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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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读后感
再者,从文化人类学的视角,我们还可以看到法律与社会权力结构的紧密关联。在古代中国,法律往往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对底层百姓的权益保障不足。这种权力结构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也体现在法律对人们生活的深刻影响中。文化人类学通过对这种权力结构的研究,揭示了法律背后的文化动因和社会矛盾。
最后,通过文化人类学的视角,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塑造和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礼仪等文化元素相结合,共同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这个体系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更通过法律的力量,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本书的情节安排严谨,逻辑清晰。瞿同祖从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开始,逐步展开,详细介绍了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这种叙述方式使我能够循序渐进地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有了更为系统的认识。
再次,本书的角色形象鲜明。瞿同祖在书中通过对各个时期法律制度的阐述,展现了中国社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特点。这使我开始思考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社会的发展,以及如何塑造人们的行为和思想。这种思考让我对法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其次,从语言角度来看,本书的语言简练而富有韵味。瞿同祖先生运用丰富的修辞手法,使抽象的法律制度变得生动形象。例如,在描述法律制度与社会关系时,他运用比喻、对比等手法,使读者能够更加直观地理解法律制度的作用。此外,本书的语言还具有很高的文学价值,让人仿佛置身于历史场景之中,感受到当时的社会氛围。
在评论方面,我认为本书在结构和语言方面的表现都非常出色。严谨的结构使本书内容条理清晰,易于理解;优美的语言使本书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通过阅读本书,我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对法律与社会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此外,本书还让我看到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在古代中国,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统治者在制定法律时,会充分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实现法律的最大效能。这种灵活性使得中国法律制度在应对各种社会问题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讲义总论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种现象。

因此要把它放到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来加以研究,并要关注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效用,这是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要求。

传统法律中,有许多是法律明文禁止但却从未执行的规定。

这种立法而不行的事情,会造成人民轻视法律的后果,所以实证法学派(legal positivism)即主张不要制定难以执行的法律。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基本是都是民间自发形成的,表现为习惯、惯例,国家一般不干预,立法上不作规定,“司法”裁判上尊重官吏。

只有当婚姻家庭制度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有直接的重大关系时,国家才干预。

如越王勾贱为了对吴国复仇,鼓励生育,对婚龄作了严格规定“凡男20,女17不婚嫁者,罪其父母。

”梁祝悲剧观点:其一,关于婚姻的社会性质。

应当看到古代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的制度有它的历史合理性。

这与当时的生产力状况有内在关系。

法律制度只能在历史中实现。

其二,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具有永恒的合理性。

制度不能够简单考虑高尚者的素质,它应该顾虑到社会所有阶层的人。

一个规范文明的社会必然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制体系来支撑,“拾金不昧”在法律的层面和经济补偿挂钩,充分体现社会的理性以及法制的进步,可以推动美德的持续延续.一、中西方治国方略的异同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1.“法治”是基本的治国方略.2.法治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3.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与利益.大二女生作弊被开除胜诉案4.法治的政治保障是民主政治.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区别法家的法治也是一种人治,或者说是人治之下的法治。

因为法治的最重要的实施者——“君主”不受法律约束,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集最高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运用赏罚机制对民众实行胡萝卜加大棒的统治。

它与儒家“人治”的区别仅仅在于:儒家主张君主必须“以德治国”,以道德教化为要务;法家主张君主必须“以法治国”,以法律制裁为首务。

他们的目标是相同的,即维护君权至上和社会稳定。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得描写了吾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徳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吾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著。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吾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吾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吾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对于本书在传统社会现实形态上的考证,此处暂不赘述。

且讨论传统的意思形态的演变以及其对现阶段吾国法律思想的影响。

总所周知,吾国虽然已然迈进了21世纪,吾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长足的发展。

主导社会的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也逐渐脱离了吾国传统的藩篱。

但这一过程是剧烈的、不自主的同时也是畸形的。

再加上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区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或领导的重视或可缓解,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发生了那么多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

而同时在吾国广大农村地区,根本没有现阶段先进法律意识观念的存在,主导他们生活的还是数千年来的老一套。

而在吾国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问题的争辩,就难以绕开儒法而家的争辩。

儒家讲道德、法家讲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

显而易见的是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

若将法分为准则法与技术法,则儒法二家所争论的实际上集中于技术法层面,在准则法层面上其实是一致的,如《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社会自古以来,一直尊重法治以及社会法,强调孝、恕道德作为根本基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为办事准则,以依法行政为根本基础,严格依法治国,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

