(. 1 西南 民族大学 , g.I 成都 1 1 l 604 ; . 10 12 中共成 都市委党校 , g.I 成都 1 1 l 608 ) 10 1
、
目前我 国婚 内侵 权的现状
所 谓 婚 内侵 权 , 配 偶 之 间 的侵 权 。 是 指 具 有 即 合 法 婚 姻 关 系 的夫 妻 , 施 了 危 害 配 偶 一 方 的 人 身 实 权 和 财 产 权 , 对 方 的 人 身 、 产 乃 至 精 神 方 面 受 使 财 到 损 害 的 过 错 行 为 。 夫 妻 侵 权 行 为 作 为 侵 权 行 为
为 5 9件 , 判 ( ) 婚 案 件 数 的 8.7 。 2 0 占 调 离 6% 0 3年
个 具 有 特 定 身 份 关 系 的 共 同 体 , 方 当事 人 独 立 双 的 民事 主 体 的 地 位 是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前 提 。 婚 姻 家
庭 法 属 于 民 法 的 范 畴 , 是 婚 姻 家 庭 法 在 突 出 自 但 愿 、 等 这 一 民 事 法 律 的 基 本 特 征 时 , 与 普 通 民 平 其 事 法 律 相 比 较 还 带 有 强 烈 的伦 理 道 德 性 , 有 浓 厚 带 的 感 情 色 彩 性 。 现 行 的 婚 姻 家 庭 法 还 缺 少 对 夫 妻 双 方 对 个 体 身 份 权 利 予 以 规 范 和 保 护 的 规 定 。 家 庭 暴 力 等 侵 权 事 件 的 大 量 出 现 以 及 上 升 趋 势 , 明 说 了 我 们 现 行 的 婚 姻 家 庭 法 关 于 侵 权 责 任 的 立 法 的 漏 洞 与 不 足 。 所 以 目前 我 国 是 否 要 建 立 婚 内 侵 权 责 任制 度 , 婚姻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的保 护 以及婚姻 对 家 庭 立 法 的 进 一 步 完 善 有 着 重 要 意 义 。 本 文 拟 对
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

理 。 这 在实践 中彻 底否 定 了婚 内侵 权者 承担 民事赔 偿责 任 的可 的 民事 责任 不 去追究 。 是我 国《 姻法》 ” 但 婚 在第 l 7条规定 了夫妻 能性 。 对于 受害人 来 说 , 出离 婚和要 求赔 偿是两 个独 立 的权 婚姻共 同财 产制 的同时 , 第 1 条 又规 定了夫 妻个人财 产 , 但 提 在 8 另外
妻 间可 以通过 协商 解 决, 在不 能协 商解 决时 , 为法律 没有 提供 道歉 等人 身性责 任 , 时侵权 责任 的实现就 与当事 人的财 产状 况 因 这
待 、 弃 家庭成 员 等婚 内侵权 行为 的时 候, 遗 正是 这些侵 权行 为严 财 产赔偿 受 害人 的财产 损 失与精 神损 害 , 完全 行得 通 。另外 , 婚 重 伤害 夫妻感 情 、 导致 家庭不 和睦 。对这 些婚 姻冲 突 , 时候夫 有 内侵 权 民事责任 的责任 承担 方式不 仅包括 赔偿损 失, 还会有 赔礼
案 件, 于 当事人 基于 婚姻 法第 四十六 条提 出的损 害赔 偿请 求 , 对
有学 者认 为 , 国多 数夫妻 实行 共 同财产制 , 内赔 偿没有 我 婚
不 予支持 ” 第 3 规定 “ 婚姻 关系存 续期 间, 。 款 在 当事人 不起诉 离 实 际意义 , 审判 实践 中也难 以操 作 。长期 以来 的司法 实践 中, 对
L g l ytm n o i y e aS se A dS ce t
论我 国婚 内侵权 民事责任制 度 的确立
姚 秋 英
新婚姻法如何定义婚内出轨赔偿情形?

