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假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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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烟草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运输烟草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运输烟草⽴案标准是什么对于烟草它是属于政府管理,制作、售卖烟草都是有严苛的规定,有些⼈⽣产的⾮法烟草需要运送到外地,于是就找了运输司机来帮助⾃⼰运送,司机在送货后才知道⾃⼰可能犯法了,那么,⾮法运输烟草⽴案标准是什么?看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法运输烟草⽴案标准是什么⾮法运输⾹烟属于⾮法经营。

根据《刑法》第⼆百⼆⼗五条 【⾮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法经营⾏为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

⼆、⾮法经营烟草的⾏为有哪些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就属⾮法经营。

烟草专卖品是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就是烟草专卖局颁发给企业单位和个⼈准许其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证书,它包括烟草专卖⽣产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准运证,是由省级烟草公司根据烟草总公司的调拨计划、⽂件或合同⽽签发的办理烟草托运⼿续的证书。

前者是领证单位或个⼈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料证明⽂件,是区分烟草⾏业合法经营和⾮法经营的重要凭证。

后者是领取单位或个⼈从事烟草运输合法与否的重要凭证,国家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将上述证件发给单位和个⼈,以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产、经营和运输的监督和统⼀管理。

⾮法运输烟草⽴案标准是什么?对于⾮法运输烟草的⽴案标准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如果嫌疑⼈做了⾮法运输烟草后是需要接受处罚。

快递香烟的法律规定(3篇)

快递香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崛起,人们的生活节奏也随之加快。

然而,在快递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快递渠道非法运输烟草制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国对快递香烟实施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快递香烟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快递香烟的定义快递香烟,是指通过快递企业将烟草制品从发货地运输至收货地,供消费者购买、消费的非法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违法运输:未经烟草专卖部门批准,非法运输烟草制品。

2. 跨区域销售:在非烟草制品销售区域,通过快递渠道销售烟草制品。

3. 未经许可经营: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的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

三、快递香烟的法律规定(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该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

(二)快递企业法律责任1. 未经许可运输烟草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企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运输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违规运输烟草制品:快递企业明知是烟草制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烟草制品在运输过程中流失、损坏,导致烟草制品流失、损坏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协助他人非法运输烟草制品:快递企业明知是烟草制品,仍协助他人非法运输的,按照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送假烟的法律后果(3篇)

运送假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假冒伪劣产品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烟草行业,假烟问题更是屡禁不止。

我国法律对制售假烟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对于运送假烟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运送假烟的法律后果。

二、运送假烟的定义运送假烟,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仍然进行运输、寄递、仓储等行为,使假冒烟草制品流入市场。

三、运送假烟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运送假烟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具体处罚如下:(1)如果销售额在5万元以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如果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如果销售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运送假烟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运输、寄递、仓储的烟草制品;(3)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3.民事责任运送假烟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消费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购买假烟的价款;(2)因购买假烟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3)其他合理费用。

四、运送假烟的法律风险1.财产损失运送假烟的行为,可能导致涉案烟草制品被依法没收,给涉案人员造成财产损失。

2.声誉损失运送假烟的行为,一旦被曝光,将严重影响涉案人员的声誉,甚至可能导致其事业、家庭等方面受到影响。

3.刑事责任运送假烟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一旦被查处,将面临刑事处罚。

五、结语运送假烟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法律对运送假烟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因此,从事烟草行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运送假烟的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烟草对承运人的行政处罚案例

烟草对承运人的行政处罚案例

烟草对承运人的行政处罚案例烟草对承运人的行政处罚案例通常发生在违反烟草管理法规、违规携带、运输烟草产品、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等情况下。

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的相关参考内容:案例背景:某承运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被检查人员发现其携带了一批未经合法手续的烟草产品。

该承运人并未能提供相关的烟草产品购销合同、许可证件等文件,违反了烟草管理法规。

案例分析:根据烟草管理法规,携带、运输、销售烟草产品需符合相关要求,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承运人未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该违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问题和法规:1. 《烟草专卖条例》规定了对烟草专卖的管理制度,明确了烟草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环节的相关责任与义务。

2. 《烟叶地方烟草专卖管理办法》规定了承运烟草产品应符合的要求,包括运输限额、许可证件等。

3.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违反烟草管理法规应受到的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和行政处罚可能:1. 未能提供合法购销合同和许可证件:根据烟叶地方烟草专卖管理办法规定,承运人应携带购销合同和必要的许可证件,未能提供的,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 运输烟草超过规定限额:根据法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烟草时应符合相关的规定限额,如果超过限额,将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 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如果承运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不仅违反了烟草管理法规,还涉及到假冒伪劣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受到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案例中,承运人未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可能属于较为轻微的违规情况。

根据烟草管理法规的约定,承运人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 收缴违规烟草产品:对于未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烟草产品,可能会被相关执法部门收缴。

2. 处以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理。

3. 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对于违反烟草管理法规的承运人,相关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的行政处罚措施。

4. 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执法部门还可根据法规的规定,对违规承运人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初论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和适用

初论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和适用

初论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和适用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一)本罪的客体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商品经营、许可制度、特定行业准入制度及其他特定的市场管理秩序。

涉烟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烟草专卖制度。

本罪的犯罪标的是烟草专卖品,即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至于上述烟草专卖品质量是否合格不属于该罪的评价内容。

因此,行为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也可以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活动,扰乱烟草正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情节严重三个要件:1.违反国家规定。

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

涉烟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主要包括《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2.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活动。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

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为人在未取得以上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属违法行为,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经营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运输、收购、储存、批发、零售、倒卖、进出口等任一行为。

