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时代的间接侵权困境和出路
云计算的未来及面临的挑战

云计算的未来及面临的挑战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云计算已经成为了推动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的关键力量。
它就像一个强大的引擎,为各行各业提供了高效、灵活和可扩展的计算资源和服务。
然而,就像任何新兴技术一样,云计算在展现出巨大潜力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云计算的未来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
首先,随着物联网(IoT)的快速发展,预计未来会有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的设备连接到互联网。
这些设备将产生海量的数据,而云计算将为这些数据的存储、处理和分析提供强大的支持。
无论是智能家居设备、智能汽车还是工业传感器,它们所产生的数据都可以通过云计算进行实时处理和分析,从而实现更智能的决策和更高效的运营。
其次,人工智能(AI)和机器学习的持续进步也将与云计算深度融合。
云计算平台将提供强大的计算能力和丰富的数据资源,加速 AI 模型的训练和优化。
这将使得 AI 技术能够更广泛地应用于医疗保健、金融、交通等领域,例如通过云计算实现医疗影像的快速诊断、金融风险的预测以及交通流量的优化管理。
另外,混合云和多云架构将成为未来企业的主流选择。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和数据安全要求,灵活地在公有云、私有云和本地数据中心之间分配工作负载。
这种灵活性将帮助企业更好地平衡成本、性能和安全性,同时也为云计算服务提供商带来了更多的创新和竞争机会。
然而,云计算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它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数据隐私和安全问题一直是云计算面临的首要挑战。
由于用户的数据存储在云端,存在被黑客攻击、数据泄露和非法访问的风险。
因此,云计算服务提供商需要不断加强安全措施,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身份验证和访问控制机制,以确保用户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同时,各国政府也在加强数据隐私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这对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网络延迟和带宽限制也是云计算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对于一些对实时性要求较高的应用,如在线游戏、视频直播和工业控制等,网络延迟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性能问题。
云计算技术条件下专利侵权责任分析

云计算技术条件下专利侵权责任分析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它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和个人的首选解决方案。
然而,伴随而来的也是与云计算相关的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专利侵权。
本文将就云计算技术条件下的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展开分析,并探讨相关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措施。
一、云计算背景下的专利侵权风险云计算技术的特点在于它的高度集中化和资源共享,该特性使得许多公司可以通过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基础设施和平台来实现数据存储、软件开发和应用部署等业务需求。
然而,云计算背后涉及的技术和创新也可能涉及到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是为了保护创新而设立的一种知识产权。
当他人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时,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在云计算技术条件下,由于系统的复杂性和多层次的技术堆叠,很难避免出现与他人专利相关的争议。
例如,云计算服务提供商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虚拟化技术相关专利,而企业或个人用户在使用云计算服务时也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算法或数据传输相关的专利。
二、云计算技术条件下的专利侵权责任在专利侵权责任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国家而异。
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下,专利权人针对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诉讼或采取其他一系列法律手段。
根据通常的规定,专利侵权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停止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强制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例如停止使用、制作、销售侵权产品等。
2.赔偿损失:专利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时,侵权方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额可能包括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等。
3.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况下,专利侵权可能给专利权人带来了无法精确计算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侵权方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4.惩罚性赔偿:如果专利侵权行为是恶意的或故意的,法院还可以判决侵权方支付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警示他人,避免类似的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三、云计算技术条件下的风险防范措施为了避免专利侵权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以及企业和个人用户应该采取一些风险防范措施。
论数字时代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适用的有限性及出路

论数字时代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适⽤的有限性及出路数字技术和互联⽹的出现⼤⼤改变了作品获得、传播和利⽤⽅式,复制变得越来越快捷、便利,知识的获得和利⽤越来越⽅便。
