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浅论
如何处理因侵权纠纷产生的赔偿责任

如何处理因侵权纠纷产生的赔偿责任在处理因侵权纠纷产生的赔偿责任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讨论在侵权纠纷中如何进行赔偿责任的处理。
侵权纠纷是指一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或伤害。
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明确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及其处理方式。
一、侵权行为的确认侵权行为一般包括侵犯知识产权、侵害商业秘密、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等。
在处理赔偿责任时,首先需要确认被侵权的具体行为。
这可以通过证据收集、调查取证等手段来确定。
二、赔偿责任的确定赔偿责任的确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赔偿责任一般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1. 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补偿。
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可以考虑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
同时,需要注意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即具体责任人是个人还是单位。
2. 精神赔偿侵权行为可能给被侵权方带来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等。
在确定精神赔偿的金额时,可以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另外,需要注意精神赔偿的目的是补偿被侵权方的精神损失,并非对侵权方进行进一步惩罚。
三、赔偿责任的执行当赔偿责任确定后,执行程序是保障赔偿权益的关键。
在执行赔偿责任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自愿履行当侵权责任人已意识到其侵权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达成一致,并履行赔偿责任。
2. 强制执行当侵权责任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或履行不到位时,被侵权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强制执行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3. 其他补偿方式除了经济赔偿以外,也可以考虑采取其他形式的补偿措施。
例如,公开道歉、修复声誉、停止侵权行为等。
四、预防措施在侵权纠纷中,预防措施能够减少损失和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如何应对损害赔偿纠纷

如何应对损害赔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无论是个人之间的纠纷还是企业之间的纠纷,都需要采取正确的应对方式来解决。
不当的处理方法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纠纷甚至法律风险。
本文将提供一些有效的应对损害赔偿纠纷的方法和策略。
一、寻求解决方案当涉及到损害赔偿纠纷时,首先要优先考虑的是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选择私下协商或者借助第三方调解,例如请律师或专业人士提供帮助,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走上诉讼的道路,减少时间和金钱成本。
二、咨询专业意见如果协商和谈判无法解决纠纷,或者纠纷的性质较为复杂,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纠纷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解决方法,并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
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环境和程序时,咨询专业意见是确保您权益的重要步骤。
三、开始诉讼程序如果通过协商、调解和咨询等方式无法解决损害赔偿纠纷,您可能需要考虑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
在此之前,确保您已经了解诉讼的全过程和可能的风险和代价。
您应当找到一位有经验的律师来代表您,准备好必要的证据和材料,以支持您的主张。
在诉讼过程中,遵守法院的规则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四、寻求调解或仲裁除了诉讼之外,双方还可以尝试寻求调解或仲裁来解决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是指请第三方中立人介入并帮助双方达成一致,仲裁是指将纠纷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这两种方式通常相对于诉讼来说,时间和成本更为低廉,而且具有一定的保密性。
五、了解保险责任和条款当损害赔偿纠纷涉及保险公司时,了解保险责任和条款非常重要。
您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偿责任或提供不合理的赔偿方案,您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并提起相关的诉讼。
六、保留证据并维护权益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方案,保留相关证据并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无论是书面证据还是口头证据,都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备份,以防遗失或损坏。
侵权责任纠纷解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

侵权责任纠纷解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是指违背法律规定,通过侵犯他人权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商业领域,侵权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因此,在解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时,专业性和准确判断非常重要。
一、确认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首先需要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是实施了未经他人许可的知识产权使用、商业秘密披露、虚假宣传等。
确认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证据链、权利归属等因素,并注意排除其他可能原因导致损害。
二、确定侵权主体在确定侵权主体时,要明确侵权责任归属。
侵权主体可以是个人或法人,通常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
在涉及合同关系的侵权纠纷中,还要关注是否存在帮助和纵容的第三方。
三、侵权损害的认定和鉴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需要进行认定和鉴定。
损害认定可以通过证据链来证明,包括合同、账目、交易记录等。
损害鉴定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评估。
四、计算赔偿数额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是侵权责任纠纷解决的关键。
在计算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恢复费用、维权费用等多方面因素,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
五、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受害人的权益、停止侵权行为等。
在确定承担方式时,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同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等方式进行纠纷解决。
六、防范侵权的措施为了更好地防范侵权行为,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等;其次,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再次,建立健全的内部制度,包括保密协议、合同管理等。
总之,解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确认、侵权主体的确定、损害的认定和鉴定、赔偿数额的计算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因素。
通过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可以更准确地解决侵权责任纠纷,保护企业的权益。
如何处理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如何处理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在处理民事侵权索赔案件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步骤和策略,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并实现合理的索赔。
本文将从立案、证据收集、调解、诉讼和执行等方面,阐述如何有效处理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一、立案程序当发生民事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应尽快到法院或公安机关立案。
立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供必要材料:受害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以及索赔金额计算依据等文件资料,以便法院或公安机关核实。
2. 调查取证:立案后,法院或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包括对涉案物品、现场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