3.情节严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利用物流销售假烟获利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利用物流销售假烟获利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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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流销售假烟获利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作者: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8年第02期
2017年12月,金昌市金川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一条线索:在金昌市某快递公司查获一批疑似假冒香烟,数量较大,收货人系金昌市居民,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接报后,金川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对该快递公司进行布控。

经守候,犯罪嫌疑人李某将假烟取走,侦查员随后对李某进行交替跟踪。

最终,李某车辆停放在金昌市某商贸公司门前,后伙同他人将该批假烟搬回店内。

侦查员当场查获非法销售的十种品牌香烟共计245.1条,市场价值116000元。

经讯问,李某对其从2017年至今,从网上购买假冒香烟1190条并非法销售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涉案价值30万余元。

1月5日,李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金昌市金川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移交起诉中。

运输烟的法律规定(3篇)

运输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烟草行业的快速发展,烟草产品的运输成为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烟草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来规范烟草运输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运输要求、违法责任等方面对运输烟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制度,对烟草生产、销售、运输等活动进行严格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配套法规,于1997年7月3日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烟草运输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3.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于2002年12月27日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要求,对烟草运输行为进行规范。

4.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办法》于2002年12月27日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烟草运输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运输要求1. 准运证制度根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准运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有效期为一个月。

2. 运输车辆要求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2)车辆外观整洁,不得有污渍、破损等影响烟草专卖品外观的痕迹;(3)车辆内部应当符合烟草专卖品运输要求,如车厢内不得有异味、霉变等情况。

3. 运输人员要求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2)熟悉烟草专卖品运输规定和操作流程;(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4. 运输时间要求烟草专卖品运输应当在白天进行,避免夜间运输。

非法运输烟草处罚标准

非法运输烟草处罚标准

非法运输烟草处罚标准
非法运输烟草严重危害社会,烟草监管部门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对违法运输烟草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一般来说,违法运输烟草的处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收缴违法所得;
二是处以罚款,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罚款金额可以从千元到十万元不等;
三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等处罚;
四是吊销营业执照,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吊销违法人营业执照,终止其经营活动;
五是公开曝光,将违法行为公开曝光,联合媒体,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谴责,以此警示社会,增强社会的道德意识。

烟草专卖行业是政府监管的重点行业,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不仅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处以罚款,还有可能吊销营业执照和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公开曝光。

因此,烟草监管部门对违法运输烟草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处罚标准,以此来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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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假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摘要
刑法没有直接规定运输假烟是一种犯罪行为;运输烟草制成品或假烟的行为也没有列入、包括在其他有关的罪名中——因此我们不能主观的、自由的延长犯罪行为打击链条。

营运是一种经营,但营运不是专营,它没有列入国家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范畴。

营运与烟草、食盐的专卖、专营是完全不同的。

目前我国对于烟草专卖、专营的许可仅仅限于生产行为、批发行为、零售行为——运输烟草的车辆与企业无需取得专营许可,也无法取得专营许可。

河南国基律师所张胜利
案件是这样的:货主来到货运部找到司机,说是运输一批电器到四川。

当时,司机与货主就货物数量、运费等达成口头协议。

几天后,根据货主指示,司机驾车来到仓库。

货主却告诉司机:这一趟不运电器了,运输香烟。

货物数量、到货地点、运费等不变。

到达四川后,烟草稽查部门查实,所运香烟全部属于假烟,且价值162
万元。

货主被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机也被定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罚金2万元。

河南电台农村广播“法制热线”节目的编导们接到了这个案件。

主持人王芳特别邀请我与另外一位法律人士进行探讨。

现将本人在节目中的认识与观点形成文字,予以深化,以飨各位。

新闻人的敏感性让我们法律人深感震惊。

对于司机的非法经营罪,本律师确实深表怀疑,也不能认同法院判决结果。

确实,烟草制品是列入专营、专卖物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法实施条例》对此均有明文规定,笔者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那么,烟草的运输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呢?
一般情况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均有盈利、谋取非法利益或暴利的特征。

故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一般是有一系列的、不同主体参与的环环相扣的行为所组成的。

该类罪行与直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明显不同。

破坏市场秩序罪的系列行为可能包括生产(假冒)、销售、运输、持有(储藏)、购买、使用等。

比如假币类的犯罪,就包括以上的所有环节的行为;而且刑法明文规定了不同的行为构成不同的罪名,不同行为的法定刑也是大不相同的。

查阅刑法,我们发现——刑法没有直接规定运输假烟是一种犯罪行为;运输烟草制成品或假烟的行为也没有列入、包括在其他有关的罪名中——因此我们不能主观的、自由的延长犯罪行为打击链条。

那么,运输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营运是一种经营,但营运不是专营,它没有列入国家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范畴。

营运与烟草、食盐的专卖、专营是完全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
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列》第6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由此可知,目前我国对于烟草专卖、专营的许可仅仅限于生产行为、批发行为、零售行为——运输烟草的车辆与企业无需取得专营许可,也无法取得专营许可。

那么能否说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是自由的呢?也不是。

国家为了加强烟草专卖品的管理,也建立了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制度。

但是,根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13条准运证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三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由此可知,准运许可的办理义务与权利应该属于货主,而不是承运人;也就是说,司机负有准运证的审查义务,却没有行政许可申办义务。

当然,该批假烟,货主是无法获得准运许可的。

实际上,如果按照该案主办法官的法律逻辑,即使所运货物不是假烟,也同样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假烟、真烟不是非法经营罪的关键。

当然,本律师同样认为,司机没有审查烟草制成品准运证明而运输的行为,肯定是行政违法行为,应该接受行政处罚:没收其运费所得,并对其进行罚款。

但行政违法与犯罪是有明显区别与明确界限的。

在刑法没有修改之前,运输假烟的行为并不构成任何犯罪,司机自然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同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之前的传销不能被定为非法经营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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