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8.19•【文号】银办发〔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1〕1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人:为进一步加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防范风险,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人(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应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3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并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二、结算代理人应设置独立的结算代理业务部门,配备专职的结算代理业务人员,并建立业务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做到自营和代理交易、结算的全流程分离。
三、结算代理人在为委托人提供结算代理服务前,应对委托人身份和授权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根据委托人经营范围、资本实力等综合考量是否提供代理服务。
结算代理人有义务对委托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向委托人充分提示风险。
四、结算代理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算代理业务的相关规定,对本机构结算代理业务进行自查,并在2011年9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中国人民银行。
自查报告须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流程及相关制度安排、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三)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具体整改措施;(四)对继续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能力的评估。
信用评级行业 规范发展的指南——评《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的颁布

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南——评《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的颁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本年度继《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央行所颁布的第三个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的文件。
从《意见》、《通知》到《规范》,反映出央行对信用评级事业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说明央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同时这种监管与扶持不仅是循序渐进的,更是讲求实效的。
规范的发布,是评级机构、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福音,它将使得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发行人的筹资成本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投资者更加能够依据债券的信用风险做出投资决策。
《规范》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该文件包括(《信用评级主体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规范、《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三个部分,分别就与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业务与信用评级管理有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
它的颁布,将有利于社会各界对评级机构的监督,同时对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和公信力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规范》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它的颁布顺应了“信用债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我国信用评级活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经历了大约20年的时间。
其间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初创阶段(1987~1992年)。
主要标志是独立于银行系统之外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产生。
1987年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年人民银行总行开始下达全国发行债券计划额度。
这一阶段人民银行系统组建了20多家评级机构,但由于当时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较小,评级机构大都侧重在对各类企业的信用评级上。
考虑到债券市场需统一规范发展的特点和要求,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提出组建信用评级机构的设想。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05.09•【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施行日期】2015.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规定,现就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公告如下:一、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二、本公告所称各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场所为债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务。
同时,同业拆借中心承担交易数据库职责,负责集中保存交易数据电子记录。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主要包括:证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总额、证券期限、票面年利率、面值、计息方式、付息频率、发行日、起息日、债权债务登记日、交易流通终止日、兑付日、发行价格、债项评级、主体评级、评级机构、含权信息、提前还本信息、浮息债信息以及其他必须的信息。
五、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债券的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年(卷),期】2006(000)0Z2
【摘要】<正>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管理信用评级工作,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信用评级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
【总页数】6页(P13-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
【相关文献】
1.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7月8日共同发布) [J],
2.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J],
3.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J], 艾哲文;
4.人行成都分行召开贯彻落实《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座谈会 [J], 罗望
5.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规范开展改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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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银办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银办发[2011]128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我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银发〔2002〕第19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是指由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债券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并对发行人申请招标发行债券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将派出观察员进行现场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人员执行《管理规则》和本细则,保证债券招标发行现场工作公平、公正、有序。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c953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1a.png)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9月30日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债管理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债做市支持运用随买、随卖等工具操作。
其中随买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买入国债,随卖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卖出国债。
第三条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通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进行,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客户端参与。
第四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库款预测、银行体系流动性等情况,确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日期、操作额等。
操作日前第6个工作日为国债做市支持需求申报日,参与机构于申报日通过操作平台申报国债做市支持需求意向。
参与机构申报需求意向前,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现券匿名买卖匹配功能满足本机构国债交易需求。
第五条开展国债做市支持的条件为每次对至少一只国债申报随买(或者随卖)需求意向的参与机构不少于5家(含5家),同时申报总额不低于2亿元(含2亿元)。
第六条按照国债发行计划经过续发之后并在做市的国债,列为随卖操作券种。
关于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的辨析

关于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的辨析近日,监管机构针对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不合规的现象,已要求有关信用评级机构前往进行解释。
之所以会出现评级作业时间不合规的现象,我认为与我们对于监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有关。
有必要按照归正原则重新梳理有关监管文件,并对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的计算方式方法进行辨析。
一、监管机构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的规定2008年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关于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问题有如下规定:“二、关于评级作业时间要求(一)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
(二)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指同一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其进场开展评级工作开始日与上次评级报告(包括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结束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
”2009年3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分支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银征信〔2009〕5号,以下简称“《征信局通知》”)规定“评级作业时间以进场作业时间为起始日计算”。
2、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的规定2015年1月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3号)中,发布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牵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起草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问题做出如下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首次信用评级时,从现场尽职调查结束之日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单个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不少于15个工作日,集团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不少于45个工作日。
征信人员考试题库二

征信人员考试题库二1、单选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和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江南博哥)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10B.30C.60D.90答案:C2、单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为单位,以()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结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A.城市;贷款卡B.集体;借款卡C.城市;借款卡D.集体;贷款卡答案:A3、多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制订辖区内两类机构接入的工作计划和接入方案,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为单位,将两类机构的()统一上报总行征信管理局。
A.基本情况B.工作计划C.接入方案D.第一批申请接入的机构名单及相关材料答案:A, B, C, D4、单选()是指个人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自己的所有信息,并到征信机构去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A、知情权B、异议权C、纠错权D、司法救济权点击查看答案答案:A5、单选在企业征信系统中,识别借款人身份的唯一标识码是()。
A.工商注册号码B.贷款卡编码C.社会信用代码D.组织机构代码答案:B6、单选企业征信系统中,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查询权限是由()赋予。
A.征信中心B .当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C.上级金融机构D.本机构答案:B解析:暂无解析7、单选负面记录的保存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A、从贷款之日起计算B、从逾期之日起计算C、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答案:C8、单选贷款卡实行集中年审制度。
借款人必须在每年的()月至()月持贷款卡和下列材料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年审手续。
A.一三B.三六C.六九D.九十二答案:B9、单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于()上线运行。
A.2006年10月1日B.2007年10月1日C.2008年10月1日D.以上都不对答案:B10、单选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并负责设立(),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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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各承销商;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作业行为,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管理
对债券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实地调查中的重要步骤,也是信用评级分析的重要基础之一。
信用评级机构要认真做好现场访谈工作,深入、详尽地了解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按月填写《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见附件1),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请以Excel文件报送,并以“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XX年XX月—XX评级机构”为文件命名)。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按业务属地原则,将各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分别下发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据此核验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报备材料,并充分发挥一线管理职能。
二、关于评级作业时间要求
(一)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
(二)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指同一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其进场开展评级工作开始日与上次评级报告(包括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结束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关于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的判定
主承销商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对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作出判定,并出具被评企业是否为集团企业的说明文件,该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
信用评级机构在进场评级作业前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的报备材料中,除信用评级协议复印件、信用评级收费凭证复印件、跟踪评级安排材料外,还应包括上述说明文件。
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各承销商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有权签署上述说明文件的签字人的姓名、职位、签字样本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四、关于《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的报备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应及时填写《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见附件2),经加盖公章后,随评级报告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应与工作底稿相关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