受害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证据。
3. 确定被告: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法院或公安机关会确定被告,并通知被告相关程序。
二、证据收集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1. 书证:包括合同、发票、收据等相关书面文件。
2. 物证:如涉案物品、损坏的房屋或车辆等。
3. 证人证言:受过侵害的第三方或知情人提供的口头证言。
4. 视频或照片证据:如摄像头记录、手机拍摄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发经过的影像或照片。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保护证据的完整性:确保收集的证据是完整的,没有被篡改或损坏。
2. 提取证据的合法性:依法取证,遵循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避免非法手段。
3. 保存证据的可靠性:妥善保存证据,以防丢失或被篡改。
三、调解在立案阶段或诉讼程序之前,调解是解决民事侵权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调解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赔偿协议。
调解的注意事项包括:1. 合理主张:当事人应清楚自己的权益和合法要求,并在调解过程中明确表达。
2. 遵守法律法规: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调解达到违法目的。
3. 保护个人利益:谨慎对待调解协议,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量寻求公平合理的赔偿。
四、诉讼程序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对于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
侵权损害赔偿疑难问题研究

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内容摘要: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自然人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格权利,理应得到侵权行为法的首要保护。
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加强对自然人的人格权利的保护,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的出台,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赔偿标准过低的问题,规定了雇主责任、被帮工人责任和安全义务保障人责任,等等。
无疑,《解释》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将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有益的经验。
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侵权领域中尚有许许多多难以准确把握和解决的问题。
笔者选择如下几个问题,即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臵、关于如何确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问题、关于保险合同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及数额问题,试作探讨。
一、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作为共同侵权之责任原则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在国外也称为“共同的和分别的责任”,其意思是说: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而从受害人的请求权角度来看,他既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基于这样的制度安排,受害人的损害更容易得到赔偿。
法院判决数个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原则上不得在判决书中分割各加害人的赔偿份额。
侵权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析

侵权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析[摘要]长久以来,学术界对侵权行为的研究多偏向于研究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往往忽略了侵权损害赔偿等实务问题。
文章针对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及给付超出损害部分利益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展开论述,以求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思路。
[关键词]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条件;强迫得利一、问题的提出由于我国当前的第三方保险机制尚不完善,因此,《侵权责任法》自颁布以来,为保证被侵权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令加害人承担了许多本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5、16、17、18、20、21、22、23条等法律条文对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对于财产受损害的赔偿问题,就仅有15条和19条作出了规定,且不甚明确。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就产生了许多困扰着实务工作者的问题,如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赔偿金的计算等。
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导致司法裁判缺乏统一而明确的标准,不同法官对同一事实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对法律作出不同的解释,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赔偿损失的适用条件。
对物之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目前主要是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在法律条文中,二者是并列的关系,也即可供主张权利者在主张权利时作出选择,以及法官在判决时作出选择。
但何种情况应当判决恢复原状,何种情况应当判决赔偿损失,二者是否可以并存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二是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哪些。
损害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当前国内的主流观点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那么补偿性质的赔偿金应当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弥补损失到什么程度为止。
当前赔偿性质的赔偿金包括积极损失或所失利益,给付超过损失的,被侵害人对超出部分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当返还;三是赔偿金的计算问题,如计算的时点、基点、涨价或贬值的部分是否应当纳入计算等问题均有待解决。
在实践中,不少法官对侵权案件的审理着重于依照法律条文对侵权责任构成的认定,而认为:损害赔偿的计算等事实认定问题应依据法官自由裁量作出决定。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标准的理论探讨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标准的理论探讨侵权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标准则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理论角度探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旨在恢复受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如何确定实际损失并进行精确计算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因此,法院常常采用合理推定和一定程度的损害赔偿预估来确定赔偿数额。
例如,在某起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主张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其销售额的损失,法院根据证据推定原告的损失,并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争议在侵权行为中,精神损害是一种常见的损害形式。
然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一直存在理论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以受害人的痛苦程度和精神状态的影响为依据,赔偿数额应当适度提高以反映其特殊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能过度提高赔偿数额。
在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例中,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要求高额赔偿。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到原告的名誉受损以及其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支付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连带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权衡在侵权行为中,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
连带责任是指多个侵权人对同一侵权行为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