但数字技术和互联⽹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了⼀些负⾯效应,⼤量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未经许可⽽被⾃由和轻易地获取与传播,这种未经许可的信息获取与传播⾏为⽆疑构成典型的传统著作权侵权⾏为,信息获取者和传播者应该为其⾏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但问题是,数字技术和互联⽹使得这些侵权⾏为变得极为普遍⽽⼴泛,起诉侵权者变得愈加没有效率,甚⾄已不再可能。
于是这就引出⼀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即数字技术和互联⽹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为其终端⽤户的著作权侵权⾏为承担间接责任?[1]145,169为恢复著作权制度中的原有平衡,法院创⽴了间接侵权理论,从⽽得以追究数字技术和互联⽹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给予著作权⼈于经济上的合理补偿。
近年来,随着美国⼏起影响⼴泛的判例的发⽣,我国学界对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也进⾏了较多的研究,但多数著述主要限于对英美法系著作权法中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介绍和归纳,且表现出对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推崇,缺乏理性地批判分析。
事实上,尽管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在回应新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发挥了⼀定作⽤,但该制度却并⾮没有缺陷,它在社会中的实际运⾏效果论数字时代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适⽤的有限性及出路王太平姚鹤徽/⽂【摘要】数字技术打破了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
为恢复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被适⽤于数字环境并不断被扩张。
尽管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对恢复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能发挥⼀定作⽤,但它的适⽤也暴露出了规则确定性较低、可预测性较差、经济效率偏低等缺陷,因此,其适⽤是有限的。
为应对新技术发展,数字时代的著作权制度必须具有新的思路与⽴法范式。
【关键词】数字时代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本⽂为湖南省社科基⾦项⽬《知识产权客体的理论范畴》(项⽬编号:07YBB070)的中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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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通过云计算在数秒之内处理数以千万甚至亿计信息。
云存储是以数据存储和管理为核心的云计算系统,通过集群应用、网格技术或分布式文件系统等,将大量不同类型的存储设备通过应用软件集合工作,共同对外提供数据存储和业务访问功能。
一、云服务引发计算机产业革命云产业的高速发展带来旧产业模式的革命性重组,“新兴的云计算成为推动数据中心变革的新驱动力、加速器和发展方向……对于个人用户和大量组织机构而言,代表了新价值模式,提供了进入高速和灵活服务的新模式。
”豍云服务在很多方面是计算机和网络产业自然演进的结果,包含了计算机和网络发展需要的服务器容积、技术能力和用户容量等要素,并试图将之打包进不依赖软硬件销售的商业服务。
戴尔在解释“云服务解决方式”时指出,“它被设计用以向使用者提供最优化的数据中心,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并提高管理覆盖率,即将云环境作为其商业工厂”豎.云服务以各种形式存在,包括数据存储站点、视频站点、税务网站、个人保健网站、社交网站等。
事实上,依赖计算机为媒介的数据存储服务在计算机诞生之日就与其相伴相生。
在云服务出现之前,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计算机的公司的通常存储手段是定期备份重要资料。
通过这种方式,即便原始数据丢失或损毁,也可以从备份系统中提取资料。
一般而言,备份资料可使用其他服务器存储或使用其他提供者的服务。
进入云领域,一些云服务商除了存储服务外,还以个人和小型企业为对象,集中提供功能性服务,如远程文件检索和编辑;其他公司则主要将云服务集中在网页主机市场。
云计算背景下的全球及国内网络安全形势分析

云计算背景下的全球及国内网络安全形势分析一、全球云计算发展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云计算已成为全球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推手。
云计算技术的兴起极大地改变了传统IT行业的格局,带动了全球IT市场的发展。
二、全球云计算的网络安全形势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安全问题愈发凸显。
网络攻击事件日益频繁,安全风险也越来越高。
1.云计算安全风险问题云计算技术是利用互联网进行部署和交付,因此,云计算的安全风险比传统IT更为复杂和难以控制。
云计算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础设施安全威胁。
主要包括网络攻击、恶意程序攻击、数据泄漏等。
(2)应用安全问题。
主要是指云计算中的数据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等问题,如DDos攻击等。
(3)人为因素问题。
主要包括管理员失误、员工疏忽等问题。
2. 全球云安全形势全球云服务商在保证云计算基础服务的同时,亦要承担着多项安全责任。
在此基础上,云安全问题也需要得到重视。
(1)亚马逊AWS亚马逊AWS是全球最大的云服务商之一,支持数百万客户运行其工作负载。
由于亚马逊AWS在全球有着广泛的用户群体,其安全问题也是备受关注的。
其中,主要关注点在于AWS IAM(访问管理)、AWS WAF(Web应用程序防火墙)和AWS S3(简单存储服务)等服务。
(2)微软Azure微软作为全球云服务市场的领导者之一,其云计算服务平台Azure也不断地进行安全性改进。
微软Azure主要提供数据中心、云存储等服务。
为此,其采取了多项安全措施,包括部署防火墙、文件加密、身份验证等。
(3)谷歌Cloud谷歌Cloud作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其云计算技术也得到了业内的广泛认可。
谷歌Cloud作为公开云服务的领导者之一,其安全性是业内公认的最好的之一。
三、云计算的网络安全风险对国内互联网的影响随着全球云计算市场的逐渐成熟,国内云计算产业也迎来了增长的契机。
当前,国内云计算市场快速增长,成为互联网产业的新业态,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数字化转型的步伐。
知识产权保护在云计算时代的法律问题与策略

知识产权保护在云计算时代的法律问题与策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云计算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
