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经营罪之认定
浅谈非法经营罪之认定-刑法论文

浅谈非法经营罪之认定-刑法论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主体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一性、局限性转变为层次复杂、内涵交错、队伍庞大并呈继续扩展的状态,名目繁多的企业名称,类别众多的经营种类,涉及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等诸多方面,市场经济可谓呈现一派繁荣景象。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不断发展、变迁的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家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针对性地规范市场行为,但是,政策法律的滞后这一国际性、历史性因素,始终是一个“顽疾”,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仍然渐进式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侵害了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犯罪,进一步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始终是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挑战和现实课题。
准确把握现有的法律、事实证据,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所在,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就为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一起颇具争议的非法经营案我国刑法规定“罪名法定”的原则,只要具备非法经营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构成的必备要件,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这个不难理解,难点在于具体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时的尺度把握上分歧较大,现实问题是:由于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执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精神、立法原意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仅仅停留在刑法条文和追诉标准的概括性表象限定上,具体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一直存在模糊性,主要表现在公、检、法思想不统一、认识不统一、对证据规格的要求认知不统一,影响了侦办人员在现有事实证据与法律规范对接中对成案的确认度,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为侦办案件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避免因法律“盲点”而导致执法工作的被动、无奈,就成为摆在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课题和任务。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认定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注意事项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判断非法经营罪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非法经营的非法性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非法经营的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这个“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物品的规定,国家关于进出口许可、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许可、批准的规定,所以不是指违反一般的关于经营的法规。
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本身并不是非法经营,只有当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
2、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认定。
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基本原则,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受到“禁止适用事后法”原则的限制,否则,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将会被随意扩大。
法律条例3、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的两种犯罪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定罪及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罪定罪及量刑标准非法经营罪定罪及量刑标准非法经营罪如何定罪量刑?(一)如何定罪1、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二)如何量刑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非法经营食盐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
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3、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4、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非法经营怎么定罪

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与定罪标准非法经营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没有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的定罪与处罚是一项重要且敏感的问题。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非法经营,以及如何确定非法经营的定罪标准呢?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经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无照经营: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虚假广告: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手段进行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
3.侵犯知识产权: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他人知识产权产品,或者伪造他人知识产权标识等。
4.偷税漏税:故意隐瞒、转移、骗取税款,逃避缴纳税费。
5.非法销售: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商品等。
以上仅是非法经营的一些常见案例,而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非法经营的定罪标准对于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定罪及处罚标准,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主体和行为客体首先要确定犯罪行为的主体,即谁从事了非法经营活动。
同时也要考虑非法经营的客体是什么,即经营的内容是什么。
2. 罪名和构成要件针对不同的非法经营情形,在法律上会涉及到不同的罪名,如非法经营、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等。
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满足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行为、结果)和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等)。
3. 社会危害程度针对非法经营行为的危害程度也是判定定罪标准的重要因素。
如果该行为对社会、市场、消费者造成了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通常会从严处理。
4. 情节和后果要考虑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如果经营行为给他人或社会带来了重大损失,往往会被视为重罪。
5. 是否具有“非法经营”构成最重要的是要确定所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需要明确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资格、资质要求,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等。
总结非法经营的定罪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行为主体、行为客体、罪名、社会危害程度、情节后果等因素。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其犯罪行为主要指在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批准证等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针对这一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立案标准,以便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打击和制裁。
首先,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二是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具体来说,违法经营行为必须是在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批准证等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例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经税务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等。
此外,该行为还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其次,针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从事的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仍然故意进行经营活动。
其次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即行为人的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批准证等证照。
最后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该非法经营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危害。
除此之外,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还应当注意对证据的充分收集和审查。
在立案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充分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财务账目、涉案物品等,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认定。
同时,还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方面。
在认定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同时,在立案过程中,还应当对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和审查,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客观、全面的认定。
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非法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
非法经营怎么定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怎么定罪量刑标准非法经营是指非法经营行为的主体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针对非法经营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主要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非法经营罪是指国家对经营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需办理注册登记的法定经营者,由于没有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许可证件,或者以假证件或者假地址等手段骗取注销登记的,经法律认定的违法行为。
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罪是指具备下列特征的行为:没有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经营者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或使用虚假材料进行经营;从事经营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经营者;其经营行为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危害。
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涉嫌非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和情节严重性,一般按照不同情节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种等级,作出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轻微情节:一般系指违反规定、属于轻微违法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办理续签等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轻微情节可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处于较为宽松的刑罚范围。
•一般情节:指违法情节较为明显,危害较为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伪造证件、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经营许可等情况。
一般情节可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严重情节:指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态环境等的情况。
如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严重情节的非法经营行为可以被判处较重的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等刑罚。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酌情考虑处罚的轻重。
一般来说,对于首次犯罪、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非法经营行为,法院可能会采取从轻处罚的原则。
而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多次犯罪或利用非法经营牟取巨额利润的情况,可能会判处较重的刑罚。
总的来说,非法经营罪是对那些利用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处的司法手段。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经济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经济管理法规,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那么,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
首先,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法经营行为的客观方面。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首先要考虑的是非法经营行为的客观方面。
也就是说,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
这包括了非法经营的对象、方式、手段、时间、地点等方面的证据。
只有在客观方面的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
二、非法经营行为的主观方面。
除了客观方面的证据外,还需要考虑非法经营行为的主观方面。
也就是说,需要证明被告人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故意的、主观上存在非法经营的故意。
只有在主观方面的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
三、非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除了考虑非法经营行为的客观和主观方面外,还需要考虑非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也就是说,需要证明被告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只有在社会危害性方面的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考虑非法经营行为的客观和主观方面,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
只有在这些方面的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
总之,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证据充分、审查严谨,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个人非法经营怎么定罪

