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宪法与行政法学》讲义
2009年北京大学642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9年北京大学642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42宪法与行政法1.(简答题)试述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主体。
(10分)2.(案例分析题)某被告甲,男,88岁,因与邻居乙,男,69岁,发生纠纷,甲用刀杀死了乙。
一审法院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甲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审法院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即被告人甲年近90,应从轻处罚。
省高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发生时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收回死刑复核权)。
请问能否以年龄过大作为免于死刑执行的理由?为什么?(30分)3.试述公法和私法划分标准的几种学说(30分)4.(论述题)结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及其修改动态,试述未来我国国家赔偿应当确立的归责原则及其选择理由。
(30分)5.(分析题)请结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内容和我国近年制定的相关法律,分析我国未来《行政程序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30分)6.(论述题)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典型的行政合同。
也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请结合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内容,试对这两种观点进行评论与分析。
(20分)参考答案北京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42宪法与行政法1.(简答题)试述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主体。
(10分)答: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有:(1)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2)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它们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3)1个全国人大代表团、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这一类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然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2013年北京大学行政管理行政法考研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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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明教育包揽2008-2013年北京大学行政管理考研状元!2008年第一名郭同学398分,2009年第一名冯同学418分,2010年第一名葛同学398分,2011年第一名周同学384分,2012年第一名王同学402分,2013年第一名郭同学402分。
育明教育:《行政法学》复习指导笔记第一讲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一、分权与制衡(checks & balances)分权与制衡是宪政的经典原理,它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分立与制衡,后者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的分权与制衡。
分权与制衡原理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阐述的宪政原理: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同一个机关,即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
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156页]在这个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了自由和“以权制权”的经典定理: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北京市考研法学科宪法与行政法重要法律条文解读

北京市考研法学科宪法与行政法重要法律条文解读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北京市考研法学科的宪法与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文的解析:一、宪法领域1. 宪法修正案(一)宪法修正案(一)是我国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的第一个修正案。
该修正案增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并对个人权利、国家机构和宪法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2. 宪法修正案(四)宪法修正案(四)是我国宪法历史上的一次重要修正,主要涵盖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发展中的领导地位、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国家监察体制的设立等内容。
二、行政法领域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审判组织,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司法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和监督程序,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监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条件、程序和法定权利保障等,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专门法律,对行政监察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保障了监察权力的合法行使和监察对象权益的保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决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决策法规定了国家决策的程序、参与者和决策结果的执行等相关事项,为国家决策提供了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
以上是对北京市考研法学科宪法与行政法领域中的一些重要法律条文进行的解读。
