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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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就业政策简介

基层就业政策简介

基层就业政策简介1.什么是基层就业?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

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1)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

(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3)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4)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5)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险中心函〔2020〕16号

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险中心函〔2020〕16号

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险中心函〔2020〕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管理和应用,维护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提高管理效率,促进信息共享,便于长期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经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和办理业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扫描仪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字符、图形、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和产生的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四条(法律效力)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社会保险业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安全保密、规范标准、便于利用的原则,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收集与归档第六条(电子文件收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共同推进业务信息系统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实现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能够实时导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包含电子文件及其过程信息、背景信息等元数据。

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的认证或加密技术手段。

第七条(电子文件归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31599—2015)等标准规范,确定电子文件归档范围、电子档案分类和保管期限。

第八条(清点检测)电子文件归档时,按照《文书类电子档案检测一般要求》(DA/T70—2018)对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方面的检测。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就业扶持政策延长执行期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现将我省延长“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执行期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2009年以来,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对于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冲击,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市要将8号文件中规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

各项保险费率执行标准仍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各市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批复》(晋劳社厅发[2009]28号)执行。

2010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对于2009年上半年或下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资金周转紧张,工资支付压力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符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16号)确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困难企业范围。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部规,人社部,人社部令第16号】(111015生效)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部规,人社部,人社部令第16号】(111015生效)

∙【法规标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字号】[人保部令第16号∙【颁布时间】2011-9-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解决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需求迅速增长,特别是对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呈现刚性化趋势。

然而,当前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不健全、职能不完善、队伍力量弱、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其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为此我们组织力量,对我市当前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的进行了一次较为系统的调研,对当前基层工作现实情况的作了认真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及服务需求乡镇(街道)、社区(村)一级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是落实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20世纪80年代起,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开始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项目。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确立特别是2003年以来,国家积极就业政策实施,在各级政府及其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基层延伸,建立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等机构,承担劳动力资源管理、就业政策落实、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等工作。

2008年《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规定各级政府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包括乡镇(街道)、社区(村)机构在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了“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登记”5项就业服务功能;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中办、国办转发了原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明确了街道和社区在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社保待遇、管理档案、组织活动等方面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能。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四川省人事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川人发〔2009〕43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成委发〔2009〕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09年在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100家,组织2500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为3个月。

二、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未就业的成都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有条件的区(市)县可探索开展非本地户籍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的就业见习活动。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有关政策,改善见习环境,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机制,推动见习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按照《关于建立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成人发〔2007〕11号)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要求,各区(市)县要从全方位开拓渠道、全面落实好相关政策、做细做实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人社部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文件人社部发〔2012〕16号——关于表彰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文件人社部发〔2012〕16号——关于表彰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
中央组 织部副部长 、人 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部长 、 国家公务 员局 局长尹蔚 民在 第十三次全 国民政会议上 宣读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 障部 、民政部 关于表彰全 国民政系统先进 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 进工作者 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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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 [2012]16号
吉林省 吉 林 省 孤 儿职 业 学 校 长春市救助管理站 吉林市 昌邑区民政 局 四平市 军队离休退 休干部服 务管理 中心 长 白朝 鲜 族 自治 县 民政 局 延 边 朝 鲜 族 自治 州 民政 局
黑龙江省 黑 龙 江 省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管 理 局 北 安 市 民政 局 伊春市社会福 利院 鹤 岗市殡葬管理 所 友 谊 县 民政 局 鸡 西 市 民政 局
内蒙古 自治 区 内蒙 古 自治 区福 利彩 票 发行 管 理 中心 赤峰 市复员军人精神病 医院 通 辽 市 殡 仪 馆 乌 审 旗 民 政 局 化 德 县 民政 局
辽宁省 辽 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 沈 阳市 殡 葬 管 理 处 铁岭市殡仪馆 抚 顺 市 民政 局 本 溪 市 第 一社 会 福 利 院 大连市救助 管理站 盘锦市殡 仪馆 锦州市军 队离休退休干部第-N务管理 中 心 葫芦 岛市 民政 局
河北省 石家庄市桥 西区民政局 张家 口市福利彩 票发行管理 中心 秦 皇 岛 市 民 政 局 唐 山 市 民政 局 廊 坊 市 民 政 局 顺 平 县 民 政 局 沧 州 市 民 政 局 衡 水 市 精 神 病 医 院
山西省 山西省荣军精神康 宁医院 太 原 市 社 区 服 务 中心 晋 城 市 民 政 局 侯 马 市 民 政 局 吕梁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中心
福建省 罗源 县 民政 局 建 宁县 民政 局 莆 田市社会福利 中心 泉州市鲤城 区民政局 厦 门市 湖 里 区 民政 局 漳 州 市 救 助 管 理 站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儿 童 福 利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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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9‟16号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组织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现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紧密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以增强工作本领、提高能力素质为重点,遵循按需培训、增强实效,分级分类、突出重点,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开展大规模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干部工作,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根据中央关于开展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要求,厅局级、处级领导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达550学时以上;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通过教育培训,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广大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科学发展、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高素质、专业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不断创新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理念,加强培训管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二、主要内容和重点项目(一)主要内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不同层次干部特点,以政策法规、业务技能和重大问题专题研讨为主要培训内容,着力提高干部科学发展、依法执政、开拓创新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不断增强政治、业务和综合素质。

