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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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文(三篇)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文(三篇)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三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依法对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实行专卖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烟草专卖目标是通过合理控制烟草制品的供应渠道、价格和销售方式,减少烟草制品的使用,并保护青少年免受烟草制品的诱惑。

第五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进行,坚决打击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第六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烟草市场的监督检查,确保烟草专卖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章烟草生产管理第八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草制品,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烟草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生产合格的烟草制品。

第十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申请产品合格证,向主管部门申报销售计划,并按照计划完成产品配额的供应。

第十二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烟草产品追溯系统,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有效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

第十三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产品知识。

第三章烟草批发管理第十四条烟草批发企业应当依法申请烟草批发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烟草批发业务。

第十五条烟草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烟草批发管理制度,确保批发环节的安全和可控性。

第十六条烟草批发企业应当加强对烟草产品的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管,禁止收购和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

第十七条烟草批发企业应当建立烟草产品质量检测系统,对进货的烟草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5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5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烟叶种植、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种植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进出口等烟草专卖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协调解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二)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四)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三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五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六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八条禁止销售、运输、存储、投递走私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投递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第九条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10.26•【文号】国烟专[2001]636号•【施行日期】2001.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国烟专〔20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活动,特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

二、坚决取缔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地下工厂以及包装窝点。

严密堵截假烟及制假用烟机、原辅材料的运输渠道;对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假烟的零售户,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严厉打击非法拼装倒卖烟机和为制假提供原辅材料的行为。

三、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卷烟打假联合行动期间主动交代生产、销售假烟问题,上缴假烟及制假烟机、原辅材料的,可依法从轻处理。

五、对举报、协助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活动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按部举报电话:************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以及伤害卷烟打假执法人员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迅速行动,密切配合,联合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

卷烟市场打私整治行动方案共

卷烟市场打私整治行动方案共

卷烟市场打私整治行动方案共为了打击和整治卷烟市场中的非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以下卷烟市场打私整治行动方案:一、行动目标全面打击卷烟市场中的非法经营行为,特别是假冒伪劣卷烟的制造、销售和走私等违法活动,切断非法经营的利益链条,实现卷烟市场的有序、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行动内容1.加强监管措施要对卷烟市场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果。

要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和随机检查,对卷烟的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从源头把关,防止假冒伪劣卷烟进入市场。

2.加大查处力度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专项行动,对卷烟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整治。

对卷烟走私、假冒伪劣卷烟的制造、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违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形成对非法经营者的威慑。

3.加强信息交流要加强卷烟市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到信息的共享和资源的整合,形成一张网,密切关注市场变化,提高监管效果。

4.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经营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力度,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公众合理消费,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行动措施1.加强人员配置要对相关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人员配置和培训,确保队伍专业化、业务素质和执行力。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效率和行动质量,保障行动顺利进行。

2.加强技术支持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支持行动开展。

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情报搜集和处理,使用先进的查证设备,提高调查能力和效率。

在行动中可以利用高精度的GPS定位器和无人机等设备,提高查处的精度和效果。

3.落实奖惩制度要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行动中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排除和惩罚。

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整治行动,对卷烟市场的非法经营行为形成长期的打击和威慑。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三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第五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六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八条禁止销售、运输、存储、投递走私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投递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第九条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第十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2024精选烟草法律法规2024新版

2024精选烟草法律法规2024新版
伪造、变造、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监管环节法律法规的后果与处罚
要点一
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二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该通知要求烟草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促销行为,是规范烟草市场 秩序的重要法规。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处罚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是推动控烟工作的重要 法规。同时,该条例也限制了烟草企业在公共场所进行烟草广告和促销活动的行为。
04 烟草税收环节的法律法规
03 烟草销售环节的法律法规
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法规
1 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该法规定了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 、生产经营、专卖监管等方面的内容,是烟草专 卖制度的核心法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管 理等方面的内容,是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的重要法 规。
投资抵免
鼓励烟草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允许其将投资额的一定比 例抵免应纳税额。
出口退税
对于出口烟草制品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申请退 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税款。
05 烟草监管环节的法律法规
烟草专卖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
烟草专卖监管机构的 职责
维护市场秩序,打击 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 卖品行为。
对烟草制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 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
06 违反烟草法律法规的后果 与处罚
违反生产环节法律法规的后果与处罚

