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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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办法考核细则

深圳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办法考核细则

深圳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办法考核细则一、背景介绍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的先行者和示范区域,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质量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深圳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确保污水处理过程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二、考核目的本考核细则旨在评估深圳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深圳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的持续提升。

三、考核内容1. 运营管理制度:评估污水处理厂是否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应急预案等方面。

2. 运维设备管理:评估污水处理厂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换代等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3. 运营数据监测:评估污水处理厂是否建立健全的数据监测系统,监测运营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并进行数据分析和报告。

4. 污水处理效果:评估污水处理厂处理效果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包括COD、氨氮、总磷等指标的达标情况。

5. 环境保护措施:评估污水处理厂是否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噪声、臭气、污泥处理等方面。

6. 安全生产管理:评估污水处理厂是否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训、应急预案、事故处理等方面。

四、考核方法1. 文件审查: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制度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其完善性和可操作性。

2. 现场检查: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设备、数据监测系统、处理效果、环境保护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执行情况。

3. 数据分析: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其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4. 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质量进行评审,提出改进建议。

五、考核结果及改进措施1.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内容和方法,综合评估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质量,得出考核结果,包括优秀、良好、普通和不合格等级别。

2. 改进措施:根据考核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别的污水处理厂,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包括运营管理制度的完善、设备的维护保养、数据监测系统的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加强等方面。

2019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标准

2019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标准

《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标准》条文说明目录1 范围 (1)3 总则 (1)4 运营资质管理 (2)5 工艺运行管理 (2)6 设备及设施管理 (10)7 水质管理 (22)8 安全管理 (24)9 环境管理 (29)10 成本管理 (29)11 档案及信息管理 (31)附表1 危险作业申请制度 (33)附表2 急救包配置清单及使用说明 (34)附表3 电力线路停电工作票 (36)附表4 配电柜检修工作票 (38)1 范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截至2009年,我市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已达17座,平均日污水处理能力达251万吨。

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建成污水处理厂28座,日处理能力将达422万吨。

为了努力打造生态水务、效益水务,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运营活动,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实现污水处理厂安全、高效运行,以及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工程事业监管的意见》、《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厂监督管理办法》、《深圳市排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本标准包括运营资质管理、工艺运行管理、设备及设施管理、水质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成本管理、档案及信息管理等八项内容,适用于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运营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3 总则3.1污水处理属于公用事业,应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政策法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运营企业和签订运营合同。

3.2运营企业应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不对周边的环境产生噪声、臭气等污染,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必要时还应承担应急处置等相关职责。

3.3污水处理厂是耗能型企业,能耗的高低对污水处理成本影响较大。

深圳城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标准

深圳城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标准

《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标准》条文说明目录1 范围................................................................................................................................................................ . (1)3 总则................................................................................................................................................................ . (1)4 运营资质管理 (2)5 工艺运行管理 (2)6 设备及设施管理 (10)7 水质管理 (22)8 安全管理 (24)9 环境管理 (28)10 成本管理 (29)11 档案及信息管理 (31)附表1 危险作业申请制度 (32)附表2 急救包配置清单及使用说明 (33)附表3 电力线路停电工作票 (35)附表4 配电柜检修工作票 (37)1 范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截至2009年,我市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已达17座,平均日污水处理能力达251万吨。

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建成污水处理厂28座,日处理能力将达422万吨。

为了努力打造生态水务、效益水务,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运营活动,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实现污水处理厂安全、高效运行,以及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工程事业监管的意见》、《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厂监督管理办法》、《深圳市排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深圳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规定考核细则

