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经营罪之认定-刑法论文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认定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注意事项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判断非法经营罪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非法经营的非法性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非法经营的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这个“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物品的规定,国家关于进出口许可、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许可、批准的规定,所以不是指违反一般的关于经营的法规。
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本身并不是非法经营,只有当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
2、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认定。
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基本原则,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受到“禁止适用事后法”原则的限制,否则,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将会被随意扩大。
法律条例3、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的两种犯罪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初论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和适用

初论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和适用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一)本罪的客体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商品经营、许可制度、特定行业准入制度及其他特定的市场管理秩序。
涉烟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烟草专卖制度。
本罪的犯罪标的是烟草专卖品,即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至于上述烟草专卖品质量是否合格不属于该罪的评价内容。
因此,行为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也可以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活动,扰乱烟草正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情节严重三个要件:1.违反国家规定。
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
涉烟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主要包括《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2.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活动。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
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为人在未取得以上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属违法行为,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经营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运输、收购、储存、批发、零售、倒卖、进出口等任一行为。
3.情节严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思想总结

非法经营罪思想总结非法经营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众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是我对非法经营罪的思考和总结:首先,非法经营罪的成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导致相关经营行为的准入和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一些行业领域,特别是新兴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容易衍生出一些漏洞,为非法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一些个人或组织出于利益驱动,选择违法经营行为,追求高额利润。
这些违法经营者往往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或资源优势,主动或被动地介入市场经营活动,从中获利。
其次,非法经营罪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
非法经营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扰乱了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
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低价、劣质商品或服务获得暂时的竞争优势,给合法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破坏了市场的稳定发展。
同时,非法经营行为也容易引发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此外,由于非法经营行为通常不受法律保护,导致经营者往往以违法逃避监管,缺乏自我约束意识,给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再次,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非法经营罪犯的法律意识较低,对非法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容易产生法律意识模糊、法律敏感度低的情况。
另一方面,一些非法经营罪犯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关系,他们可能通过贿赂、逃避法律制裁等手段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和审判活动,导致相关案件难以侦破和审理。
此外,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和执法机关也存在失职、渎职、贪污等问题,导致相关案件的查处效果不佳。
最后,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非法经营罪,需要全面、系统地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执法体系建设。
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监管准入机制,提高违法的成本和风险。
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果,形成打击和预防非法经营罪的长效机制。
非法经营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
2010年,公司总经理乙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决定涉足非法经营业务。
乙通过内部人员了解到,某品牌药品的市场需求较大,但该药品尚未取得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
乙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商机,于是决定非法经营该品牌药品。
乙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市场调查,发现该药品在周边地区有很高的需求。
随后,乙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了一批该品牌药品,并雇佣了一批销售人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进行销售。
在一段时间内,甲公司通过非法经营该品牌药品获得了巨额利润。
然而,好景不长。
2011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甲公司确实存在非法经营行为,遂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二、案件定性本案中,甲公司总经理乙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三、案件分析1. 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故意为之。
在本案中,甲公司总经理乙明知未经批准的药品不能经营,但为了追求利润,仍然决定非法经营,其主观方面为故意。
2. 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批准,非法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扰乱了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
3. 非法经营罪的客体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制度。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破坏了国家对药品市场的管理制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
4. 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
在本案中,甲公司非法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扰乱了市场秩序,且非法经营所得数额巨大,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
2021刑法毕业论文选题_刑法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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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非法经营罪立法及司法适用研究

刑法论文非法经营罪立法及司法适用研究刑法论文:非法经营罪立法及司法适用研究引言: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立法和司法适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背景、构成要件以及司法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背景非法经营罪作为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部分,其立法背景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密切相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法经营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惩处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因此,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非法经营罪,以便更好地应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挑战。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法经营行为的实施;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情节严重。
其中,非法经营行为的实施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基础,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情节严重则是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限定和界定的关键要素。
三、非法经营罪的司法适用1. 审理标准的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审理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应当明确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标准,以便准确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也需要明确,以确保司法适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刑罚的科学确定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刑罚应当根据违法经营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科学确定。
应当注重刑罚的适度性,既要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又要兼顾犯罪人的人权保护和社会的包容度。
3. 程序的公正保障在非法经营罪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应当加强程序的公正保障。
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确保侦查、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以确保司法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非法经营罪立法及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1. 立法不明确目前,我国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并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和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

