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销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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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销售代理合同

篇一:大米销售合同

大米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签订日期:20

年月曰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按如下条款向乙方销售产品:

二、品质标准:

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同质量的样品米两份,双方确认质量一致后签字封存,双方各执一份样品,甲方凭样交货。

三、结算方式:先款后货。

1.在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

2.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代办发运,运费由方承担,发货后日内向乙方提供与货款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3 •包装形式:编织袋:_______公斤/袋;周转箱:__________ 斤/箱;礼盒:

_______公斤/套(未发生的可删去),甲方提供,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交货地点:收货人:

五、交货时间:货款到达甲方账户后七个工作日内发货。

六、运输方式:铁路/汽运/海运(未发生可删去)由甲方负责。货物发出后24小时之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发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车号、包装/件数、发运数量、到

货地、到货时间)。

七、验收方法:

甲乙双方需派员到交货地交接货物,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进行验收;乙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可在货物里抽样,与封存样品米一同提交至货物所在地的质量监

督部门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进行复检(检验费用乙方承担);乙方未提出异议或未派员到场验收的,视为甲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八、风险负担: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货物毁损、灭失、短斤、污损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付款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逾期发货的,以逾期发货部分

对应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发货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

除合同,同时甲方按照逾期发货部分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逾期付款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逾期发货除外。

3.如存在其他违约事项,违约方应承

担相关责任并向守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4.如本条所规定之违约金数额,不足

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按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

5.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双方在履行

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时,交签约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十二、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自2

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十三、其

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乙方:

联系人:联系人:

签字:签字:

篇二:经销商合同(五常大米)改五向

宝品牌五常大米区域经销合同

甲方:五常市五向宝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乙方:

第一条、总则

1、为了拓展甲方产品销售市场,甲方推出五向宝品牌五常大米区域经销计划。

2、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授予乙方区域(独家)经销权。

3、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经销内容

1、经销时间:2014年0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

2、经销产品:甲方所生产的稻花香大米为主的所有产品。

3、经销区域:乙方享有地区(含市区及所辖县)(独家)经销权,并冠以

(市)五向宝(或味稻家)五常大米经销处名称开展工作。

4、经销数量:乙方承诺前三年的销售数量,分别是500吨,1000吨和2000 吨。在经营期前三年中有两年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量,或是三年后连续两年低于2000吨销售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5、经销产品价格:

以甲方确定的独家经销商年度统一供货价格。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是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者,具有良好商业信誉;

2、甲方应依照本协议提交详实的有关资料,证明其实体资格、具有民事能力;

3、甲方保证提供优质、真实、合格的产品供乙方在经销区域推广销售。

4、甲方负责产品的种植、生产、加工、包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负责产品的质量检验,

并提供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稻花香大米产品质量不低于GB/T19266国家标准。因产品质量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全权承担。

5、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购货订单后,按照乙方提供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发货地址

进行发货。

6、甲方增加商品、减少商品、变更价格、变更商品资料等,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

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

甲方还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为合法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享有甲方产品在本地区销售的(独家)经销权,(经销期间甲方不得再设代理机

构或经销商)。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有权立即终止经销合同及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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