深圳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规定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本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第条鼓励污水处理厂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第条运营企业应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确保污水处理的无害化,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第条鼓励污水处理过程中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使用;第条鼓励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以“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为目的,但应尽可能利用污水处理过程中的能量和物质,以实现经济效益和节约能源的效果,实现其“资源化”;第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宝安、龙岗两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本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第条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每月考核全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工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深圳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条运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方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运营;第条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分为四类:一类:>15000t/a二类:1500~15000t/a三类:290~1500t/a四类:<290t/a第条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委托运营企业应提供运营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该项目一个月污水处理费用,BOT、TOT等项目由相关合同另行约定;第条运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市场行为记录和无法及时处理的合同或法律纠纷;第条运营企业应制定运营项目的生产运行、设备管理、质量控制、安全和环境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保障运营项目正常、安全、高效运营的可靠机制,具有污水处理厂数据采集、分析控制、生产调度等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经验;第条污水处理厂运营资质管理纳入污水处理厂的监督、考核范围,实施动态管理;运营企业更换污水处理技术负责人,需上报主管部门备案;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从事污水处理厂运营而未达到本章规定要求的,或在运营期间出现违反本章规定的运营企业,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扣减运营服务费,直到终止运营服务合同;第条污水处理厂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和合同的要求,认真做好工艺运行的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出水、废气的排放、噪声的处理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第条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工艺运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艺运行管理人员,负责生产调度、巡查管理和工艺参数调整等工作;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编织工艺运营管理作业指导书;工艺运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第条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条污水处理厂应确保进场的污水100%经过处理,并达到与其技术要求,不得擅自减产、停产,不得对周边居民生活及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专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上报:一进厂污泥泥质异常,可能影响污泥处理效果的污泥泥质异常指:1泥质超过设计标准;2有机质含量过少,影响焚烧和堆肥工艺运行;3污泥含水率超标;4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设计标准,可能导致烟气及废水排放无法达标;二进厂污水量大幅度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三因供电部门线路故障、错峰供电、紧急限电等造成长时间停电或停产,或主要设备、控制系统遭到雷击等造成停产、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四设备、设施的抢修、检修,以及按计划进行的大修或技术改造,可能影响正常运行的;第条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出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第条应根据泥量与泥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各工艺单元的投运组数和相关运行参数,并保证各组之间的泥量分配满足工艺要求;应定期对工艺中间控制点进行取样分析、指导工艺运行;第条用机械设备进行污泥脱水时,应选用合适的化学调节剂;第条化学调节剂的投加量应根据污泥的性质、消化程度、固体浓度