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学论文——贪官死刑
论贪污罪死刑适用的废除

论贪污罪死刑适用的废除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对贪污罪一直延续着死刑政策,将其法定最高刑设置为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类型犯罪的死刑,这是刑法实施32年来首次废除死刑罪名,但是,呼声最高的贪污罪却没有废除死刑适用。
死刑对于贪污罪个别预防是不必要之刑,也不具有特别的一般预防功能,在未来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应当分阶段、逐步地废除贪污犯罪的死刑适用。
关键词:贪污罪;废除死刑;个别预防;特殊预防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盗窃罪在内的13个涉及非暴力、非职务的经济类型犯罪被取消死刑适用,这是刑法实施32年来首次废除死刑罪名,标志着中国的刑事立法迈出了废除死刑的第一步。
但是,废除死刑呼声最高的贪污罪却未在其列。
笔者认为,死刑的适用并不是切实有效地减少贪污犯罪的根本方式,所以,在未来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应当废除贪污犯罪的死刑。
一、我国贪污犯罪死刑适用的沿革贪污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我国对贪污入罪历史久远,往往为历朝历代打击的重点,并且,最高刑罚都必定规定为死刑。
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中央临时政府时期,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3年下发了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一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新中国成立后,对贪污罪一直延续着死刑政策,将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设定为死刑。
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惩治贪污条例》第2条首先对贪污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个人贪污的数额,在人民币一亿元(相当于1955年的1万元,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新人民币,兑换比值为1万元旧人民币兑换1元新人民币)以上者,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处死刑。
对贪官适用死刑的反腐政策与理性司法

对贪官适用死刑的反腐政策与理性司法贪官适用死刑的反腐政策与理性司法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腐败现象日益严重。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腐行为已经成为了社会公认的恶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杜绝贪腐现象,中国政府不断推出反腐政策,并通过司法手段严惩重犯。
其中,对于贪官的死刑惩罚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贪官适用死刑的反腐政策与理性司法做出探讨。
一、贪官适用死刑的背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中国无疑迎来了新的时代。
可以说,反腐斗争是这个时代的重要主题之一。
从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到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加强了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并逐步将贪污受贿犯罪列为刑法中的“罪与罚”之列。
但是,由于腐败现象的猖獗,现有法律体系在打击贪腐犯罪方面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期望。
要彻底铲除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恶劣现象,需要采取更有效的手段。
因此,将贪污受贿等罪名纳入死刑适用范围,对于反腐斗争来说是自然结果。
二、贪官适用死刑的争议贪官适用死刑的提法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广泛争议。
分析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违背人权精神?贪官适用死刑引起最大的争议是是否违反了人权。
死刑是针对最严重的罪行,有关人权、自由、尊严等问题如何权衡,一直是全球社会政治生活中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些人认为,适用死刑是违背人权的,即使犯罪行为严重,也不能剥夺基本的人权。
