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保护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在公共场所的安全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在公共场所的安全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智能设备的普及,个人隐私的保护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
特别是在公共场所,我们更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防止泄露或遭到不法侵害。
本文将探讨如何在公共场所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
一、加强密码保护在公共场所,特别是使用公共网络时,我们经常需要输入密码来登录各种应用或账户。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我们应该加强密码的保护力度。
首先,确保密码的复杂性,包括使用数字、字母和特殊符号的组合。
其次,不要使用过于简单或容易被破解的密码,如生日、电话号码等。
另外,定期更换密码也是必要的,以增加密码破解的难度。
二、注意网络环境在使用公共Wi-Fi时,我们需要格外小心。
公共Wi-Fi是一个容易被黑客入侵和监听的环境,所以我们要注意一些安全事项。
首先,确保连接的Wi-Fi是可信的,尽量避免连接未知来源或劣质的公共Wi-Fi 网络。
其次,启用防火墙和安全软件,及时更新系统和应用程序的补丁,以提高安全性。
最重要的是,避免在线银行、购物和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操作,以免被黑客窃取个人信息。
三、谨慎使用摄像头在公共场所,不论是电脑、手机还是平板电脑,都配备了摄像头,方便我们进行视频通话或拍摄照片。
然而,摄像头也可能成为侵犯个人隐私的工具。
为了保护隐私安全,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关闭不必要的摄像头,特别是在不使用时。
其次,使用可信赖的安全软件,防止黑客远程操控摄像头。
此外,我们还可以使用物理遮挡器,如摄像头盖或隐私保护贴纸,以防止第三方窥探和监视。
四、避免敏感信息的泄露在公共场所,我们要谨慎处理和传输敏感信息,以防止泄露。
首先,避免在公共场所大声谈论或透露个人敏感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密码等。
此外,当我们需要输入敏感信息时,要尽量避免在人多拥挤的地方操作,以免被他人窥视。
另外,注意保护隐私的身份证明文件,比如避免将身份证在公共场所随意放置或展示。
五、加强隐私保护意识除了具体的防范措施,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也是至关重要的。
《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

《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共场所是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个人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对于保护个人尊严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公共场所中,个人隐私权常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和威胁。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分析现状、探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在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在公共场所的监控和安保措施中,个人隐私常常被侵犯。
例如,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往往无处不在,虽然有助于维护治安,但同时也可能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
其次,公共WiFi等网络设施的普及也给个人隐私带来威胁。
不少人在公共场所使用网络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被窃取。
此外,公共场所的广告投放、社交媒体的使用等也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三、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受侵犯的原因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受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导致个人隐私权受侵犯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在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标准。
其次,人们的隐私保护意识不强也是导致个人隐私权受侵犯的原因之一。
很多人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不够重视,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
此外,技术发展的双刃剑效应也使得个人隐私更容易被侵犯。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更容易被收集、分析和利用,从而增加了个人隐私权受侵犯的风险。
四、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针对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加强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明确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标准,加大对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处罚力度。
其次,提高人们的隐私保护意识。
在网络公共场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技巧

在网络公共场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技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来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然而,网络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问题时有发生。
尤其是在网络公共场所,如咖啡馆、图书馆等地,我们更需要加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和技巧。
本文将为大家分享一些在网络公共场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技巧。
1. 使用强密码无论是在网络公共场所还是其他地方,使用强密码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
强密码应包含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并且长度较长。
避免使用常见的密码,如生日、电话号码等,同时定期更换密码也是一种良好的习惯。
2. 注意网络环境在网络公共场所,我们无法掌控网络环境的安全性。