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第条应按照化学调节剂的种类、有效期、贮存条件来确定贮备量和贮存方式;化学调节剂先存的应先用;第条药剂量的配制应符合后续处理工艺的要求;第条用干化场进行污泥脱水时,污泥应依次投放在干化床上,并根据污泥干化周期晾晒、起运干污泥;第条污泥干化场在雨季应减少使用次数;第条污泥脱水机械带负荷运行前,应空车运转数分钟;第条污泥脱水机在运行中,随污泥变化应及时调整控制装置;第条在溶药池边工作时,应注意防滑;第条在污泥干化场操作时,应采取防滑等安全措施;第条操作人员应做好机房内的通风工作;第条严禁重载车进入干化场;第条投泥泵、投药泵和溶药池停用后,必须用清水冲洗;第条冲洗滤布的喷嘴和集水槽应经常清洗或疏通;第条皮带运输机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第条干化场的围墙与围堤应定期进行加固维修,并清通排水管道,检查、维修输泥管道和闸阀;第条压缩机和液压系统应定期检修;第条应强化消毒工艺的运行管理,各项操作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确保达到消毒效果;第条应加强各阶段通风除臭工作,从运行管理上降低臭气产生量,并保证除臭系统的正常运行;第条应根据进场污泥性质和含水率等因素,选用合适的药剂加以调整,满足后续工艺的运行参数;第条污泥再生利用时应达到相应的标准,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第四章设备及设施管理第条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的设备以及设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保养、检修、维修、故障鉴定和更新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以及设施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及设施维护规程以及点检、巡检标准,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设备及设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操作规程,并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第条污水处理厂应保存完整的各类设备及设施的档案资料;具体包括构筑物的设计图纸、竣工资料、维修改造资料、舍不得出场资料、开箱记录、安装、运行、维修以及报废、更新的全过程记录资料等;第条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对各种设备、设施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设备设施维修工作应按照预防性维修原则制定设备、设施维修计划和设备技改、大修、更新的年度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污水处理厂应采用计划维修与故障维修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大、中、小修理,严格按照维修作业流程进行;需要停产或部分停产检修维护的,迎上保准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出现紧急停产维护和抢修时,应及时报准管部门备案;污水处理厂应建立严格执行设备、设施报废制度;第条污水处理厂应按设备的重要性科学的分类管理设备,加强重点关键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建立设备档案管理和设备台帐管理的制度;并建立润滑管理制度,每台设备的润滑应定点、定质、定量、定期、定人;污水处理厂应建立设备三级巡检和二级维护的管理体系,明确设备管理人员和各级巡视人员的职责;同时,应建立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热备设备应定期开启,保证能随时投入使用;第条应加强各类脱水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日常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观察各部件工作状况、易损件的磨损和腐蚀情况和机械运行是否有异常噪音,并及时清除堵塞物或缠绕物;….….第条应观察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应定期检查传动装置的润滑和油位情况,及时给与保养;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电动机、电缆,发现故障隐患应立即停车检修;应定期测量水下机电设备的绝缘性,每年至少对水下机电设备吊起检查一次;长期不用的机电设备应从水中取出,不宜长期浸泡在污水中;第条应根据不同的消毒方式,对各种消毒设备和设施采用不同的管理维护措施;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各种加氯设备操作程序的规定进行操作;采用紫外线消毒的,应定时巡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应及时清洗和更换灯管、套管和光传感器等部件,并确保良好的工作环境;采用其他方式消毒的,应根据消毒的具体要求制定合理的管理维护措施;第条应定期清洗或疏通冲洗喷嘴、集水槽、药泵、各种转子流量计、加药管道和溶投药池;各种污泥脱水设备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将脱水设备、投泥泵和地面清洗干净;脱水设备的主机和各种附属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定期校准投药系统和进泥流量系统的计量装置,并定期更换各种设备易损件;第条变、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控制温度应在额定的允许变化范围内运行;总体的功率因素不应小于.