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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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租车营运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论出租车营运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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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4月
湖南公 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u a f n nP bi S cry C l g or lo a u l e ui o ee n Hu e t l
A r2 0 p .0 6
第 l卷 8
第2 期
V0.8 N 2 1 1 o.
的取得。 目 , 前 法学界通说认 为, 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 应
益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 的认定标准 , 即 19 年 1 月 2 90 1 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给陕西省 某人是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 同时符合两 要
18 年《 96 民法通则》 布实施 以后 , 颁 理论 界和实 车的承包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驾驶员) 为赔偿责任主
收稿 日期 : 0 0 2 6— 2—1 0 0 作者 简介 : 文学 容(95 , , 17 一)女 湖南 株洲人 , 湖南 大学法学 院硕士研 究生 , 研究方 向为 民商法 ; 郑太 福 (92一)男 , 17 , 河南 信阳


交通事 故赔 偿责 任主 体 的立法沿 革
故处理办法》 自 。 该办法实施 以来 , 交通事故赔偿责
而变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在交通事故 中承担 任主体不再是机动车所有者或驾驶员所在单位, 赔偿责任的人 , 包括 自然人 、 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出 成驾驶员本人 , 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
人,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教师, 法学硕士, 主要研究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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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容 郑太福
论出租车营运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体 尚不明朗。
二、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观念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了贯彻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好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执行。

第一条自2004年5月1日起,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但一方当事人起诉时应当附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证据,经审查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定证据,是法定职能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一方或者双方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外,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基本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第三条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申请对肇事车辆诉前保全的,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宜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章的规定】第四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减轻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赔偿总额的50%以下,但不得低于10%。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承担举证责任。

运营承包合同书(出租车)8篇

运营承包合同书(出租车)8篇

运营承包合同书(出租车)8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所有的出租车运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事项及运营区域甲方将其所有的出租车一辆(车牌号:____________)运营权承包给乙方,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出租车运营业务。

承包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承包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月,支付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每月______日前支付。

2. 乙方需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承包费用,甲方有权按每日未支付金额的百分之___收取滞纳金。

若逾期超过___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运营安全及服务质量1.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营活动,确保运营安全。

若因乙方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 乙方需保证服务质量,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如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引发投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车辆保养及维修1. 乙方需负责承包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 若因乙方保养不当或驾驶失误导致车辆损坏,乙方需承担修理费用。

3. 如涉及车辆大修或重大事故处理,双方需共同协商解决。

五、保险及风险承担1. 承包期间,乙方需为承包车辆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等相关保险,确保运营风险得到合理分担。

2.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乙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风险。

3.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研究基金项目-湖南工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研究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研究基金项目-湖南工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研究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研究基金项目:湖南工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研究”摘要: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对此缺乏相关的、较细致的法律规范;同时,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又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性文件,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合同内容和条款、权利义务享有与负担、事故责任承担等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出门办事讲求方便迅捷,往往以车代步,这为出租车客运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

目前,出租车运输业已成为第三产业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出租车车主在无遐亲自经营的情况下,出租车承包经营也就应运而生了。

而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性文件,在出租车承包经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的、采取由发包方将出租车交给承包方运营,承包方上交承包金给发包方的方式,由此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其中,发包方为享有出租车所有权的出租车车主,既可为出租车公司,也可为自然人;承包方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自然人。

由于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对此缺乏相关的、较细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也不断发生。

鉴于此,笔者在此对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作一略述,以期管窥之见有助于完善这一新型合同关系。

一、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种类在当前的出租车行业中,承包经营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出租汽车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其中发包方为出租汽车公司,承包方多为非公司职工(若承包方为公司职工则按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处理),承包方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给发包方,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

第二种是自然人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为享有出租车所有权的自然人,承包方为经发包方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由于现行体制的原因,发包方所有的出租汽车都必须挂靠某一特定的出租汽车公司,其营运证由公司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的管理费,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

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随着城市交通越来越繁忙,人民对出租车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这种需求,出租车承包出租模式随之产生。