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解读】一、问题由来王某于2011年3月以某信息科技公司名义,以每月6700元的租金租用办公室,并聘请多人为业务员,在没有营业执照及证券业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在电视股评节目进行广告宣传吸收客户,由业务员以打电话方式与客户达成口头协议,非法向客户提供股票信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
截至同年5月案发,共收取客户服务费10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中的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出现意见分歧。
据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只是销售股票信息咨询服务的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其扣减经营场所租金、广告费等经营成本后所获得的利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就是违法所得数额,不应扣减为了犯罪继续进行而支出的经营成本。
主要理由是:1.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为获得数额,而是包含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违法所得数额。
2.立法、司法解释未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作限制性规定,因此,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重点解析:非法经营罪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重点解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前提),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方式: 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卖、专营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其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伪造证件)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传销、哄抬物价、压价倾销、牟取暴力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2、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较大2)屡受处罚仍再犯3)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影响恶劣。
3、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4、犯罪主观: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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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经营罪之认定-刑法论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主体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一性、局限性转变为层次复杂、内涵交错、队伍庞大并呈继续扩展的状态,名目繁多的企业名称,类别众多的经营种类,涉及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等诸多方面,市场经济可谓呈现一派繁荣景象。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不断发展、变迁的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家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针对性地规范市场行为,但是,政策法律的滞后这一国际性、历史性因素,始终是一个“顽疾”,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仍然渐进式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侵害了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犯罪,进一步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始终是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挑战和现实课题。
准确把握现有的法律、事实证据,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所在,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就为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一起颇具争议的非法经营案我国刑法规定“罪名法定”的原则,只要具备非法经营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构成的必备要件,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这个不难理解,难点在于具体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时的尺度把握上分歧较大,现实问题是:由于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执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精神、立法原意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仅仅停留在刑法条文和追诉标准的概括性表象限定上,具体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一直存在模糊性,主要表现在公、检、法思想不统一、认识不统一、对证据规格的要求认知不统一,影响了侦办人员在现有事实证据与法律规范对接中对成案的确认度,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为侦办案件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避免因法律“盲点”而导致执法工作的被动、无奈,就成为摆在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课题和任务。
2000年12月,犯罪嫌疑人施某在明知自己无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山东某地购得听装棉种95箱计2850公斤1140千克,冒充某种子公司销售人员,以每听57元的价格,销售给我地某镇农技站,销售得币162450元。
该镇农技站将此批棉种销售给棉农,因质量问题导致670户近三千亩棉田减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多次上访,该镇为平息事态,被迫出资70万元补偿棉农。
我局根据该案施某违反国家规定,无照经营、无经营许可证经营,经营数额达到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等犯罪构成要件,以施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对施某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我局请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专门会办此案,检察机关承办人的意见很明确,施某构成犯罪,但结合刑法条文和种子法的规定,对无营业执照与无经营许可证是否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是否有必然联系,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无照经营就是非法经营,是否就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无司法确认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些认识上的模糊性。
然而,公、检、法都有同样的认知前提:施某涉嫌犯罪。
这样一起典型的非法经营案,为何侦办过程又如此曲折、艰难,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的地方,侦办人员主观认识的问题,笔者结合此案,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试作分析。
二、非法经营罪的现行法律界定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出版扰乱出版管理秩序、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以及其他所有非法经营活动作了明确具体的应予追诉的数额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还是要看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获利目的;过失不构成犯罪。
显然,这些都是我们侦办人员应该掌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也是我们侦办人员的行为准则。
然而,也是这些过于原则的规定,缺乏实实在在的可操性,给侦办案件工作带来了诸多棘手的不必要的麻烦和若干争议。
三、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解与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侦办人员对《刑法》第225条(一)至(三)项的认识相对比较统一,操作中分歧较小,对第(四)项之规定,不属叙述性罪状,有“口袋罪”之嫌,在认识上争议较大,除目前有明确司法解释的非法传销能够予以认定以外,几乎没有其他具体的执法操作依据和成功的案例。
即便是认识相对统一的款项,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就施某非法经营案而言,其明知自己无经营资格而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且后果严重,是勿用置疑的,但也有以下几点认识上的分歧值得在研讨中依法确定:1、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通常说来,“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命令等。
为了正确的理解和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相应出台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能否作为刑事执法的依据,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有人认为,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意志具有很高的强制力,是刑事执法的必要依据,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则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可行性、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工作细则和规定,强制力较弱,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只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能成为刑事执法的依据。
笔者认为,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和行政违法性是高度一致的。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只要与上位法没有抵触、能够保障国家法律法规有效实施,而且向社会大众公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既然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就可以成为刑事执法的依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违反国家规定,同样,违反实体和程序均与上位法精神一致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也是违反国家规定。
施某无工商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了《种子法》的规定,触犯了《刑法》,达到追诉标准,其行为必然就是“违反国家规定”,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2、对“非法经营”的理解。
所谓非法就是不合法或属于在法律制止范围之内,非法经营就是不合法的经营或超出法律许可范围以外的经营。
任何经营者都必须把自己的经营活动置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向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执照,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于非法经营。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无照经营属于非法经营,应当予以取缔。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非法经营与刑法意义的非法经营不是一个概念,含义不同,非法经营的认定不能依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即使违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规定,无照经营,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也只是行政违法,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笔者认为,孤立地看待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是不妥的,也是不客观的。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变过程。
非法经营罪的含义只有一个,只有情节较重、罪与非罪的界限,经营数额的大小是衡量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标准,当非法经营的一般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量”,就会发生“质”的变化,即由行政违法转化为刑事违法,从而演变为犯罪。
3、非法经营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往往也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甚至假冒他人名义等手段,或者因质量问题产生严重的后果等等,各相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容易与合同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混淆起来而引发争议。
非法经营罪与合同诈骗罪都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二者的区别有:第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而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客观行为不同。
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当事人“自愿”地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三,主观方面不同。
非法经营罪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商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商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4、对施某非法经营案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
”第29条第2款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或者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有人认为,种子虽是国家限制经营的商品,施某未能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没有违反《种子法》的规定,经营的是不需要分装的包装种子,无照经营不过是行政违法行为,认定非法经营罪的依据不足,且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由于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并有假冒他人名义的欺诈行为可以考虑构成合同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