变压器的保养、检修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变压器吸潮剂失效或防爆罐隔膜有裂纹时,应及时更换;有渗漏油时,应及时处理;变、配电设备应清楚标识各种开关;变、配电室应防潮、防雨,门窗设置防护装置,周围环境保持整洁、卫生;第条应按相关规定定时巡视、清扫、检查电气设备,按时记录电气设备的运行参数,记录有关的命令指示、调度安排,严禁漏记、编造和涂改;应按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测定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各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等,并应检查安全用具及其它保护电器做耐压试验;第条应定期校正各类检测仪标的传感器,确保仪表的准确、可靠;应加强一起、仪表的巡视检查,其维护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按工艺需要不设县城仪表的监测点,不能随意移动;检测仪表出现故障,不得随意拆卸变送器和转换器;设置在户外的在线监测仪器,需设置防御,防晒、防雷击等措施;第条自动控制系统应按规定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实现高效、智能的控制功能;与生产运行无关的软件,严禁在中央控制室计算机上运行;第条应定期检查维护除臭装置的喷淋、加药和自控等系统,保障排放气体达标;第条特种设备和主要计量装置应定期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认可的有资质监测单位进行检测,运营企业不得私自拆封进行调校和检修;第条应定期检查、维修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爬梯、管道和支架等,并进行必要的防腐处理;常开、常闭的阀门和闸门等应定期运转,保证能够随时启用;各种工艺管线应按照要求定期图饰不同颜色的油漆和涂料;第条构筑物之间的管道和明渠等连接设施应至少每年定期清理一次,各管道、关键、闸门应无破损,无明显锈蚀,无跑、冒、滴、漏现象;第条应定期检查构筑物渗漏、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损坏的墙壁等的混凝土抹面,设施表面无鼓起和脱落现象;第条应定期对污泥堆肥设施内部的透气性、含水率以及堆肥过程中的温度进行检测;第条应定时对污泥浓缩机、堆肥设施、固化加药设施的负载情况,星洲是否平稳、走偏,是否有异常振动和噪声,并记录电流、电压以及流量等数据;并及时对各设备易损部件和其他部件进行检修;第条化验室的标准药品及检测样本应摆放整齐,并有明显的标志;标准药品的保存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化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应妥善保管,有固定的摆放位置,大型检测分析仪器不宜随意搬动;应对仪器、设备维护和定期检验,发现仪器出现故障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检修或者上报;精密计量仪器的检修和检定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贵重仪器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贵重仪器管理规定执行;第条各种设备完好情况应达到下列标准:一、机械设备各部分装置无破损、缺件,无明显锈蚀、脱漆,内外整洁、润滑良好、无泄漏;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备出场标准,能满足工艺运行需要;设备启动和运转正常、无异响,温升、噪声、振动值不超过设备出场标准;二、电气设备装置完整,操作灵活,绝缘等级达到设计要求,安全可靠;三、设计测量仪表准确可信,并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时校正;四、自控系统应实现全厂主要工艺设备运转状况的实时监控;第条主要设备完好率要求不小于90%;无备用设备完好率要不低于95%;设备完好率每月统计一次,并上报主管部门;计算公式如下:主要设备完好率=主要设备完好台数÷主要设备总台数×100%无备用设备完好率=无备用设备完好台数÷无备用设备总台数×100%第条主管部门宜每两年请有资质单位对污水处理厂设备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污水处理厂设备完好率的考核依据;第条运营企业应配合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坏在线监测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第五章污染防治管理第条污水处理厂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接受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第条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国家、省发布的标准和本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具体考核指标按运营服务合同执行;主管部门每月考核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是否达标;第条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排污管理,设置相应机构,利用监测手段和在线监测装置,指导生产调度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效果;第条污水处理厂必须设置与之规模相适应的排污检测化验室;配备必要的分析仪器、仪表;第条排污检测化验室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规程和完整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第条化验人员应接受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第条废弃物监测分析方法、样本的采集和保存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取样点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第条污水处理厂应保存完善的检测记录和报表,并定期、按时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交水质监测报告;第条污水处理厂出现本办法第条所列情况,导致排污不能达标的,考核方式和指标由运营服务合同另行约定;第六章安全管理第条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意外事故应急机制和紧急处理预案,并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急救培训;第条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劳保用具,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触电、着火、中毒、溺水、雷击等各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