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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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判刑有关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职工判刑有关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职工判刑有关养老保险政策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标题】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山东省劳动厅【颁布日期】1998年6月17日【文号】鲁劳发[1998]141号【正文】各市、地劳动局:《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职工个人以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为基数缴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目前采用职工个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困难较大的市地。

也可暂以职工本人上月或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二、企业缴费应以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

目前仍按企业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地,应在1998年底前全部改为按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提取。

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一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个人帐户对帐清单的形式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公布。

四、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区社会保险机构除向调入地区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还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仍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78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只转移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1998年1月1日之后按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五、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纳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近日,有关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一份《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该复函明确了退休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为广大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首先,复函明确了退休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应当暂停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具体来说,被判处罚金或者拘役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暂停,但是应当保留其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暂停,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不再计入其养老保险待遇年限和养老金计算基数。

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退休人员,则应当终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其次,复函还规定了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被判刑的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其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不再计入其养老保险待遇年限和养老金计算基数。

但是,如果被判刑期满后,退休人员恢复了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其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应当按照规定计入其养老保险待遇年限和养老金计算基数。

最后,复函还提出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的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退休人员被判刑情况,及时暂停或终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做好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总之,复函的发布对于解决退休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复函的要求,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切实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广大退休人员也应当加强自我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违法犯罪,保护自己的养老保险待遇权益。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82号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82号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
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0年12月22日(80)劳险便字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
柳州市劳动局来函所询刑满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可暂按以下意见处理:劳改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后参加了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劳教人员期满在劳教单位就业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意见办理。

但原是固定职工的劳教人员,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教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结束——。

事业单位人员判刑后还有退休金吗

事业单位人员判刑后还有退休金吗

事业单位⼈员判刑后还有退休⾦吗
⽹友提问⼩编:“我亲⼈原是事业单位⼈员,全额拨款,因受贿被判刑,请问,刑满释放后,达到退休年纪还有退休⼯资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事业单位⼈员判刑后还有退休⾦吗⽅⾯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事业单位⼈员判刑后还有退休⾦吗
根据《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第⼆⼗⼆条,“事业单位⼯作⼈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作⼈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此,如果参加社会养⽼保险的事业单位⼈员在退休前犯罪被开除的,不再享有由国家财政统⼀发放的退休待遇。

⾃开除公职之⽇起,个⼈应⾃⼰缴纳养⽼保险,到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符合缴费年限的,享受养⽼。

退休⼈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调整。

退休⼈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帐户储存额中的个⼈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退休⼈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但不参与基本养⽼⾦调整。

退休⼈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暂停发放。

如果法院判其⽆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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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业务操作培训

退休业务操作培训

1996年 1996年1月1日后参保的: 日后参保的: 老办法:T=20%A+K/120 老办法:T=20%A+K/ :T= 行统办审核 20%A+K/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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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主要政策
四、离退休人员判刑的主要政策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劳社厅函〔2001〕44号) 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的企业离退休( 本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177号 本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177号) 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补充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知》(渝劳社办发〔2002〕37号) 渝劳社办发〔2002〕37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315) 劳社厅函〔2003〕315) 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 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203号 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03号) 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19号 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号)

退休人员返聘不签协议要紧吗?

退休人员返聘不签协议要紧吗?

退休⼈员返聘不签协议要紧吗?退休⼈员返聘不签协议的话是要紧的,此时应该要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因为劳动者已经是退休⼈员了,所以不再是劳动关系,⽽应该签劳务合同。

如果不签劳务合同的话,⼯伤这些⽤⼈单位有权不赔偿。

⼀、⼈员返聘不签协议要紧吗?退休⼈员返聘不签劳务协议的话情况是要紧的。

退休⼈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退休⼈员与⽤⼈单位之间不再是意义上的,⽤⼈单位不需要与退休⼈员订⽴。

⽤⼈单位与其招⽤的已经依法享受待遇或领取的⼈员发⽣⽤⼯争议,向⼈民法院提起的,⼈民法院应当按处理。

⼆、退休⼈员返聘要交吗?退休⼈员返聘,是属于个⼈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需要按我国税法按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的。

退休⼈员返聘⼯资属于雇佣性质的所得,需要按⼯资薪⾦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不是免征个⼈所得税的。

三、退休⼈员可以贷款吗?原则上退休⼈员不能贷款,银⾏有规定,但可以,⽐如房产、不动产、存单等,可以找可靠的⼩贷公司贷款,但⽐银⾏⾼,风险也⽐较⼤;如果是创业贷款,只有项⽬好,找到投资⼈,钱⾃然不是问题;如果退休⾦很⾼,具备还款能⼒,可以去商业银⾏、私⼈银⾏协商贷款事宜。

四、退休⼈员犯罪判刑还能领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员被判刑后有关养⽼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退休⼈员被判处、及以上或被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调整。

退休⼈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帐户储存额中的个⼈缴费部分本息可以,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退休⼈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但不参与基本养⽼⾦调整。

退休⼈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暂停发放。

如果法院判其⽆罪,被通缉或期间的基本养⽼⾦予以补发。

”退休⼈员犯罪判刑之后还是可以⽼⾦的,只是在服刑期间是不发放的。

⽽且退休⼈员⼀般是不能够进⾏贷款的,如果退休⼈员返聘的,⼯资还是要交个⼈所得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
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

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00一年三月八日
c29606--010604xjk
——结束——。

退休职工判刑退休金最新规定

退休职工判刑退休金最新规定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退休金发放的监督机制,对判刑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核查,防止欺诈、冒领等行为。
3.对于违反规定发放退休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退休职工权益保障
1.退休职工被判刑后,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不得因判刑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2.退休职工及其家属对退休金发放有异议的,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十二、附则(续)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退休职工判刑后退休金发放工作的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维护社会稳定。
5.本规定所涉及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财政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十三、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告。
3.退休职工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宣传与培训
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大本规定的宣传力度,确保退休职工及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相关政策。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为退休职工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七、退休金调整(续)
3.刑满释放后,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调整应充分考虑其被判刑期间未能享受调整部分,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确保退休金的实际购买力不受影响。
十五、信息反馈与优化
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退休金发放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退休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退休金发放服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退休金发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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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C类第418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您提出的给予刑满释放人员社保的建议。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就业后或自谋职业,均可以按现行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颁布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

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好逸恶劳的恶习很深,加上社会上对他们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尽最大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督促检查,认真落实。

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做好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更新观念,适应国家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变化情况,积极探索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途径。

注意总结新经验,不断拓宽渠道,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

要在帮助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的同时,制定并落实积极的政策措施,使他们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或临时社会救济。

(四)在社区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将社区就业作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一个主要渠道。

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

二、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政策
(五)监狱、劳教所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方针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即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掌握出狱所后基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常识。

要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监狱、劳教场所管理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七)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根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教人员作过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规定精神,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税收扶持。

1、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各市(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司法行政机关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年审。

经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实体的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应当接受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禁止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

(九)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年度预算。

三、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
(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
尽保”。

(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

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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