然而,连带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我国侵权法的规定,连带责任适用于多个侵权人对同一侵权行为的情况,而过错责任则适用于单个侵权人对侵权行为的情况。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两辆车同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法院判决两个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连带责任的适用。
然而,连带责任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连带责任的适用应当基于过错责任的原则,即多个侵权人之间存在过错关系时才适用连带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无疑是对他人权益的非法侵犯,为了保护受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现行法律对侵权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制裁规定,其中就包括侵权损害赔偿。
本文将探讨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以及如何正确执行和衡量侵权损害赔偿。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与基本原则侵权损害赔偿,顾名思义就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需要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责任的确立旨在平衡侵权行为的不当得利与被侵权人的损失,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原则: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必须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即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能够计算的损失。
2.因果关系原则: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只有能够证明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才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责任原则:侵权损害赔偿要求侵权人承担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侵权人应对损失负有全部的经济赔偿责任,确保被侵权人能够完全恢复其受损的权益。
4.补偿原则:赔偿的目的在于补偿受侵权人的损失,因此赔偿应当具备一定的补偿性,以确保被侵权人能够充分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并恢复到侵权行为之前的合法权益状况。
二、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准则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法律并没有规定固定的公式或标准。
根据实践和理论研究,可以参考以下准则进行衡量:1.实际损失:即根据受侵权人实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衡量。
这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生活质量下降以及由此带来的精神痛苦等。
2.合理开支: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被侵权人需要为此支付的合理开支,如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等。
3.违约利益:侵权行为使得侵权人非法获利,为了消除不当得利,可以依法以侵权人的违约利益作为赔偿依据。
4.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或者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以达到震慑效果。
三、侵权损害赔偿的执行与强制执行侵权损害赔偿的执行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协商解决:对于一些纠纷程度较低的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并达成侵权损害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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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浅论损害赔偿是由于侵权行为或者债务不履行而发生。
当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时,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义务。
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由于损害赔偿问题而引起的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现在,因侵犯人身权利而引起的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仅稍次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因此,深入研究和正确处理好这类案件,对于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构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要件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
在一般情况下,应该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损害事实的真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全面分析和掌握这些要件,才能正确处理损害赔偿案件。
为了正确确定这些要件是否成立,结合司法实践情况,通常必须正确区分这样几种界限:(一)区分行为人作为的违法性和不违法性的界限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都可能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害,但使他人人身遭受损害的,绝大部分却是因积极作为而发生。
尽管作为人的不作为也有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遭受损害,但在审判实践中因此而追究赔偿责任的却不常见。
行为人作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本要件之一。
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才有可能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反之,就没有可能构成这种民事责任。
区分行为人作为的违法性和不违法性的意义还在于此。
那么,怎样区分行为人的违法与否呢?首先,法律禁止的行为,便是违法行为。
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之一。
行为是否违法,是法律对于人的行为的客观评价。
法律认为是合法的就是合法行为,法律认为是违法的就是违法行为。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以行为人在法律上是否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为依据。
如果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行为人违反了这个义务而作为,就是违法,如果这种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就构成了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为合法行为,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也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因其作为不违法,因而也不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如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其次,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违背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违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政策精神的行为,也应该视为同违法行为一样,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就是法律。
但是为了正确衡量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那些没有规定在法律中,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法律意识和政策精神,对于区别行为人作为的正当与否,也是有其重要意义的。
区分行为人作为的过错与非过错的界限过错是指人对于其行为以及因其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也就是说,行为人使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出于本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行为人的过错是担负民事责任的基础,并不是所有造成的损害都给予赔偿,而只是因行为人的过错所发生的损害才给予赔偿。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即没有故意或过失,那么,行为人就构不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就是区分行为人作为的过错与非过错的意义所在。
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界限,主要是把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与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害区分开来。