第条化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化验室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物及贵重器具必须由专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时应有严格手续;剧毒药品应制定专门的保管、使用制度,设专柜双人双锁保管;第条操作人员需要进行高空、池面、水下和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厂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方可作业;同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护;第条操作现场应配备必备的安全保护措施和消防措施,易发生事故处应设有警示牌,在构筑物的明显位置应配备防护救生设施及用品;有毒、有害场所应配备安全防护仪器、仪表和设备,并设立必要的报警装置;第条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避雷和防爆装置进行测试、维修;应定期检查和更换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功能完好;第条污水处理厂应配备必要的急救物品,保证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第条在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可进入的首先空间外明显处应张贴警示标志,在作业前应探测有害气体浓度,处于安全范围时方可进入;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首先空间内外配置防护呼吸的逃离装置如SCBA,以便出现异常情况时人员安全撤离;第条仓库和工作场所存放的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完善使用手续;第条加氯间、污泥脱水机房、泵房等车间和联接排泥管道的阀门井、廊道等应保持良好通风;第条操作人员在设备开启至稳定运行或设备正常关闭后方可离开操作现场;在操作时应注意防止药剂、污水和泥浆等溅入眼内;在设备运转时,不可随意触摸旋转部件、高温和带电部件;第条采用氯消毒的,氯瓶使用和加氯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定;加氯间内部应设置事故池和排风地沟,排风地沟在工作前通风5-10分钟,并设置报警装置;加氯间应配备合格的隔离式防毒面具、抢修材料、工具箱、检漏氨水;使用完毕的隔离室防毒面具应清洗、消毒、晾干,放回原处,并对使用情况详细记录;第条污水处理构筑物、设施等不能超负荷运行;第条紫外线消毒开启前,应检查电气系统是否具备开机条件,同时要确保消毒池水位已淹没紫外线消毒管,避免已开启的紫外线消毒灯管裸露在空气中;严禁用肉眼观察裸露在空气中已开启的紫外线消毒灯管;紫外线消毒灯管人工清洗时,必须多人同时操作,安排专人监护,并严格劳保着装,轻拿轻放,避免灯管破裂造成人员伤害;第条电气设备外壳应有有效的接地线,移动电具应使用三眼四眼插座,室外移动性闸刀开关和插座应安装在安全电箱内;电源开关应安装牢固的外罩,严禁用湿手开关电闸;第条在配电室进行倒闸操作,以及变压器、高压开关柜、高压用电设备停电检修时,应使用工作票;第条在全部停电或者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进行操作,必须符合点也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并采用有效的组织、技术措施;第条操作人员维护或者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挂检修标志牌,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第条损坏的电气设备应由电工及时修复,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拆装、接线电气设备;第条在大风、高温和暴雨等恶劣天气进行室外巡查时,工作人员应注意人身安全,防中暑、防触电;第条应加强身缠车辆的安全管理;厂区道路应设置机动车限速行驶标志牌;第七章环境管理第条厂区内构筑物、建筑物外观整洁,无破损、无污物;办公室、运行值班室和机房等场所应整洁、无积尘、无杂物,办公用品及工具应摆放有序;第条厂区道路完好,无破损,无积泥、垃圾;在机动车道路上,应设立明显的知识和警示标志,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应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机动车、分机动车应按规定停放;第条生产现场卫生状况良好,无杂物,岗位物品按照定质定位要求整齐堆放;第条各种阀门井、计量井等井盖应完好并加以标识,井内无杂物、积泥和明显积水;第条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以及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适当地妥善的处理、处置,并及时清洗其堆放处;第条应严格空置率也排放,禁止排入雨水管,并且定期检查滤液排放管的腐蚀情况;第条电缆沟内无杂物垃圾和明显积水、积泥,盖板完整;各种线路按规定排放整齐,标志明显;电缆托盘、托架应完好无破损;第条应加强污水处理厂隔音措施的管理,控制厂区内的各工艺段的噪音,确保噪音控制符合相关标准;第条应精心养护厂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无死亡缺损;厂区内绿地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30%,且不能挪作其他用途;第八章财务及成本管理第条泥处理厂应建立健全财务和成本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和成本管理,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第条运营企业应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展开污水处理厂日常成本监管和定期成本监审工作;凡采用非招标方式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营企业必须接受强制性成本监管;第条运营企业或污水处理厂应客观、真实、准确的向主管部门每月填报营业成本明细表、每季度填报财务报表、每半年报送财务计划及运行营成本分析结果;第条运营企业或污水处理厂账户上应预留足够的生产性资金和流动资金以确保正常运营,不得挪作他用;第条应采取技术革新、开源节流、提高效率、合理配置人员、完善成本约束机制等措施,降低和控制运营成本;。

