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刑法释义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释义】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违法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本罪的量刑】犯本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首先,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恶劣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的量刑主要依据两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判断,即非法经营的数额和恶劣情节。
首先,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是指通过非法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金额较大。
数额较大一般是相对于非法经营所得而言,一般可以结合非法经营所得的金额和非法经营的规模来判断。
而数额巨大则意味着非法经营所得金额非常大或者非法经营规模庞大,相比于数额较大更加严重;而数额特别巨大则意味着非法经营所得金额巨大或者非法经营规模极其庞大,是判处较高刑期的重要因素。
其次,恶劣情节主要是指非法经营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恶劣情节一般是指行为人具备明知违法、精心策划、多次实施、欺骗性大等情节的非法经营行为。
特别恶劣情节则是指非法经营行为具备严重危害社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他人
利益等严重恶劣情节。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非法经营数额和恶劣情节的严重程度。
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并伴有恶劣情节的非法经营行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罚金和财产没收等。
在实际判决中,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刑罚的具体大小,以实现量刑合理合法的原则。
个人非法经营怎么定罪

个人非法经营怎么定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非法经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着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正常运行。
对于个人非法经营,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和处罚。
那么,个人非法经营如何被定罪呢?一、非法经营的界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指的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以非法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或登记、违法经营并且达到一定规模、危害较为严重,就属于非法经营。
二、构成非法经营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个人未经依法设立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2.个人经营活动以非法经营为主要经营方式;3.个人经营活动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4.个人进行欺诈、强迫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三、个人非法经营定罪量刑对于个人非法经营,我国的法律有明确的量刑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罪量刑方面,通常会根据以下几点进行考量:1.非法经营的时间长短;2.经营活动所涉及的金额和范围;3.是否使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经营;4.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行为;5.是否主动放弃非法经营并积极赔偿的态度。
四、案例分析以某个体小作坊为例,因未经营许可,违法生产销售问题化妆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经权威部门查实属实,该个人就可能被定为非法经营罪。
该案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涉及多方面,情节比较严重,根据考量因素,此类情况下该个人可能会被定罪并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五、结论在我国,对于个人非法经营,法律是严格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刑处理。
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务必遵守法律法规,遵纪守法。
如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停止,并积极主动纠正错误,避免触犯法律的底线。
非法经营将会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损失远远大于所谓的经济利益。
解读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

解读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编程语言和算法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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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解读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帮助大家了解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应用。
1. 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和特点非法经营罪是指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造成社会不安定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1 非法组织经营罪: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2 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罪:指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超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
1.3 非法出版物罪:指出版、复制、印制或者发售违法出版物的行为。
2. 合法经营罪的定义和特点合法经营罪是指合法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但却存在着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
合法经营罪的主要特点在于违法行为与正常经营活动同时存在。
例如:2.1 合理合法生产、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有违禁物品;2.2 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从中获取不合法利益;2.3 合法经营的同时,利用自身的地位从事违法行为。
3. 区别与应用在解读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之间的区别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3.1 主观故意:非法经营罪通常需要具备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从事的经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仍然故意进行;而合法经营罪则可能因为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原本合法的经营行为构成犯罪。
3.2 资源利用:非法经营罪往往是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而合法经营罪则是在合法经营基础上,通过其他违法行为获取不当利益。
3.3 影响程度:非法经营罪通常涉及市场秩序的严重扰乱,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而合法经营罪则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伴随着违法行为,不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非法经营罪和合法经营罪,法律会对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从事编程和算法方面的人员来说,合法经营罪与非法经营罪在软件开发、服务提供、数据管理等方面尤为重要。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以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为主题,探讨其定义、特点、危害以及法律对其的打击方式。
一、非法经营的定义与特点非法经营是指在没有合法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性:非法经营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有效的经营资质和手续。
2. 营利性:非法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润,往往存在各种违法行为。
3. 隐匿性:非法经营往往选择在地下、黑市等隐蔽场所开展,并采取隐瞒真实身份、偷逃税款、变相违法等手段。
二、非法经营的危害非法经营行为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 危害消费者权益:非法经营产品质量通常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给消费者造成财产和人身安全上的风险。
3. 腐蚀社会道德:非法经营行为往往伴随着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容易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道德。
4. 损失国家财税收入:非法经营往往通过偷逃税款等手段规避纳税义务,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税利益。
三、非法经营罪的司法实践为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并对其进行了法律制裁。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有无违法经营行为、营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等方面。
根据具体情况,非法经营罪可分为一般非法经营罪和严重非法经营罪。
1. 一般非法经营罪:主要指违法不严重、危害较小的非法经营行为。
犯罪分子在一定周期内非法经营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其他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的情形下,可认定为一般非法经营罪。
2. 严重非法经营罪:主要是指违法性较严重、危害较大的非法经营行为。
犯罪分子以非法经营为目的从事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销售的案情下,或涉及走私、贩毒、制售假药等情形,可认定为严重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关于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整理如下:相关法规① 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办理经营许可证;② 不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③ 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①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四、在国家规第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8月16日起施行)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刑法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

非法经营罪刑法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非法经营罪:刑法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一直是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中的一大问题。
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
本文将就非法经营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打击手段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取得企业法人证照或者超出法人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与其他人共同组织非法经营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未取得企业法人证照或者超出法人经营范围:非法经营罪的首要条件是经营者没有相应的注册证照或者超出了自己的法人经营范围。
这一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经营者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经济责任。
2.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罪是以违法获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
只有以营利为目的,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3.与其他人共同组织非法经营活动:非法经营罪通常是一种集体犯罪行为,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联合起来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4.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活动的严重情节是非法经营罪成立的关键要素。
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很多,如非法所得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
二、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手段为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多个法律手段:1.刑事处罚:非法经营行为属于刑法范畴,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非法经营罪规定了一系列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这些刑罚旨在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从而能起到震慑作用,减少非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2.行政处罚:除了刑事处罚外,非法经营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制裁。
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违规经营者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这些行政处罚手段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经济制裁:非法经营行为一般都会带来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混乱,给正常的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非法经营刑事案件追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非法经营刑事案件追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是指以非法手段和方法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无证照经营、无照经营、无执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
非法经营不仅损害了正当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也侵犯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非法经营行为是受到法律严格制裁的。
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法律对此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未经许可经营罪,即没有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经营活动;二是无证照经营罪,即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件,从事经营活动;三是超范围经营罪,即在经营许可证件范围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不同情形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法律对其刑罚的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
对于未经许可经营罪,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需要判处刑罚。
刑法规定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未经许可经营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对于未经许可经营数额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无证照经营罪,刑法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伪造、变造、买卖、盗窃、偷越国(边)界等方式出售、出租、转让或者变相出售、出租、转让企业、事业单位等机关、团体的营利执照、证书、章程、名册等类似文书的,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超范围经营罪,根据刑法规定,超范围经营的建设项目、经营类型或者商品的,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超范围经营的建设项目、经营类型或者商品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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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刑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第一修正案第8条增加此项)(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原为(三)项,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总是的批复》执行日期:2001-4-10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日期:2000-5-24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二)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第十三条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第十四条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二)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本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日期:2002-8-23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及其构成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埃塞俄比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门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
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
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二)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
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
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
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
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所有这些都是国家为调控特定物品的经营市场而作的特殊规定,非经许可即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给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应当指出,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否则,就不能对之加以认定。
此外,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加以变化调整。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