因此,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在这些地方进行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操作,如在线银行转账、填写信用卡信息等。
尽量选择安全的网络环境,如使用受信任的VPN连接,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3. 谨慎使用公共Wi-Fi公共Wi-Fi是网络公共场所常见的网络接入方式,但它也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之一。
在使用公共Wi-Fi时,应尽量避免访问涉及个人隐私的网站和应用,如社交媒体、电子邮件等。
同时,确保手机和电脑的防火墙和安全软件是最新的,并关闭自动连接Wi-Fi的功能,以减少被黑客攻击的风险。
4. 注意防范钓鱼网站和恶意软件钓鱼网站和恶意软件是网络安全的常见威胁。
在网络公共场所,我们应特别警惕点击不明链接、下载未知来源的文件等行为。
同时,安装可靠的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定期更新软件和操作系统,以及不随意安装插件和应用程序,都是防范钓鱼网站和恶意软件的有效措施。
5. 关注隐私设置在使用各种应用和社交媒体时,我们应关注隐私设置,并根据个人需求和风险评估进行调整。
限制个人信息的公开范围,仅与可信任的人分享个人信息,可以有效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6. 定期备份和加密重要数据定期备份重要数据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
在网络公共场所,由于安全性无法保证,个人信息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
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及隐私保护

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及隐私保护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安全措施。
视频监控可以提升公共场所的安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活动。
然而,视频监控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隐私保护的争议和困惑。
本文将探讨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利与弊,并提出相应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益处1. 提高公共安全: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可以帮助监测潜在的犯罪活动,及时报警和采取措施,从而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
例如,在银行、商场等地方安装摄像头,可以有效预防抢劫和盗窃等犯罪行为。
2. 支持犯罪调查:视频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用于犯罪调查和破案,提高犯罪侦查效率,确保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3. 安全感和预防效果:知道自己正处于被监控的环境中,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减少了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
这种心理作用可以有效地预防一些违法行为,营造安全的公共环境。
二、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隐私问题1. 侵犯个人隐私: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犯。
无论是摄像头安装的位置还是拍摄的范围,都有可能收集到不应被公开的个人信息。
特别是在更私密的场所,如更衣室、卫生间等,视频监控的存在会让人感到无处遁形。
2. 数据泄露和滥用风险:视频监控系统存储的图像和录像可能会遭到黑客攻击或内部人员滥用,导致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
这些数据可能被用于追踪或恶意利用,给个人造成严重的损害。
3. 扩大监控范围:随着技术的进步,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测范围不断扩大。
除了公共场所,一些地方还在考虑在街道、小区等私人领域增加视频监控。
这种扩大监控范围的做法引发了对隐私权的担忧,人们担心个人活动被过度监控。
三、加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隐私保护1. 合法合规: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安装前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此外,监控区域的范围和监测时间等应进行合理规划和限制,以减少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2. 通知和警示: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前告知公众该区域存在监控设施,从而引起公众对个人隐私的警觉。
论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

护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 而且 隐私 权 保 护 本 身也 因 为社 会 权 i f , 0
意识的缺乏麻烦不断 , 这 也 直 接 导 致 了公 共 场 所 隐私 权 保 护 陷
入 困境。 公 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要走 出现在的 困境必须突破 现 有的立 法格 局 , 从 民法 与行政 法 、 刑 法等公 法的协调 中找 寻 出
2 01 3 7川
总第 2 8 6 } c i j
文化教 育
论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
李 泽
( 南 昌大 学 法 学 院 , 江西 南昌 3 3 0 0 0 0 )
摘
要: 随 着我 国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的 日益繁 荣 , 市 民社
所和工作场所 , 在个人使用的时候 , 也有可能形成 隐私 。 个人暴 露于公共 场所 , 其 隐私 已经受到 了一定 的限制 , 但 不意味着 在
会逐渐兴起 和成熟 , 7 " , - 4 J ' 1 的权利意识也随之逐步增 强。在 隐私
权保护领域 。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已经 不 再 局 限 于 最初 的 “ 一 个 人 独
公共领域公民的隐私权完全丧失 。即使是在工作场所 , 与工作
无关 的私人隐私 , 雇主也不应予以干涉 。 例如在更衣 室、 卫生间 内设置摄像头 , 则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
关键词 : 隐私权 ; 公共场所 ; 立 法缺 失; 实践 困境 ; 立法 完善
引 言
一
、
随着信 息化社会 的兴起 、 媒 体的发达 和科 技的进 步 , 实际 生活 中侵害隐私权的现象也更加普遍 。 如医 院等社会公共机构
擅 自公 布 、 泄露当事人 的病 历 、 病体 照片 、 个人资料等 ; 为 了达
《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

《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进步与科技的快速发展,公众的日常生活已全面步入信息化时代。
公共场所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部分,无论是在商场、车站、公园,还是在互联网空间等虚拟场所,我们都会频繁出入。