《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规范》

《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规范》

《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标准》条文说明目录1 范围 (1)3 总则 (1)4 运营资质管理 (2)5 工艺运行管理 (2)6 设备及设施管理 (11)7 水质管理 (23)8 安全管理 (25)9 环境管理 (30)10 成本管理 (31)11 档案及信息管理 (33)附表1 危险作业申请制度 (34)附表2 急救包配置清单及使用说明 (35)附表3 电力线路停电工作票 (37)附表4 配电柜检修工作票 (39)1 范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截至2009年,我市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已达17座,平均日污水处理能力达251万吨。

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建成污水处理厂28座,日处理能力将达422万吨。

为了努力打造生态水务、效益水务,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运营活动,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实现污水处理厂安全、高效运行,以及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工程事业监管的意见》、《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厂监督管理办法》、《深圳市排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本标准包括运营资质管理、工艺运行管理、设备及设施管理、水质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成本管理、档案及信息管理等八项内容,适用于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运营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3 总则3.1污水处理属于公用事业,应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政策法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运营企业和签订运营合同。

3.2运营企业应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不对周边的环境产生噪声、臭气等污染,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必要时还应承担应急处置等相关职责。

3.3污水处理厂是耗能型企业,能耗的高低对污水处理成本影响较大。

深圳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办法考核细则

深圳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办法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 1.1条为规范本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第1.2条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1.3条鼓励污水处理厂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第1.4条运营企业应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确保污水处理的无害化,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第1.5条鼓励污水处理过程中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使用。

第1.6条鼓励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以“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为目的,但应尽可能利用污水处理过程中的能量和物质,以实现经济效益和节约能源的效果,实现其“资源化”。

第1.7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宝安、龙岗两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本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

第1.8条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每月考核全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工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深圳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1条运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方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运营。

第2.2条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分为四类:一类:>15000t/a二类:1500~15000t/a三类:290~1500t/a四类:<290t/a第2.3条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委托运营企业应提供运营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该项目一个月污水处理费用,BOT、TOT等项目由相关合同另行约定。

第2.4条运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市场行为记录和无法及时处理的合同或法律纠纷。

第2.5条运营企业应制定运营项目的生产运行、设备管理、质量控制、安全和环境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保障运营项目正常、安全、高效运营的可靠机制,具有污水处理厂数据采集、分析控制、生产调度等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经验。

深圳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规定考核细则

深圳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规定考核细则

深圳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规定考核细则一、运营管理体系建设1.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运营工作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操作流程。

2.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技能和知识。

3.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定期进行巡检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二、进水水质处理标准1.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进水水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水质符合排放标准。

2.建立进水水质监测系统,定期对进水水质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处理工艺。

3.建立进水水质处理流程,明确工艺和处理要求,确保进水水质的稳定。

4.定期进行进水水质的检测评估,对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确保进水水质的持续改善。

三、处理效果评估1.建立完善的处理效果评估制度,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出水水质符合排放标准。

2.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处理工艺,确保出水水质的稳定。

3.对处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4.建立处理效果评估报告,对处理效果进行定量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四、环境监测与风险控制1.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对污水处理厂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3.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报告,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保障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五、工作效率与能耗控制1.建立工作效率评估制度,对处理效率和工作量进行评估,提高工作效率。

2.加强能耗监测和控制,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能耗。

3.对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能耗进行考核,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节能意识。

4.设立节能目标,并定期进行能耗情况的评估和改进。

综上所述,深圳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规定考核细则包括运营管理体系建设、进水水质处理标准、处理效果评估、环境监测与风险控制、工作效率与能耗控制等方面。

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标准

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标准

《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标准》条文说明目录1 范围13 总则14 运营资质管理25 工艺运行管理26 设备及设施管理107 水质管理228 安全管理249 环境管理2810 成本管理2911 档案及信息管理31附表1 危险作业申请制度31附表2 急救包配置清单及使用说明32附表3 电力线路停电工作票34附表4 配电柜检修工作票351 范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截至2009年,我市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已达17座,平均日污水处理能力达251万吨。

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建成污水处理厂28座,日处理能力将达422万吨。

为了努力打造生态水务、效益水务,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运营活动,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实现污水处理厂安全、高效运行,以及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工程事业监管的意见》、《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厂监督管理办法》、《深圳市排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本标准包括运营资质管理、工艺运行管理、设备及设施管理、水质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成本管理、档案及信息管理等八项内容,适用于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运营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3 总则3.1污水处理属于公用事业,应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政策法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运营企业和签订运营合同。

3.2运营企业应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不对周边的环境产生噪声、臭气等污染,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必要时还应承担应急处置等相关职责。

3.3污水处理厂是耗能型企业,能耗的高低对污水处理成本影响较大。

因此在确保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前提下,污水处理厂应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优化运行管理,提高水、热能、污泥等的循环利用水平,降低生产过程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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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标准》条文说明目录1 范围 (1)3 总则 (1)4 运营资质管理 (2)5 工艺运行管理 (2)6 设备及设施管理 (11)7 水质管理 (23)8 安全管理 (25)9 环境管理 (30)10 成本管理 (31)11 档案及信息管理 (33)附表 1 危险作业申请制度 (34)附表 2 急救包配置清单及使用说明 (35)附表 3 电力线路停电工作票 (37)附表 4 配电柜检修工作票 (39)1 范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截至2009年,我市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已达17座,平均日污水处理能力达251 万吨。