如今,中国承担着新征程、新时代的责任,正当国家正在步入正轨时,中国的法律制度在若干方面已经更加完善,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法律的先进性也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中国社会法的理念中国社会法的理念是建立一个合法的社会,首先是建立一个秩序井然的法律帝国,把遵守法律作为所有公民的义务,以免犯罪和失纪,同时也做到以全民为主体,尊重公民权利和自由,保护公民安全和社会稳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基本人权和自由,7个本着公民将听从政府安排,有责任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法律,12个遵守法律,尊重社会道德,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且法律也明确规定禁止以暴力形式行使的权力。

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升以人为本的经济政策,现在,中国建立起了一整套保障全民经济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给予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充分的保障,并专门提出了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政府财政及商业责任。

此外,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中国还针对国家政策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为改革的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深化法治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改革深化,中国社会法治在不断发展,法治不仅可以保障权利、公平、公正,还可以提高社会公德和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改进和和谐。

此外,随着新电子媒体的发展,法治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无论是媒体还是政府,都有法律的约束力,这促进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总之,中国社会日趋发展,法律也努力改善,无论是国家的发展还是国内的改革都离不开法律的存在,法律为社会带来新的机会和发展,也为个人的追求带来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 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荒唐的霸道张之洞曾经说过:世运之明晦,人才指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

是时,国运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中华现代学术的转型完成于该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

学术与思想的新变,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全面转型,为中华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

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正是怀着这样一种精神,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为整体进行剖析,加以讨论与比较,以达到阐释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目的。

除此之外,本书还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与法家思想,使中国现代学术的成功转型向前迈了一大步。

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

正如本书第一章所阐述的有关“家族”的相关法律。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关于不孝罪的处置几乎都是以加重主义为原则。

不分故意过过失,不分违犯的性质如何,也不考虑出发点如何,只要有了伤害长辈的行为,一律以重罪论处。

甚至长辈的自杀只要与晚辈有关,晚辈都逃不了同样严重残酷的刑事责任,都属于背礼违法、罪有应得。

儒家思想对“孝”的重视与强调,在本章关于亲属的刑罚制度中有了很好的体现。

我们不难看出,古代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息息相关,中国古代的人治化,是与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 1 页共 4 页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

本书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妻子地位的描述。

《说文》中写到,“妻与己齐者也”,名义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古人的传统思想是“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

女子始终受男子的意志和权力支配,自生至死可谓都处于“从”的地位。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关系是一种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深入探讨了这种关系,使我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在这本书中,作者先简要介绍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发展历程,然后重点讨论了中国法律在社会发展和变革中所扮演的角色。

我对几个主要观点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总结,这些观点让我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变革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首先,该书强调了中国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重要性。

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中国的法律制度在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后,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各个领域。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民的行为起到了引导和约束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公民的行为,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交往环境。

其次,该书还揭示了中国法律与社会变革的互动关系。

中国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国家,社会经济的巨大进步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和挑战。

法律作为应对社会变革的一种手段,必须不断与社会需求相匹配并适应变化。

在社会变革中,法律需要起到引领和保障的作用,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得到保护。

另一方面,社会变革也对法律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不断推动着法律制度的改革和进步。

此外,这本书还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的法治路径进行了论述。

中国的法律制度具有中国特色,并在中国的国情和文化背景下不断完善和发展。

中国法律体系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重视社会关系和家庭观念,注重和谐与稳定,在保护人权和公民权益方面也逐步得到了加强。

通过对中国法治道路的分析,我进一步认识到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紧密联系,并为中国法律发展的独特之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通过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关系的深入探讨和分析,让我对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律的作用以及中国法治道路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报告4400字》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报告4400字》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报告瞿同祖先生的著作不多,却都堪称精品,尤以这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称道,可谓我国法律史中的经典名著了。