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以及促进国家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些法律条文,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相关领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配北大高等教育姜明安第五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代行政法:变革与完善
古代行政法:起源与特点
近代行政法:形成与发展
当代行政法:挑战与机遇
04
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法定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汇报人:
感谢观看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宪法 讲义

宪法讲义说起国内的宪法学教材,最为知名的应当就是清华大学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自己最初接触这本书是在2017年,那时还是第二版,中间断断续续,至少把这本书完整地读了三遍,还在考研期间手写了一套笔记。
今年此书已经更新到了第四版,于是对照着笔记又读了一遍,看看有哪些新增的以及变动的地方,相当于是一次对宪法学知识的复习,也借此机会写一下自己的感想。
(一)鲜明的立场作为一本个人独著的教材,《宪法学讲义》当然体现了林来梵老师的个人学术思想,具体来说,即是一种“规范宪法学”的理念。
这一方面体现在基于我国《宪法》条文中规范内涵展开论述,另一方面则是在论述过程中始终坚持“人的尊严”这一核心原理。
自然科学研究,长期主张一种“价值无涉”的研究态度,通过实验对不同的科学假设进行论证。
但是对于法学来说,这种“价值无涉”的态度并不可取,尤其是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来看,任何法学思考,都应基于实定法律规范展开,而法律规范都是具有价值取向的,尤其是宪法规范。
因此在宪法学的学习过程中,一种“思维的强制中断”是必须的,不得随意质疑法律规范,否则就容易流入政治学的范畴之中。
如上所述,不只是宪法,在任何部门法的学习中(也许法理学除外),身边应当时常带着法条,并时常翻阅。
从法律条文的规范内涵角度展开思考,是法学生的基本思维,也是法学这一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原因所在。
但是,作者并非局限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在讲述中也纳入了一些政治学以及社会学的知识,比如政治学中对于“国家”的看法,这些不同学科的知识能够扩展读者的视野,并令读者更深刻地掌握宪法的一些价值原理。
(二)观点的展示在这次阅读中,自己感受尤其深刻的是作者除了传统观点的介绍,还加入了许多不同的观点,虽然看起来使内容变得繁多,但却有益于更好地领悟相关知识。
以基本权利的分类为例,常见分类是基于我国宪法条文的分类,但作者在书中又介绍了许多理论上的不同分类,比如自由权与社会权、自由与狭义权利等,这些理论上的分类能够让读者发现传统分类所遗漏或忽视的一些面向,并发现思考基本权利的不同角度。
北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招生人数,参考书目,历年真题

育明教育·北大法学院考研攻略1999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一、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宪法的一般原则。
2。
简述几种主要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3。
简述中国与美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区别。
二、辨析题(第1、2小题各13分,第3小题14分,共40分)1。
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以及人身自由均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2。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3。
确定行政赔偿主体的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即谁实施了行政侵权行为,就由谁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
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途径。
2。
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
2000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一、辨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
宪法没有直接制裁力。
2。
行政法治原则的涵义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问答题1。
1999年1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于居港权案件作出的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你对之如何评价?2。
1999年6月26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3项的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这一解释的意义何在?3。
什么是国家行为?《行政诉讼法》为什么排除当事人对国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4。
日本行政指导有哪些主要种类和形式?你对日本行政指导的作用和价值有何评价?三、论述题(20分)论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200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一、简述题(第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我国国家结构形式及特征。
2。
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与法律结果。
3。
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二、辨析题(第小题20分,共40分)1。
宪法是根本法,不是部门法。
2。
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三、案例分析(30分)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它研究宪法的本质、内容、作用及其实施的过程。
它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哲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内容、宪法的作用、宪法的实施等。
它的研究目的是探索宪法的内涵,揭示宪法的真谛,指导宪法的实施,促进宪法的完善。
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律的学科,它研究行政法律的本质、内容、作用及其实施的过程。
行政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它研究的内容包括行政法的本质、行政法的内容、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的实施等。
