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三章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必考).pptx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与保险条款PPT(33张)

(接上页)后来,该船不幸又与另一艘货轮相撞, 船体严重受损,货舱乙破裂,舱内进入大量海水, 剧烈的震动和海水浸泡导致舱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 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 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在避难港进行大修 时,船方就受损精密仪器的抢修整理事宜向岸上有 关专家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费用十分庞大, 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 不得不将货舱丙和货舱丁的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 在卸货时造成一部分货物钩损。试分析各部分损失 属于什么类型和性质?
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东、 货主及承运人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 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并使航程继续完成,由船方 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 的货物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这些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可以通 过共同海损的理算,由各获救受 益方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收回所有权的费用已
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失赔偿有两种情况:一是 获得全损的赔偿,另一种是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若想获得全损 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货物委付给保险人。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是什么?
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
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受了实际全损后,可按其保单的
投保金额,获得保险人的全部损失的赔偿。
2、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
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价值。
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
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
的后果
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海商法第三章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⒉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包装不良;标志不清;装箱不当。
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所谓的“原残”,装船前鉴定、提单的记载。
⒋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 损失或费用。 正常途耗;虫卵孵化;水果腐烂;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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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专门险条款
专门险又称特种货物保险,可以单独投保。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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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Ocean Marine Insurance Frozen Products)
(一)险别及责任范围
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两个险别。 1.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⑴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⑵ 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烂或损失。 2.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⑴ 冷藏险的责任范围。 ⑵ 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烂或损失。
⒍ 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适用于出口港澳且办理押汇的货物。 ❖货物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 ,基本险责任终止。 存仓火险责任扩展:30天期限,或过户银行收回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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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也不包括在一切险中,主要指的是战争险 和罢工险。 (一)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 Clause 1/1/81) 具体内容见P445 附加条款:未列明的,适用主险;
“偷”与“窃” 不同。 ❖偷窃与抢劫不同。 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 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向责任方追偿)。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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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不包括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 1)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前,运载货物的船舶已经遭受自然灾害
造成部分损失; 2)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后,运载货物的船舶已经完全脱离危险。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
然而,根据《海牙规则》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水
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疏忽或过
失造成本船所载货物损失,承运人对其所承运的货物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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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每艘船舶所载运的货物的货主只能向对方船舶 索赔该方按过失比例应承担的货物损失赔款,而 无法要求本船支付其按过失比例应承担的货物损 失赔款。
按国际上的通常处理方式
A货损失
-100万元
第一步,根据《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规定,
由A船负责 +70万元(100×70%)
B船负责 +30万元(100×30%)
第二步,根据《海牙规则》规定,
A船免赔
-70万元
第三步,根据我国平安险条款第2条规定,
保险人赔偿A货 +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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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美国没有参加《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 首先对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确定采取“对半责任原 则”,各承担50%碰撞责任。
美国对货损赔偿实行“货物无辜原则”。两船舶对货物损 失负连带赔偿责任。货主有权就其货物在船舶过失碰撞中 的损失,向非载货船舶索要全部损失。
非载货船舶有权向对方船舶索要一半赔款。 因此,承运人依据《海牙规则》可以对本船所载的货损免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
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 式解决争议。
仲裁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约定仲裁解决争议,选 择仲裁机构并按照仲裁裁决执行。
诉讼
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01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自保险事
05 保险理赔
理赔申请
提交理赔申请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现货物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并提 供相关单证资料。
申请时限
通常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段时间内(如60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逾期 申请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
理赔调查
现场勘查
保险公司会派遣专业人员对货物损失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货损情况,并收集相关 证据。
合同终止的程序:合同终止需要遵循 一定的程序,包括确认终止条件、协 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等步骤。被保 险人或保险人可以提出终止申请,经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并报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注意的是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合同终止可能 会影响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和保障程 度,因此被保险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 谨慎考虑并采取相应措施。
潜在缺陷免责
对于货物本身的潜在缺陷或内 在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定地区免责
某些特定地区可能因政治、战 争等原因被列为免责区域,货 物在此类地区的损失保险公司
不负责赔偿。
03 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根据货物种类、 运输路线、保险公司风险 评估等因素确定的费率, 用于计算保险费用。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contents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最终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最终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责任1.3 保险金额1.4 保险费用2. 投保货物2.1 货物种类2.2 货物价值2.3 货物数量2.4 货物包装3. 运输方式3.1 运输工具3.2 运输路线3.3 运输期限3.4 运输公司4. 保险期间4.1 保险开始日期4.2 保险结束日期4.3 保险期限4.4 保险续约5. 保险理赔5.1 理赔条件5.2 理赔流程5.3 理赔材料5.4 理赔金额6.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变更条件6.2 解除条件6.3 变更和解除的程序6.4 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7. 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仲裁机构7.3 诉讼管辖7.4 法律适用8. 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8.3 违约赔偿9. 保险合同的附则9.1 合同生效9.2 合同终止9.3 合同的保管9.4 合同的复制10. 保险合同的附件10.1 投保单10.2 保险单10.3 货物清单10.4 其他相关文件11. 保险合同的签订地点和日期 11.1 签订地点11.2 签订日期12. 保险合同的双方信息12.1 投保人信息12.2 保险公司信息13. 保险合同的金额和币种13.1 保险金额13.2 币种14. 保险合同的签字盖章14.1 投保人签字14.2 保险公司签字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1.1 运输途中货物遭受海难、火灾、爆炸、盗抢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1.1.2 运输途中货物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海啸、地震等)造成的损失;1.1.3 运输途中货物因container损坏、沉没、失踪等造成的损失;1.1.4 运输途中货物因运输延迟导致的损失;1.1.5 运输途中货物因 customs 查验导致的损失。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与保险条款(ppt 33页)

案例思考二
某货轮满载货物驶离A港口。开航后不久,由于空 气湿度很大,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起大火,将 装在货舱甲的毛毯完全烧毁。船到B港口卸货时发 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 散发出的焦糊味道而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串味损失。 其中烟草由于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 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等 级已大打折扣,售价下降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 去了其特有的芳香,无论如何不能当做茶叶了, 只能按照廉价的填充物处理。(转下页)