2.法律适用标准有否得到统一?对于死刑的适用,社会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使是对于具体罪名的认罪认罚标准,也存在疑问。
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腐败犯罪中,如果设置统一的判决标准,就需要在立法上确定“针对某些罪行启用死刑”的概念,以便法官在公正裁判时能够具有操作性的标准。
3.司法执行难度大,存在不公平现象贪官适用死刑不仅需要依法定罪定罚,而且还需要在实际执行中保证刑罚的执行公正、公开、透明。
但是目前我们的司法体系仍然存在着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其中,执行不公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废止研究

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废止研究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极其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贪污受贿犯罪不仅破坏了社会正义,而且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冲击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健康发展,更加严重的是,加剧了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扰乱了社会秩序。
因此,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应该是任何一个道德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职责。
然而,针对贪污受贿犯罪,很多国家在法律上采取了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死刑。
在中国,贪污受贿罪属于刑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公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贪污罪等规定,可以处以死刑,同时贪前科累加,可能被极刑。
然而,在死刑这一刑罚上,有人主张,死刑应当废止。
本文旨在探讨贪污受贿死刑是否应该废止的问题,阐述其各自的优缺点。
一、贪污受贿死刑应废止的理由1. 人权基础:反对死刑的第一原因是它违背了人权。
无论罪犯犯下了怎样的罪行,都应该把他们当成人来看待,而不是打入“垃圾桶”中。
因为人类尊严不容被进一步伤害,况且死刑的执行本身也含有人权侵犯的成分。
那些反对死刑的理论家,争辩认为所有的人类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包括尊严和生存权,而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类的基本权利,而不应是剥夺它们。
2. 惩罚目标未达成:判决受贿者或行贿者入狱后,他们没有经过有效的教育和转化,也没有给予他们充分防范再次犯罪的机会。
如果以每年增长20%的比率来看,到了2020年,我国监狱恐怕也容不下全部的犯罪分子了。
更何况,死刑将不包括重要人物,那么就是一种未达成目标的惩罚方式。
3. 无法裁决无罪异议:相比于其他刑罚,死刑有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无法承担起错误的责任。
如果判决错误,不仅剥夺了无辜者的生命,还谋杀了一个无罪人,这并不是一件我们想要看到的事情。
金额庞大的案件可能包括无辜者,我们也不能毫不考虑地将犯罪嫌疑人判刑,它需要完善的制度以保障无辜者免受冤...二、贪污受贿罪死刑不应废止的理由1. 社会公正:贪污受贿犯罪对社会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如果不能在法律上进行有效的惩治,那么将对社会公正产生不利的影响。
浅议废除贪官死刑

口陈 国明
( 青海民族 大学 青 海西宁 8 00 ) 10 7
2 年l 0 1 1 0
摘 要: 贪官在我 国历史上层出不穷, 历代社会对贪官处以极刑, 百姓对 贪官更是深 恶痛绝 , 不得杀之 而后快 。 恨 而今 , 除贪 官死刑的提议, 废 在我 国社会激起 了不小的波浪, 引发 了 大的争议 。以我 国现阶段 的社会 情形, 很 废除贪 官死刑 并不可取 , 不适合我 国国情。 关键词 : 贪 (k草 案在 十一 届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0O 刑 /) 第 十六 次会 议期 间提 请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审议 。该草 案规 定拟 取消 1 个经 济性 非暴 力犯 罪 的死刑 , 3 引起 了大 家 的广泛 关注 。