云计算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和高效,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在云计算时代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策略。
一、云计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云计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大量的知识产权数据被存储在云端,这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云端数据的存储和传输面临着泄露、篡改等风险,知识产权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其次,云计算模式下,用户的数据经过多个环节的传输,容易导致数据被不法分子盗取或侵犯知识产权。
再次,云计算进一步加剧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匿名性,破坏行为难以追溯。
二、云计算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在云计算时代,知识产权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云计算时代大量的知识产权数据存储在云端,如何保障数据的安全和隐私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
包括个人隐私数据、商业秘密等各类敏感信息,保护这些信息的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此外,云计算时代涉及到的跨境数据传输也给数据的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2. 侵权行为的追究云计算模式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究变得更加困难。
云计算技术使得侵权行为的追溯与取证变得复杂,因此,如何判断侵权行为以及追究侵权责任成为了当务之急。
3. 云计算提供商的责任云计算提供商在存储和传输用户数据的过程中,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云计算时代,由于用户数据经过多个环节的传输,云计算提供商的责任往往具有模糊性,这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困难。
三、云计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针对云计算时代的法律问题,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加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加强对云计算环境下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法律监管,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对云计算提供商的监管,明确其安全责任并追求技术创新,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
人工智能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挑战及应对
人工智能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挑战及应对李坤海;徐来【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给市场经济注入新动力的同时,也导致了人工智能侵权现象的逐渐增多.为了缓解新技术发展与受害者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侵权责任法需要及时作出回应.人工智能对侵权责任法的冲击,集中体现在对责任构成要件的重新审视.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当前侵权责任法依然是人工智能侵权的重要维权依据,但在侵权归类以及归责原则两方面却受到冲击.在强智能时代,主体地位和责任证明将会成为问题焦点.从人工智能侵权特点出发,进一步厘清其对侵权责任构成体系的冲击表现,然后提出区别对待归责、行政监管体制、商业保险与智能基金、免责事由等多维度的应对措施.【期刊名称】《重庆社会科学》【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11页(P55-65)【关键词】人工智能;侵权构成;体系冲击;区别对待归责【作者】李坤海;徐来【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5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势不可挡。
国际竞争模式早已从本国能源、资源带动型到转向创新驱动型。
当前,时有关于机器人误伤事件以及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侵权案件的报道,这就引发了人工智能对人身和财产威胁的重大思考。
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重要手段(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就应该发挥它重要的功能。
由于人工智能是一种通用技术,“可以应用到从农业、制造业到法律、医疗、金融服务业的各种人类活动场景之中,而它本身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因此,制定一部总括性的‘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法’在目前这个阶段时机尚不成熟”[1]。
我国当前也处于人工智能发展的初步阶段,也即弱人工智能时代。
人工智能的运用大多是作为一种辅助工具用以方便生活,在侵权法律适用中也有相关条款进行救济,人工智能侵权纠纷被广泛使用产品侵权作为判决依据,例如当机器人致害时,现行法律实践仅将其认定为产品或者权利客体而非法律主体。
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及应对策略
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及应对策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数字化的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犯变得更为容易,并对创作者和企业产生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探讨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
一、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1. 网络盗版问题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盗版问题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顽疾。
盗版行为可以通过互联网快速传播,使知识产权面临极大的侵害。
音乐、电影、软件和图书等知识产权作品在数字环境中容易被盗版,这对创作者和出版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 网络侵权行为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侵权行为也变得更为普遍。
例如,盗取他人的研发成果、违法使用商标或标志、抄袭他人的作品等,这些行为在网络环境中更容易实施并传播。