新婚姻法如何定义婚内出轨赔偿情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新婚姻法如何定义婚内出轨赔偿情形?”,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新婚姻法将重婚及与他人同居定义为婚姻出轨赔偿的法定情形。
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在离婚后发现前任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并且属于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的,同样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会得到一些照顾。
一、新婚姻法如何定义婚内出轨赔偿情形?婚内一方出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会得到一些照顾。
最高法的意见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时,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法条可以看出,在离婚理由中,只要前两个原因导致的离婚就可以请求离婚赔偿。
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在离婚后发现前任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并且属于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的,同样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二、哪些婚姻出轨行为不能构成损害赔偿?1、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虽然伤害了配偶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不道德的,但无过错方也不可请求损害赔偿。
这规定可能是考虑到这种情况实在太多了,根本兼顾不过来。
对于这一点的规定,让很多饱受婚姻不幸的人愤愤不平。
但是过错方也不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判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嫖娼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婚姻内的过错行为,但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所以以对方嫖娼为由请求赔偿,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论夫妻侵权责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的私人生活不到解体时 , 应尽量避免 法律 的参 与 , 损害赔 偿
制度在婚姻内适 用 , 不仅无 助于感情 的维护 , 更多 时候是 对
我 国婚姻法规定 , 夫妻有 相互 忠实 的义务 , 夫妻有 各 自 使用 自己姓名的权 利 ,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 、 、 工作 学习和
社会活动 的 自由, 夫妻双 方有平 等 的婚 姻住 所决 定权 , 夫妻
收 稿 日期 :0 l 0 2 1 一 3一l 0
感情的进一步伤 害 , 至有 可 能是夫妻 亲密 关 系的彻 底破 甚 坏。 生 活中夫妻发生侵权行 为 , 往往并不 导致离婚或不会
作者简介 : 顾其银 (9 6一) 男 , 16 , 国家林业局 警官 ̄i 中心副教授 , ) l l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 民商法 、 马克思主义理论 与思想政
一
、
夫妻侵权责任 的界定
双方有实行计划 生育 的义务 , 妻有相 互扶 养 的权 利和 义 夫 务, 夫妻之间有 日常家 事代 理权 。此外 , 还包 括一 切伦理 道 德上的义务。我国《 婚姻法 》 定 , 规 夫妻离 婚 时可 以有 条件 地请 求侵害方 承担侵权责任 , 当事人不请求离婚则不 能向 但 法院单 独提起侵权诉 讼 , 即必须 以离婚 为前提条 件。《 婚姻 法》 4 第 6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导致 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 求损害赔偿 : 一 ) 婚 的; 二 ) 配偶 者 与 他人 同居 的; ( 重 ( 有
Ju 《 f ii r n e 哲学社会科学版) ora o Qqh i ri ( h& S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S n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t P i o c) l a U v (y s i
论婚内夫妻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先看这样 一个 案例 : 丈夫将 妻 子打 伤 , 子不 起 诉离 妻 婚, 只是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 , 请求丈夫 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 向其支付医疗费 、 工费等共计 10 0元 整。审理此 误 0
案的法官最后判决 支持妻 子的诉讼 请求 , 丈夫个人 财产 从 中划拨 1 0 0元归人 妻子名下 。 0 这是一个典 型的有关婚 内侵权 的案 子 , 中 的妻子在 案 自己的权利受 到侵 害时 , 得用法 律的 手段来维 权 。在 当 懂
维普资讯
第2 5卷第 3期
20 0 6年 6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hn zo ntueo A rnui l nut ngm n( oi cec dt n or l f eghuIsit f eoat a Id syMaae e tSc Si eE io ) n Z t c r l a n i
( ) 为 的方 式 既 包 括 作 为 。提 高妇女地 位 、 实现 妇女解 放受 到更加 广泛 的关
注。男女平等成 为确 定 当代 夫妻关 系 的主题 , 多数 国家 大
的婚姻法将其作为一项 基本原 则确 定下来 。与此相 适应 , 法律 赋予已婚妇女与其夫同样 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法律对 夫妻双方的权利予以平等 的保护 , 何一方 都不 能任 意侵 任
律奉行 “ 子妇无私货 、 无私 畜 、 无私 器” 的原 则 , 妻子也就
无独立 的财 产权 。既 然法律 只赋予 丈夫 权利 , 妻子一般 而
都不享有 任何权利 , 因此 , 也就无所谓 丈夫 侵犯妻子权利 的 说法 , 但妻子若是侵犯丈夫的权利 , 则会受 到丈 夫的惩戒 。 到了资本 主义社会 ,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的发展 , 自
对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的 ; 三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 (
( ) 待 、 弃 家庭 成员 的 。” 上 面 的立法 中可 以 四 虐 遗 从
姻 家 庭 法学 会 于新 婚 姻法 颁 布后 对 北 京 、厦 门 、 哈 尔滨 三 地所 做 的“ 婚姻 法 执行 情 况 的调 研 ” 对 显示 , 从 20 年 4月 到 20 01 02年 1 三地 发 生 的 离婚 案 2月 件 中 ,在离 婚 时 提 出损 害赔 偿 的案件 数 量 较 少 , 获 得赔 偿 的数量 更 少 。调 查显 示 , 法定 的离 婚 损 害赔 偿理 由很 少 , 在离 婚 的司法 实 践 中 当事 人 举 证方 面 是 非常 困难 的 ,造 成 了主 张损 害 赔偿 很 难 成 立 , 所 以也 得不 到法 律 的支持 更得 不 到赔偿 。在 我 国离婚
・
社 会科学论坛 ・
对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王 利 军
( 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 1 ) 30 2 摘 要 : 国婚姻法第 四十六 条确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制度存在着损 害赔偿情形较少 、 围过 窄 , 害赔偿 我 范 损
请求权的享有 和行使仅 以离婚为原 因和前提 , 害赔偿 的责任主体仅限于有过错配偶 、 损 不涉及 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 人等几方 面的缺 陷 , 应做出相应的立法修 改 ; 同时提出建立婚 内损 害赔偿制度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离婚损 害赔偿 的性 质与适 用 一
