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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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指标体系一览表解析

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指标体系一览表解析
9片历史文化街区分别为:1)颐和路;2)梅园新村;3)南捕厅;4)门西荷花塘;5)门东三条营;6)总统府;7)朝天宫;8)金陵机器制造局;9)夫子庙。
定性与定量结合指标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依法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条例》进行原址保护,不得灭失。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定性指标
软件研发布局
聚集在以中国(南京)软件谷为核心、以南京软件园和江苏软件园为两翼的软件产业集聚区、徐庄、江东、新城等省级软件园、麒麟科技创新园及紫金科创特区内。
定性指标
二、产业布局
货运物流布局
以商贸流通为依托,充分发挥区位及综合交通优势,基本建成以国际化、枢纽型、综合性为基本模式的城市物流系统,远期成为服务全省、服务长江流域的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规划建设龙潭、禄口空港、江北化工园、桥林七坝、六合空港、尧化门、湖熟、滨江、雨花、永宁、新集、上坊、永阳、淳溪等14个物流基地。
定性与定量结合指标
现代农业及乡村旅游布局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充分利用城镇组团间的绿色开敞空间,鼓励有特色的乡村和农业园区发展乡村旅游。大力发展溧水白马、高淳桠溪、江宁横溪、浦口石桥、六合竹镇、新集等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园。提高农业现代科技水平。实行“多元化、差异化”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培育高淳优质螃蟹、溧水青梅黑莓、江宁奶牛养殖及乳品加工、浦口苗木及休闲农业、六合优质蔬菜、卫岗─孝陵卫农业科技六个都市农业产业群。
定性指标
商业商务办公布局
结合“多心开敞、轴向组团”的城市总体布局结构,在强有力的轨道交通的支撑作用下,构建高覆盖率和高可达性的公共服务体系,引导都市区公共服务的扁平化、均质化发展。商业商务办公功能应纳入城市公共活动中心体系建设,高端的区域服务功能引导向“新街口—河西中心—城南中心”构成的市级中心、江北中心和东山、仙林和雄州三个副城中心集聚,地区(新城)中心主要以本地区(新城)居民生活、生产服务功能为主。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2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3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4]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4]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24]4号)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4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9页(P10-1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相关文献】
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风貌管控严格控制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23〕3号
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全球数字服务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字[2023]4号)
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规字〔2024〕3号)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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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控规到底控什么?——以南京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

老城控规到底控什么?——以南京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
完 成 了 各 段 落 空 间位 置 的 具 体 界 定 。 关 于 狮 子
5 南京 市 人 民政 府 . 南 京 历 史 文 化名 城 保 护 规 划 ( 2 0 1 0 -2 0 2 0 ) [ Z 】 . 2 0 1 2 . 4 南京市规 划局 、南京市城市规 划编制研 究中心 . 南 京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2 0 1 1 年修 编) 【 z ] . 2 0 1 2 .
6 . 2 规 划的应 对方案
在现 实 的压 力 下 .控 规 仍提 出严格 控制 老
城 新建 建筑的高度 。按照名城保 护规 划的要求 ,
规 划将 三 片历 史城 区 内新建 建筑 的高度 控 制在
3 5 m以下 .保持 老城 现状 近墙低 、远墙高 ;中
心 高 、 周 边 低 ;南 部 低 、北 部 高 ” 的 总体 空 间 形 态 。 同 时 .规 划 对 已 经 明确 的老 城 历 史 空 间 格 局
的重要 构成要素也提 出严格 的保 护要 求。以鼓楼 片区为例 .控规进一步 明确 了对 明城 墙及 其周边 地 区 、狮子 山一 石头 城景观视 廊 、鼓楼清 凉 山历 史 城 区及 各个 历史 地段 和 资源 点 的控高 要求 。 其 中关于明城墙的控高 ,按 照 < 南京名城保护条 例 >的要求应进行分段控制 ,控 详的作用是首次
融I 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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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方面 ,以及道路交通 、景观等 多个专题 、专
项。限于篇幅 .笔者仅仅选择 了上述 四方面做 了 简单的论述 。坦诚地说 上述 内容 在内在的逻辑 性和 关联性方面并不是太强 ,但确 实是 笔者认为 老城 控规最为核心 的 目标和 内容 .也 是 老城控 规到底控什么 ”这个 问题最直 接的回答 。文 中的 阐述不尽全面和深入 希望 能为各位 同行提供~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我国超高层建筑的建设使用,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一些城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高度第一、形式奇特,脱离实际需求,抬高成本投入,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

