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
刑法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刑法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当然也有权对法律加以解释,这种解释具有与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刑事立法解释对于弥补刑法规范中的漏洞,使刑法规范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活动,维护刑法规范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
在1997年刑法颁行以后,我国立法机关开始注重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法意蕴。
尤其是对司法机关存在异议的问题,通过立法解释加以明确。
例如,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节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是在刑法实施以来,第一次在有关的法律问题已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由于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认识不一致,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做出立法解释。
其中《解释(一) 》是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立法解释,《解释(二)》是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
这两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都曾经作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存在不同意见,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
这些立法解释对于明确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多功能解释。
在刑法适用中,经常出现一些疑难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因此,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适用中有关问题所作的解释。
根据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有司法解释权。
从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刑法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同时就一些刑法适用的共同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名作出司法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方法

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方法
1.法律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应当始终以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原则为依据。
法律原则主要包括法律明确性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法律平等保护原则等,即要求刑法司法解释符合法律的明确要求,具有适用性和平等保护性。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名和刑罚
应当明确规定,不能逆法追溯和加重刑罚。
刑法司法解释应当尊重和保护
被告人的法律权益,在确定罪名和刑罚时要严格遵循刑法的明确规定。
3.等比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应遵守刑法中罪名和刑罚之间的比例关系。
即罪名与刑罚之间的程度应相符合。
刑法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件中对罪名和
刑罚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权利保护的需要,采取必要、适当和合理的
方法。
4.合理解释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应采用合理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确保
刑法条文的实施符合公平、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理解释原则强调在刑
法司法解释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实际情况、社会变化、人权
保护等,以达到刑法的目的和法律的要求。
5.类推推理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在处理新情况和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时,可以参考类似案例或类似情形做类推推理。
类推推理原则允许在尊重罪刑
法定原则和合理解释原则的前提下,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具体问题。
6.预见性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应具有预见性,即具有广泛适用性和可
预测性。
预见性原则要求刑法司法解释具有稳定性和一致性,对犯罪及刑
罚的预测和预防具有指导意义。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001.罪刑法定原则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本质要求: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以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3.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4.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注意:尊重国民意志,不等于定罪量刑以网民们的意见为准。
5.制约对象: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其内容、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6.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渊源有《刑法典》(含十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
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指导性案例(判例)、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资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必须遵从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
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实质的侧面):①明确性:明确性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明确性是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学都必须贯彻的原则;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与判决书须遵循明确性原则。
②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而仅涉及国民私生活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③刑的法定:刑法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不文明的、不人道的刑罚方法。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7.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①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实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合】刑罚的轻重,理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合。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能够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能够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理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能够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能够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分析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分析基本原则是什么在法律领域中,刑法分析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旨在解释与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法分析的基本原则为确保法律的公平、合理和正义,并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本文将探讨刑法分析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确定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无禁止不可罚原则以及最有利原则。
一、法律确定性原则法律确定性原则是刑法分析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规定明确具体,不能模糊或模棱两可。
根据这一原则,被告人不应该因为法律条文的模糊而受到滥用或误解。
法律文本应当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相应的刑罚范围。
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从而有选择地遵守法律。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分析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事处罚的严重程度应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不可过轻或过重。
根据这一原则,犯罪行为越严重,刑罚就应当越重。
同时,刑事处罚也应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个人情况。
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刑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确保了刑事制裁的公正性。
三、法无禁止不可罚原则法无禁止不可罚原则是刑法分析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除非刑法明确规定某种行为为犯罪,否则不得以此行为处罚犯人。
法律应当确切确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使被告人享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无禁止不可罚原则还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效力的合法性。
四、最有利原则最有利原则是刑法分析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承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受到最有利待遇,以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刑法规定或司法解释变动,使得被告人能够受益,那么应当适用新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
最有利原则确保了刑法的适用性和司法公正性。
总结起来,刑法分析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确定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无禁止不可罚原则以及最有利原则。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刑法体系的基石,保障了刑法的公平、合理和正义。
刑法分析的过程需要依据这些原则,确保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确定具有法律依据,以实现司法实践的公正与公平。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在中国,刑法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定的。
刑法以法律形式确定犯罪的构成原则,以及犯罪行为的惩罚程度。
同时,它也是一种有权力的行为规范,提供法律的具体规则,并对公民的生活、司法实务和行政管理实施统一的管理。
