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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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验印系统管理,防范验印操作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对预留银行印鉴实行数字化采集、识别和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电子验印系统具有用户管理、印鉴库管理、验印操作、统计查询、日志管理等功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已应用电子验印系统对票据及其它凭证进行印鉴核验及管理的机构第二章用户管理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设臵中心系统管理员、机构系统管理员、印鉴采集员和电子验印员等角色营业机构各角色间不得相互兼任所有角色均不得超越权限进行业务处理第五条中心系统管理员和机构系统管理员职责中心系统管理员由省分行信息技术管理部相关人员担任,负责对全辖印鉴库的监控、确保电子验印系统服务器正常运行以及网络通讯畅通并定期做好印鉴数据库备份工作机构系统管理员由营业机构运营主管或指定的三级主管担任,内设部门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营业网点的机构系统管理1员负责电子验印员的增加、删除和权限设臵等工作,集中复审行的系统管理员负责印鉴采集员的增加、删除和权限设臵等工作第六条印鉴采集员和电子验印员职责印鉴采集员负责新开户信息资料的录入与印鉴采集;负责账户信息变更修改或变更印鉴的采集处理;负责撤销账户的印鉴库销户;负责对印鉴采集后纸质印鉴卡的统一保管电子验印员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识别工作第七条电子验印员的用户名应与柜员号一致,其他角色的用户名必须使用实名制第三章印鉴库管理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印鉴库以省分行为单位集中设立,用于存储辖内各营业机构的全部预留印鉴和相关客户信息第九条电子印鉴的采集必须实行集中处理,原则上由开户集中复审行进行处理,严禁开户机构采集客户印鉴第十条为提高印鉴采集质量,集中采集行要落实专职人员办理印鉴采集第四章印鉴采集管理第十一条对于新开立的账户,开户行除按照开户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外,还需开户单位提供完整、清晰的印鉴卡一式四份,由集中采集行、开户集中复审行、开户行及开户单位分别留存第十二条开户行申请印鉴采集时,应填写一式两联《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验印系统建库清单》,经运营主管审核签章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随同开户集中复审资料一并送至集中复审行第十三条集中复审行收到开户行申报资料后,按照开户复审的要求,对开户资料及印鉴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其中一份清单及印鉴卡交印鉴采集员签收第十四条印鉴采集员收到建库清单及印鉴卡后,应认真审核建库清单的各项要素是否齐全,与印鉴卡上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印鉴卡是否加盖“账户集中复审专用章”,印鉴是否完整清晰,无误后对印鉴卡进行摄入第十五条变更预留银行印鉴或账户销户的,网点按照开户集中复审流程进行申报,开户集中复审行同意后由印鉴采集员按照第十四条的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后作相应处理第十六条印鉴采集员收到相关建库资料后原则上应于当日完成印鉴库的新增、变更或删除操作,最迟不超过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完成第十七条印鉴库数据及图像信息不得随意下载、导出和打印第五章纸质印鉴卡管理第十八条已采用电子验印方式的柜员,不得再保管纸质印鉴卡,印鉴卡统一由该营业机构的运营主管入箱加锁保管未采用电子验印方式的柜员,可继续保管使用纸质印鉴卡,纸质印鉴卡不得随意乱放,不使用时应入箱加锁保管第十九条对预留印鉴变更或已销户的印鉴卡,应由营业机构归入当日传票内第二十条集中复审行对纸质印鉴卡,按照一户一档的管理3要求入档管理第二十一条集中采集后的纸质印鉴卡,统一由印鉴采集员按照采集时间顺序连同申请表入箱加锁保管第六章验印管理第二十二条验印方式系统自动核对系统根据账号自动调用印鉴库中预留印鉴与凭证签章进行核对,核验通过的,由经办柜员进行账务处理人工辅助核对系统自动核验未通过的,电子验印员可通过电子验印系统采取折角比对等多种人工辅助方式进行核验人工判定该印鉴是否有效核验通过的则进行账务处理其他方式核对手工签字的印鉴卡也应纳入电子验印系统印鉴库管理,验印时应通过其他方式核对签名的真实性核验通过的则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若同一账户电子验印通过率较低,营业机构应积极查找原因,必要时应及时通知开户单位更换印鉴卡片,或提示其规范签章行为。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验印流程管理
验印标准制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业务需求, 制定详细的验印标准和操作规范。
验印操作培训
验印结果审核
建立验印结果审核制度,对验印结果进行 复核,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 ,对异常结果进行及时处理和跟进。
为用户提供验印操作培训,确保用户 能够准确、高效地完成验印工作。
04
安全保障措施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 引言 • 电子验印系统概述 •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 安全保障措施 • 电子验印系统应用案例 • 结论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验印系统 在银行业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提高 了业务处理效率和安全性。
然而,电子验印系统在应用过程中也 存在一些问题,如系统稳定性、数据 安全性和操作规范性等,需要制定相 应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05
电子验印系统应用案例
应用场景介绍
银行业务
电子验印系统在银行业务中广泛 应用,主要用于核实客户身份和
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安全。
证券交易
在证券交易领域,电子验印系统用 于核实客户的身份和证券账户信息, 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保险业务
在保险业务中,电子验印系统用于 核实被保险人的身份和保险合同信 息,保障保险业务的合规性和客户 权益。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进一步研究电子验印系统的技术原理和应用模 式,探索更加高效、安全和可靠的系统解决方 案,以满足银行业务处理和风险控制的需求。
加强电子验印系统与其他金融科技应用的融合 和创新,推动银行业务处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进程,提高银行业务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深入研究电子验印系统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问题,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和隐私保 护体系,确保系统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电⼦验印系统管理办法XX银⾏电⼦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电⼦验印系统的管理,规范业务⾏为,防范资⾦风险,保证电⼦验印系统安全、⾼效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的电⼦验印系统是采⽤电⼦技术, 将客户预留银⾏印鉴录⼊电脑储存,建⽴电⼦印鉴库,在办理各类⽀付业务时,通过电⼦验印系统来核对印鉴。