3. 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增加数字经济时代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由于信息的迅速流动和技术的快速变革,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大大增加。
创作者和企业往往很难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二、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策略1. 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在数字经济时代,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至关重要。
政府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以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此外,法律也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以应对新兴数字技术对知识产权带来的新挑战。
2. 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是有效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重要环节。
政府、学校和媒体等机构应该加大知识产权教育的力度,让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培养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3.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在数字经济时代,技术手段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作用。
开发和应用数字水印、著作权管理系统等技术工具,可以有效追踪和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同时,信息技术企业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安全措施,保护用户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
4. 建立合作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
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上的信息传播越来越普及,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严峻。
数字时代下,版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热点问题。
如何在尊重作者权益的基础上,推动数字化的发展,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数字化时代的版权侵权问题传统的版权保护主要面临盗版、抄袭等侵权问题,而数字时代下,这种问题更加普遍了。
数字时代中的版权侵权行为将品牌、音乐、视频等各种创意类内容增长放大,版权保护难度进一步加大。
有些网络平台提供便利的下载服务,这种服务虽然方便了人们的阅读和下载,但也极大地侵犯了版权。
更严重的是,一些黑客使用恶意软件来窃取版权作品,严重损害了作者的权益。
此外,一些APP在进行推广时偷偷上传他人的创作作品,给创作者带来了很大损失。
如何保护数字时代下的版权?针对数字时代下版权侵权现象的严峻形势,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版权,维护作者权益。
1.加强法制力度数字时代下的版权侵权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问题,加强国际合作很有必要。
应加强版权保护的法制建设,制定更加严格的版权保护法律,在政治、法律、文化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抵御版权侵权的威胁。
2.推行数字化版权数字化版权是数字时代下实现版权保护的极具前瞻意识的做法。
数字化版权的实现需要数字技术的支持,可以把版本的信息、版权的所有信息以及版权所包含的链码公开化,从而增强版权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追踪性,从而防止版权侵权。
3.提高意识,加强监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必须增强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同时,政府和行业协会应该加强监管,出台更加严格的规定,整治网络上传媒体的版权问题。
4.推广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极好的方法。
应鼓励和推广各种安全、稳定的数据传输和存储技术,同时也加强互联网安全技术,防止版权侵权。
结语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保护版权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非常有必要的是,我们必须一起努力寻找各种方式、策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版权保护,防止数字时代下的版权侵权行为,实现版权信息更加透明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电子化,从而创造更多有益的创新作品。
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困境及出路
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困境及出路1. 引言1.1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人类文明正迈向一个全新的时代。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智能系统的应用,人工智能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我们的生产、生活、学习等各个领域带来了巨大的改变。
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机器具有了更加精密的智能,能够模拟人类的思维和行为,甚至在某些领域表现出更高的智慧和能力。
在这个时代,人们已经可以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完成许多传统上需要人类进行的工作,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多新的可能性和机遇。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不仅给我们带来了许多便利和惊喜,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在这个时代,信息可以很容易地被复制、传播和篡改,这就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给刑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罚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