1、政策法规培训。

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大力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培训,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研究,使广大干部的政策水平和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得到提升。

2、业务技能培训。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和干部特点,开展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新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岗位需要的能力培训,引导干部成为胜任工作的行家里手和专家权威。

3、专题培训。

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专题培训,总结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干部解决重大问题、推进科学发展的能力,培养战略思维。

(二)重点项目1、厅局长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厅局长(含地市局长)在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

要按照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要求,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厅局长的培训。

着力开阔厅局长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的视野、思路和胸襟,切实提升他们的业务综合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开拓创新、驾驭全局、科学决策、政策制定与执行、危机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采取分期轮训方式,每年分别举办2期专题研讨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人事业务工作、分管劳动保障业务工作的厅局长分别进行培训,每年培训100人;每两年举办1期新任职厅局长业务知识培训,对新任职的厅局级干部及地市局长进行培训,每期培训80人。

2、社保经办负责人培训。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系统的对外形象。

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突出理论基础、政策水平、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实践能力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举办2期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培训,每期培训75人,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社保经办专业技术人员、精算人员等培训。

3、劳动保障监察员、调解仲裁员培训。

劳动保障监察员、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人员是行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劳动关第的重要力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他们的素质能力对保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五年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监察、仲裁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办训一遍,每年培训200人。

4、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臵,做好落实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等工作,需要建设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服务人员队伍,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队伍和职业中介机构人员队伍。

要突出政策理论、服务意识、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每年举办2期省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每期培训100人。

5、人事(教育培训)处长培训。

人事(教育培训)处长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中坚力量,对于加强系统培训和干部队伍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要突出讲党性、重品行、提高开拓创新和服务事业发展能力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系统人事(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同志政策理论、组织协调、人才培养、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本领,增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每年组织1期系统人事(教育培训)处长专题研讨培训,每期培训50人。

6、办公室(信访室)主任培训。

办公室是机关运行中枢,起着承上启下、督促检查、组织协调的作用;信访室是机关对外窗口,对于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会民意,解决群众困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要加强对办公室(仿访室)主任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组织协调、政策咨询、服务群众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每年举办1期系统省级办公室(信访室)主任培训,每期培训50人。

7、人事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培训。

人事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工作领域,其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的高低,关系到人事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质量信誉、群众满意程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加强对人事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规定执行、组织协调、危机处理等方面的能力,强化纪律和保密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中心主任开展培训,每年培训100人;面向人事考试考务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每年培训400人;面向地市考试中心主任开展培训,每年培训200人。

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开展培训,每年培训100人;面向高级考评人员开展培训,每年培训200人;面向国家级质量督导人员开展培训,每年培训100人。

8、信息化工作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培训。

信息化建设是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管理服务水平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信息化工作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保证工作信息畅通,提高保障服务水平,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重要因素。

要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加强他们专业知识、服务意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服务人民群众和做好信息工作水平的本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年举办1期信息化工作管理人员培训,每期培训人员100人;每年举办1至2期地市以上信息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每期100人至120人。

9、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密集,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扎实、清正廉洁,具有很强竞争力和创造力,与时俱进的创新型人才,对于制定政策、科学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要切实抓好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形势与政策教育,科学精神、时代精神、创业精神和艰苦奋斗的教育,提高把握全局、决策咨询、组织协调、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专业领域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的教育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依托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重点对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研修培训,每年举办1期,每期培训50人。

10、系统对口业务人员培训。

围绕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业务,重点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岗位必备知识学习,采取以会代训、案例研究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系统对口业务人员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每年由相关业务部门开展1期系统对口业务人员培训,每期培训省级业务部门负责人50人,全部培训大约1000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以上重点培训项目,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司备案。

三、主要措施(一)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部党组领导下,人事司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工作,具体负责重点班和品牌班的培训工作。

部属教育培训机构在人事司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和承办以部名义举办的培训。

部属各单位根据工作要求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在培训计划内与部属教育培训机构联合组织有关培训。

实行年度培训计划和办班申报审批制度,部属各单位举办培训班要纳入部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本地区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并按照部里的统一要求做好制度规范和办班管理工作。

各地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初报送部人事司。

要统筹安排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切实解决有的干部重复培训、有的干部多年不训和重要岗位干部调训难的问题。

(二)深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改革创新。

创新教育培训内容,要紧跟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紧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根据不同层次干部的需要和岗位职责要求,安排体现符合干部个性化、差异化需要的内容,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针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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