本电⼦验印系统仅限于辨别客户预留银⾏印鉴的真伪性,不对签字进⾏识别。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库或录⼊,是指将客户预留的印鉴录⼊电⼦验印系统,作为电脑验印调取的印模。

本办法所指的验印,是指通过电⼦验印系统调出客户的印模进⾏印鉴核对审核。

第四条印鉴卡建库原则上由分⾏运营管理部门所属清算中⼼集中处理,分⾏若因业务需要将建库权限下放⾄异地⽀⾏或⽹点进⾏建库,必须经总⾏审批后才能改变建库模式。

分⾏运营管理部门应指定专⼈负责印鉴卡的建库及管理等⽇常⼯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于使⽤电⼦验印系统的部门或机构⽹点。

第⼆章部门职责划分及⽤户管理第六条总⾏运营管理部门为电⼦验印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的推⼴上线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等⼯作。

第七条分⾏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总⾏下发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细化有关业务规程并报总⾏备案;同时,负责业务培训、印鉴卡的建库和管理,并按季以书⾯形式向总⾏反馈系统运⾏情况。

第⼋条分⾏信息科技部为系统技术保障及运⾏管理部门,负责电⼦验印系统主机的维护、监控,⽹络⽀持,与验印系统供应商的业务协调,包括软件的维护、升级,硬件的配置、更新、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各营业⽹点为验印业务的操作部门。

按本办法第⼗⼆条规定负责审核客户预留的印鉴卡,按《XX银⾏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建库中⼼递交建库资料,按照核算规程及操作⼿册的要求正确操作。

第⼗条分⾏运营管理部门应将管理员、验印员和建库员(含录⼊员和审核员)名单登记备案,建库员与验印员不能相互兼任,同时建库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

银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文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维护公文交换、资金结算等业务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指我行为公文签署、资金划转、出具证明等各类业务提供图像式验印服务所开发的软硬件系统。