对瞿同祖先生的身世,难免也有唏嘘之感,倘若没有那失去的十年,怕还会有更为精彩的著作出世吧。

历史可以假设,却无法实验,谨向瞿同祖先生致以诚挚的敬意。

首先,这本书语言朴实无华,却生动活泼。

作者对古代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阐述,尽量使用简洁纯朴的文字,将与近现代社会截然不同的法律现象呈现出来。

其次,案例是一大特点。

这本书引用了大量的案例来佐证作者的观点,准确来说,是将案例与古代法律条文规定互为印证,两者相辅相成,作者只是从浩如烟海的古籍文献中筛选出来。

但仅仅是这项工作,怕也是皓首穷经,非常人所能为之。

第三,作者的治学严谨从这本书中可见一斑。

文中几乎每页都有注释,且这些注释至少对许多法律人来说,都是鲜有耳闻的古籍文献。

当然,也许对作者这样的大家并不算得什么,可在当时的法学学术时代,已经有如此严谨规范的注释体例和自觉意识,殊为可贵。

须知,即使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事业重新迅速建设和发展,如此规范的注释体例,也是90年代中后期的事情了。

通读全文之后,我认为法律与社会并不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他们相互联系、紧密配合的。

人们各式各样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在集体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和分歧,为了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由此从社会中产生,又服务于社会。

中国古代法律,溯其源头是法家思想,应该是重视平等的。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极早期也就是它源起和萌发的春秋时期,法律制度所提出的阶层公平对当时仍极重礼序的贵族社会是巨大的思想冲击,甚至于激起了贵族阶层的强烈抵制。

法制虽然冲击了贵族阶级的特权,但对于国家治理的好处就显而易见,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至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尝试建立法律,尤以秦国为最。

而纵观中国古代,法律的最为严苛、最为公平时期也就是秦、西汉两代。

在此之后,儒家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历史也越来越表明,仅凭单纯的法家思想或儒家思想是不足以成功地提供在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治理好中国如此广阔疆域的弹性的。

《中 国法律与中 国社 会》读书笔记

《中 国法律与中 国社 会》读书笔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和行为规范的准则,与社会的发展和变迁紧密相连。

读罢《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我对中国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有了更为深刻和全面的认识。

书中开篇便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家族被视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内部的秩序和规则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家族中的长辈拥有权威,晚辈需要服从。

这种家族主义的观念渗透到法律中,使得法律在处理家族事务时,往往倾向于维护家族的整体利益和秩序。

阶级概念在古代中国法律中也表现得十分明显。

不同阶级的人在法律面前享有不同的权利和待遇。

贵族、官僚阶层往往能够凭借其身份地位获得法律上的优待,而平民百姓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这种阶级差异在法律中的体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等级制度和不平等。

书中还详细阐述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婚姻制度。

婚姻在中国古代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盟。

因此,婚姻的成立、解除等都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的约束。

例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重要条件,未经父母同意和媒人的介绍,婚姻往往被视为不合法。

在婚姻解除方面,“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也体现了对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考量。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对于财产的规定也有其独特之处。

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所有权和流转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封建社会,土地大多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农民只能租种土地,承受沉重的剥削。

法律对于商业活动的规范也相对较少,商人的地位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中国法律也在不断演进。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的入侵和西方文化的冲击,使得中国传统法律体系面临严峻的挑战。

为了适应时代的需要,中国开始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和理念,进行法律改革。

这一过程充满了曲折和困难,但也为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律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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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内容摘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之一,该书主要是通过对家族、婚姻、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方面研究,阐述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和社会的状况。

并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

但中国古代社会始终没有走入现代西方的法治模式中去。

结合昂格尔的现代法治社会的二个前提条件的论述和瞿先生的论述,我们可以发掘我国古代社会桎梏现代法治的产生条件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昂格尔具体表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著名历史学家和法律史学家瞿同祖(1910- )的著作。

瞿同祖,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学术顾问。

他的主要著作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的传统法律与社会》(英文版)、《清代地方政府》(英文版)、《汉代社会》(英文版)、《清律的继承和变化》等。

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概述瞿同祖在导论中提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规范之一。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因而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意义和作用。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他认为集中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秩序。

在正文中,作者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阐述。

他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

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

作者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

[1]他以为,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长族长除了生杀权以外,实具有最高的裁决权与惩罚权”。

[2]作者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为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作者对于中国古代婚姻的论述,也是非常有意思的。

