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侵权责任编新旧法对照表(草案-审议稿-民法典)

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
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实施侵
能力人实施侵
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
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其规定。
其规定。
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
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
费等合理费用
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
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
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但是侵权人已支付该费
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
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
用的除外。
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侵权责任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亮点一:规定了自担风险行为规则该条规定了在部分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受害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赔偿损失,避免过度扩大侵权责任的范围,同时也避免司法实践中死者为大等和稀泥式判决。
亮点二:新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仍以违约责任仍以补偿性为主,导致实践中许多受害人维权成本过高,加害人侵权成本太小,侵犯知识产权屡禁不止的现象。
本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加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亮点三:明确单位向员工追偿的法律依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赔偿责任没有先后顺序。
《民法典》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法律依据。
此外,在劳务派遣中,删除了原先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意味着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赔偿顺序将不分先后。
亮点四:完善了网络避风港规则,增加网络用户不侵权声明的内容。
民法典》对网络避风港规则的完善,适应了目前互联网纠纷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更加全面和具有可操作性。
亮点五: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范围该规定顺应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时代要求,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个人信息保密。
亮点六:规定了污染环境的惩罚性赔偿污染环境的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第二个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我国在各领域逐渐采用惩罚性赔偿的趋势。
亮点七:高危作业中,被侵权人重大过失的经营者才能减轻责任。
该规定加大了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竟用着的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经营者才可以减轻责任。
亮点八:明确禁止高空抛物及高空抛物的归责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三类人的义务。
第一,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补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第二,物业服务企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高空抛物的,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新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创新解析

新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创新解析在2020年初,中国新民法典颁布实施,其中《侵权责任法》是其中一部分。
在这个新民法典里,可以看到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创新解析,例如在网络侵权方面以及生态环境侵权上的规定。
网络侵权人们现在越来越多地使用网络来开展业务及日常生活。
这也意味着,在网络上发生侵权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然而,在此之前,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因此在新民法典中对于网络侵权做出了相关规定。
其一,新的规定引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连带责任。
在过去,如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现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采取措施防止用户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下,也将承担责任。
其二,新的规定增强了网络著作权保护。
在过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知某一用户发布了侵权内容,只有在经过明确通知后并未及时删除该内容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在新规定里,“摄制作品网络传播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出版人、著作权人应当行使通告权利,采取包括提示、举报、CC拦截等技术措施”的要求。
环境侵权在新民法典中加强了对环境侵权的保护,重点是生态环境领域。
生态环境链在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中接受着巨大压力,而社会需要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越来越高。
而新民法典的规定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
其一,新规定扩大了环境侵权的主体。
《侵权责任法》之前,一般都是侵权行为在破坏个人或企业的利益,因此环境保护主体也大多是企业或者行政部门。
新规定则扩大了环境侵权的主体,使其包括了个人、企业、非法人组织等行为主体。
其二,新的规定明确了以公益诉讼的形式维护生态环境。
新民法典规定,符合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社会机构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以维护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
总结新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中,针对网络侵权和环境侵权进行了创新解析。
这些新规定增强了网络著作权保护,引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连带责任。
在环境保护方面,规定扩大了环境侵权的主体,并明确了以公益诉讼的形式来维护生态环境。
2020年民法典草案与旧法对比表-侵权编部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但是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 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一、侵权责任编的新增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社会交往日益频繁,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通过制定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其中,侵权责任编新增加了一系列规定,以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
二、主要变化和创新1. 扩大了侵权责任范围侵权责任编新增了“在紧急情况下防止自身权益受损害的行为”作为构成侵权的一种行为。
这一新规定使得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个人自由、人身安全等基本权益,提高了个人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
2. 强化了侵权责任的法定原则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法定原则。
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无需受害人证明侵权人的过错。
这一法定原则强化了侵权责任的追究和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降低了受害人的举证和索赔的难度。
3. 修改了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侵权责任编修改了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
首先,增加了“防止继续扩大损失的合理费用”作为可以赔偿的损失项目。
其次,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明确为可以赔偿的损失项目,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
最后,统一了赔偿标准,取消了区分自然人、法人的差别对待。
4. 增加了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侵害公民权益的责任侵权责任编新增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若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使得政府部门在行使公权力时需更加慎重和谨慎,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对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的评价和展望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的出台,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治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有效的法律支持。
这一编的修改和创新,使得侵权责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侵权问题也日益复杂化。
新旧侵权责任法的比较