第四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业务数据的独立和保密。

第五条我行各级行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操守、有损我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验印系统管理第六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按照涉及保密级别不同的业务需求分级管理。

由行领导批准设立业务管理组,具体分级原则由业务管理组制定。

第七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人员应严格掌握电子验印系统的安装、使用、备份、更新等相关技术知识,定期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测、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八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正确操作系统,确保业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

第九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使用密码和安全信息,不得将其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未经行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电子验印系统的配置、参数等重要信息,不得随意添加、删除、修改业务数据。

第十一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处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业务,不得违反业务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安全管理由业务管理组负责,应采取多重防护措施,确保业务数据不受恶意攻击、窃取和篡改。

第十三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安全无漏洞。

第十四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人员应使用专用安全设备,确保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产生的业务数据的安全性。

银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支付结算风险,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电子验印系统安全运行,提高结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验印是指利用计算机自动验印系统核对票据影像、客户支付票据或凭证印鉴的过程。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由省级分行验印中心、二级分行监督中心和营业网点用户终端三级组成。

第四条省级分行验印中心设置在各省级分行,主要负责存储全辖各网点的印鉴信息,以及验印系统的数据传输、备份、系统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

省级分行财务会计处负责辖内电子验印的管理、协调工作,信息技术处负责验印服务器的日常管理维护,保障电子验印系统网络的畅通、验印设备的稳定运行及系统数据库的备份。

二级分行监督中心设在每个二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

主要负责所辖营业网点操作员信息变更的操作,并监督所辖营业网点账户印鉴信息建立、变更、撤销及验印情况。

营业网点用户终端设在各营业网点。

主要负责对提回的票据影像和实物票据凭证进行印鉴核验;负责客户电子印鉴的建立、变更、撤销及账户信息变更等操作。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均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开户单位票据凭证或票据影像的预留印鉴。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的业务功能包括业务处理、资料审核、凭证识别、账户查询;管理功能包括用户管理、机构管理、字典管理、日志管理、业务配置、系统设置。

(一)业务处理是对账户和预留印鉴进行开销户、账户资料变更、预留印鉴录入和变更。

(二)资料审核是对账户、印鉴的录入资料进行复审,以保证录入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三)凭证识别是系统使用图像处理、模式识别等技术,将被验印鉴与预留印鉴进行比对分析,以判别被验印鉴的真实性。

(四)账户查询用于对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和统计。

(五)日志管理用于对系统中的各类日志进行查看、打印、备份和清除。

主要包括:工作日志记录操作员使用验印系统工作的情况,包括操作员代码、进行何种操作、以及进入、退出的时间。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的真伪鉴别能力,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确保客户和银行的资金安全,总行建立统一的电子验印系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利用电子化核印技术,通过高拍仪提取票据上的印鉴信息与电子印鉴库中储存的账户印鉴图像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对票据的印鉴图像进行真伪判断,返回并记录验印结果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可应用于需要电子验印服务的各业务系统,根据业务需要支持直接登录电子验印系统、使用核心系统公共验印交易和联接接口方式调取服务,我行暂开通的是后两种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预留印鉴数据库物理集中存放于总行电子验印系统主机中。

按所设层级机构可调用、管理本辖区内的电子印鉴信息。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7*24小时运行,运行维护停运时间由总行科技开发部、计划财务部共同确定并向各机构提前发放通知。

第六条总行为管理及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配备专用高拍仪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及设置。

电子验印系统终端一旦发现病毒或其它故障,应按有关规定立即联系总行科技开发部妥善处理。

第七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采取“分散建库、联机验印”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已应用电子验印系统对票据及其它凭证进行印鉴核验及管理的机构。

总行其他管理部门如需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其负责的账户进行管理,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