其 中废 除贪 官死刑 更 是成 为了本 次刑 法修 正案 的主要 焦 点之 一 ” 死刑 , 也称 生命 刑 , 以剥 夺犯 罪人 生命 为 内容 的刑 罚 , 是 是凭 借 从 肉体消 灭犯 罪分 子 的手段 来惩 罚犯罪 , 而达 到防 卫社会 目 从 的的方 法 , 是最 严厉 的刑 罚方 法 , 因此 也称 为极刑 ”1。全球 17 [ ] 9 个 国家 中 , 留死 刑 的国家和 地 区只剩 下 5 保 8个 , 且最近 l 而 O年里 没 有执 行过 死刑 。可 以说 废除 死刑 是世 界刑 罚的趋 势 , 除 所有 废 非暴力 犯罪 的 死刑 , 是人类 刑 罚的 文明和 进步 。但 是, 体到 我国 具 刑 法中 , 除死刑特 别是废 除贪腐 犯罪 的死 刑 , 形就会有些 复杂 , 废 情 这 不仅 因为 对贪 官处 刑是 一种 民愤 的使 然 , 且在 于 目 我 国并 而 前 没 有有 效防 范贪 腐犯 罪 的制度 ,贪腐 犯罪 和权 力滥 用逐年 呈 高增 长 的态 势 。” 废除 贪官 死刑 不是 一朝 一夕 能够解 决好 的事 情 , 需要 经 过充 分的 考证和 探讨 ,需要 结合 目前我 国的现 状 以及人 民的情 感 意愿 , 开言 路, 社会 各界 发表 看法 , 广 让 在总 结一切 言 论和权 衡 各 种利 弊 的基础 上来 看待 废除 贪官 死刑 的 问题 。 【] ” 现阶 段 , 除 2 废 贪 官死 刑并 不符 合我 国 的现状 ,对 贪官保 留死 刑仍 然是维 护 社会 稳定 的法宝 之一 。 废 除贪 官死 刑有助 于 引渡 贪官 回国 ? 贪 官外 逃 并带走 巨额 赃款 在我 国 已经是一 个不 争 的事实 ,主 张废除 贪官死 刑 的专家 学者提 出该建议 的一 个重 要理 由是死 刑不 利 于外逃 贪 官 引渡 回 国, 导致 外逃 贪官 得不到 法律 的惩 处 , 同时 并 造 成 国家资 金外 流 , 除 贪官死 刑 , 废 有助 于追捕 外逃 贪 官 , 止贪 防 官 携款 外逃 , 利于挽 回国家经 济损 失 。 有 2 0 年 4月 2 06 9曰全 国人 大常委 会通过 决定 , 批准 中国与 西班 牙 的 引渡条 约 ,即” 刑犯 不 引渡 ” 死 。不 可否认 ,由于 ” 死刑 犯 不引 渡 ”多个潜 逃 国外 多年 的贪 官被 引渡 回国 , 被判 处 了非 死刑 , , 并 也 为 以后的 引渡 开了好 头 , 刑似 乎 也真成 了引渡贪 官 回国惩 治贪 死 官的 障碍 。但 是 , 刑确 实是 导致 官员外 逃逍 遥法 外 的真 正 原因 死 吗 ?废 除死 刑真 的可 以使贪 官不 再外逃 不再 规避 法律 的惩治 吗 ? 对 于死 刑犯 不 引渡 ,有专 家学 者担忧 到该 条款 会不会 成 为外 逃 贪官 的” 死金牌 ”对 惩治贪 官 不利 , 且极有 可能 导致” 免 , 并 同罪不 同刑” 问题 。为 了能追 回外 逃贪 官 , 认 ” 的 承 死刑 犯不 引渡 ” 款确 条 实算得 上是 一个 ” 务实” 的选 择 。 是 , 果 贪官 有 了” 但 如 引渡 条约 ” 的 掣肘 , 我们 就不 得不 眼 睁睁地 看着 这些 ” 崽子 ” 宜 占尽 , 对于 狼 便 这 没逃掉 的那 些贪 官 , 将是 极不 公平 的 , 必将损 害 中国刑法 的权 都 也 威 和 公信力 。因此 ,死刑 犯 不引渡 ” 副 作用 ” 是不 容回避 的 。 ” 的” 也 况且如 果说 废 除贪 官死刑 可 以方便 引渡 外逃 贪 官的话 ,赖 昌星就 是一个 好的 反证一 在我 国 已明确承 诺不判 处其 死刑之后 , 昌星仍 赖 继续在 加拿 大 ” ” 赖 活着 。 昌星这 种心 理代表 着 多数贪 官 的想 法 , 赖 既然都逃 出去 了, 能赖在 国外就赖 在 国外 , 比回来蹲监狱 的强 吧。 总 况且 , 被外逃 贪 官携带 出国的 巨额赃款 , 多半在他 国 已花销 的差不 多 , 国政府 也 希望这 些贪 官 的消 费能给 自己带 来 点好 处 , 官有 他 贪 情 他 国有意 , 想追 回这 些赃 款更 是难 上加难 , 更别 说可 以挽 回国家 的损 失 了。所 以” 果我 们真 的废 除 了对 贪 官实施 死刑 , 如 即使 我们 引渡 的贪官 再 多, 回的黑 钱再 巨 , 失去 了死刑 威慑 的贪 官会更 赎 但 加有恃 无恐 、 腐后 继 、 前 连绵 不绝 , 要知 道外逃 的贪官还 仅 仅是贪 官的极少 数 , 多的贪官还 是在 国内 , 更 他们倒 可以安享其 惠 了 !” 】 [ 3 二 、 除贪 官死 刑 可以惩 治更 多 的贪官 ? 废 有 的专 家 学者认 为废 除贪 官死刑 , 以有 效防止 合法 灭 口。 可 当 下 的贪 腐弊 案 ,大 多为 串案或 窝案 。废 除贪 官死 刑可 以另有 可 能 被判 处死刑 的贪官 交代 一些 隐藏 在背后 的更多 的蛀虫 。如 果没有 了死刑 ,合法 灭 口” 进行 不 了 。 同样 是个 伪 问题 。 曾想过没 ” 就 这 似
浅论是否应该废除贪官的死刑

浅论是否应该废除贪官的死刑作者:王湛博陶桢中丁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1期摘要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权的最严厉刑罚,近年来废除之声此起彼伏。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院院长江必新领衔提交《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称,目前完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但立法上可削减死刑罪名数量、限制死刑适用主体及建立死刑赦免制度。
