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合同基础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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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合同基础知识讲解

最全合同基础知识讲解

最全合同基础知识讲解买卖合同时当今市场交易中最常用的合同,几乎和每一个人都相关人员。

我们每个人去超级市场买东西,都属于和超市签订商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只不过这种合同时默示的而且是非书面的。

买卖合同早已经成为我们无法避免的合同,但是很多人却对债务人只是并不多甚少,本文就买卖合同的术语、形式、种类等方面对买卖合同进行了详细概略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能够帮助。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缴交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转移己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服务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条例。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房产证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移转的拥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房产证的基本特征,使到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私用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签订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很大都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等效关连,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正当理由,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必须交付标的物。

4.甲方乙方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具有如何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施暴者民事法律这些行为。

三、买卖合同法律特征《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被告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从这个界定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为双务服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现就几个一般性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双务与有偿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十张图看懂保险课件

十张图看懂保险课件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 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 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
保险公司会派专员到事 故现场进行查勘,核实 事故的真实性、损失程 度及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
保险公司根据查勘结果 ,确定赔偿金额,并出 具《赔偿通知书》。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 ,将赔偿款支付给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
理赔申请材料与注意事项
中年期
以寿险、重疾险、医疗险为主,为家庭提供长期稳定的保障。
老年期
以医疗险、长期护理险为主,为应对健康问题和生活照料提供保障 。
07
十张图看懂保险(重点讲解)
图1:保险的基本框架与流程图
保险的基本框架
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和保险公司。
保险流程图
涵盖保险合同的签订、保费缴纳、理赔等过程。
图2:保险合同的组成及解读图示
以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障对象,为被保险人提供医 疗费用补偿的一种保险。
特点
保障健康,减轻医疗负担。
常见类型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
定义
以意外伤害事故为保障对象,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的一 种保险。
特点
保障意外风险,提供经济补偿。
常见类型
综合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等。
04
保险购买决策与策略
步骤
1. 确定保险需求:根据个人或家庭的经济状况、生活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 确定所需的保险种类和保额。
2. 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费率合理的保险公司。
保险规划的基本原则与步骤
1 2 3
3. 了解保险产品
了解不同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障范围、保费等方 面的信息,以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保险的基本原则

2024版年度保险知识培训PPT课件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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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保险基础知识概览•人身保险详解•财产保险深入剖析•保险购买技巧与注意事项•保险行业发展趋势及前景展望•培训总结与答疑环节目录01保险基础知识概览保险定义与功能定义功能保险市场及参与主体保险市场参与主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

保险产品分类与特点分类特点保险原则及适用场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02人身保险详解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030201医疗保险重疾保险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因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时,给付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报销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如门诊、住院等。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针对特定场景或活动,如交通意外、旅游意外等提供的保障。

其他人身保险产品投资型保险产品年金保险如万能险、投连险等,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风险与收益并存。

特定人群保险03财产保险深入剖析企业财产保险针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

家庭财产保险覆盖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货物运输保险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赔偿。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与保证保险信用保险01保证保险02忠诚保证保险03其他财产保险产品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04保险购买技巧与注意事项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了解自身需求根据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因素,明确自己需要哪方面的保障。

对比不同产品通过保险公司官网、第三方平台等途径,了解市场上各类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保费等信息,进行对比分析。

咨询专业人士向保险经纪人、保险顾问等专业人士咨询,获取更全面的产品信息和建议。

填写投保单注意事项如实填写信息仔细阅读条款确认投保事项缴费方式及退保规定缴费方式退保规定注意事项索赔流程与注意事项索赔流程了解保险产品的索赔流程,如报案、提交材料、审核等步骤,以便在需要索赔时能够及时获得赔付。

合同的变更、转让 教案

合同的变更、转让 教案

合同的变更、转让教案篇1一、教学目标1. 使学生全面深入地理解合同变更、转让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2. 培养学生准确判断合同变更、转让相关案例的能力。

3. 增强学生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处理合同变更、转让事务的意识和能力。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1)合同变更、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3)合同变更、转让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

2. 教学难点(1)如何准确区分合同变更与合同转让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2)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如何判断合同变更、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教学方法1. 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引导学生理解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

2. 情景模拟法:组织学生参与模拟合同变更、转让的情景演练,增强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3. 小组讨论法:安排学生分组讨论相关案例和问题,促进学生之间的思想交流和合作学习。

四、教学过程1. 课程导入(约10 分钟)(1)讲述一个简单的商业合同案例,引出合同变更、转让的话题。

比如:“同学们,想象一下,一家公司原本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购买1000 件商品。

但后来由于市场需求变化,公司想要将购买数量改为800 件,这就是合同变更。

又或者,公司觉得自己采购太麻烦,直接把这个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这就是合同转让。

那大家想想,这里面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2)提问学生对合同变更、转让的初步理解和看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好奇心。

2. 知识讲解(约30 分钟)(1)详细讲解合同变更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

“同学们,合同变更啊,简单来说就是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但可不是随便就能改的,得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说双方协商一致啦,或者出现了法定的情形。

那变更之后呢,原来的合同权利义务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2)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适用。