(一)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业务监测工作;(二)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的制订;(三)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机构管理、岗位设置、角色设置、人员管理及验印规则设定等;(四)负责电子验印采集设备高拍仪的采购和分配及联系厂家维护;(五)负责电子验印系统对各分、支行的业务支持和督导;(六)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需求采集、功能和产品创新、业务功能测试工作;(七)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培训与考核;(八)负责电子验印业务报表统计、数据分析等工作;(九)负责电子验印业务的监督、检查;(十)负责电子验印业务差错的处理。

建行电子验印系统规章制度

建行电子验印系统规章制度

建行电子验印系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建行各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是建行用于对各项业务进行验证和确认的技术工具,主要用于签章、签名、印章等操作。

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行的相关规定,确保操作合法、安全、准确。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和操作应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第六条建行各分支机构应设专门的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岗位,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岗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管理岗位应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和用户信息,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九条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岗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系统管理岗位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备份重要数据,以防数据丢失或泄露。

第三章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第十一条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严禁越权操作。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严禁将账号和密码告诉他人或泄露给他人。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在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时,应确保操作环境安全,杜绝病毒感染和黑客攻击。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在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时,应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操作完毕后,应及时退出系统,防止信息泄露和他人越权操作。

第四章电子验印系统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建行总部应定期对各分支机构的电子验印系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对系统的使用情况、操作记录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严重问题的分支机构,建行总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建行总部所有。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办法

电子验印管理办法1、目的本办法规定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旨在规范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提高对客户签章的鉴别能力,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实行电子验印的所有机构。

3、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所有接触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人员在岗期间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并在离岗时,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工作交接。

3.1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电子验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负责电子验印系统增加和删除各分支机构名称及号码,以及对各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的管理。

3.2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所辖各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及操作员的管理。

3.3支行3.3.1 负责审核客户预留印鉴卡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完成预留印签卡及相关账户信息的录入和修改;按照正确的操作方式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核验客户签章。

3.3.2 所有使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印鉴录入、复核、授权、核验以及相关信息查询等操作的人员均为验印操作员,操作员号码为6位,每个操作员都使用自己在核心系统的柜员号,不够6位的在号码前加“0”补齐,初始密码为6个“1”,首次登录系统时必须先更改密码,一定要严守密码口令,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

验印操作员按柜员级别不同划分为四类:a)支行管理员:管辖行副行长、经办行行长及业务主管为支行管理员,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各操作员的增加、修改和删除等管理,对印鉴卡修改、抽卡和删除等业务操作进行授权,查阅并打印电子验印系统的各类工作日志等。

b)支行验印复核操作员:业务主办为支行验印复核操作员,负责开户的复核,查阅并打印电子验印系统的各类工作日志等。

c)支行验印建模操作员:主要办理对公转账业务的综合柜员为支行验印建模操作员,负责印鉴卡的开户录入、变更、抽卡、修改、销户、删除等业务的操作,各类业务凭证的登记,签章的核验,查阅客户资料信息,查阅并打印电子验印系统各类工作日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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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支付结算风险,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电子验印系统安全运行,提高结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验印是指利用计算机自动验印系统核对票据影像、客户支付票据或凭证印鉴的过程。

第二章系统管理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由省级分行验印中心、二级分行监督中心和营业网点用户终端三级组成。

第四条省级分行验印中心设置在各省级分行,主要负责存储全辖各网点的印鉴信息,以及验印系统的数据传输、备份、系统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

省级分行财务会计处负责辖内电子验印的管理、协调工作,信息技术处负责验印服务器的日常管理维护,保障电子验印系统网络的畅通、验印设备的稳定运行及系统数据库的备份。

二级分行监督中心设在每个二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

主要负责所辖营业网点操作员信息变更的操作,并监督所辖营业网点账户印鉴信息建立、变更、撤销及验印情况。

营业网点用户终端设在各营业网点。

主要负责对提回的票据影像和实物票据凭证进行印鉴核验;负责客户电子印鉴的建立、变更、撤销及账户信息变更等操作。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均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开户单位票据凭证或票据影像的预留印鉴。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的业务功能包括业务处理、资料审核、凭证识别、账户查询;管理功能包括用户管理、机构管理、字典管理、日志管理、业务配置、系统设置。