笔者在本文中围绕废除贪官死刑的利与弊展开了一系列的阐述,通过比较利弊大小试图寻找一个最恰当的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关键词废除贪官死刑法律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85-01废除贪官死刑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好的事情,这需要经过充分的考证和探讨,在是否要废除贪官死刑的问题上,我们要结合目前我国的现状以及人民的情感意愿,广开言路,让社会各界发表看法,在总结一切言论和权衡各种利弊的基础上来看待废除贪官死刑的问题。
一、对废除贪官死刑的各种意见首先,废除贪官死刑,落网贪官不愿意。
贪官一落网,红墙内的生活和未落网前的生活相比,一个是地狱,一个是天堂,生活反差太大,他们哪里适应得了;贪官一落网,未落网的贪官担心他“立场不坚定”,必会想尽一切办法来“稳定军心”,落网贪官招也不是,不招也不是,这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非常人所能忍受,还不如一死了之。
其次,废除贪官死刑,贪官群体不愿意。
从近几年查出的贪官来看,“单干”很少,越来越趋向于“群体贪污”,查出了一个,就容易牵出一串,东北的系列贪污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当有一个贪官落网时,其他的贪官为了不被查出,就要想方设法封落网贪官的口,最好的办法就是终止他的生命,因此,未被查出的贪官们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利“依法”速斩速决,决不留后患。
再次,废除贪官死刑,老百姓也不愿意。
贪官在位时,百姓是敢怒不敢言,积压着满腔的怒火,贪官一落网,他们的怒火就爆发出来,恨不得“噬其血啖其肉”,法院判其死刑,百姓无不拍手称快。
写一篇浅议死刑制度的存废论文,100字

写一篇浅议死刑制度的存废论文,100字
死刑制度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引发争议的问题。
一方认为死刑制度可以有效地惩戒罪犯,另一方认为死刑制度无法保证客观公正,存在许多未能解决的社会问题,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从道德角度来看,死刑制度应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应采用绝对性的惩罚,而应采取有效地改造手段,以保证每个公民的生命权和法律权利。
但另一方面,死刑制度也有很多理性的论据,即依法惩罚违法行为,从而确保社会的安定,有助于消除犯罪的动机和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结论:死刑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议题,既要考虑道义上的原则,也要考虑社会安全问题,因此,在制订死刑法之前,应谨慎斟酌,以确保公正合理。
贪污受贿罪死刑不应废除的法理学、政治学和心理学分析
De . 2 O c 01
贪 污 受贿 罪 死 刑 不 应 废 除 的法 理 学 、 政 治 学 和 心 理 学 分 析
毛 昭 晖 ,刘 辉
一一~ 一一 一~
摘
一
( 中国人 民大 学 公 共政 策研 究 院 ,北京
10 7 ) 0 8 2
要 :0 0年十 一届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第 十 六次会 议 上 关 于取 消贪 污 受贿 罪 死刑 的提 议 引发 21
状态 ” 的观念 , j 在西 方 死 刑则 起 源 于 复仇 , _3 2 而 经
21 0 0年 召 开 的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六
罪 、 私贵金属 罪等 1 走 3个 经 济 性 非 暴 力 犯 罪 的 死
刑 , 议 上牟 新生 委 员 提议 : 我 个 人 认 为 有 必要 研 会 “
次会议 通 过 的《 法修 正案 ( ) 取 消 了走 私 文 物 刑 八 》,
致 的要 求 等 政 治 学 角度 论 证 了贪 污 受 贿 罪 死 刑 存 在 的 正 当性 , 于 心 理 学 的 期 望 理 论 和 成 本一 基
收 益分析 论 证 了贪 污受 贿 罪死刑 存在 的有 效性 和 必要 性 , 而反 对贪 污 受贿 罪 死刑 的废 除 。现 阶 进 段 我 国贪 污 受贿 罪死 刑 中存 在 的 问题 是 不严 格 执 行 死 刑 带 来 的犯 罪行 为 与惩 罚之 间必 定性 的缺
贪官议论文
作文反面素材:贪官刘志军近几次的国务院部委调整中,每次都会提到铁道部的撤并问题,但是基于铁老大的特殊历史地位,尽管舆论一提到多次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的合并,但是至今铁道部仍然屹立不倒,并且铁道系统内部依然是自己管自己,具有其他部委、系统不可比拟的独立性。
