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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选举准备选举准备是顺利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选举准备主要包括:调查摸底、宣传发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建立机构、改选村民代表、制定方案、培训骨干、选举部署等。

第一节调查摸底一、调查内容选举前,市、县、乡三级都要采取有效途径摸清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基本状况,重点了解上届选举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现状、干部群众思想动态等,内容主要包括:1.辖区内人口、户数、外出村民数、村民小组数、现有村民小组组长数、村民代表数、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数等;2.基层干部群众对选举工作的认识和思想动态,上届选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3.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的主要政绩、问题,特别是群众对其反映强烈的问题;4.本届选举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二、调查方法市、县、乡三级均应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调查摸底:1.召开各类座谈会;2.开展家访谈心活动;3.印发调查问卷表;4.其他有效调查方法。

三、民意测评乡(镇)可逐村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测评,然后集中意见,作出结论,为选举提供依据。

民主测评表式样: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测评表注:由村民代表参加测评。

此表第3-9栏中,好的打“√”,中等的打“○”,差的打“×”;综合等次栏打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二节建立机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村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事关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为了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市、县、乡三级都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一、市选举机构的主要职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市建立选举领导机构,负责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部署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2.进行换届选举工作试点;3.组织换届选举骨干培训;4.检查、指导所辖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5.负责调查、处理县级上报的选举工作中发生的问题;6.汇总上报选举的有关数据、总结报告、资料等。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二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二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二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马鞍山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二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今年3个城区社区居委会任期已届满,须进行第二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建设的民主进程,在本次全市3个城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中进行直接选举试点。

为确保试点工作和换届选举工作的圆满完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借鉴《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外地成功经验,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增强广大居民参政、议政意识,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基本原则1、依法办事。

全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对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调整。

2、规范程序。

严密社区居委会的直选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按照区、街道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每一个步骤都不可缺少。

区、街道、社区居委会要分别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选举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修正)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修正)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其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有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予以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县(市、区,下同)和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从村委员会选举看国家权力对自治权的干预——以安徽省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例

从村委员会选举看国家权力对自治权的干预——以安徽省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例

在 实践 中我们 也可 以看 出 , 民 自治是村 民选举 村委 村
会 依法 管理 本 村公共 事 务和公 益事 业 的农 村社 区制 度。 是村 民 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 的基层群众 性 自治组 织 , 实行 民主选举 、 民主决策 、 民主管理 、民 主监督等职能 。
( ) 民委 员会 的权 力来 源 二 村
他 主体 的授权 , 民委员会其实质就是一个 自治组织 ,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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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研讨 :现代 行政 的理论 与 实践
其产生方式 由村 民通过 民主选举 直接产生 , 管理权源 于 自治 组织 内的全体成 员授权 。 村民委员会 由村 民 … 选举产生 , 对村 民负责 , 接受村民监督 , 同时村民拥有 罢免其成员的权力 。
如 何 来 让 渡 这 部 分 权 力 , 往 今 来 一 种 最 通 用 的做 法 古
就是选举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 》 1 《 第 1
条 规定 :村 民委员会 主任 、 副主任 和委员 ,由村 民直 接选 举产生 。 任何 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 指定 、 委派或 者 撤换村 民委员会 成员 。
从 全 国人大 常委会法制 工作委员会 、国务 院法制办公 室等将村 民 自治界定 为 “ 农村基层 群众按照 法律规定 设 立村委会 ,自己管 理 自己的事务 , 它是 我 国解 决基 层 直接 民主的一项基本 政策 , 是一项基 础民主制度 。 ”
织来依法行 使公共权力 、 理公共事务 和提供公共 服 管
( ) 民委 员会 选 举 是 实现 村 民 自治 的 关键 三 村
中体 现在选举 办法 的制 定、仲裁 、 对选举 的组织监督
指导 、 候选 人 的确定 等方 面。 我们 以安徽 省第七届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七号)《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经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22日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七)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报告;(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市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市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选举法【发布部门】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19【实施日期】2014.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9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2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贯穿始终,引导广大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选举产生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村“两委”班子,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不断夯实美好乡村建设的组织基础。

二、选配要求村“两委”换届要坚持“因村制宜、精简职数,选优干部、配强班子,利于发展、有助稳定”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合理确定职数。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两委”班子成员职数,每个村一般3至7人,具体人数由各县(区)根据村的规模大小、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8.19•【字号】•【施行日期】1995.08.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年8月19日)一、《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四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

