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6﹞66号【发文日期】1996-04-24【实施时间】1996-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直属分局、税务所中除工勤人员以为的工作人员。
(三)机关党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后依照实施公务员制度。
二、实施方法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过渡工作,原则上在过渡培训基础上进行。
(二)系统内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
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结构。
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内领导职务的设置为: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直属分局局长、副局长; 所(站、队)长、副所(站、队)长。
2.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国税发[2006]17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七日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开、透明、规范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实现阳光财务建设,有利于落实税务干部职工对财务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预算单位。
各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向本级及所属单位公开财务事项。
第三条财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
财务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二)实事求是。
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抓住与税务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突出重点。
公开内容应以税务干部职工联系最密切、最直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并根据职工的合理要求和财务公开的实践,不断充实完善。
第二章财务公开的内容第四条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以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重大问题和税务干部职工关心的财务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1.03•【文号】国税发[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3号1997年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加强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了《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培训目的和原则(一)培训目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工作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通过培训使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工作技能,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二)培训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收工作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因人施教的原则;坚持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培训对象各级税务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均为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对象。
凡税务系统的国家公务员,都有接受公务员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0.17•【文号】国税发[2005]167号•【施行日期】2005.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七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加强干部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市(地)、区(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明确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廉洁、保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人员工作。
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
第二章审计组织与管理第七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时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组,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党委:现将《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总局党组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推动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逐步深入,近年来先后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政监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决定对《监督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监督管理办法》是规范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民主集中制,形成用制度规范领导决策、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党组是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任主体,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具体落实;要将《监督管理办法》纳入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和领导干部个人学习的重点内容,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执行;要多角度、多层面开展集中宣传,积极营造氛围,切实把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统一到总局党组的要求上来;要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将《监督管理办法》列入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总局党校要将《监督管理办法》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要加强动态管理和信息反馈,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要强化督导检查,把《监督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能落实好、执行好《监督管理办法》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税党字[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党字[2000]83号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8.10•【文号】国税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1.会计凭证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2.会计账簿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3.财务报告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4.电子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备份(略)5.会计档案目录(略)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略)7.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审批表及清册(略)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9.会计档案销毁审批表及清册(略)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销毁等相关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电子会计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库房及相关设施,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做到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既是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单位档案管理的组成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3•【文号】国税发[1999]138号•【施行日期】199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38号1999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一、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任职试用制,是指对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制度。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扬州培训中心主任、副主任,长春税务学院院长、副院长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的非经选举产生的局机构及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处级、副处级干部。
晋升为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调动任职的,不实行试用制。
三、任职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
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行政领导职务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四、实行试用期制度后,其任职资格条件和考察程序等仍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任免机构党组决定任用意见后,由人事部门通知本人,并在任命文件中明确试用期限。
五、试用期满后,必须写出述职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由所在单位群众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人事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使用意见,报党组审定。
《国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出台
《国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1997(000)037
【摘要】为全面培养、锻炼和提高干部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印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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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
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8月29日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培养、锻炼和提高领导干部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副司级以上(含副司级)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交流的形式一般采取系统内异地交流,也可进行系统外的交流。
第四条领导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一)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职满10年或者担任正职5年以上的;
(二)男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领导干部需要通过交流进一步培养的;
(四)按照国家公务员回避规定需要回避和有特殊情况的。
根据工作需要,干部交流可不受任职时间和年龄的限制。
第五条领导干部交流,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提出方案,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实施。
第六条确定交流的领导干部,到新任职单位前,一般应进行离任审计。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和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局长,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计;其他领导干部委托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审计。
第七条确定交流的领导干部,从接到任职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工作交接,并到职工作。
第八条确定交流的领导干部,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向组织说明,但一经决定,必须坚决服从。
对不服从决定和不能按时到职工作的,将视情况予以免职或给予降职等其他纪律处分。
第九条交流到异地任职干部的行政、组织及工资关系,应及时转到新任职单位。
第十条交流到异地任职干部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接收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干部交流后,家庭有实际困难的,组织上应积极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加强对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将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异地交流的干部进行全面考察和考核,作出综合评价,并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干部交流办法。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