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建成污水处理厂28 座,日处理能力将达422万吨。

为了努力打造生态水务、效益水务, 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运营活动,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 实现污水处理厂安全、高效运行,以及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 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工程事业监管的意见》、《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厂监督管理办法》、《深圳市排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本标准包括运营资质管理、工艺运行管理、设备及设施管理、水质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成本管理、档案及信息管理等八项内容,适用于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运营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3 总则3.1 污水处理属于公用事业,应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政策法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运营企业和签订运营合同。

3.2 运营企业应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不对周边的环境产生噪声、臭气等污染,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必要时还应承担应急处置等相关职责。

3.3 污水处理厂是耗能型企业,能耗的高低对污水处理成本影响较大。

因此在确保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前提下,污水处理厂应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优化运行管理,提高水、热能、污泥等的循环利用水平,降低生产过程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3.4 本市属缺水型城市,2004 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

因此污水处理厂应积极采用各种措施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或污水深度处理后的污水再生利用以提高我市水资源利用率。

4 运营资质管理4.1 为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本市污水处理运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

目前国家环保部门所颁发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

4.2 、4.3 目前对国内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的分类主要参照如下标准和规定:a) 建设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b)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评比标准》;c) 《上海市污水处理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本标准结合本市具体情况,采用建设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的分类办法。

本条还对运营企业的运营管理经验、管理、技术人员的经验和职称进行了要求。

5 工艺运行管理5.1污水处理厂应依据IS09001、IS014000及OHSAS1800等管理体系要求,严格做好工艺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和处置、废气排放、噪声控制应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目前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相关标准如下:a)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b)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6-2001 );c)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6-2001);d)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e)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f)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g)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5.2 由于工艺运行管理的重要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的工艺运行管理机构,明确其相关职责范围和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处理规模小于 5 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可设置专门的工艺运行管理人员。

5.3 为保证不同运行管理人员的作业均能达到规定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工艺特点编制工艺运行管理作业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应符合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并涵盖工艺运行管理全部工作内容。

5.4 污水处理厂从事工艺运行操作的人员持证(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上岗率应不低于30%,持证上岗率指持证人数与从事相同工种总人数的比值。

同时,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对工艺运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5.5 污水处理厂的工艺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了解该厂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要求,加强巡视检查及调度管理,如实做好工艺运行参数、设备工况和交接班等各项记录及统计工作。

针对运行中发现的不正常情况,应根据工艺和设备的要求及时处理,恢复正常运行。

经处理后仍不能恢复时,应根据异常情况的类型逐级上报,并做好相应记录。

5.6 污水处理厂应确保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排放。

当出现进水水质异常、进水水量严重超负荷或其它不可抗的外界影响等特殊情况时,污水处理厂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污水处理厂设计时,主要根据水质调查数据进行工艺选择和设备选型。

如果进水超过设计标准,将影响污水处理厂的生物负荷、曝气量等重要运行参数,并可能导致出水超标。

当其影响程度超过工艺调控范围时,出水水质将在一段时期内难以达到设计要求。

微生物受到冲击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恢复期一般为两倍泥龄左右的时间。

污水的可生化性可以理解为污水中的有机物被微生物所利用的程度,其评价指标为BODCODcr。

一般认为,BODCODcr>0.45,可生化性好,容易进行生物处理;0.3<BOD/CODcr<0.45,可生化性较好,可进行生物处理;BODCODcr <0.3,污水的可生化性差;BODCODcr <0.2,不宜采用生物处理。

0.2<BOD/CODcr<0.3,说明污水中含有大量难降解的有机物,可否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取决于微生物驯化后的实际处理效果进水碳源是影响生化系统除磷脱氮效果的重要因素,控制指标一般为BOD5/TKN>4、BODTP>20。

因为反硝化细菌是在分解有机物的过程中进行反硝化脱氮的,理论计算当BODTKN 大于2.86时,有机物方可满足反硝化的需要,但由于BOD中部分有机物不能被反硝化细菌所利用,所以污水处理厂进水BODTKN应大于4。