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需要更加重视著作权保护和刑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范,以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1.2 著作权与刑法保护的重要性著作权与刑法保护在人工智能时代变得尤为重要,因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著作权作品的创作、复制、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保护著作权成为了一项紧迫且至关重要的任务。
著作权的保护不仅关乎创作者们的切身利益,更关乎整个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充分保护著作权,才能激励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
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也显得尤为必要。
在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侵权行为呈现出新颖化、复杂化的趋势,需要刑法来对侵权行为进行惩处和打击。
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不仅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还可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创作者们的创作成果不受侵害。
著作权与刑法保护在人工智能时代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2. 正文2.1 人工智能时代下著作权保护困境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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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时代的间接侵权困境和出路作者姓名:宋献涛王田刘媛媛作者单位: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摘要:本文以美国最高法院今年6月判决的Akamai案为视角,探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专利间接侵权问题。
本文认为,此问题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但须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慎重处理利益平衡、适当考虑撰写质量,不能打破专利法及司法解释构筑的完整救济体系,尤其是,不能架空专利侵权构成要件和全面覆盖原则,也不能伤及不构成侵权的行为和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关键词:间接侵权、直接侵权、全面覆盖原则、系统级权利要求一、引言英文中将专利侵权称为“infringement”,其中“in”表示“进入”,而“fringe”表示“边界”,故“infringement”即为“进入边界”之意。
专利侵权判定首先要根据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明确其边界在哪里,然后判断被控侵权方案是否进入其边界:如果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全部再现于被控侵权方案中,则被控侵权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否则不落入,自然更谈不上侵权。
国外称之为全面覆盖原则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司法解释第7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专利侵权有多种分类标准,根据被告数量分为由单个被告实施的单独侵权行为和由数个被告分工协作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
美国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之分:前者是指被告的行为满足全面覆盖原则,直接侵害了专利权;后者是指被告本身的行为没有完整地实施侵权,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但其是整体侵权行为的一部分,与其他人的行为相加后满足全面覆盖原则。
对于产品专利或产品制造方法专利而言,总有一方会出现在制造的最后环节而完整地再现专利,由此构成直接侵权。
但在互联网领域,尤其是在分布式技术和云计算的时代,通信方法、信息处理方法等专利的实施通常需要多方参与,但每一方都不再现整个发明,因此,任何一方都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多方行为的总和却又似1All elements rule乎对专利造成了侵害。
按理说,既然这样的方法专利有技术贡献,那就应当给予适当的救济,否则任何规避行为都可以贴上“合法”的标签;但是,我国专利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共同侵权或间接侵权,在此情况下若判定侵权成立,极有可能打破现有的专利救济体系,甚至彻底颠覆全面覆盖原则。
二、Akamai案(一)案情简介传统技术中,网页的所有内容,包括HTML基础文件和各种嵌入式对象(如,图片、音频、视频等),都存放在内容提供商(即网站)的本地服务器上,本地服务器响应用户访问请求而传输网页内容,一旦访问量过大,网站响应速度就会变得非常缓慢。
为解决该问题,涉案专利将网页的HTML基础文件仍存放在内容提供商的服务器上,但将一部分嵌入式对象存放在CDN提供商的ghost服务器上,CDN提供商拥有很多分布于不同区域的ghost服务器。
CDN提供商可以根据用户的位置和当前网络流量状况选择一个合适的ghost服务器做出响应。
这样,内容提供商的处理负担就会大大降低,而且用户也可以快速得到所期望网页的全部内容。
原告Akamai和被告Limelight是两家存在竞争关系的CDN提供商,它们均为内容提供商提供服务。
2006年6月,Akamai指控Limelight侵犯其专利权,其中权利要求34的第二步是让内容提供商标记(tagging)某些嵌入式对象,CDN提供商据此将标记的对象复制到其ghost服务器上。
比对权利要求34的技术特征和Limelight的行为易知,第二步不是Limelight执行的,而是其客户(即内容提供商)执行的。
因此,Limelight的行为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但从文件传输的全过程来看,Limelight执行的步骤加上其客户执行的步骤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如图所示:(二)一审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的tagging步骤是Limelight的客户执行的,而不是Limelight执行的。
CAFC(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曾在BMC案中强调,侵权应以被告指使或控制2另一方为条件,独立平等的合作3不构成侵权。
据此,Akamai须证明Limelight指使或控制其客户执行了上述tagging步骤,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这一点。