行为人的故意与过失,在主观上都是有过错的,而意外事件则是行为人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他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同时,还应把过错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开来,把过失中的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区分开来。
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意义在于,由于故意造成的伤害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会附带追究民事责任,只有情节显著轻微构不成伤害罪的,才只追究民事责任,由于过失造成的伤害轻则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追究民事责任。
区分过失中的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无显著的意义,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决定减少或免除行为人的赔偿有重要意义。
区分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与非因果关系的界限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表现形式之一。
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每一个现象总是由其他现象引起的,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是原因,由于原因的作用而产生的现象是结果。
原因在先,结果在后。
它们在时间上是先后相继的,引起和被引起现象之间有内在、必然的联系。
在处理因侵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在损害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的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确定是否构成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有些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是很明显的。
但是,客观世界的一切事物都是复杂的,不断运动着的,往往由于对因果关系的错误看法,而导致作出了不正确的判断。
因此,正确区分因果关系与非因果关系的界限,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十分重要的,在审判实践中,区分这个界限要把握如下四点:第一,分析因果关系时,必须注意区分现象与现象之间的时间顺序。
成为原因的现象在前,而作为结果的现象在后,在这一点上不能忽略。
第二,在与损害事实联系的诸现象中寻找真正的、合乎规律的原因。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因此必须认真地对客观事实进行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不能主观臆断地确定因果关系。
第三,要把引起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区别开来。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一果多因的问题,几个原因结合在一起,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区别各个原因的不同地位以及它们所起的不同作用,分析哪个是主要原因,哪个是次要原因,这对在确定了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为人多赔少赔是十分重要的。
第四,必须把原因和条件区分开来。
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对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错综复杂的、有关联的若干现象进行具体分析,判明哪些是原因,哪些是要件。
如果把条件当作原因,就会使不应负民事责任的人逃脱了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只有正确区分条件和原因,才能正确地解决民事责任问题。
区分伤害罪与损害赔偿的界限在处理因侵犯人身权利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时,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正确区分这些案件的刑、民界限,即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这一界限对于准备确定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还是负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从审判实践看,既有把已构成伤害的案件当成损害赔偿案件,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也有把一般的损害赔偿案件当成刑事案件处理,错误地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
前者轻纵了犯罪,后者扩大了打击面,造成错判。
二、准确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损害赔偿的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行为人对于他人人身侵害的赔偿,必须以因侵害人身而引起的财产损失来确定。
也就是说,对人身的侵害只有引起财产上的损失时,行为人才负赔偿责任。
如果对人身的侵害没有引起财产上的损失,行为人不负民事责任。
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到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民事赔偿责任既然是一种财产责任,那么责任范围的大小一般来说应当以财产损失的多少为依据。
法律规定赔偿责任的根本目的,一方面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于补偿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
只要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损害而使其遭受财产损失,又具备直接因果的,就应该全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但是,在适用这一原则中必须注意赔偿的范围,一般只限于因被侵权直接造成的伤害而引起的医药费、误工费及因伤、病就医的住宿费和交通费等,不能随意扩大赔偿范围。
所谓全部赔偿只是指合理的损失,对于不合理的损失不予赔偿则是理所当然的。
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范围两人以上共同致人损害,它的特征是几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致人损害的共同过错,同时各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客观上正是造成损害的不可分割的原因。
在确定共同致伤害的责任范围时,一是应按各个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轻重,分别按比例分担;二是各个加害人之间应负连带责任。
不能只考虑各个加害人的按份分担,而在某一加害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时,使受害人的财产得不到全部补偿。
一个加害人无力偿还,其他加害人都应共同负起他对受害人所负的那一份责任。
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受害人也有过错,即所谓混合过错。
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双方所负担的责任的大小应以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这样确定,实际上就是把不是由加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不让加害人负责,而是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在这里,加害人只负责由于自己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
在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还有一种情况应当加以注意,就是在一定情况下,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作为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根据。
但是,这种情况只有在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加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但法律的强制还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如果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就应当全部赔偿;如果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全部赔偿后将使本人和其家属的生活陷于极度困难,即可根据情况酌情减少赔偿。
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监护人的责任范围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不足的人,对于这些人因违法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并造成财产损失的,在一般情况下,应该由监护人负完全的财产责任,因为这种责任是由于他的疏于管教义务而引起的。
只有对于那些已经独立生活,并有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才可以免除监护人的责任。
此外,处理损害赔偿案件,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基础上,坚持以调解为主的方针。
同时在审理过程中,要对当事人进行道德风尚的教育,教育双方互谅互让,多做自我批评。
最后,还要认真执行调解协议、判决和裁定,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处理好这类案件,将会有助于消除不安定因素,促进整个社会的团结和治安秩序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