我 国 台湾 学 者 在 离 婚 方 面 把 离 婚 的原 因 分 为 两种 情 况 , 种 是 离 婚 损 害 的原 因 , 有 一 种 是 离 一 还 因损 害 的原 因 。离 因损 害 的原 因是 指婚 姻 一方 的侵 权 行 为 是造 成 夫 妻离 婚 的原 因 , 另 一 方 才可 以请 而 求损 害 赔偿 。如 夫妻 中 的一 方 侵 害对 方 身 体 、 命 生 及人 格 方 面 的权 利 , 夫 妻 一 方 与 他 人 重 婚 、 奸 或 通 等 侵 害 另 一 方 的权 利 造 成 离 婚 的 都 属 于 离 因损 害
在2024年对小三怎么处理
在2024年对小三怎么处理一、我国民法典婚内出轨法律怎么处理小三?一、我国民法典婚内出轨法律怎么处理小三?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婚内出轨的第三者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但有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及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属于婚姻过错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对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同时无过错一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根据伤害程度和过错方的收入确定。
二、婚内出轨离婚赔偿规定是什么?婚内出轨离婚赔偿应当按照所造成的损失来进行不同方面的计算,通常情况下都是几千元,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较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规定。
物质损害赔偿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依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合理吗?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是不合理的。
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均分(一人一半)。
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适当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需要以夫妻名义长久稳定居住在一起);(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一般的出轨如果没有上升到同居的,是很难达到法律中所规定的法定过错。
所以仅仅以出轨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净身出户,是得不到支持的。
实践中通常跟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信息来源:第五届安徽律师论坛文集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1日 点击次数:269
【内容摘要】在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侵权,当事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却未涉及,而现阶段婚内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显示出实践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需要。本文从婚内侵权赔偿的概念、侵权损害的种类、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及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方面对在我国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婚内侵权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和方式的转变,家庭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一个主要方面,而夫妻间出现矛盾和纠纷是正常现象。但夫妻间的侵权现象近些年不断出现,保护夫妻一方权益,制止婚内侵权,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法律在不解除配偶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规定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受到的损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作为民事侵权之特殊概念,既有民事侵权的一般特征,又呈现出特殊性:第一,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具有特定性,即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婚内侵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婚内侵权必须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只能是夫对妻或妻对夫的侵权,单纯的第三者不能成为婚内侵权的主体,但如果第三者与夫或妻合伙共同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婚姻权利,危及婚姻稳定,则构成婚内侵权的共同主体;第三,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夫妻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即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的配偶财产权;第四,侵权行为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作为方式构成的婚内侵权有暴力殴打配偶、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以不作为方式形成的婚内侵权有恶意抛弃对方、拒不履行救助义务等。
二、婚内侵权损害的种类
婚内侵权是对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的配偶财产权的侵害。配偶权是夫对妻或妻对夫的身份权。 (一)侵害配偶人身权。根据人身权利的基本划分标准以及夫妻间特殊人身权利的规定,夫妻间侵害对方人身权利的行为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种: 1. 侵害一般人身权 夫妻间的一般人身权利,是指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相一致的人身权利。这些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①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动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这三种权利都是独立的人格权利,专属于权利人自身。因为夫妻具有独立之人格,因此其相对应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亦应受到保护。夫与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另一方的生命权,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所保护的客体是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名誉是社会对个人的评价。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名誉权侵害的后果可能比一般名誉权侵害的危害性更大。 2. 侵害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关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对于夫妻关系而言,配偶权是夫妻权利关系中的核心与基础,也是夫妻关系与其他民事主体间关系最主要的区别点。婚内对配偶人身权的侵害这要表现为: (1)侵害夫妻同居权。