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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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四】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四】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2分)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水平的深层次问题。

(摘自*:《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理解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准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很多于500字。

【参考答案】略。

二、(本题22分)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仅仅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预测题及答案10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预测题及答案10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预测题及答案10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案情:甲于2012年1月1日借给乙100万元,依双方约定,乙应于2012年12月31日返还借款,月息1.5%.1.如果甲于达成借款协议后反悔,不愿借款给乙,乙可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一)情景一:乙未经甲同意,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

2.乙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此约定的效力如何?3.依照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起初以丙不是债务人为由拒绝受偿,但是又于2013年1月31日表示受领,试分析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变动情况。

(二)情景二:甲虽然承诺不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但却瞒着乙于2012年6月30日将债权让售给丁,以借款应急。

4.甲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效力如何?5.丁于2012年12月31日向乙出示了甲转让债权给自己的证明,请求乙付款时,才知道乙已经于12月初陷于支付不能,丁可否请求甲赔偿损害。

[答案]1.解析:乙不能够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甲未向乙提供借款,则借款合同不生效,不存有违约责任的问题。

2.解析:债务承担系由新债务人代替旧债务人,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和信用等因素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承担关系债权人利益甚切,实际上是对债权的处分,故必须有债权人的参与。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理应经债权人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尚不能发生效力,可将其视为效力待定的一个类型。

本题中,乙丙之间的约定未经甲同意,属于效力待定。

3.解析: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有同意权,该权利在性质上为形成权。

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拒绝受偿的行为,使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归于无效。

2019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答题卷相应题号处。

1、下列哪项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

[A]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B] 惩罚犯罪[C] 保护人民[D] 维护国家的统一2、批准逮捕的权力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行使( )。

[A] 人民检察院[B] 人民法院[C] 公安机关[D] 监察机关3、下列哪个机关没有侦查权( )。

[A] 检察机关[B] 审判机关[C] 国安部门[D] 公安机关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的关系不应该是( )。

[A] 分工负责[B] 互相配合[C] 互相制约[D] 互相干扰5、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 )立案侦查。

[A] 国家纪律监察部门[B] 人民检察院[C] 人民代表大会[D] 公安部门6、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

[A] 凶杀案现场的血迹[B] 沾满被害人血迹的匕首[C] 路人甲的证言[D] 被告人承认犯罪的供述7、下列哪个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A] 张三盗窃1000元[B] 王五抢劫案[C] 李四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D] 某甲某乙互殴致一方轻伤8、下列哪项是审判人员赵某的法定回避理由( )。

[A] 赵某是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邻居[B] 赵某之妻和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同事[C] 赵某曾担任该案的侦查人员[D] 赵某五年前曾和犯罪嫌疑人李某一起吃饭9、下列哪项不属于辩护律师的权力( )。

[A] 同犯罪嫌疑人通信[B] 会见犯罪嫌疑人[C]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D] 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将犯罪嫌疑人保释10、形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包括哪个( )。

[A] 拘传[B] 取保候审[C] 监视居住[D] 行政拘留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7小题,每小题3分,共21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答题卷相应题号处。

2019年全国司法考试《卷四》非选择真题

2019年全国司法考试《卷四》非选择真题

2019年全国司法考试《卷四》非选择真题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材料二:2014年1月7日,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

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要深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准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二、(本题22分)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测试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测试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测试题及答案【案例一】【案情】精英报社记者王直在该报社主办的报纸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新近举办的一台大型文艺晚会谈道:“有的歌手的基本功不到家,有的矫揉造作,令观众大失所望。

”该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

出席晚会的歌手大宇、小艾读了文章,认为有损所有参加晚会的演员的名誉,两人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英报社和记者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报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

B区人民法院列大宇、小艾为原告,列报社和王直为被告,对本案实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报社和王直提出,大宇、小艾起诉前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谩骂精英报社和王直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大宇、小艾,要求两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大宇、小艾向精英报社和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

大宇、小艾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

【问题】1.请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2.如果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部分实行审查时,发现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也确实存有错误之处,则应如何处理?4.如果小艾未提起上诉,对她来说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5.如果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实行抵销?【答案】l.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主要有:(1)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理应移送8区人民法院。

因为A区法院本身具有管辖权,则不理应移送。

(2)B区人民法院将精英报社和王直列为被告的做法是错误的。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模拟试题及答案1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模拟试题及答案1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模拟试题及答案1案情:某日清晨,在距离某市15公里的国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肇事车辆逃逸,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痕迹。

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

侦查人员对现场实行了勘验。

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

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

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某市15公里。

某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时50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其中一辆为该市某运输车辆。

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运输公司车辆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

公司调度证明司机刘某事故发生的那天早上回到公司,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

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早上5点55分回到公司。

侦查人员询问司机和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审讯人员将司机刘某提到公安局办公基地后,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

最终,司机刘某按照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交通肇事的事实。

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刘某的车内以及住处等实行了搜查,提取了刘某的车上的血迹等,并未出示搜查证。