”四、第五条第七项修改为:“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九项修改为:“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工作报告”。

删去第十一项。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二项,修改为:“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第六条修改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主席团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七、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八、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四款。

九、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和第二款。

村委换届选举办法

请按照《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本选举办法仅供参考。

镇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2014年7月日经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关于全县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泾办发〔2014〕XX号)和乡(镇)党委关于印发《镇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发【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现就我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选举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为依据,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选举。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不断提高村级组织推动农业发展、服务农民群众、促进农村和谐的能力,为增强基层民主活力,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基本要求:㈠、选举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本届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采取:普遍、平等、直接、差额、竞争、秘密投票等原则进行。

㈡、村委会干部职数: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设村委会主任:1 人;委员2 人。

㈢、选举方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必须采取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㈣、投票方法:投票方法为中心投票会场和流动票箱投票二种方法。

三、选举日及选举地点:本届选举日定于2014年月日上午00:00-下午00:00进行投票。

中心投票会场地点:四、宣传发动和选举准备:㈠、宣传:利用会议、宣传标语、信息、宣传单等形式宣传换届选举的原则、要求、投票地点、时间等。

改选村民代表:改选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21年)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6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2019年整理】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选举准备选举准备是顺利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选举准备主要包括:调查摸底、宣传发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建立机构、改选村民代表、制定方案、培训骨干、选举部署等。

第一节调查摸底一、调查内容选举前,市、县、乡三级都要采取有效途径摸清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基本状况,重点了解上届选举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现状、干部群众思想动态等,内容主要包括:1.辖区内人口、户数、外出村民数、村民小组数、现有村民小组组长数、村民代表数、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数等;2.基层干部群众对选举工作的认识和思想动态,上届选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3.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的主要政绩、问题,特别是群众对其反映强烈的问题;4.本届选举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二、调查方法市、县、乡三级均应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调查摸底:1.召开各类座谈会;2.开展家访谈心活动;3.印发调查问卷表;4.其他有效调查方法。

三、民意测评乡(镇)可逐村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测评,然后集中意见,作出结论,为选举提供依据。

民主测评表式样: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测评表注:由村民代表参加测评。

此表第3-9栏中,好的打“√”,中等的打“○”,差的打“×”;综合等次栏打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二节建立机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村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事关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为了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市、县、乡三级都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一、市选举机构的主要职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市建立选举领导机构,负责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部署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2.进行换届选举工作试点;3.组织换届选举骨干培训;4.检查、指导所辖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5.负责调查、处理县级上报的选举工作中发生的问题;6.汇总上报选举的有关数据、总结报告、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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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其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确需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必须依法进行。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有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予以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县(市、区,下同)和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各村民小组村民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七人,缺额的成员应按前款规定补选。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二)组织对村民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布;(三)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四)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五)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审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地点、投票方法;(七)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九)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十)总结选举工作,填报有关数据、材料,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十一)监督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财物、公章、档案资料等。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止。

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条在选举日前已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村民的年龄以身份证为依据;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第十一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户口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也可以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农村需要的各类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生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通知外出的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村参加选举。

本人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举日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由本村选民按下列方式之一直接提名:(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选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派村民代表参与监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过半数的选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表,然后集中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人员。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条件对得票多的进行审查,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按得票顺序确定候选人。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对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变更。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二)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可以根据本村情况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参加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竞选的选民,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竞选宣传。

宣传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违反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制止。

第十七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缺额的候选人应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张榜公布。

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

也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投票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

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

第十九条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唱票、计票、监票。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大会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二十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选举现场设发票处、秘密写票处。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请信任的人代填选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人员代填选票。

任何个人不得强行为选民代填选票。

不能到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办理委托投票证。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超过两人。

第二十二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难以辨认的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宣布选票统计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缺额的,缺额的成员应当另行差额选举。

缺额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的候选人应分别从第一次选举中未当选人员中按得票多的产生。

另行选举由本村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需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一般当场举行,也可在第一次选举日后十五日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向当选人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接受村民监督。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选民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计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同意其辞职,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由村民委员会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二)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受到处理,不适宜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就罢免其职务事项召开村民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缺额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

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名产生候选人。

候选人人数应多于补选名额。

补选由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经补选,仍缺额的,应再行补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需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止。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选举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打击报复的;(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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