关于古时婚姻的意义,作者认为不外乎“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

他认为古代婚姻的禁忌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一是同姓不许结婚;二是外亲之中有些亲属之间不准通婚,如有服属而又尊卑辈分不同者、虽无服而尊卑相犯者;三是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亲属之间不许结婚,主要指妇女亡夫之后,不能与丈夫家的亲属结婚,而只能改嫁外姓。

[3]那么,那时的婚姻又是如何缔结的呢?在封建社会中,只要二姓的家长同意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婚姻便成立了,男女的结合无须顾及夫妻本人的意志。

直系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亲属,对子女拥有绝对的主婚权,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也无婚姻自主权。

男女结婚之后,夫妻名义上是平等的,但社会舆论与家庭分工都造成了夫妻不平等的事实。

在家无二主的最高原则之下,女子被排斥在家长之外,“妻正位于内,不得为家长,就是夫死,也只能由子或孙继之为家长”。

社会习惯和法律还对妻的财产权作了严格限制,妻对家庭财产只有行使权,而没有自由处分权和所有权。

除了财产权之外,从夫妻的人格方面的关系来看,更可以发现妻完全处于夫权统治之下的情形。

“法律上夫的地位如尊长而妻的地位如卑幼”。

从夫妻相殴杀的法律中,就可以看出夫尊妻卑、地位极不平等。

法律上完全根据尊卑相犯的原理,对于妻殴夫的,较常人加重处罚;而对夫殴妻的,则采取减刑主义。

至于婚姻的解除,主要以七出、三不去为条件。

“七出”一般指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嫉和恶疾。

“三不去”则是“七出”的例外情况。

“七出之外,离婚的另一条件为义绝。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

”七出是夫方要求离婚的条件,而义绝则是法律规定的当然离婚条件。

作者还以相当大的篇幅,从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几个方面,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阶级(阶层)作了深刻的剖析,并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揭示了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律中的深远影响。

二、从昂格尔的法治社会产生条件看我国古代社会对于法治社会产生的条件,历来都有学者进行探讨。

有人是从西方民主政体的三个基石方面进行论述,即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三权分立这个视角。

这里我们选择昂格尔的颇具特色的法治社会产生条件理论进行展开论述,以期对我国古代为什么没有孕育出现代法制社会的原因进行深入探究。

昂格尔认为要产生现代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有:一是存在多元的社会集团,其中“没有一个集团在社会生活中永恒地占据支配地位,也没有一个集团被认为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统治权利”[4]。

二是存在一种可以用来论证和批判实在法的普遍的神圣法则(自然法)。

欧洲封建社会后期,在经历了等级制度解体的现实与伦理冲突后,各个社会集团由于丧失了自然道德秩序感而形成了一个共识,即价值观是由个人任意选择的。

这个共识使得社会寻求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它应当调合不同集团利益的对立,而其制定程序又是每个人出于自利动机都愿意接受的。

而历史研究表明,三个主要的社会集团──由君主和作为他助手的官僚组成的行政统治阶级、贵族、由商人和职业集团组成的第三等级──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本来都不愿选择法治,君主宁愿把法律作为自己推行政策的可以任意操纵的工具,官僚不愿受到规则对自己权力的制约,贵族企图以古老的惯例来保留自己的特权,商人希望发展非公共性的商法来保护和便利交易。

是什么促使他们最终选择了法治呢?这三个阶层之间的利益妥协具有关键性的意义,“法治,就象生命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只是在恶劣环境中做出最佳选择的尝试”。

[5]欧洲社会的多元文化经历和超验性宗教信仰是自然法观念得以产生的渊源。

古希腊哲学已经孕育了自然法的最初意识萌芽,罗马法学用它发展出万民法(ius gentium),超验性宗教(基督教)信仰又为它注入了新的含义。

相信世界是由人格化的上帝设计创造出来的,人间的法就应体现造物主的神圣意志。

而强调拯救灵魂、众生平等就意味着形式上的平等对待。

这种新的自然法观念又被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学家逐步改造,人格化的神意最终转化为非人格化的理性。