这种模式,许多出租车司机不再固定在一家公司上班,而是通过承包的形式,将车辆和相关经营权交给出租车公司或运营者,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和更自由的工作时间安排。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出租车司机因为各种原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中涉及到的责任问题也相继浮出水面。

下面将会就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承包模式下责任主体承包出租车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公司雇佣制的经营模式,主要特征是出租车司机通过向出租车公司缴纳一定的承包费后,即可取得车辆经营的权利。

出租车公司承担购买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经营许可等费用及风险,而在日常经营中,出租车司机则独立负责车辆的运营。

由此,当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规定,应当将责任承担主体划分为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及企业管理者以及受害人。

二、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划分与事故的性质、当事人的错误和对事故的造成影响等多种因素有关。

因此,在交通事故中,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效应。

下面将会就在交通事故中,承包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及企业管理者和受害人的责任划分进行介绍。

1.承包出租车司机的责任划分承包出租车司机在承包车辆的业务中,应当履行诸如谨慎驾驶、维护车辆以及对顾客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等基本义务。

因此,当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事故时,司机的过错与否是责任分配的重要因素。

在司机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坦然承担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在司机无过错或者过错轻微的情况下,则应与其他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责任。

2.出租车公司及企业管理者的责任划分相比于承包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及企业管理者在交通事故中,其责任会更大。

第一,出租车公司及企业管理者需承担车辆的购置、维修、保险及相关费用,同时也应负有合法许可的风险,因此承担较大的经济责任。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通事故案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其特殊在于是车辆与行人或车辆与车辆发生撞击而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

由于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越来复杂,具体有一下几种情况:一、运营车辆的赔偿主体,其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运输公司自己所有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实际车辆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实际车辆所有人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发包人、承包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出租人、承租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处理。

6、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该雇员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观念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了贯彻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好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执行。

第一条自2004年5月1日起,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但一方当事人起诉时应当附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证据,经审查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定证据,是法定职能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一方或者双方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外,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基本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第三条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申请对肇事车辆诉前保全的,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宜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章的规定】第四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减轻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赔偿总额的50%以下,但不得低于10%。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问题解答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问题解答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问题解答关于申请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问题解答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悔怎么办?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之后后悔的一般表现是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内容,那就说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那么应该怎样处理呢?两种办法: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需要什么条件?1、必须提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首要条件。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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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承包出租车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发包人赔偿?
承包出租车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发包人赔偿? 孟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为增加经济收入,孟盟将车辆夜间营运权发包给杨维,杨维按照约定每月向其上缴承包费。

2005年9月日,杨维在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徐飞撞伤。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
承包出租车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发包人赔偿?
孟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为增加经济收入,孟盟将车辆夜间营运权发包给杨维,杨维按照约定每月向其上缴承包费。

2005年9月日,杨维在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徐飞撞伤。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杨维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徐飞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盟与杨维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飞一方提出,孟盟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将车辆的夜间营运权利承包给肇事司机杨维。

杨维在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孟盟作为车主和发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孟盟提出,自己与杨维达成的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在夜间运营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杨维个人承担责任,自己概不负责。

此次交通事故完全是杨维造成的,自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杨维提出,自己经济困难,目前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作为徐飞的代理律师,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的侯建文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过程中,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确认。

 
侯建文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的法理精神,可以判断出赔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窃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
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体现出运营支配与运营利益作为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精神。

换言之,在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过程中,一是看运营支配权的归属,即谁对车辆的运营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看运营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

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营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

谁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收益权,谁就应些担赔偿责任。

 
侯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孟盟将出租车夜间营运权发包给杨
维,杨维按约定每月向其上缴承包费。

实际上是孟盟将自己对车辆夜间运营支配权交给了杨维,由杨维从事出租车夜间营运,而孟盟则从车发包给杨维从事夜间运营中获得了利益。

根据谁从车辆运营中取得收益,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孟盟与杨维均从车辆的在运营中获得了收益。

因此,两人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交通事故毕竟是杨维造成的,杨维才是交通事故真正的责任者,孟盟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法院判决结果:孟盟与杨维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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