2024年度烟草专卖法基础知识

2024年度烟草专卖法基础知识

2024/3/24
14Βιβλιοθήκη 04卷烟市场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4/3/24
15
卷烟市场监管机构及职责
2024/3/24
国家烟草专卖局
01
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制定烟草专卖政策和法
规,并监督其实施。
省级烟草专卖局
02
负责本省范围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烟草专卖政策
和法规,并指导下级烟草专卖机构的工作。
21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和展望
01
健康意识提高将影响市场需求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对烟草产品的需求将逐渐减少,烟草企业需
要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02
科技创新将推动产业升级
烟草企业需要加强科技创新,研发更加健康、环保的烟草产品,以适应
市场需求的变化。
2024/3/24
03
国际化趋势将加剧市场竞争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烟草巨头将进一步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
烟草专卖品的范围和种类
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 草专用机械等。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等是主要的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活动。
20
烟草行业改革方向和目标
2024/3/24
推进市场化改革
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政垄断,促进烟草资 源优化配置。
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
建立健全烟草市场监管体系,打击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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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涉及的法律法规为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证据确凿,现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如下:一、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一〕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1、法律依据《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2、吊销条件〔1〕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500元以上的;〔2〕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适用《市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二〕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1、法律依据《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吊销条件〔1〕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的;〔2〕拒绝接受调查的。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适用《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三〕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1、法律依据《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2、吊销条件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且拒不整改,情节严重。

〔四〕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法律依据《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吊销条件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情节严重。

二、证据类别〔一〕物证:涉案烟草制品;〔二〕书证: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价格清单;2、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3、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5、相关销售台帐、记录等;〔三〕当事人陈述:询问调查笔录;〔四〕视听资料:1、检查现场照片或摄像;2、抽样、送检照片或摄像;〔五〕鉴定结论:检验报告或卷烟真伪鉴别检验结果证明单;〔六〕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七〕证人证言:1、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询问笔录;2、购买涉假卷烟消费者询问笔录。

三、查处程序〔一〕查处流程此类案件为一般程序案件,在前期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

流程如下:1、办案部门原则上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0日内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向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决定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听证相关程序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之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听证相关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处罚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相关问题如下:1、听证原则〔1〕公开、公正、平等原则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2〕不加重处罚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2、听证参与人〔1〕主持人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从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主持人的条件如下:●应当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非听证事项的调查人员或承办人员;〔2〕当事人〔3〕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的第三人〔4〕听证事项的调查人员或承办人员〔5〕其他相关人员3、听证程序〔1〕受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审查听证申请是否符合要求听证的条件、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对于符合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听证●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听证事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会终止。

●调查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4、注意问题〔1〕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会,原则上在案发地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行;〔2〕听证费用由举行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承担;〔3〕听证会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追刑标准及移交程序〔一〕追刑类别及标准在取缔涉假烟店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烟草制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到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15万元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指知道或应当知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本罪是指伪造人﹑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12月1日《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主要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2万件(套)以上的;●应当立案的其他情形。

4、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5、窝藏、转移赃物罪明知是非法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而予以窝藏、转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

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7、故意伤害罪●专项整治行动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视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移交程序1、对于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由2名或者2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

2、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批准移送;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3、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4、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三〕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5、勘验笔录;6、检验报告;7、现场证据照片等音像材料;8、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四〕关于共犯的问题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销售伪劣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犯罪行为,仍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相关事项〔一〕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据此,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方式原则上适用直接送达,由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直接签收,或由行政机关两名执法人员将处罚文书送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或住址,由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将相关文书留置送达,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留置送达的理由,并有两名见证人签字。

当事人在案发后下落不明的,才适用公告送达。

〔二〕关于市场禁入制度1、成都市政府相关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2月20日印发了《成都市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施市场禁入的暂行规定》〔成府发[2002]15号〕,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适用假冒伪劣产品的服务业的经营者实施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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