它的研究目的是探索行政法的内涵,揭示行政法的真谛,指导行政法的实施,促进行政法的完善。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它研究宪法的本质、内容、作用及其实施的过程,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律的学科,它研究行政法律的本质、内容、作用及其实施的过程,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研究目的是探索宪法和行政法的内涵,揭示宪法和行政法的真谛,指导宪法和行政法的实施,促进宪法和行政法的完善。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研究对于深入理解宪法和行政法,推动宪法和行政法的实施,促进宪法和行政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入理解宪法和行政法,而且有助于推动宪法和行政法的实施,促进宪法和行政法的完善。
因此,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当受到重视。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北大考研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科题目汇总
北大宪法行政法专业资料1996宪法学一、宪法为何要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并述其内容。
(25分)二、宪法如何规定我国的经济年度?(25分)三、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5分)四、试述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
(25分)1997宪法一、1995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哪些主要修改?(25分)二、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5分)三、根据我国国籍法,什么人具有中国国籍?(25分)四、我国宪法如何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5分)1998行政法一简述题8*31.行政法的渊源2.对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和监督方式3.行政合同的特征二辨析题12*31.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3.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且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该行政处罚无效。
三问答题10*21.美国行政法官与美国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有什么区别?2.我国公民请求行政赔偿应具备什么条件?四论述题20论行政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1999年招生专业:宪法与行政法一、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简述宪法的一般原则。
2.简述几种主要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3.简述中国与美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区别。
二、辨析题(第1、2小题各13分,第3小题14分,共40分)1.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以及人身自由均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2.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3.确定行政赔偿主体的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即谁实施了行政侵权行为,就由谁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途径。
2.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
2000年一、辨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宪法没有直接制裁力。
2.行政法治原则的涵义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2012年北京大学643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北京大学643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43宪法与行政法1.在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问题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基本权利主体在同一事件中同时主张几种权利的现象,可称之为“基本权利的竞合”。
请详述这一观点并举例说明,同时谈谈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35分)2.试述自1954年宪法以来,我国国家主席这一职务的历史变迁。
(35分)3.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哪些?如何理解和评价我国《国家赔偿法》(含修正案)所确立的归责原则?(25分)4.如何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例外)?对该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有何评价与建议?(25分)5.2011年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审程序,针对大学生甘某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其学籍的处分所提出的申诉(该案已经经过了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后来通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被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过开庭审理,认为被诉高等学校所作出的开除学生学籍的行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对此,最高法院作出了如下再审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号行政判决(案号省略)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第*号行政判决(案号省略)。
二、确认暨南大学《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违法。
请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和作出此种有关大学生诉公立高等学校的判决作一分析和评价。
(30分)参考答案北京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43宪法与行政法1.在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问题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基本权利主体在同一事件中同时主张几种权利的现象,可称之为“基本权利的竞合”。