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征求意见,以确保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

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

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山边水边建设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老城旧城的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

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的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

特别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积 五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地 块 新 建建 筑 的 施 工 前 经 过 考古 勘探 发 掘 有 重 要 地 下 文 物

发 现 需 要 原址保 护 的 或 其 他 地 区 施 工 过 程 中 有 重 要 地 下 文 物 发 现 需 要 原 址 保 护



的 应 当 按 批 准 的 文物 保 护 方 案 对 地 块包 含 建 筑 高 度 在 内 的 规 划 条 件 调 整 进 行 研 究
局 部新 建建 筑 檐 口 高 度 可 适 当 控 制 在

米至


米 但 其 建筑 基 底 占 地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可 建设 用 地 面 积
第 八条





地下 文 物保 护 在 地 下 文 物 重 点 保 护 区 内 和 重 点 保 护 区 以 外 占 地 面



第 六条

大 型 开 敞 空 间 保 护 大 专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军 事 单 位 等 占 地 规 模 较大




空 间 布 局 相 对独 立 完 整 的 地 块 应 当 严 格 保 护 其 现 状 肌 理 和 开 敞 空 间


新建 建 筑 不

得 占 用 现 状 集 中 绿 地 操 场 等 开 敞 空 间 不 得破 坏 其大 型 开 敞 空 间 形 态

步 加 强 城市 规 划

建设 管 理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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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宁委发[2014]14号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宁委发[2014]14号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宁委发〔2014〕14号2014年1月22日)城乡规划是城市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加快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科教基地和重要的交通枢纽”,实现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目标,需建立健全适应特大型城市发展要求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在全市建立依法行政、统一协调、科学决策、规范实施、事权清晰、高效顺畅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领和服务作用,提升城乡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能,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全市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优化各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在全市建立城乡规划制定权、实施权、监督权既相对分立又紧密联系的事权运行机制。

同时,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保留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保障和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一)规划管理统一协调。

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整合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形成全市统一协调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发挥全市城乡规划的整体合力。

(二)规划事权科学划分。

市级层面重点负责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区级层面重点负责依法依规实施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要做到科学严谨制定,统一规范实施,兼顾和贴近地区发展实际。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批准部门】8;810;81001;【批准日期】2010.07.28【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8.13【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6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8月13日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6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老城格局和城市风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古镇古村、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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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实现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古都风貌彰显、落实老城功能疏解和容量控制发展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南京市老城内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老城系指南京明代京城城墙(包括城墙(城门)、护城河、城墙遗迹和城墙遗址)围合的范围。

第三条【总体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关于老城整体保护原则和要求,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明城墙沿线、景观视线走廊的建筑高度。

第四条【深化图则与控详的关系】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结合相关研究成果,组织编制老城空间形态保护深化图则,经法定程序和要求报批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管理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研究、景观视线影响分析、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大型开敞空间保护】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军事单位等占地规模较大、空间布局相对独立完整的地块,应当严格保护其现状肌理和开敞空间。

新建建筑不得占用现状集中绿地、操场等开敞空间,不得破坏其大型开敞空间形态。

第七条【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专项保护规划要求。

为丰富空间形态,在进行整体城市设计研究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确定的老城南历史城区内明清传统民居类型的历史风貌区,局部新建建筑檐口高度可适当控制在9米至12米,但其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可建设用地面积15%。

第八条【地下文物保护】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和重点保护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新建建筑的,施工前经过考古勘探、发掘有重要地下文物发现需要原址保护的,或其他地区施工过程中有重要地下文物发现需要原址
保护的,应当按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对地块包含建筑高度在内的规划条件调整进行研究论证,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条件。

第九条【合理再开发】成套多层住宅为主的相对完整老旧小区,提倡有机更新,一般不得大规模拆除后再开发。

低矮棚户区为主的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得以就地平衡为由突破建筑控高要求。

第十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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