但是2011年,铁老大也终于低下他高贵的头颅了,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40人死亡,随后全国各地连续出现了高铁、动车组的故障消息,曾经自称拥有全世界最安全最稳定的高速铁路运行系统的铁老大,一次又一次的往自己的脸上扇耳光。
不过铁老大的噩梦不仅是这些,铁道部的“总舵主”刘志军因涉嫌严重违纪,也在今年被免去了职务。
曾经无限风光的铁老大在短短一年内几乎就要被质疑压倒了,不过我们还是欣喜的看到铁老大在痛定思痛之后,终于在今年开通了呼吁多年的实名制购票和网络购票。
铁老大在丢了一年的人之后,终于有了重新站立起来的迹象。
文强怨天尤人二审维持原判的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已走近人生末路。
初落马时,他曾面对镜头痛哭流涕,后悔自己醒悟得太晚。
但他在痛悔之余似仍心有不甘,在悔过书中用大段篇幅发牢骚,怪组织多年没提拔自己。
把自己腐败的原因部分归结为仕途多年原地踏步,没能升官,升官不成,就乱用权,升官不成便腐败。
纵观贪官的人生绝唱,虽然滑稽可笑,但其中不乏警世恒言。
面对死神的召唤、厄运的降临,求生的本能让贪官不得不丢掉一切伪饰,将真实的一面示人,或垂死挣扎,或乱踢乱咬,或摇尾乞怜,或良心发现,或实话实说,一失足成千古恨。
荀子云:前车覆,后车戒。
廉洁从政,自警自省,愿各级官员从贪官人生悲情绝唱中受到警示。
作文素材:贪官末日十大悲情绝唱《论语》有言: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贪官也不例外,他们在台上得意忘形、不可一世,一旦落马便惨惨戚戚,叫苦不迭,哀鸣不止,往往出语雷人,惊世骇俗,让人忍俊不禁。
以笔者观察,纵观落马贪官末日,主要有十大人生悲情绝唱?其一:胡长清磕头求生因为自知罪孽深重,在法庭上,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的态度十分谦恭。
浅论是否应该废除贪官的死刑
不 是 , 招也 不 是, 不 这种 精神 和 肉体 上的折 磨 , 非常人 所 能忍 受 ,
还 不如 一 死 了之 。
快 。 官一 E不 死 , 贪 t 百姓 们还 担 心忽 一 日被“ 免” 又 大摇 大摆 赦 而
最后 , 官的财 产往 往不 能 一一算 清 并没 收 , 收 的往 往只 贪 没
以为贪 官送 上营养 丰 富 的各种 食 物 ,那 么贪 官 不仅 生活 比较规
只 那么 不仅贪 官 的家小 有所 养 , 且可 而 地 出现在 众人 面前 , 将如 何是 好 ?至 于还 未揪 出的大 贪 官 , 那 难 是一 部分 , 要不 全部 收完 ,
可 能更不 会漏 口风 , 因为 被抓 贪 官进去 了, 外面 的人 可 以给养 被
、
对 废 除 贪官死 刑 的各种 意 见
首先 , 除贪 官死 刑 , 网贪官 不愿 意 。 官 一落 网, 废 落 贪 红墙 内 差 太大 , 们 哪里适 应 得 了; 官一落 网, 他 贪 未落 网 的贪 官担心 他
发表 看法 , 在总 结~ 切言 论和 权衡 各种利 弊 的基础上 来看 待废 除 的痛 苦 , 重要 的是 , 更 能够进 一步 震慑其 他 尚未暴 露 的腐败 官员 。
贪 官死刑 的 问题 。
一
笔者 认为 不可 , 因为 即使 废 除了死 刑 , 并不像 一 些人 说得 那样 绝
对会对 没有 漏 网的官 员起 到威 慑 作用 , 反大 家为 了妻 儿老小 有 相
充 分 的考 证 和探 讨 , 在是 否要 废 除贪官 死刑 的 问题上 , 我们 要 结 有机 结合 的刑 罚体系 替代 , 不仅 能使腐 败官 员感受 到 刑罚 惩处 的 合 目前我 国的现状 以及人 民 的情感 意愿 , 开言 路 , 社会 各界 严厉 , 广 让 也使 其饱受 失去 人: 自由和 经济 上得不 到好 处及 声誉扫 地 身
职务犯罪死刑适用研究——以近十年来部分案例刑事判决书为分析样本毕业论文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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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 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 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 西南政法大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 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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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偏为贪官留?朱晓燕(浙江大学求是学院,浙江杭州310058)摘要:对于针对贪污受贿所设的死刑的存在性的讨论,由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审议所以引发的讨论引入,结合国内外和中国现状,分析死刑弊端和民众心理,为贪污受贿的死刑提出建议。