然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分析现状,并寻求有效的解决策略。
二、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背景与现状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关系到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然而,在公共场所,由于人流量大、信息流通速度快等特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一方面,科技的进步使得我们可以通过各种设备进行监控和记录;另一方面,公共场所的开放性也使得我们的隐私更容易被侵犯。
近年来,从公众曝光的事件来看,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现象屡见不鲜。
例如,商场的监控视频被非法获取并传播;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无线网络存在安全隐患,用户的信息容易被窃取等。
这些事件都反映出我们在公共场所的个人隐私权保护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分析(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当前,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但在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空白。
这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非法活动。
(二)技术发展的挑战随着科技的发展,尤其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虽然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为侵犯个人隐私提供了技术手段。
例如,通过智能设备进行无感收集个人信息等。
(三)公众意识不足由于缺乏相关教育和宣传,许多公众对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他们可能认为在公共场所的某些行为不会对自己的隐私造成影响,从而忽视了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四、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策略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责任主体。
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
《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

《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推动下,公共场所的监控、信息收集和传播变得更为便捷,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难度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对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实际指导。
二、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及法律基础个人隐私权是指个人在公共和私人场合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私密空间、通信内容等享有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在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主要涉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如面部识别、行为轨迹等。
法律基础方面,我国《宪法》、《民法典》等法律均对个人隐私权给予了保护。
其中,《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问题(一)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随着科技的进步,公共场所的监控和信息收集技术越来越先进,如人脸识别、行为分析等。
这些技术虽然有助于提高公共安全,但也增加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例如,人脸识别技术可能被滥用,导致个人行踪、身份信息等被非法获取。
(二)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传播速度极快,范围极广。
公共场所的个人信息一旦被非法获取和传播,可能导致个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权,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例如,对于公共场所的监控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导致监管难度加大。
四、加强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措施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共场所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标准和责任主体等,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如何在公共场所保护个人隐私

如何在公共场所保护个人隐私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尤其是在公共场所,个人信息往往更容易受到侵犯。
然而,我们可以采取一些简单而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本文将探讨一些方法和建议,以帮助人们在公共场所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
首先,关注我们的手机隐私是非常重要的。
在公共场所,我们经常使用手机进行通讯和日常活动。
但同时也要注意,我们的手机很容易成为他人入侵个人隐私的渠道。
因此,我们需要设置强密码或者启用指纹识别来保护我们的手机数据。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在设置中关闭位置共享功能、定期清理应用程序缓存和禁止应用程序跟踪我们的行为等方式来增加手机隐私的保护。
其次,在公共场所使用公共无线网络时,我们应该特别小心。
公共无线网络往往没有加密或者安全措施较弱,这使得我们的个人信息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
因此,我们应避免在公共无线网络上进行敏感信息的传输,如银行账户信息、信用卡号码等。
如果必须使用,建议使用虚拟私人网络(VPN)来加密我们的网络连接,从而提高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此外,我们还可以在公共场所保护个人隐私的方式是注意周围的监控摄像头。
随着技术的发展,监控摄像头已经遍布公共场所。
尽管它们有助于安全监控,但也可能侵犯个人隐私。
因此,当我们在公共场所时,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在监控摄像头旁边进行敏感的谈话或行为。
此外,我们可以通过不直视监控摄像头、避免在摄像头前进行敏感的个人活动等方式减少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可能性。
最后,我们还需要提醒自己关于社交媒体的使用。
在公共场所,我们经常使用社交媒体来分享我们的生活和信息。