请详述这一观点并举例说明,同时谈谈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35分)答:(1)概念基本权利竞合是指单一的基本权利主体向国家主张同时适用几种基本权利的情况。
基本权利的竞合不同于基本权利的冲突,后者是指复数的基本权利主体主张相互独立的基本权利适用。
新祥旭考研辅导-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热点分析与答题策略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热点分析与答题策略一、热点分析(一)宪法宪法的热点主要集中在涉及宪法性法律的立法和重大案例、政策的分析。
立法考察的难度在于如果法律内容就根本无从下手,与之相反,案例分析一般会把案例事实呈现,只需要你运用宪法知识回答案例设置的问题,而且一般都是围绕着基本权利的分析。
1)立法动态:截至现在,宪法性基本法律的立法和修改动态:《预算法》修改,但鉴于预算法主要涉及财税方面,不太可能考查。
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虽然不是宪法性法律,但与宪法最为密切的连接在于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所以仅限于了解“自愿治疗”与“强制治疗”引发的争议。
2)重大案例与政策:人民大学发布的2012年度十大宪法事例候选名单1、陕西安康镇平县强制堕胎事件2、首都各界群众纪念宪法实施三十周年座谈会举行3、民政部发布国务院批准设立三沙市公告4、任建宇因网络发帖被劳教事件5、中国多个城市爆发针对“日本钓鱼岛国有化”示威游行事件6、微博反腐之典型案例“表叔案”7、人大代表李万均为农民工讨薪被警方通缉事件8、《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涉嫌禁止方言播音引争议事件9、陈平福发网帖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事件10、异地高考公共政策中的“约辩”事件11、吴英集资诈骗终审案12、四川农民与国家争夺乌木归属权案1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薄熙来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事件14、湖南永州唐慧事件15、抓获“全能神”邪教7名首要分子及30名骨干事件16、江苏教育电视台因干露露节目中言行被勒令停播整顿事件17、黑龙江人大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引争议事件18、北京买菜刀实名制引争议事件19、国土部约谈十余市县政府督察区域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这片国土年年都会发生各种“侵犯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言论自由等权利”的事例,今年也不例外,但我们将重点聚焦在以下案例:涉及劳教制度的任建宇(实质还是侵犯言论自由的案例)和湖南唐慧、微博问政及实名制的要求、异地高考政策、强制堕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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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讲义·主讲教师:包万超副教授 1 第一讲 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 [教学目标] 准确理解宪法与行政法的10个基础概念及其法理意义,完成本课程的知识准备。 [基础概念] 宪法 宪政 分权与制衡 宪政时代 立宪运动 法治 民主 行政 行政法 法治政府
一、宪法(constitution) 规定一国基本人权和权力分配结构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①定义“宪法”的三种视角:A. 从“权与法”的实质意义上理解,如白芝皓(W.Bagehot)、布赖斯(J. Bryce)、戴西、詹宁斯(W. I. Jennings)等。认为宪法是确立政体和人民同政府间相互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规则,因而,宪法非“宪法典”(constitution),而是“constitutional laws”。20世纪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还包括了更为宽泛的内容)。B. 从宪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形式意义上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形式上理解“根本”。C. 形式意义的一种最新解释,公共选择理论(尤指弗吉尼亚学派宪法经济学)的理解,“最基本的博弈规则”,布坎南、塔洛克(G. Tullock, 1962)。 ②拉丁语“constitutio”及其复数形式“constitutiones”—主权者颁布的法律、宗教法。 英语“constitution”本意指“事物的本性或构造”,后演绎出“政体”、“章程”、“法规”、“宪法”等多种涵义。因此,“宪法”最原始的语义之一是“反映一个国家的性质及规定其基本制度结构的法规体系”,如《克拉伦敦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1164),而1215年制定具有现代宪法意义的《自由大宪章》却称作“Magna charta”。 “宪法”一词在汉语界由来已久,如《国语》所谓“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该词系指“典章”、“法度”而言,现代意义的宪法及其观念是舶来品,中国官方和主流学界的移植始于内忧外患的甲午战争和戊戌变法时期,后在民族自强和现代化的驱使下变为自主的探索。 ③“宪法”语义从古代转向现代的文化发生学 文化发生学解释,汤因比(Amold Toynbee)《历史研究》(1946)、格尔兹(clifford Geertz)的《文化的解释》(1973),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和经验”的宪法。几种解释文本: A、进化论——自生自发秩序(self-generating order)的演进,普通法传统,英国宪法,戴西(A. V. Dicey, 1885)、哈耶克(F. A. Hayek, 1960, 1973)的论述。 B、契约论——作为社会契约的宪法,两种传统:霍布斯、卢梭/罗尔斯(John Rawls, 1971)布坎南(J. M. Buchanan,1962),原初地位假设和制度设计,恐怖状态/“无知之幕”和“不确定性”,一致同意规则和“退出权”,宪法的实践(如美国)与难度。 C、自然权利论——宪法对“天赋人权”的重新发现和确认,文艺复兴,人的主体性与个体意识的认同和制度的变迁,新教伦理的解释,18世纪经典宪法蓝本的指导思想。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讲义·主讲教师:包万超副教授 2 D、社会连带关系论——宪法作为一种人类交往行动中进行合作博弈的客观法,狄骥 (Léon Duguit)的解释。 E、革命建构论——宪法的产生和更迭是现实政治斗争的逻辑结论,法国、中国、俄罗斯的经验,列宁、毛泽东,“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胜利果实的记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建构理性主义与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区别,知识论基础与宪法的制度设计。 ④“宪法”语义从古代转向现代的制度基础(现代宪法原则的生成) A、人民主权原则,历史背景,两种传统:单一制民主中的主权原则(传统的法国、中国的“人民主权论”和英国的“议会主权”),多元民主中的“人民主权”,美国的例证。