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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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长政办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指导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协会工作。

(三)取消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四)取消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五)增加负责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职责。

(六)增加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监督和管理职责。

(七)加强市直单位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治办公区域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后勤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直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计划的审核、汇总、统一上报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市直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公共资产权属、调配、处置的管理以及办公用房和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改造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中共淄博市委关于实行市直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中共淄博市委关于实行市直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中共淄博市委关于实行市直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淄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淄博市委关于实行市直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淄发[2004]22号2004年1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省、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之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实行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部门党组(党委)是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机关党组织负有指导职能;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组(党委)书记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组织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党组(党委)书记是机关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党组(党委)在机关党建工作中具体承担以下责任:(一)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

要把机关党的工作作为党组(党委)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重视并支持机关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风险点

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风险点

市**局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风险点风险点分级:中级本岗位工作人员查找的风险不按党的纪律规定办事易产生失职渎职的风险。

干部职工评议的风险在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党费收缴等工作中不严格按规定办事,产生失职渎职行为。

专家学者群众建议的风险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职责,产生失职渎职的风险。

工作人员分析的风险在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党纪、党规,易产生失职风险。

组织审定的风险思想道德方面政治学习不够,宗旨意识不强,放松自己廉洁自律要求可能发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违法的行为。

制度机制方面不严格按制度办事,监督不到位,产生违规违纪的行为。

岗位职责方面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按党的规章制度办事,产生失职渎职风险。

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风险预防措施2013-11-14 15:33:23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性修养,牢记党的宗旨,自觉遵守党风廉政的各项制度、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2、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党务公开。

3、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制度办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制度防范∙三重一大制度∙**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局规章制度汇编∙权力公开制度∙**局党务公开制度专职副书记2013-11-14 15:03:03岗位风险级别:中级是否单位主要负责人:否上级主管:副局长、机关党总支书记监督部门: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职责1、协助局机关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拟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定期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及时向局党组反映情况。

3、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党规,进行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

4、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

5、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业务工作职责1、负责本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

秦皇岛市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办法

秦皇岛市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办法

秦皇岛市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十五大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秦皇岛市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会是在机关党组织领导下,由机关职工自愿结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密切联系机关广大职工的桥梁与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是机关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

第三条机关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机关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各部门应当支持机关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机关工会组织的职责:机关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成果武装广大职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协助机关党组织搞好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

(二)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加强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

(三)动员和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开展“工人先锋号”、“建功立业职工明星”创建活动和劳动竞赛,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

(四)代表和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机关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坚持以职工为本,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

(六)紧密围绕机关中心工作开展有自身特色的活动,促进机关中心任务的完成。

(七)开展适合机关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八)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按规定上解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

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把工会建成广大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0•【字号】榕政办[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委办公厅(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

(二)增加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职责。

(三)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直管单位行政经费预算、编审、报批和财务工作;负责全市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集中收缴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共宁德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机关基层服务型 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宁德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机关基层服务型 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宁德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机关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宁委工组〔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机关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委工组〔2015〕16号市直各党委、总支、支部:党的十八大作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大部署。

去年以来,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室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方法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推进“三转一加强”活动,切实加强市直单位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六新大宁德”建设凝心聚力,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建设机关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要坚持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强化服务功能、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服务保障,使基层党组织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服务成效进一步提升,努力实现中央和省委提出的“六有”和“六个进一步”的目标要求。

二、优化组织设置。

适应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变化和需求,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设置。

对涉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按党组织隶属关系与行政隶属关系一致的原则调整设置,强化主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职责。

承担执法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工作窗口和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办事场所、服务中心(站、所、队),党员3人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单独设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采取联合组建或选派党员干部进驻的方式建立党支部,把支部建在服务工作一线,使党的工作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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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直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以下称专职副书记)的管理,切实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副书记按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市直部门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选拔任用的意见》(湖机工 39号)规定的职数、条件、程序和方法选拔任用,由市直机关工委发文任命。

第三条专职副书记在市直机关工委、部门机关党组织书记的领导和部门党委(党组)的指导下,主持机关党组织日常工作: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作用,协助党委(党组)和行政负责人改进工作、完成任务。

2.根据市直机关工委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谋划全年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指导所属支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阶段性工作安排。

3.及时掌握上级精神,做好机关党组织与机关工委、部门党委(党组)和所属支部的协调工作,确保上级精神的落实。

4.加强对“三会一课”等党内基本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党员队伍实际,建立健全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监督的有关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

5.坚持探索创新,在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创新党内活动方式、拓展党建工作领域、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带好机关党员队伍等方面,不断提出新思路新办法。

6.按照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日常工作,抓好工作落实。

第四条专职副书记应加强理论特别是党务、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能力素质。

机关工委应及时为专职副书记配发学习资料,办好机关党建网站,提供学习交流平台;适时组织集中培训;视情安排新任职专职副书记到机关工委有关处(室)挂职锻炼,时间为1—2个月。

第五条机关工委应建立完善专职副书记关心关爱机制:
1.建立联系制度。

工委领导分别联系一定数量的专职副书记,定期走访部门党委(党组)负责人、机关党组织书记,适时约谈专职副书记,及时掌握情况,帮助协调解决专职副书记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

2.建立交流制度。

工委每年组织召开1次专职副书记工作交流会,每年组织外出学习考察1次。

3.建立督查制度。

工委每年对专职副书记工作等情况进行1次督查,重点督查各单位专职副书记是否专职专用、各项工作生活待遇是否落实、调动下派等是否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六条专职副书记的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个方面组成。

日常考核由机关工委根据专职副书记的履职情况、工作成绩及在重大任务、重要活动中的表现作出评定;年终考核以年度述职会议上的民主测评成绩为准。

按日常考核40%、专职副书记互评40%、本部门党务干部测评20%的权重,确定专职副书记的年度考核成绩。

考核结果反馈给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本人;评定为优秀等次的,
应享受本单位优秀公务员同等待遇,并在次年的全市机关党的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优秀的专职副书记,向有关部门推荐任用;对连续两年评定为较差的专职副书记,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更换工作岗位的建议。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直机关工委组织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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