然而,我们应该谨慎地选择分享内容并注意隐私设置。
我们可以限制我们的社交媒体账户只对朋友可见,并定期审核我们的朋友列表,删除我们不熟悉或不信任的联系人。
此外,我们还应该避免在社交媒体上过度透露我们的日常活动和个人信息。
综上所述,保护个人隐私在公共场所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可以通过关注手机隐私、小心使用公共无线网络、谨慎周围的摄像头以及正确使用社交媒体来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个人在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及限制隐私是隐私权的客体,要对隐私权做出研究首先需要对隐私做出明确的定位。
从词源来说,隐私之中的隐是隐藏,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意思;隐私之中的私是私人的,与公众无关的意思。
不管是隐还是私的意思,其中均包含着私人、秘密的成分。
所以古往今来也有众多法谚来说明这种成分,诸如:“隐私止屋门之前”、“住宅是个人的城堡”等等。
那么当隐私遇见与私人的、秘密的对立的公共场所又会发生什么?无疑公共场所所具有的开放性与大众性会对置身于公共场所的个人的隐私权形成巨大的挑战,那么在公共场所之中个人是否还拥有隐私权?个人的隐私权在公共场所会面临怎样的限制?其又该被予以怎样的保护?关键词: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与限制;法益衡平;多元化保护模式一、保护的必要性对于文章开头所提出的问题,笔者开宗明义的做出回答:在公共场所的个人的隐私权虽然面临着限制,但是其依然存在。
而且在我国隐私权研究起步较晚、公民隐私权意识较为淡薄的背景,对于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在公共场所个人的隐私权需要被保护的主要理由有如下几点:第一,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是隐私权本质的应有之义。
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观点,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其作为一种精神性人格权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自然人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的权益。
无疑个人进入公共场所会在一定程度上将自己的行踪或是活动暴露在特定的公众面前,这一部分个人做出的对隐私的“牺牲”应当是被看做是个人进入社会的合理对价交换行为(具体将在后文解释)。
而且按照德国法学大家拉伦茨对隐私的分层理论来说,个人出现在公共场所所暴露的隐私应当被认为是个性化层面的隐私即最低级别的隐私。
①换句话说个人出现在公共场所所暴露出来的信息应当只是:个人出现在某个场所,逛了某家商店这种表层的隐私。
而那些更加深层次的隐私诸如进入这个场所是要进行什么活动,与谁进行这些活动,个人是不会也不愿意向公众公开的。
而那些更加深层次的“秘密信息”也就是在进入公共场所之后,个人还存留的部分隐私,而这些部分隐私无疑应当被给予法律的关注。
其二,个人在公共场所还存在隐私权需要保护的原因也可以从隐私保护的相对性做出解释。
所谓隐私保护的相对性是指:如果某人向他人披露的隐私具有特定的范围,那么该隐私的公开限于一定的范围之内。
在特定范围之外,该隐私依然具有非公开性,仍然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那么将相对性理论“类推”到个人在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来。
个人为进入公共场所所“牺牲”的部分隐私权,因为已经丧失其非公开性,所以不能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但是那些更深层次的基于秘密层面的和核心的隐私,却没有丧失非公开性,故其依然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①参见傅强等:《公共场所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以公共场所摄像头的管理为视角》,载《北京大学科技学报》,2011(12)。
其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我们也可以从比较法的层面来研究个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大陆法系的翘楚—德国率在世界层面率先颁布了其《数据保护法》,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立法上的根据。
对于公共场所的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德国是通过1999年的“摩洛哥凯琳公主”案确立的“隐私不限于家内”的重要司法规制来明确的。
英美法系国家虽是判例法国家,但是都通过了一些具体的成文法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英国就逐步通过了《数据保护法》、《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实施办法》来对公民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予以保护。
美国也不甘人后,其先后通过《隐私权法》、《录影带隐私权保护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对包含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在内的隐私权是给予了较为全面且顺畅的保护。
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对于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的保护方式的研究之后,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于个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是给予承认而且是注重对其的保护的。
所以,总的来说个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存在,而且应当被给予其应有的法律保护与关怀。
二、限制的合理性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持私生活的安宁与秘密信息的安全,也就是说要保持自己“独善其身”,这种要求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也是合法的,应当被予以保护。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与社会的联系愈来愈紧密。
个人想要完全“独处”实在无可能,所以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会被限制的。
对隐私权予以限制的主要原因有如下两点。
第一,隐私从存在那一天起就被戴上了紧箍咒。
隐私是人类社会化的产物,在与那时社会初期,人们作为个体存在,除己身之外,尽是山川草木,那时没有保护自己隐私的必要。
甚至可以说没有隐私的存在。
但是随着社会程度的加深,人们交际的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融入社会的交际圈,人们不得不让别人了解一些自己的信息,否则社会交往无从谈起。
社会进步也遥遥无期。
所以人们为了社会交往的需要必须让渡一部分自己的隐私。
只有那样,整个社会的交流与交易活动才能正常的进行,社会也才能方能进步。
所以隐私从一开始就会被限制。
其二,社会发展到现在有了极大的进步,那也意味着人们需要进行的交流与交易就更是纷繁复杂。
人们总会不断进入各种公共场所,正如上文提到的一样,人们还是让别人了解到自己的一些信息以便交流或是交易的正常进行。