新旧侵权责任法的比较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是继《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法律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做了规定。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与旧的侵权责任法相比较,其新规定主要有:一、关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问题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采用相同的标准,理论界向来有不同观点,实践中也确实有不同标准。
特别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关于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规定,因计算标准区分城乡导致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高一倍甚至二备,引发了全社会对“同命不同价”的关注和激烈争论。
《侵权责任法》借鉴了有的国家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概括的一揽子赔偿方式”,吸收了我国实践中的一些地方的有益做法,在第17条规定了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彰显对生命的尊重,避免因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引起当事人不满和不良的社会效果。
二、精神损害赔偿,立法首次明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读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读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的施行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民法典的新旧对比进行解读。
一、编纂方式和体例对比:旧的民法典由多个单行法典组成,如《婚姻法》、《继承法》等。
而新的民法典采用了编纂方式,将原来的分散的法律规定统一编入一部法典中。
这种编纂方式更加系统化和整合化,方便了法律的适用和理解。
二、权利主体和权利保护对比:旧的民法典在权利主体和权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新的民法典在这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强化。
例如,新的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权利的保护,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同时,新的民法典还规定了法人权利的保护,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法人的权利。
三、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对比:旧的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存在一些问题,如合同法的不完善和侵权责任法的滞后。
新的民法典对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规定。
同时,新的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责任承担等规定。
四、家庭法对比:旧的民法典中的家庭法存在一些问题,如对离婚和抚养权的规定不够完善。
新的民法典对家庭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明确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离婚的程序、条件等规定。
同时,新的民法典对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继承法对比:旧的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存在一些问题,如继承的程序繁琐、继承权的保护不足等。
新的民法典对继承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简化了继承的程序,明确了继承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新的民法典相对于旧的民法典,在编纂方式和体例、权利主体和权利保护、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家庭法、继承法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更加系统化、完善和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新法律旧法律案例对比(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在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完善。
在我国,新法律的颁布往往是对旧法律的补充、修正或者废除。
本文通过对新法律与旧法律案例的对比,分析法律变迁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以期为我国法律改革提供借鉴。
二、新法律与旧法律案例对比1. 案例一:盗窃罪(1)旧法律案例2010年,被告人张某盗窃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物,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新法律案例2020年,被告人李某盗窃某公司价值8万元的财物,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对比分析:新法律对盗窃罪的刑罚较旧法律有所减轻。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打击力度逐渐从严厉转向宽严相济。
一方面,新法律对盗窃罪的刑罚减轻,有利于降低犯罪成本,减少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新法律对盗窃罪的刑罚减轻,也使得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更加谨慎,降低犯罪风险。
2. 案例二:环境污染罪(1)旧法律案例2015年,某化工厂排放超标废水,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被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新法律案例2021年,某钢铁厂排放超标废气,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被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对比分析:新法律对环境污染罪的刑罚较旧法律有所加重。
这表明我国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旨在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生态环境。
新法律的实施,使得环境污染犯罪成本增加,有助于提高企业环保意识,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3. 案例三:合同诈骗罪(1)旧法律案例2018年,被告人王某以虚假合同骗取某公司50万元,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新法律案例2022年,被告人李某以虚假合同骗取某公司100万元,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对比分析:新法律对合同诈骗罪的刑罚较旧法律有所加重。
这反映了我国对合同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
新法律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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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6.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6.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7.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78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7.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8.监护人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8.监护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9.使用人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9.使用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0.教育机构的监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10.教育机构的监护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
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1.环境侵权免责事由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
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12.高度危险责任免责事由
《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3.第三人过错对饲养人责任的影响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