CAFC还曾在Muniauction案中强调,“指使或控制”必须达到可将每一步都归咎于4被告的程度(即,被告为控制者或幕后操纵者5),如果被告只是控制他人对其系统的访问并告诉他们如何使用其系统,尚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Limelight 及其客户之间的关系与此无本质不同。
最后判定Limelight不构成侵权。
(三)CAFC二审观点2010年,CAFC由Rader、Linn和Prost三位法官进行了二审,他们在BMC案和Muniauction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只有在执行全部方法步骤的被控侵权者和其他行为人之间为代理关系或者一方执行方法步骤是对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存在共同侵权6。
判决认为,Limelight及其客户之间不是代理关系,客户执行tagging2direct or control3arm length cooperation4 attributable5 mastermind6There can only be joint infringement when there is an agenc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who perform the method steps or when one party is contractually obligated to the other to perform the steps.步骤也不是对Limelight履行合同义务。
据此认定没有充分证据表明Limelight的客户执行tagging步骤应归咎于Limelight,故维持一审判决。
(四)CAFC全席再审观点2012年,CAFC将Akamai案和McKesson案合并进行了全席再审,最终以6比5的微弱优势推翻了之前的结论。
多数派意见认为,在方法权利要求的全部步骤由多方执行的情况下,即使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构成直接侵权,但如果有一方促使或鼓励他人侵权,仍需承担诱导侵权责任。
多数派意见认为Limelight构成诱导侵权,理由是:(1)Limelight明知Akamai的专利,(2)涉案专利中只有一个步骤不是Limelight 执行的,(3)但该步骤是Limelight诱导其客户执行的,并且(4)其客户确实执行了该步骤。
(五)最高法院观点2014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全体一致的判决,推翻了CAFC的再审观点。
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让诱导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有单方因为执行方法的所有步骤而构成直接侵权;照此标准,由于没有任何一家公司执行Akamai方法权利要求的所有步骤,因此不存在直接侵权;没有直接侵权,也就谈不上诱导侵权。
最高法院指出,当无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时,若容许认定诱导侵权,首先难以操作,其次是将导致判例法引出直接侵权和诱导侵权相并行的两条路线。
最高法院还将诱导侵权与帮助侵权进行类比,认为二者都应当以直接侵权为前提。
(六)小结从美国专利法的体例来看,271(a)规定直接侵权,271(b)和271(c)分别规定诱导侵权和帮助侵权(间接侵权的两种形态)。
271(b)的表述十分上位,似乎没有太多限制,“任何人,只要积极地诱导了专利侵权,即应承担侵权责任”7;271(c)将帮助侵权限定于提供侵权专用物品的行为且以“明知”作为主观要件。
显然,相比271(b),271(c)的适用面窄且要求更严格。
由Akamai案可知,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诱导侵权和帮助侵权均应以直接侵权为前提。
直接侵权的规则是由CAFC制定的,即,应满足单方规则8或者“修正”的单7Whoever actively induces infringement of a patent shall be liable as an infringer.8 Single party rule方规则:被告单独实施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或者,被告虽然只实施了一部分特征,但对其他行为人实施其余特征有足够的控制或指使而应归咎于他。
对于多方实施的情形,只有在满足直接侵权的基础上,才能追究间接侵权者的诱导或帮助侵权责任。
三、间接侵权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解决之道我国专利法第11条定义了五种专利侵权行为及构成要件,这与美国专利法271(a)的直接侵权基本一致,但我国专利法体系中并无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之分,更没有规定诸如诱导侵权和帮助侵权之类的间接侵权。
(一)法律适用分析专利法体系中缺乏相关规定并不意味着有权机关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
2000年第二次修订专利法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务院提交的修改草案建议稿中写入了禁止间接侵权的条款,后考虑到TRIPS协定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我国不宜提供超过TRIPS的保护力度,因此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删除了该建议条款。
2006年第三次修订专利法的上报稿中,同样没有写入禁止间接侵权的条款。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解释为:“在专利法中增加制止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实质上是将对专利权的保护扩大到与专利技术相关,但其本身并未获得专利权的保护的产品。
因此,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已经落入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十分敏感的灰色区域,有关规则的制定和适用略有不当,就会损害公众自由使用现有技术的权利。
况且,有关间接侵权的行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获得相应救济,故目前在专利法中规定专利间接侵权的时机尚不成熟。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过错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显然,专利法属于第3款所说的法律,其规定无过错的专利侵权行为,而对于有过错的侵权行为,可以根据第2款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2010年《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第2条第1款总括性地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明确将专利权列为民事权益之一,第6、7条是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的更准确表述。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5条规定: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样,专利间接侵权就被明确纳入《侵权责任法》的管辖地带,当《专利法》难以应对时,从中寻找答案是名正言顺的。
《侵权责任法》有如下规定: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