所以在这个层面上隐私权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另外在另一个层面,基于公共场所的特殊性,隐私权也会受到进一步的限制。
学界目前对于公共场所的定义还尚未能够达成一致,笔者这里采纳张新宝教授的观点。
他认为公共场所是根据场所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的意愿,将公共场所用于公众进行活动的空间。
在现实生活之中,此类公共场所有多种表现形式。
诸如,公园、街道、广场、博物馆、商场等等。
①公共场所是一种开放的场合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正是这种特殊的性质的要求其保持一定的开放状态。
而这种开放的状态无疑是和隐私权的私密性产生了对抗,进而会对隐私权产生一定的限制。
另外公共场所除了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之外还具有秩序性和不特定性,而这两种性质就直接导致了公共场所是众多人员相处的共同场所。
也就是说此时的公共场所由于是众多人员的聚集地便具有维护社会秩序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
所以我们会经常在公共场所会有监控摄像头的存在,无疑为①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了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做出了维护公共利益这一价值判断。
(这一点将在后文具体论述)所以不论是从隐私权自身来说还是就公共场所的特殊性来说,对于公共场所的隐私权都应当让位于更高的法益需求。
所以对公共场所的个人隐私权需要进行限制。
既然对于公共场所的个人隐私权予以限制具有合理性,那么隐私权又是否可以被予以限制了?如果可以被予以限制,那么又应当如何被限制?首先就隐私权是否可以被限制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隐私权是可以被限制的。
隐私权因为其所具有的可限制性也称可克减性而可以被限制。
所谓可克减性就是指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利益将会被合法的被予以克减,也就是说一旦具备法定条件,隐私权就可以被限制。
所以在公共场所之个人的隐私权也可以在具备法定的条件的时候被予以克减。
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此时的隐私权所保护的而利益是可以被克减,但是克减的幅度和方式又该是怎样的?对此王利明教授做出了较为经典的论述,可以为我们提供答案或是思考的方向。
王利明教授认为:“在公共场所内隐私权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
但是此种限制应限于大致相当的限度内,其内容也应限于与公共场所的活动的性质相关的部分,任何超过相当限度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所以在对公共场所的个人隐私权的做出限制的时候,必须要讲限制的幅度掌握在适当的幅度之内。
这个适当的幅度应该具体到各个场所之中去具体考量,要考虑到活动的性质、公民的参与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态度等因素。
三、保护与限制之间的衡平个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的既有保护的必须也有需要给予限制的必要。
在本质上来说个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问题是法益之间的衡平问题。
公共场所由于本质特点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对于社会共同体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也包含着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尊老爱幼等价值。
而隐私权则天然的具有“反社会性”其所代表的是个人利益。
表达的是个人将自己与社会隔离而享受宁静生活的权利要求。
无疑这两种法益在某个时候会产生冲突,那是就将产生在公共场所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如果要求保护的公共利益要大于个人的隐私权利益,那么法律就应该选择对公共利益予以保护而对个人的隐私权予以限制;相反如果要保护的公共利益小于个人的隐私权利益,那么法律就应该考虑对公共利益予以限制,而对个人的隐私权利益予以保护。
但是就我国的隐私权意识发展以及在大众心中的“生存”生态,和我国的义务本位传统以及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传统主导下的对公共利益的神圣化推崇来说,在我国对于个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来说,笔者认为重点还是应该落在保护上而不是怎样对其予以限制上。
对于个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的保护应当被视作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工程,我们应当要构建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多元保护模式。
运用多方手段多个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予以精准的法律保护。
第一,对于某种利益的保护,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应该是法律保护了。
所以对于个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的保护,法律自然应当是率先发力。
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存在一些问题,就更不必说个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了。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人身权的规定之中并没有对隐私权做出规定。
直到2009年通过《侵权责任法》之后,隐私权才被予以法律的保护,不过在《侵权责任法》之中隐私权是被当成民事权益来保护的而不是被认定为民事权利来保护的。
而且这些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隐私权并不能给予全面的保护。
而在王利明教授主编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第二编“人格权”当中,第377条规定:“自然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个人和组织在公共场所安装闭路电视、摄像灯监控装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标明必要的警示措施,所取得的资料只能在确定的符合合法利益的目的之内使用。
”①这是有关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的直接规定,如果该条规定能够为我国未来民法典起草立法所采纳,无疑将会对我国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推定与直接的立法依据。
其二,而这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层面的实际适用情况也是不乐观的。
在司法层面,司法机关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之中有关隐私权的纠纷问题,最高司法机关不断推出司法解释来解决现实生活之中的隐私权纠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均将擅自宣扬、披露他人隐私视为侵害名誉权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