问题:1.本案所述证据中,哪些属于物证?哪些属于书证?2.哪些属于直接证据?3.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证据应予以排除?4.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案]1.本案中,属于物证的有:(1)被害人的尸体;(2)被害人骑的摩托车;(3)被害人的血迹;(4)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5)路面上刹车的痕迹;(6)解放牌大卡车;(7)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的痕迹;(8)刘某的车上的血迹。

属于书证的有:(1)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2)该市某运输公司的出车表;(3)表明离某市15功利的里程碑。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三十二)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三十二)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25共分)50.0第1题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某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某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

王某与刘某约好,由刘某将30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5%给刘某作报酬。

刘某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里路时,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拖拉机撞坏。

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某,责令对方给刘某修车。

但由于天气炎热,拖拉机一时半会又修不好,正巧刘某的好朋友孙某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

刘某怕鱼变臭,又与王某联系不上,于是就求孙某将拖拉机上的这些鱼捎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孙某将鱼拉到鱼市上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由于鱼已不太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四分之一卖出。

事后,刘某从孙某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5%的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某。

王某一盘算,这样一来他少得2000多元,损失太大了。

故王某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按比例提成。

现在卖价低于市价四分之一,刘某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刘某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

刘某则认为,撞车是对方司机过错造成的,要赔也只能让撞车人去赔,我没错,费了这么大劲,总不能给你白干了吧。

双方各不相让,只好诉至法院解决。

问题:王某托刘某代销鱼,而刘某在中途将鱼委托孙某处理,未经王某同意,刘某是否已经超越了其代理权的范围?【正确答案】:答案:刘某在中途委托孙某处理鱼,是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被代理人王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并未超越其代理权的范围。

[本题分数]: 2.0 分【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33页word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 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 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详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名,立法背景是劳动者讨薪难,进而引发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加大对部分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原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途径以外,又增加了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处罚手段,这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A项正确。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体现,这就要求执法机关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理和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矛盾,本案中,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B项正确。

法具有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使犯罪的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能够对一般公民起到教育作用,能够引导大家遵守法律,依法行事。

所以,C项正确。

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模拟试题及答案(5)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模拟试题及答案(5)【案例一】【案情】:甲省环保厅发布《增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该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能够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还能够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A企业是一家化工企业,A企业所在地乙县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据《增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了扣押,查明A企业生产中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

A企业不服,就向乙县政府提出了复议,乙县政府认为处罚过轻,对A企业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维持了扣押的决定。

A企业不服起诉。

法院认为虽然处罚明显过重但是仍在法定的范围之内,法院只审理合法性问题,不审理合理性问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1.本案中有哪些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和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

3.如果被告不提供证据,法院该如何处理?4.法院只审理合法性问题,不审理合理性问题的说法是否准确?为什么?5.A企业在向乙县政府提出复议的过程中能否对《增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提出附带审查的要求?为什么?6.法院对《增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是否能够实行审查?若实行审查,经审查后对该《增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应如何处理?【答案】:1.(1)①甲省环保厅发布《增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②乙县环保局扣押A企业生产的产品、乙县环保局对A企业的罚款;③乙县政府的复议决定。

(2)②、③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1)被告是乙县政府。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在本案件中复议机关乙县政府加重了对A企业的行政处罚,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应以乙县政府为被告。

(2)乙县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本案的被告是乙县政府,所以应由乙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公布(官方版)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公布(官方版)试卷四本卷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水平,考生答出的其它观点如能够灵活使用相关法学原理,符合法律规定,说理充分的,也可作为评价参考。

一、参考答案(要点):(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救济;另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

(二)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严格司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环节的具体表现。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正如总书记所说,司法不公、司法不严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中应得到平等对待,人民群众的实体权利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平等保护。

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司法才具有公信力。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严格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实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责任的平等追究。

其次,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诉讼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和法外施刑。

再次,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必须明确,办案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杜绝对司法活动的违法干预,办案结果要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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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解析一、(本题20分)材料据新华社2009年12月1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18日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注﹡三项重点工作① 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即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② 深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合的社会管理体系。

③ 深入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在提升执法水平、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增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上取得新进步,进一步提升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问题请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理解。

答题要求1.观点准确,表述完整、准确;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3.很多于400字。

参考答案(要点):1.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和权力制约四个方面。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树立宪法和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2.在政法领域深入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及当前社会矛盾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动政法工作的关键环节。

3.在政法工作领域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巩固依法治国政治基础的关键环节。

深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满足社会发展客观要求,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创新实践。

深入推动公正廉洁执法,是树立宪法和法律,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规范、各项权力依法约束的必然遵循。

二、(本题22分)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

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

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

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

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

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

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

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

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理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参考答案: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

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理解错误来处理,只要存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理应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

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理解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

所以,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

但是,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

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来说。

在本案中,虽然能够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

三、(本题21分)案情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张某的朋友姜某——石某公司出纳石某请张某协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

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

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

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

石某所以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

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

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

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

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理解,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

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

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协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

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使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使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理应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参考答案(要点):1.判断。

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

2.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法院司法解释第52条、第176条规定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有客观联系;(3)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对应证据证明;(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

3.分析。

——从犯罪行为是否存有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

——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

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4.处理。

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个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理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本题20分)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

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

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

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

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

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参考答案:1.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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