关键词:贪污受贿;死刑;公平Zhu Xiaoyan(College of Qiushi,Zhejiang University,Hangzhou310058,China)Abstract:Against corruption for the death penalty established the existence of discussions, by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viii)submit the draft to consider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discussion so raised,and the Chinese situation at home and abroad,of the death penalty psychological abuse and the people,the death sentence for the corruption and bribery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Corruption;Death penalty;Fair0引言2010年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5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本次修改取消了13个非暴力类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占目前68个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1这些基本上没有人反对。
但是,在对于“是否该取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的问题上,公众舆论一片反对之声。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牟新生委员也由于提出“取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而受到了许多舆论压力。
牟新生委员提出:“我个人认为有必要研究取消现在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
”他说:“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
”2而徐显明委员含蓄的表示“要慎之又慎”,支持谨慎废除贪污受贿的死刑。
但是,当他们的观点公之于众之后,受到了大众媒体的一致批评。
不少人撰文反对,甚至搬出了官僚阶级等等帽子来扣。
之后就没有再听到赞成“取消贪污受贿死刑”之声。
1资料来源:南方周末2资料来源:人民网1人权与威慑力但是,这个问题已经出现。
并不是通过逃避就可以解决的。
那么,死刑到底该不该偏为贪官留?首先,从人道的角度讲,贪官也是人,也有人权。
所以在使用死刑的时候尤其要慎重。
因为死刑的存在,美国就常常抨击中国没有人权。
确实,世界立法的趋势,是死刑越来越少,最后的目标,应该是废除死刑。
目前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集中在中东和东亚。
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罪,一般是没有死刑的。
加入欧盟的条件,就有废除死刑。
而且欧盟也呼吁中国废除死刑。
姑且无论这些呼吁的目的,就死刑而言,湘潭大学法学院邱兴隆教授也认为,死刑在道德上和公正上都得不到证明。
3废除死刑终将是大势之所趋。
其次,中国一直一来都对贪污受贿保留死刑。
但是,死刑真的发挥了它应有的震慑力么?根据《法制日报》8月31日评论文章中的数据,我国腐败案件年年高发,仅2009年1月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
2民众的热望缘由为什么反贪必须要用死刑呢?即便是从实际功用来说,“死刑也从来不是实现政治清明和官场廉洁的途径”。
但是,为什么公众还是执意反对取消对贪污受贿的死刑呢?民众对于死刑的热望很大程度上一方面是来源于对其效果的臆想,另一方面是朴素的报应思想。
民众对于贪官敢怒不敢言,或者是投诉无门官官相护,就只能希望贪官能被判死刑,一了百了。
这是个速成的办法,却不是长远之计。
“一个贪官倒下了,千千万万个贪官站起来了”。
而朴素的报应思想,在贫富差距加大、社会不公加剧的背景下,会呈现放大效应。
贪官成了民众对于社会贫富差距大而产生的仇恨的情绪的承载体。
每处死一个贪官,民众就认为少了一个贪官,而那种朴素的报应思想也得到了应验。
这种应验,也支持了他们去相信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公平性提高是有可能的。
但是,对于贪污受贿执行死刑,表面上似乎实现了刑法的威慑力和预防目的,但是本质上,它仅仅是在形式上满足了民众对于社会公正的渴望,民众的每一次欢呼实际上只是一种虚幻的满足。
然而,社会的公正性,并不是仅仅靠执行死刑就能提高的。
事实上,顶着死刑风做浪的官员越来越多。
而民众的对公正的渴求不会再仅仅依靠死刑这样的麻醉剂就能满足的——终究会有产生抗药性的一天。
这时候,潜伏的矛盾就会被激化。
3死刑的弊端今天的刑法正在反腐败中执行死刑。
但是执行过程漏洞百出。
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其情节,依照贪污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处以处罚。