为什么说“人民主权”是一个伪命题?托克维尔关于“多数专制”的思考。 B、人权保障原则(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柏林论“两种自由概念”,人权模式发展的三个阶段。 C、有限政府原则 自由放任时期的政府→福利国家和计划国家的政府→全球化时代的政府改造,宪法模式的变迁。 D、法治原则,亚理士多德的定义,经典宪法蓝本的设计(法治政府),戴西和狄骥的“法治原则”,20世纪的歧变与法律至上的“权威”。 ⑤宪法与其它法律的区别:A、它规定国体、政体、国家机构的权力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国家的根本问题。B、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它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并从宪法派生出来。C、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特殊程序,如全民公决、多重的投票、绝对多数票等。 ⑥宪法可以通过一部宪法典体现出来,如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中国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s)体现出来,如英国的《自由大宪章》(1215)、《权利法案》(1689)。前者称为成文宪法传统,后者称为不成文宪法传统。 ⑦对宪法文本通常有四种分类 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documentary constitutions and unwritten constitutions)。 ②刚性宪法(rigid constitutions)与柔性宪法(flexible constitutions),布赖斯(J. Bryce, 1884)分类。 ③规范宪法(normative constitutions)、名义宪法(norminal constitutions)与语义宪法(Semantic constitutions),娄文斯坦(Karl Lowenstein, 1951)分类;保障性的宪法(真正的宪法)、名义性宪法与装饰性宪法(冒牌宪法)——萨托利(Giovanni Satori,1962)分类。 ④自由主义宪法(liberalism constitutions)与权威主义宪法(authoritarianism constitutions)。 ⑧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德]奥托·梅耶(Otto. Mayer):“宪法典是静态的宪法,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 “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讲义·主讲教师:包万超副教授 3 二、宪政(constitutionalism) 指一国根据一部或一系列保障人权和确立分权与制衡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而治理的根本政治制度。 ①宪政的基本内核是:基本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 ②宪政的标志:存在一个保障基本人权的法治政府。 ③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实施宪政的依据和保障,但有宪法未必有宪政,如中国。 ④宪政与民主、法治的关系。 ⑤宪政是西方基督教新教伦理世俗化的产物,主要是针对人性——人类的尊严和罪恶,而做出的以保障基本人权和建立有限政府的制度。 “政府的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说明吗?”,麦迪逊(James Madison)指出: 如果人们都是天使,那也就没有设臵政府的必要了,如果如何治人是由天使来规定,那么也没有对政府进行控制的必要了。正因为政府是由人来治人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两方面:首先使政府有能力控制被治者,其次,就是要求政府控制其自身了。控制政府无疑要依靠人民,但经验教导我们:人类必须有其他的防备办法。 [参见Roy P. Frairfield(ed.),The Federalist Papers,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1, Chapter 51, ‚Structuring Checks and Balances.‛] “其他的防备办法”就是通过自由立宪实现一个“有限政府”:一个在某些领域永远无权做出决定的政府;一个象普通公民一样守法和负责任的政府;一个内部有分权和制衡机制的政府。 新教传统下的宪法和宪政排拒一切关于人类至善论和能够建成一个完善社会的乌托邦观念,并由此拒绝承认和支持为了实现一个美好社会的乌托邦观念而允许大政府或极权政府。 为什么现代宪政既以‚保障人权‛为宗旨,又有意识地回避‚我们应当创造什么样的社会‛这个问题的意义?在欧美宪法的一切经典蓝本里,从未明示特定的政党、意识形态和全社会的根本任务等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提出必然包含着‚我们能够建成一完善的社会‛这个前提,‚一个完善的社会‛是最好的,也是唯一的,从而导致政治与思想上的一元化,而‚一元化‛又总是体现着某种政治势力业已掌握了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这一人类理性上的‚致命的自负‛。宪法如果确信这种‚自负‛,必然会践踏‚保障人权‛的宪政初衷。 [参见包万超:‚儒教与新教:百年宪政建设的本土情结与文化抵抗‛,《北大法律评论》(1998),第1卷〃第2辑〃523页] 人类已经为这种“致命的自负”付出了昂贵的代价!J.利文斯顿指出: 《圣经》的末世论象征,指明了历史本身的非决定性的性质,还指明了这样一个事实:除非使用象征和福音的语言,否则有限的头脑是无法设想历史的完成的。……‚最后审判‛和‚反基督‛的象征,意味着拒绝一切关于历史中的道德进步的乌托邦观念,以及关于历史是其自身的拯救者的观念。恶总是被搀和在善之中,直到人类历史的终结为止。在上帝超验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讲义·主讲教师:包万超副教授 4 的智慧和爱的光芒之中,一切人类成就最终都要受到审判。 [参见J.利文斯顿:《现代基督教思想》,何光沪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926页。] 由此哈耶克中肯地表明了他的忧虑和对世人的告诫: 我谨希望我们这一代人能够习知:正是形形色色的至善论,不时摧毁着各种社会业已获致的各种程度的成就。如果我们多设定一些有限定的目标、多一份耐心、多一点谦恭,那么我们事实上便能够进步得更快且事半功倍;如果我们自以为是地坚信我们这一代具有超越一切的智慧及洞察力,并以此为傲,那么我们就会反其道而行之,事倍功半。 [参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1页]
三、分权与制衡(checks & balances) 分权与制衡是宪政的经典原理,它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分立与制衡,后者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的分权与制衡。 分权与制衡原理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阐述的宪政原理: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 同一个机关,即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156页] 在这个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了自由和“以权制权”的经典定理: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