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共 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 分摊
这五个条件
(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缺一不可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
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
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
支付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王春艳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一、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风险
自然灾害
风险
海上风险
损失
意外事故
费用
承保的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 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 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按照我国1981年1 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 承保的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 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东、 货主及承运人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 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并使航程继续完成,由船方 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 的货物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引言:海洋运输是全球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由于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可能会遭受损失或损坏。
为了保护货主的利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和要点,以及如何选择适合的保险政策。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意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保护货主利益的保险形式。
它可以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或损坏时,为货主提供经济赔偿。
海洋运输中的风险包括货物在起运港、中转港和目的港之间的损失、被盗、被损坏或遭受灾害等。
货物保险可以帮助货主减少经济损失,保护其财产安全。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1. 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货物保险通常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被盗、被损坏或遭受灾害等。
具体的承保范围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
2. 保险金额和保费: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与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
货物保险的保费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距离、运输方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3. 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货物保险通常规定保险公司在货物遭受损失或损坏时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
赔偿责任通常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能的附带损失。
赔偿限额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
4. 免赔额和免赔期:货物保险通常规定免赔额和免赔期。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赔偿责任之前,货主需要承担的一定损失。
免赔期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赔偿责任之前,货主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时间内的损失。
5. 通知和索赔程序:货物保险通常规定货主在货物遭受损失或损坏时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赔偿申请。
货主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来支持索赔。
三、如何选择适合的保险政策选择适合的保险政策对货主来说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货主应了解自己的货物价值、运输距离、运输方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以便选择适合的保险政策。
2. 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报价和条款:货主应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报价和条款,选择最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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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范围
(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8项内容:P441
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 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⑵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 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以上两种情况,均以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限。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共有以下5项:P443 ⒈ 及时提货的义务
及时提货;申请检验;货损货差证明;延长索赔时效。
⒉ 合理施救的义务
合理施救;与委付无关。
⒊ 维护保险单效力的义务
航程变更或保单内容变更,应通知并缴费。
⒋ 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 内,保险责任持续有效。 正常运输:运输路线、方式(工具)和速遣。 货物经香港转船时,岸上仓库发生火灾?
三、责任起讫
⒊ 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终止 ⑴ 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
库或储存处所。 ⑵ 货物到达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
二、除外责任
三种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下列5项内容:P442
⒈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单合法持有者;走私货物;未及时提货。
⒉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包装不良;标志不清;装箱不当。
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所谓的“原残”,装船前鉴定、提单的记载。
、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 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 损险等11种险别。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的关系如下:
一、责任范围
1.三种基本险中、英文名称的字面歧义。 2.三种基本险皆是列明风险、逐次包容。 3.推定全损的标准是拯救费用超过货物价值。 4.货物整件落海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区别不大。 6.简述海运货物保险中“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含义。
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⑺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⑻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
(二)水渍险(With Particu Nhomakorabeaar Average,WP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⑴ 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⑵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
⒋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 损失或费用。 正常途耗;虫卵孵化;水果腐烂;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⒌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特殊附加险,需另行附加投保。
三、责任起讫
又称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 三种基本险的保险期限采用“仓至仓”原则。
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All Risks,AR)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 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 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此处的“外来原因”仅指一般外来风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 水渍险 + 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面险、淡水雨淋险
第三章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因为承保风险的综合性与复杂性, 所以海运货物保险的险种最多。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可分为三大类: 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
国际上广泛采用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条款。 本章将依次介绍其具体内容。
第一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条款
基本险又称主险,可以独立投保。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
⑶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 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⑷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⑸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⑹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
输的其他储存处所。 ⑶ 如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保险
责任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部分转运?) 以上三种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
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限,并以先发生者为准。
三、责任起讫
⒋ 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终止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 转载或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赋予的权力所做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 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在 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 情况下,保险责任可以继续有效。保险责任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⑴如货物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于交货时终止。 ⑵如货物被安排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保险 责任按上述“正常运输情况下”的规定终止。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我国海运货物保 险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1/1/81共有五部分内容: 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 和索赔期限。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内容是参照1963年伦敦 保险人协会货物条款制定的,险别的英文名称也来 自协会条款。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 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向责任方追偿的函电等。
⒌ 对“船舶互撞责任”的通知义务
五、索赔期限
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 保险条款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
(Warehouse to Warehouse ,W/W) 具体规定如下:P551-552
三、责任起讫
⒈ 保险责任的开始 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
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保险责任开始生效。 打包厂包装货物;起运地仓库装车? 运往集装箱货运站;货运站装箱过程中?
三、责任起讫
⒉ 保险责任的持续 在被保险货物处于正常运输过程中,包括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