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同居包括夫妻共同生活、在经济上相互给予扶持、精神上相互给予抚慰、工作学习上给予帮助、以及保持良好的夫妻生活;狭义的同居仅指良好的夫妻生活。本文采狭义解释。婚内适当正常的性行为是婚姻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对婚姻自然属性的认同。侵害夫妻同居权的情形有:①拒绝同居;②在不适当的情况下强行同居;③性虐待;④性遗弃,即无正常理由长期分居等情形。 (2)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保持感情专一,不得为婚姻外的性行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背主要为:婚外恋;与他人通奸;重婚等情形。 (3)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生育权,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公民基于婚姻基础而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有:①一方拒绝另一方合理的生育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未经一方同意终止妊娠;②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第三者精子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③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向他人提供精子等行为。 (4)遗弃。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遗弃的解释主要是指经济上的遗弃,但是忽略了感情上的遗弃。遗弃的形式包括:①有扶养能力的一方拒不扶养没有生活能力的另一方;②一方在精神上长期冷落对方;③性遗弃等。 (二)侵害夫妻财产权。夫妻财产权是指夫妻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依婚姻财产权属不同,对夫妻财产权的侵害行为表现为: 1. 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依现行婚姻法等相关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未经对方同意,超越或滥用处分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生活中常见的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或离婚判决生效前隐匿、转移、毁损、转让夫妻共有财产;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赌债;等。 2. 侵害配偶个人财产。依照现行婚姻法等相关规定,配偶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受赠、继承的财产;婚后约定属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日常生活所使用价值不大的财产,如一般的首饰、衣物、化装品等。个人财产其本人对之有绝对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对方不能限制、干涉。
三、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
我国《婚姻法》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婚姻法将离婚作为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但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是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方面,是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补救措施,其适用条件和范围都比较窄。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在很多情况下受害方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并不愿意离婚,仅仅只是想获得救助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我国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却少之又少,仅仅只是的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中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运用此条来保护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却很少,且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国外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些国家在刚开始运用法律调整家庭关系时,并没有把家庭内的侵权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根据实践的需要,相继都建立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如美国自1884年起,已婚妇女保护法(married women′s Acts),赋予妇女独立的人格和对个人财产独立的所有权后,许多州也准许夫妻间提起侵权索赔的诉讼了。②法国民法典规定:“妻对于夫有请求补偿的权利。”“夫因不为适当保存行为致其妻的个人财产受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③瑞士民法典则更明确地规定:“配偶一方未履行婚姻共同生活的义务或其行为对他方有危险、污辱或损害时,他方可据此向法官提出诉请。”④可见,针对婚内侵权,这些国家的解决方法都是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五、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可以说算得上是空白,很多人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让其向另一方赔偿等于是将左边口袋的钱放入右边口袋,没有多大意义。笔者对此观点持不同意见,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弥补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可以构建和谐家庭关系,有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是顺应潮流发展的。
六、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在完善婚姻立法,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在夫妻人身权利关系方面 在夫妻人身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立法除保留以赋予给夫妻各方所有的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及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义务外,再增设:夫妻双方互享配偶权利,互负配偶义务;夫妻双方互负共同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互负操持家务的义务;夫妻双方均享有一定的稳私权;禁止婚内性暴力等。 (二)在财产权利关系方面 增设分别财产制,在夫妻一方非法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另一方利益是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并将夫妻财产改为夫妻分别财产,以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在侵权责任承担方面 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运用到婚内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婚内侵权已经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婚内侵权这一社会问题迟迟未得到根本解决。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