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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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一、背景介绍1.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完善。

2.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的初期,由于技术设施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导致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3. 随着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逐步完善,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二、历史遗留问题概况1. 不动产登记系统建立初期,存在登记不规范、登记信息不完整的情况,造成部分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

2. 部分不动产存在多次抵押、异地重复登记等情况,导致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抵押权优先顺位等方面的纠纷。

三、处理原则和目标1.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目标:清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合法、公正和准确。

四、具体处理措施1. 完善登记档案和信息比对: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梳理和整理工作,对登记信息进行全面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强化登记信息核查:针对存在疑点的不动产,开展严格的实地核查和调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3. 加强登记数据更新:及时更新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确保登记信息的实时性和完整性,减少因信息不全引发的问题。

4. 规范登记程序和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加强登记人员培训,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5. 加强法律监管和审查: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未来工作重点1. 多渠道宣传政策法规:加大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2. 完善登记方式和手段:推动不动产电子登记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

3. 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4. 强化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督和评估。

结语不动产登记是国家权利和利益保障的基本制度,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任务。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珠府办函〔2018〕289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8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为加强对政府政策的宣传解读,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促进政策落地生效,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政策的“获得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粤办函〔2018〕3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政策解读工作应坚持“引导预期、同步解读、跟踪评估”的总体要求。

(一)引导预期。

政策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和预期引导,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广泛征求意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充分有效沟通,增进共识,为后续政策发XXX落实打好基础。

(二)同步解读。

政策公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发布政府的权威解读,从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具体落实主体和方式方法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及时有效阐释政策。

(三)跟踪评估。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围绕市场和社会重点关切以及对政策的相关误解误读,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下列政策文件均应及时进行解读:(一)市人民政府规章(珠府令);(二)以市人民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三)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活动,加强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以前发生的、尚未使用不动产登记取得效力,但有关不动产受其影响的问题。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负责处理和调解历史遗留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处理程序。

三、历史遗留问题应以和解为主,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共调解机构的作用,促进解决问题。

四、历史遗留问题的调解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平等、公平、公正的双方协议,并落实落地。

五、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解决方案的要求,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办理程序,在接受调解后即刻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历史遗留问题事实查明后,应由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给予办理,并将受理结果公示,取得不动产登记效力。

特此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9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程序指引。

第二条本程序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三旧”改造地块图斑数据库,方可进行申报。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前应当完成申报主体资格认定。

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包括基础环节及其他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基础环节,适用于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资格认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核准及实施监管协议签订等申报审批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其他环节,适用于相应类别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改建类和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审批、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原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等申报审批环节。

第五条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及专岗,统一受理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材料。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取消65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珠府办〔2018〕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取消65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珠府办〔2018〕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取消65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取消65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珠府办〔2018〕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珠海银监分局: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省、市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整体部署和具体要求,经认真清理、研究论证并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在全市范围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65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一、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市外单位确实
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

二、各用证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开证(盖章)部门、收取单位,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

三、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在全市范围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65项)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结束——。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珠府函〔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函〔2015〕2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和《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3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在2009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查,决定保留政府规范性文件180件,并制定了《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所列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请各区、各部门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清理工作,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理。

清理完成后,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权限,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的形式自行公布本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并纳入2009年清理保留的目录内容,与后续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相衔接,形成规范性文件保留总目录。

目录公布后报送市法制局。

附件: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8日附件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27日八届8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11月17日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

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三)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的;(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五)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以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10年修正)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10年修正)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6年8月31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依法将房地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定着于地表或者地下人工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定空间及它们所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依法审查房地产登记申请,确认房地产权利,代表政府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享有和行使房地产权利的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上已有房屋的,该房屋与土地同时登记。

第六条房地产登记应当对权利人、权属来源、权属性质、取得时间、土地使用期限、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坐落、面积、四至、等级、用途、价值、层数、结构等进行记载。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二)受理申请;(三)权属调查;(四)依本条例规定公告;(五)确认房地产权利;(六)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卡;(七)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八)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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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部分群众购房后不能办证问题的指导意见》(粤建房函(2019)319号)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的要求,为顺利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通过拟订《珠海市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解决珠海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6、《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7、《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8、《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部分群众购房后不能办证9、
问题的指导意见》(粤建房函(2019)319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
10、
自然资规字(2018)5号);
11、《关于印发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0〕44号);
12、《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
1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
14、《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15、《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主要起草内容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已转移,未同步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移问题
未实行房屋、土地统一登记时期,权利人转移不动产时应分别办理房产、土地的转移手续。

对因故未能分别办理房产、土地的转移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二)部分的规定要求,由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权利人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共同申请,经调查核实,可予以注销原土地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土地权属来源为划拨性质,当事人通过转移登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土地登记的问题
对历史上房屋所属土地为划拨性质,当事人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即当事人已经政府同意登记为合法的房屋所有权权利人,是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利人。

针对这种情况,本条目对划拨性质土地上的单套住宅有另行规定,是基于当事人在未转让房产,未取得收益的情况下,对政府早期登记予以追认和明确。

(三)土地与房屋权利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对早期因国土、规划分别管理造成的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报建人不一致的问题,涉及不动产首次登记时,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与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权利人不一致,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合法的土地使用人和产权人的重要问题,需所在地自然资源(规划、国土)分局逐宗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统一权利主体。

(四)土地用途与房屋报建用途相关问题
解决土地用途与房屋报建用途不符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形:一是对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不对应的;二是早期批准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或单一用途用地,报建房屋有多种用途的;三是原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用途与规划批准的房屋用途不一致的。

针对第一、二类情形,登记中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归属地类及使用年限。

对于第三种情形,需由登记中心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情况,按照个案处理的方式明确土地用途及建筑物用途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资料非正式文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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