另外,聚磷菌大多为不动菌属,其生理活动性差,只能利用BOD中极易分解的部分,如挥发性脂肪酸(VFA等,一般认为,要保证除磷效果,污水中的BOD5/TP 最少应大于20(SBOD5/TP 应大于10)。

有毒有害物质对生物处理系统的冲击非常大,会干扰或破坏细菌的正常生理活动,使活性污泥中毒并丧失活性,甚至导致污泥系统崩溃。

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指氰化物、强酸强碱、苯类等难降解的物质、过量重金属和矿物油以及高温废水等,其最高允许浓度可参考《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的相关要求。

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可通过测定活性污泥的耗氧速率(SOUR来确定,当SOUR与平时相比突然大幅降低时,应考虑进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导致了活性污泥中毒。

(2)污水处理厂应按设计处理能力控制进水量,避免造成水力冲击负荷。

若实际进水量长时间超过设计流量,会影响污水处理效果;若实际进水量大幅超过设计流量,会导致活性污泥流失,使生物处理系统受到严重破坏。

如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进行应急处置时,就不再考虑活性污泥流失的问题。

当出现《标准》5.6 所列情况时,宜采用以下措施减少其对生产运行的影响:1)、进水水质异常情况:当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时,可采取增加停留时间或限制进水等方法应对。

污水处理厂应经常分析污水的可生化性,当可生化性差时,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可采取水解酸化池预处理污水等方法提高其可生化性。

当进水碳源不足时,可采用投加工业甲醇或化粪池污水等方法补充碳源。

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厂的根本方法是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上游污染源的治理,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排入城市下水道;当少量有毒有害物质进厂导致污泥丧失部分活性时可采取助沉、加氯杀灭丝状菌等方法应对;当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进厂可能严重影响污泥活性甚至出现中毒等状况时,应立即限制或关闭进水。

2)、一般而言,城市污水管网有一定的蓄容能力,可以调蓄部分污水;此外,水量大幅度超负荷通常发生在持续降雨之后,污染物浓度通常较低,有的污染物指标甚至已经满足出水要求。

因此,当水量大幅度超出设计处理能力时,污水处理厂可适当控制进水量,以免活性污泥系统受到更进一步的破坏。

3)、为保证正常运行,大、中型污水处理厂一般均要求设计两路进线供电。

污水处理厂在日常生产运行中应主动关注供电部门的线路检修等停电公告,提前做好相应的换线准备。

一旦出现两路进线同时长时间停电,污水处理厂应积极与供电部门沟通,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此外,污水处理厂还应具备完善的防雷系统并应经常检测。

4)、污水处理厂应科学、合理安排好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大修,减少其对正常生产运行造成的影响,每年停产大修时间应不超过18 天。

同时,污水处理厂应制订重要设备故障抢修方案并经常演练,在出现影响生产运行的设备设施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5.7 污水处理厂应制订水质、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并经常演练,出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预案。

应急预案所针对的内容通常包括进水水质异常、水量异常、突然停电、重要设备故障、触电、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氯气泄漏、火灾、自然灾害等。

5.8 水力负荷是各工艺处理单元的重要运行参数,在运行中应严格控制。

通过调整集水井闸门可控制进水量,以保证后续工艺的安全运行;通过及时调整各工艺单元的投运组数和各组的进水阀门,保证均匀分配各组之间的水量,为各工艺单元的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由于污水处理厂的抗冲击负荷能力有限,且水泵开停不可过于频繁,因此应根据实际来水量变化情况,确定水泵投运台数,以保证后续处理单元稳定运行。

宜保持提升泵集水池高水位运行,减小提升高度、降低能耗。

为避免水泵对应取水区域中泥砂沉积,应保证每台水泵的投运次数及时间基本相同。

5.9 污水处理厂不仅应检测进出水水质,还应定期分析初沉池、生物池、污泥浓缩池和污泥脱水单元等工艺控制点相关参数,以便及时掌握各工艺单元的运行状况,提高出水水质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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