刑法的构成元素包括:由立法机关具体制定的构成犯罪行为的原则、法律规定的责任种类、刑罚程度等。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行政法规或其他法律为判断具体案件所作出的说明。
司法解释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中应用法律的释义,而且也可以定义刑法术语,用以推断法律给出的规范。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深入研究,也出现在法官的判断之中。
司法解释的作用不仅是为了使得法律更加明确,同时也为了规范法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的行为。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是研究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的学术领域。
根据刑法条文的内容,研究者们通常会分别研究刑法的构成原则、构成要件及犯罪行为的惩罚范围,以及司法解释的内容和作用等。
学者们还将具体分析刑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以及判决和裁定的内容,分析司法解释的条件。
国家的法律法规定的原则是以主权国家的形式实施的,而司法解释只是对案件详细情况进行的解释,以便对案件进行量刑。
因此,司法解释不可能完全改变法律,但可以用于完善和解释法律。
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法律之缺陷,将法律的内容更加详尽,从而使法律更加明确。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也具备技术性。
在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过程中,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实践经验,能够把握不同案件的特点,以便有效的处理案件。
此外,他们必须学会分析各类文书,以充分理解案件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此外,他们也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以便更好的诊断案件的经济性质。
在社会的发展中,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有效的规范司法行为,以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当司法机关在判断案件时,应当谨慎考虑法律条文的内容,并有效的利用司法解释来推断法律给出的规范。
因此,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的研究非常重要,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掌握法律发展的最新动态,以便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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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即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的罪,便应当承担多⼤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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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感谢各位的阅览。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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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
在刑法规范体系中,刑法司法解释虽然不是一种具体的法律渊源(法律表现形式),但是其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作用是巨大的。
刑法司法解释的大量出台,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澄清刑事司法中的模糊认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是否会对刑事法治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对此,在学界尚存诸多疑问: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规范(即实定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如何?刑法司法解释权是否会僭越刑法立法权?刑法司法解释的范围应如何界定?等等。
现行刑法司法解释体制为我国法治所认可,而其存在确实符合中国现今的法制现状,因而目前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首要问题不是否定或者重新配置司法解释权,而是如何完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并将法治原则贯穿始终。
刑法司法解释权归属于“两高”,自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开始确立,因而刑法司法解释权的合宪性不成问题;而如何行使这一权力,则必须以法治的视角予以认真审视。
基于此,笔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一、附属性原则
所谓附属性,就是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必须附属于具体的刑。
法条文,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只能以现有刑法规范为惟一根据。
这也可以看作是刑法司法解释的一个特征。
刑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澄清刑法条文所承载的刑法规范本身的确切含义,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司法活动,因而不能创设新的罪刑规范,否则即属于越权解释。
由于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规范之间具有附属与被附属的关系,而不具有任何独立性可言,因而某一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必须与特定刑法条文建立依附关系。
坚持这一原则,对于解决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刑法司法解释必须与特定刑法条文之间建立附属及对应关系,而其又是对刑法条文所承载的刑法规范含义的澄清,因而刑法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应作为理解法律的根据。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坚持这一原则,即应以新的解释作为理解法律的根据,而无论具体案件发生在新解释公布之前还是之后。
换言之,就同一法条存在新、旧两个解释,而新、旧之间存在差异的情况
下,即应一律以新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从而否定刑法司法解释在时间效力问题上应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如此结论的理由在于:判断某一特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据是刑法的规定,而刑法司法解释只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新的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替代了旧司法解释而对该刑法条文产生依附性,因而适用法律时应以当下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理解法律。
二、谦抑性原则
所谓谦抑性,是指刑法司法解释制定的前提必须是当刑法具体条文已经出现严重歧义,或者需要制定刑法司法解释来统一法律尺度时。
在制定刑法司法解释过程中保持一种谦抑的精神,一方面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在自己的权限内来进行解释,不能超出法律本身设定新的规范,另一方面要求制定机关严格出台刑法司法解释的程序,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反之,对于已经为刑法基本理论所公认,为司法实务所认同的问题,或者虽有争议但是根据现有理论容易形成共识的问题,或者纯粹属于事实认定的问题,则没有必要单独制定司法解释。
例如“两高”《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的内容,完全可以从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逻辑地推出,因为该条第二款已经明确地表述:“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自然该条第一款即应指非战时的情形。
显然该批复实质上只是重复了刑法的规定。
坚持谦抑性原则,对于解决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立法解释的关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属于司法权的权限范围,立法解释则属于立法权的权限范围,因而两者的功能和对象及范围应当不同。
《决议》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立法解释的前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刑法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二是“两高”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
而根据《决议》第二条的规定,刑法司法解释的前提是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应用刑法出现的问题。
因此,对于属于界定罪与非罪界限、量刑标准的问题,诸如犯罪定罪数额的确定等,即属于刑法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应当由刑法立法解释予以解决;而纯粹属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即对诸如具体罪状的含义等,则应由刑法司法解释来完成。
三、明确性原则
所谓明确性,是指刑法司法解释应当语义明确,逻辑清晰,将被解释对象的含义能够准确、无歧义地表达出来。
刑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要澄清刑法条文所承载的刑法规范的确切含义;语义含糊、逻辑不清的解释内容显然与刑法司法解释的目的相违背。
将明确性作为一条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其价值自不待言;然而如何贯彻,确实并非易事,这主要涉及到制定刑法司法解释的技术问题。
目前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批评意见也多集中于某些解释内容表述中的不确切问题。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罪问题的批复》中后半句“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其表述就易产生歧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超出“显著轻微”程度的,是不是就可以适用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以奸淫幼女型强奸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不能,但是如此表述却很可能导致不必要的误解。
为保证刑法司法解释的明确性,在努力提高制定解释的技术水平的同时,应当尽可能开展较为广泛的制定前的咨询活动,以便集思广益,避免可能存在的语义不确切等问题。
四、客观解释原则
所谓客观解释原则,是指制定刑法司法解释时应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的客观含义为准,即将刑法条文现时的客观意思作为理解刑法的根据。
客观解释相对于主观解释而言,两种解释论争讼已久,在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亦各领风骚。
采取何种解释论,必须与本国的立法体制、立法现状相照应,脱离本国立法实际进行选择则缺少说服力。
在我国,刑法立法过程中并没有一个全面的立法说明(草案说明的作用十分有限),探寻立法原意所依据的载体并不存在,因而坚持追求立法原意作为解释根据的主观解释论,其解释的根据及结论即难以让人信服。
坚持客观解释原则,就要求制定刑法司法解释应当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现时的一般含义为基本出发点,而不宜去推知立法者立法时的主观心态。
坚持客观解释原则,也要求刑法司法解释应当以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为准,即坚持文义解释优先,反对超出被解释对象的“可能含义”而进行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虽然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但是扩张解释的合法性却值得怀疑,尤其是不利于行为人的扩张解释极易导致侵
犯人权的后果。
在刑法司法解释中,应当提倡将刑事政策贯穿于解释的内容之中,但是不能因此作为扩大解释的根据;对于急需法律调整而现有法律没有予以规范的问题,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来填补空白,而应当通过立法来解决。
<P align=right>时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