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召开村民代表 会议,推举提 名投票站工作 人员。
正式候选 人名单报 镇上备案 。
投票办法报镇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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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安排
步骤 内容 会议 上报 成立选举委 主任委员5-9人组成,应当有妇女,主任由村民代表会议在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中推选,成员应当是单数。 员会 选举办法基本内容: 1、选举所依照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选举的基本程序、步骤、时间; 3、涉及的职位、职数; 制定选举办 4、选民登记、认定、确认办法; 5、提名候选人细则; 法 6、选举工作人员推选产生办法; 7、选举大会时间、地点、程序等; 8、介绍宣传候选人办法; 9、受理村民申诉的程序办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想来想去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 同意的公民; 4、在选举日20天前公布,村民有异议的,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村民委 员会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调查核实。 驻农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登记。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登记: 1、精神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不登; 2、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不登; 3、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登; 4、外出一年以上,登记期间经村民选举委员会; 召开村民代表 报镇上备 会,3分之2以 案 上代表参加 提交村民会议 通过 (村民会议包 括18周岁以上 村民过 后公布。
选民登记
发放选民证 根据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发放。 一人一票提名确定候选人(预先),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程序: (至少有一半以上村民参加),不投委托票、流动票。 1、公告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操作方法:召开村民会议预选或以小组为单位设投票站预选。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举提名投票站工作人员; 注意: 3、投票站投票(发提名预先票); 提名确定候 1、等额提名; 4、集中票箱,在中心投票站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公开计 选人 2、差额确定; 票; 3、各职分别提名、分别确定; 5、采取以得票多少、差额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名 4、当天公布; 单; 5、同一人各职得票,不得相加计票; 6、公布正式候选人。 6、投票站只投票,不计票 选举竞争 从正式候选人公布开始,到选举日前。 正式选举 1、制定投票办法;一是投票方式。二是投票次数。三是检验认定选票。
村委会 投票与选举办法

第五章投票与当选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
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
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参加投票的村民凭选举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
参加投票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参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
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 四项制度

6、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村民外出或者因其它的选举日不能到会投票的,经村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委托本户或者其它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7、监票人、计票人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提名推荐,村民会议通过,负责核对投票人数的票数。
民主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议事会制度。
2、按期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委会应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由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10、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胜任或因故缺席,应当由村民提议或村民代表罢免或补选。
未尽事宜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
民主决策制度
1、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搞强迫命令,不打击报复。
2、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村委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必须先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无违背群众意愿,坚决杜绝少数人自行决定的行为。
四、切实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使每个村民都有参政议政的机会。
8、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投反对票,可以与选其他村民,也可弃权,每次选举可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高于投票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
9、各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的得票多的当选,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湖南省选举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选举法实施细则湖南省选举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人民解放军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单位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及其任务第五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其组成人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有少数民族的选民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选举委员会的任务:(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部署、指导选举工作,组织各项选举活动;(二)向选民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具体问题;(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确定选举日期;(四)受理选民的申诉;(六)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七)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七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村委会是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委会选举和投票的方式和办法对于确保基层自治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着重讨论村委会投票和选举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村委会选举办法村委会选举是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程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村委会选举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人的确定村委会选举的首要任务是确定选举人,一般是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员。
在确定选举人之前,应当加强宣传,确保各项程序的公开透明,避免发生选举作弊和舞弊等现象。
2.候选人的提名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依照法律、条例等规定,根据村委会的实际工作需要和村民的意愿提名候选人。
同时,应当注重民主、公开、透明等原则,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候选人的公正、公平、合法性。
3.选举方式村委会的选举方式可以用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密闭投票等方式进行。
当然,不同的选举方式也有不同的优缺点。
在具体的选举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选举方式的作用,避免选举过程中的失误和漏洞。
4.选举结果的认定选举结果的认定是村委会选举过程的重要环节。
选举结果应当根据已经公布的选举结果公告进行认定,确认当选村委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当注重选举结果的监督和管理,避免选举作弊和舞弊等现象。
二、村委会投票办法村委会投票是基层自治组织在政治管理和决策程序中的重要程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独立意志和自治权利。
村委会投票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票人的确定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员一般是村委会投票的投票人。
在确定投票人之前,应当确保他们拥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应当着重宣传村委会投票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投票积极性。
2. 投票方式村委会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密闭投票等方式进行。
不同的投票方式也有不同的优缺点。
在具体的投票过程中,应当注重投票方式的作用,并尽可能发挥其优势,避免投票过程中的失误和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0年修正)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29•【字号】•【施行日期】1996.1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6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促进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至五人组成;人数较多、居住分散或者经济发达的村,可以由七人组成。
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妇女,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廉洁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民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提留中的管理费中列支,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村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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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修正本)
(1996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
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推选结果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起草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登记选民并公布选民名单;
(五)公布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方式;
(六)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召开选举大会和投票活动,组织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
(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办理选举工作其他事项。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任职条件等;
(二)候选人的产生、参选行为规范,候选人差额数、当选条件等;
(三)投票选举具体规定,包括选民登记、选举日期、投票方式、有效票认定、计票、监票、选举结果的宣布等;
(四)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机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原推选的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更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另行推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对本村有选举权的外出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直接通知本人或者通过其家属通知参加选举;对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及经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确认无法取得联系的长期外出村民,可以不予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因故推迟选举三十日以上的,应当根据异动情况重新公布名单。
第四章候选人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各项职位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一人。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不同职位,由选民直接提名。
具体提名方式由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情况、候选人条件和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
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和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人选。
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候选人应当向村民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投票选举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统一的选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若干投票站。
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使用流动票箱投票。
具体投票方式由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确定。
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其中一人为监票人。
第十九条选民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采用书信、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认可的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不得接受超过五人的委托。
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不得接受委托。
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选举投票结束后,应当当日集中选票,由计票人、监票人当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
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第二十一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书写模糊不能辨认或者明显标注其他符号等不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选票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三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并符合候选人条件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一名妇女为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出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当日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选票及其他选举资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整理建档。
第六章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二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该村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罢免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
补选结果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调查确认,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已经当选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确认,当选无效。
第三十条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辖有村民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所辖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