(一)业务处理是对账户和预留印鉴进行开销户、账户资料变更、预留印鉴录入和变更。

(二)资料审核是对账户、印鉴的录入资料进行复审,以保证录入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三)凭证识别是系统使用图像处理、模式识别等技术,将被验印鉴与预留印鉴进行比对分析,以判别被验印鉴的真实性。

(四)账户查询用于对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和统计。

(五)日志管理用于对系统中的各类日志进行查看、打印、备份和清除。

主要包括:
工作日志记录操作员使用验印系统工作的情况,包括操作员代码、进行何种操作、以及进入、退出的时间。

验印日志记录每张票据的验印结果,包括验印操作员、验印时间、每张票据上每一枚印章的最后判别结果、判别方式等。

业务处理日志记录账户资料、预留印鉴的增删、修改等操作信息;行员日志记录操作员新增、变更、删除和权限修改等操作。

(六)机构管理用于建立、修改系统内各级机构的属性,包括机构名称、机构代码、机构级别和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

(七)用户管理用于管理、维护系统内本机构所辖的各操作员信息,包括增加、删除操作员,分配操作权限,密码初始化、锁定或解锁等。

(八)字典管理用于对系统中业务的选项进行配置。

(九)系统管理用于对电子验印系统的系统功能和参数进行设置,并提供程序下载和说明书下载等功能。

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仅限于各营业网点为本机构开户单位建立、变更、撤销预留印鉴信息,对于纸质凭证或票据影像进行印鉴核验等业务。

严禁将本系统及其设备改作他用或利用本系统进行非法交易。

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应安装在综合业务系统专用机上,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随意安装使用。

第三章柜员设置及权限管理
第九条电子验印系统的柜员设置采用分级管理、相互制约的原则。

分为省级分行系统管理员、二级分行管理员、网点业务主管、网点操作员、网点审核员。

省级分行系统管理员、二级分行管理员代号及姓名应与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前台的操作员号及
姓名一致;营业网点操作员代号及姓名应与综合业务系统网点的操作员号及姓名一致。

(一)系统管理员。

由省级分行财务会计处指定专人担任(需设置两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分行中心印鉴库管理。

2.负责根据《银行电子验印系统柜员信息建立(变更)申请表》
(附件1),在电子验印系统中进行建立、变更和删除所辖二级分行管理员等操作。

(二)二级分行管理员。

由二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指定专人担任(需设置两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根据《银行电子验印系统柜员信息建立(变更)申请表》在电子验印系统中进行设立、变更和删除所辖各网点验印系统柜员的业务主管、审核员、操作员等操作。

2.负责监督所辖网点录入印鉴卡信息、凭证印鉴识别等业务操作。

(三)网点业务主管。

原则上由营业网点坐班主任担任,在职级和业务上与综合业务系统中业务主管柜员相当。

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网点电子验印系统的账户资料和印鉴资料的审核。

(四)网点审核员。

由营业网点指定会计人员担任,可以进行“资料审核”、“日志管理”、“账户查询”和“凭证识别”等操作。

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的账户资料和印鉴资料的审核、日常票据核验,以及“验印日志”、“业务处理日志”报表的打印。

(五)网点操作员。

由营业网点指定会计人员担任,可以进行:“业务处理”、“凭证识别”和“账户查询”等操作。

主要职责是:
1.负责验印系统的资料录入工作,即本网点客户开销户、账户信息变更、印鉴的录入、变更等工作;
2.负责日常票据核验工作;
3.负责验印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本网点验印计算机、扫描设备的开关机,及日常的保管、维护工作。

验印操作员不得兼任审核员。

第十条网点建立、变更和删除验印系统操作员、审核员和业务主管时,应填制《银行电子验印系统柜员信息建立(变更)申请表》,经网点财务会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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