但是多元集团和高级法观念自身都不足以导致法律秩序的产生,只有它们二者的结合才能完成这个任务。

因此产生现代法治国的第三个条件是:多元集团和自然法的结合。

没有现实政治斗争的介入,自然法观念只会服务于教会的封闭需要。

而没有超验性的宗教信念支柱,达成妥协的社会集团也不会接受法律普遍性和形式上的平等观,而只以平衡它们之间的利益为唯一目的。

由此,完成了他对现代法治社会为什么首先产生在西方社会的深层原因。

根据瞿先生的《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的论述,虽然没有直接论述我国古代没有孕育产生法治社会的原因,但是其从家族主义、婚姻、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几个方面,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阶级(阶层)作了深刻的剖析,并对礼刑、德法等关系进行了分析。

从这些方面的分析,其实与昂格尔的论述有相似之处。

他们都从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对古代社会的进行分析,这与其他许多的学者的论述路径相一致。

三、我国古代社会桎梏现代法治社会产生条件的表现(一)德主刑辅--法作为礼的补充形式而存在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而孔子创立儒家学说是在对夏商周三代文化进行综合考量、比较后,得出“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的结论,并依据周公制礼作乐的制度框架而搭建的礼制文化。

儒家思想实际上就是以内在“仁”的理念和外在“礼”的规制相融合的文化模式。

之所以孔子选择建构这样一个以仁为内质、以礼为表象的学说体系,主要是孔子针对春秋乱世、礼坏乐崩的残酷现实,认识到人在社会中的作用,而找到的“救世良药”,把重建“亲亲”、“尊尊”的周代礼制作为政治理想。

孔子进而在仁和礼的基础上,又在家族内部发展了“孝”的观念,讲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同时,作为与“孝”相匹配的,在政治国家中发展了“忠”的观念,宣扬忠君思想。

在儒家的思想体系中,孝是忠的前提,忠是孝在政治国家中的外化。

封建统治者也一再宣称“以孝治天下”,但如果我们从文化大视角透视的话,孝、忠,都是礼的概念的衍生,因此,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是以礼为代表的文化类型当不为妄断。

但礼主要作为一种道德手段,虽然在家国内部偶尔也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强制作用,其终究在惩治恶性犯罪,特别是谋反、叛逆等暴乱问题上显得软弱无力。

因此,儒家在针对人性善的一面,而强调“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的同时,也感到有必要创设一种辅弼礼的治理手段。

刑、法这一古老的氏族习惯便被儒家运用到政治学说中。

法本是原始氏族中的习惯,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氏族社会后期,各氏族部落开始制定自己的法律规范。

儒家将法引入政治学说中,并未将法与礼完全并列或对立,更未将法律规范置于道德规范之前,而是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这在儒家创立者孔子那里便定下了基调。

后人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礼确立为指导司法实践活动的基准。

表面看,孔子所删定的《春秋》不过是孔子按照自己思想整理的鲁国史书,而其中确实蕴涵着孔子所不便明言的微言大义,即“复礼”。

“春秋决狱”无疑是以礼断案的代名词,是把礼作为法的指导思想,而越俎代庖行为。

这也说明法从儒家思想的源头就不是独立,而是作为礼的补充、礼的附庸而出现的。

后来晋代创设的“准五服制罪”是将儒家思想中的亲亲尊尊引入刑律中的明证,揭示了由礼制衍生新的法律制度的源流关系。

(二)以刑为主--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等行为均以刑罚来惩戒历来研究中华法系的人大多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存在民刑不分的问题。

事实上,中国古代法律不仅民刑不分,而且兵刑不分,行刑不分。

中国古代刑法较其他法律体系要完善得多。

溯其源流,最早的法就是兵刑,是战争杀戮。

当氏族部落之间发生争端时,往往用战争的方式来解决,故有“大刑用甲兵”之说。

《周易》中随处可见的“利御寇”、“维用伐邑”等都是卜算战争凶咎的卦,“师出以律”则体现了刑法出自战争。

禹征三苗、伐有扈、共工等,高宗伐鬼方等都是上古部落战争的实录。

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氏族部落时期,除了日常的狩猎、采集,包括后来的农耕、畜牧等生产活动外,最重要的就是两件事,一是祭祀(包括祭祀天、地、神、祖先等),一是战争,即所谓的“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因此,法的产生也离不开这两件事。

除了前面已经说的刑法与兵刑的关系,刑法与祭祀等礼仪活动也关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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