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4但是,在真正死刑的执行过程中,“起死点”从法定的10万,在“判例”中一路飞升,已经突破百倍甚至千倍。
比如,3月17日上午,河北3资料来源:南方周末/content/509394资料来源:《刑法学》第四版苏惠渔主编页码661省高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罪终审宣判,黄松有被判无期徒刑。
5黄松有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贪污近400万,鉴于他的身份以及贪污受贿数额,判为无期徒刑,显然与法律所定不符。
另外一个例子是陈同海受贿案。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陈同海受贿钱款高达人民币1.9573亿余元。
由于陈同海“主动交代,退款赃款,检举他人,认罪态度好”,而判死缓。
6但同时也有媒体报道,陈同海曾“抗衡中央”,在“中纪委领导要求他边工作边进一步交待”时,他却“边交待边转移财产,积极准备外逃”。
同时曝光的还有陈同海的显赫家世。
中间各种缘由,真真假假,民众就不得而知了。
这些年,“主动交代”、“认罪态度好”等常常是给官员减罪的“法宝”,而对于死缓,民众的疑虑就更大。
通常来说,判处死缓两年后一般会减刑为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两年后一般会减刑为20年或者15年,而后,如果“表现良好”,又可以继续减刑或者假释。
如果将所有的制度用足,贪官也许坐个10来年牢就可以释放了。
鉴于贪官“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在这个案件渐渐淡出公众视野后,贪官会通过各种关系,用足所有的制度优惠。
那么,如此巨贪被判死缓,实在难平民心。
可是,郑筱萸受贿数额是陈同海的1/30,却因“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贪污受贿的死刑存在,却不严格执行,就失去了死刑的威慑力。
被曝光的贪官只占贪官的一部分,很多贪官心存侥幸,如果被曝光了大不了一死——可能还不一定死;如果没被曝光,那些贪污受贿的钱财也足够享受;而且,贪官的贪污受贿钱财也具有信息不对称性,没有被查出来的钱财还能“福泽后代”。
这样的高收益低成本,让更多贪官前赴后继。
与其让这种“花瓶式”的死刑存在,倒不如用一种更有威慑力的刑法来取代,不但长久服民心,更能有效的监督官场,警示贪官。
反腐败中的死刑,在许多情况下已经成为官场斗争中清理对手保全自己的手段。
官场是互相牵连的。
一个关押中的重型贪污犯,就像一枚沉默的炸弹,足以威胁一方官场的稳定。
所以,最惦记他们的,恐怕不是寻常百姓,而是官场对手或者官场同僚。
官场对手,希望他被处以死刑,毫无后顾之忧,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官场同僚,希望他立即死刑,不会牵连出自己——毕竟,只有死人不会说话。
中国古代官场就已经深谙此道。
4针对死刑的建议贪官死刑的保留不可避免,但新的刑法必须面对官场的现实。
它应该严格的限制贪官的死刑,死刑以下,应该严格规定无期徒刑,增加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更重要的是严格规定减刑和假释,以及狱中的差别待遇。
毕竟,长久的没有目标没有意义的苟活着,比一时的死亡来的更加的艰难。
但是,由于人本身的趋利性以及官场的复杂的关系纽带,这些严格规定也是不能严格执行的。
笔者认为,使得这些信息的公开化,接受民众的监督,结合民众的决策,学者的意见,将是一个行之较为有效的途径。
刑法执行过程的完全公开化,透明化,不但能服民心,更能进行正确的决策。
当然,在此过程中,专家学者有责任和义务对民众的观点进行正确的引导,防止“网络暴民”的出现,使得民众的情感超越了法律的正常程序——即使是贪官,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而不能一味的要求从严从重处罚。
当然,笔者个人欣赏的是,按照犯罪的金额来兑换刑期。
比方说,10万兑一年。
那么陈同海就将近两千年。
西方人在判刑的时候就是会出现几百年几百年的判法。
他们是相信有5资料来源:新华网6资料来源:凤凰网灵魂的存在。
让贪官的灵魂也去坐牢。
可能在中国人看来,这就如同虚设。
但是笔者认为,这远比虚设的死刑有效的多。
试想一下,在两千年之后的某一天,互联网上突然出现一条消息:今天,陈同海刑满释放。
那时候的人们,抚今追昔,感叹社会公平的来之不易。
5结语尽管对于是否对贪污受贿保留死刑,这个问题就现在来看,是肯定的。
但是死刑的取消,是大势之所趋;死刑的取消,也定将人类文明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死刑的取消,也是社会公正性提高的目标之一。
学海无涯,探索永恒。
希望读者和专业人士多多指点。
参考文献(References):[1]苏惠渔.《刑法学》(第四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第643-645[2]博客天下.2010年第19期总第4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