个人非法经营怎么定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非法经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着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正常运行。
对于个人非法经营,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和处罚。
那么,个人非法经营如何被定罪呢?一、非法经营的界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指的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以非法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或登记、违法经营并且达到一定规模、危害较为严重,就属于非法经营。
二、构成非法经营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个人未经依法设立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2.个人经营活动以非法经营为主要经营方式;3.个人经营活动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4.个人进行欺诈、强迫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三、个人非法经营定罪量刑对于个人非法经营,我国的法律有明确的量刑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罪量刑方面,通常会根据以下几点进行考量:1.非法经营的时间长短;2.经营活动所涉及的金额和范围;3.是否使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经营;4.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行为;5.是否主动放弃非法经营并积极赔偿的态度。
四、案例分析以某个体小作坊为例,因未经营许可,违法生产销售问题化妆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经权威部门查实属实,该个人就可能被定为非法经营罪。
该案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涉及多方面,情节比较严重,根据考量因素,此类情况下该个人可能会被定罪并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五、结论在我国,对于个人非法经营,法律是严格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刑处理。
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务必遵守法律法规,遵纪守法。
如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停止,并积极主动纠正错误,避免触犯法律的底线。
非法经营将会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损失远远大于所谓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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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经营罪之认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主体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一性、局限性转变为层次复杂、内涵交错、队伍庞大并呈继续扩展的状态,名目繁多的企业名称,类别众多的经营种类,涉及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等诸多方面,市场经济可谓呈现一派繁荣景象。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不断发展、变迁的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家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针对性地规范市场行为,但是,政策法律的滞后这一国际性、历史性因素,始终是一个“顽疾”,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仍然渐进式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侵害了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犯罪,进一步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始终是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挑战和现实课题。
准确把握现有的法律、事实证据,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所在,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就为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一起颇具争议的非法经营案
我国刑法规定“罪名法定”的原则,只要具备非法经营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构成的必备要件,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这个不难理解,难点在于具体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时的尺度把握上分歧较大,现实问题是:由于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执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精神、立法原意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仅仅停留在
刑法条文和追诉标准的概括性表象限定上,具体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一直存在模糊性,主要表现在公、检、法思想不统一、认识不统一、对证据规格的要求认知不统一,影响了侦办人员在现有事实证据与法律规范对接中对成案的确认度,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为侦办案件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避免因法律“盲点”而导致执法工作的被动、无奈,就成为摆在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课题和任务。
2000 年12月,犯罪嫌疑人施某在明知自己无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山东某地购得听装棉种95箱计2850公斤1140千克,冒充某种子公司销售人员,以每听57 元的价格,销售给我地某镇农技站,销售得币162450元。
该镇农技站将此批棉种销售给棉农,因质量问题导致670户近三千亩棉田减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多次上访,该镇为平息事态,被迫出资70万元补偿棉农。
我局根据该案施某违反国家规定,无照经营、无经营许可证经营,经营数额达到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等犯罪构成要件,以施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对施某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我局请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专门会办此案,检察机关承办人的意见很明确,施某构成犯罪,但结合刑法条文和种子法的规定,对无营业执照与无经营许可证是否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是否有必然联系,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无照经营就是非法经营,是否就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无司
法确认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些认识上的模糊性。
然而,公、检、法都有同样的认知前提:施某涉嫌犯罪。
这样一起典型的非法经营案,为何侦办过程又如此曲折、艰难?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的地方?侦办人员主观认识的问题?笔者结合此案,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试作分析。
二、非法经营罪的现行法律界定
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25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出版扰乱出版管理秩序、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以及其他所有非法经营活动作了明确具体的应予追诉的数额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还是要看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第一,侵犯的客体
是市场管理秩序。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获利目的;过失不构成犯罪。
显然,这些都是我们侦办人员应该掌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也是我们侦办人员的行为准则。
然而,也是这些过于原则的规定,缺乏实实在在的可操性,给侦办案件工作带来了诸多棘手的不必要的麻烦和若干争议。
三、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解与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侦办人员对《刑法》第225 条(一)至(三)项的认识相对比较统一,操作中分歧较小,对第(四)项之规定,不属叙述性罪状,有“口袋罪”之嫌,在认识上争议较大,除目前有明确司法解释的非法传销能够予以认定以外,几乎没有其他具体的执法操作依据和成功的案例。
即便是认识相对统一的款项,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就施某非法经营案而言,其明知自己无经营资格而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且后果严重,是勿用置疑的,但也有以下几点认识上的分歧值得在研讨中依法确定:
1、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通常说来,“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命令等。
为了正确的理解和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相应出台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能否作为刑事执法的依据,也是
值得探讨的问题。
有人认为,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意志具有很高的强制力,是刑事执法的必要依据,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则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可行性、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工作细则和规定,强制力较弱,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只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能成为刑事执法的依据。
笔者认为,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和行政违法性是高度一致的。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只要与上位法没有抵触、能够保障国家法律法规有效实施,而且向社会大众公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既然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就可以成为刑事执法的依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违反国家规定,同样,违反实体和程序均与上位法精神一致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也是违反国家规定。
施某无工商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了《种子法》的规定,触犯了《刑法》,达到追诉标准,其行为必然就是“违反国家规定”,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