“咱们来看这个案例,A 公司和B 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 年。

合同管理知识

合同管理知识

合同管理知识
合同管理是企业运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而合同范本则是合同管理的基础。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为您提供以下合同范本,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合同:
1. 商业合同范本。

商业合同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合同范本将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如合同目的、双方责任、支付条款、违约责任等,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雇佣关系的基本条款。

该合同范本将包括雇佣期限、工作职责、薪酬待遇、福利待遇等,以确保雇佣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3. 租赁合同范本。

租赁合同是房东与租户之间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租赁关系的基本条款。

该合同范本将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物业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以确保租赁关系的顺利进行。

以上合同范本将根据您的实际需求进行定制,以确保合同的全面性和适用性。

同时,我也将为您解答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任何疑问,以确保您对合同管理知识有着清晰的理解和掌握。

期待能够为您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和专业的指导服务。

AQSIQ基础知识讲解

AQSIQ基础知识讲解

专家讲解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是指以简短的的语言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明交易双方各自的交货条件和价格构成的特殊用语。

只有要买卖双方商定使用那种买卖术语,就明确了双方在交货过程中的履行的责任、风险和承担的费用等,缩短了磋商交易时间,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和订立合同;第二个贸易术语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价格的构成,包括运费、保险费等等一些费用由谁来支付,所以这样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第三个有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致使履约中产生的争议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解决,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援引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因为这些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为国际贸易的从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所接受,所以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类似行为规范的的准则,所以贸易术语的使用起到了三个方面的作用。

贸易术语的使用是非常普遍的,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一样,每个国家的习惯做法不同所以极容易引起争议,所以一些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术语作出了统一的规定,这些统一的解释和规定我们称之为国际惯例。

对国际惯例的理解我们要掌握住几点:第一个国际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也就是说它不具备强制性;第二个如果合同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贸易术语,那么这个惯例就对双方有约束力;第三个,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某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要采用那种惯例,那么发生争议时我们一般都会引用一些影响力比较大的惯例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是对国际贸易术语和国际惯例的一些要点的掌握。

下面介绍主要的三个国际贸易惯例:第一个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这个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为专门解释CIF合同性质而制定的,最初制定在1928年间华沙制定,后来在1932年在牛津进行修订,所以称之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在这个规则里面,它对于采用CIF这个术语的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是国际渊源中唯一一部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作出直接规定的国际惯例。

第二个《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它最早是在1919年由美国的商业团体在纽约制定,当时称之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在1941年美国第27界美国对外贸易会议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它主要是对6个贸易术语作了一些解释,主要在北美国家采用。

法律法规实训三合同解析法实训

法律法规实训三合同解析法实训

法律法规实训三合同解析法实训
介绍
本文档旨在对法律法规实训中的三种合同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三种合同解析
1.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买方通过支付一定的价格,获取卖方所有权的合同。

其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商品或服务、价格和交付方式等。

买卖合同的解析应重点关注各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合同成立条件的满足和违约责任的约定等内容。

2.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特定物品或场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约定一定的租金和使用期限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解析应注意租赁物的描述、租金支付方式、修缮责任、违约责任和租赁期限等方面。

3.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将特定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办理的合同。

委托
合同的解析应关注委托事项、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责任和委托期
限等内容。

结论
通过对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解析,我们可以更好
地了解这些合同的要素和相关法律规定。

这有助于我们在实际操作
中更准确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确保我们的权益和合同的有效履行。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 法律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 法律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分类:财会经济中级经济师主题:202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题库科目:经济基础知识类型:章节练习一、单选题1、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以分为()。

A.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B.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C.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D.主合同和从合同【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要约中,允许撤销的是()。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D.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且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A.企业法人B.某公立学校C.某公益社会团体D.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担保的形式中的保证。

此题适用排除法。

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A.合同订立前B.合同订立过程中C.合同履行过程中D.合同履行结束【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的订立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关于债权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A.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B.债权人转让权利,不用通知债务人C.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D.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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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合同基础知识讲解买卖合同时当今市场交易中最常用的合同,几乎和每一个人都相关。

我们每个人去超市买东西,都属于和超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只不过这种合同时默示的而且是非书面的。

买卖合同早已经成为我们无法避免的一种合同,但是很多人却对买卖合同只是甚少,本文就买卖合同的概念、形式、种类等方面对买卖合同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卖合同法律特征《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现就几个一般性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双务与有偿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即并非所有的有偿合同均属于双务合同,并非所有的单务合同均属于无偿合同。

一般来说,双务合同中的“债务”必须是合同生效以后的债务,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其为要物合同,则标的物的交付非为合同生效以后的债务,而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属于债务。

因此如果是有偿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但为有偿合同。

因此双务、单务与有偿、无偿之间的关系为:凡双务合同必为有偿合同,凡无偿合同必为单务合同。

但有偿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

(二)对于合同书面形式要求的认识。

买卖合同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法律为不要式合同无疑。

但是《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合同法》第197条)、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建设工程合同(第270条)、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除租赁合同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转化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其他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法律没有规定。

多数学者认为这种书面形式的要求不属于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应当属于倡导性条款。

“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

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以规定或者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是成立的。

”但从《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来看,却有探讨的必要。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根据这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有当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可见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而且没有后面的实际履行行为,则合同未成立。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书面形式应当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体物,不包括财产权。

既然《合同法》第130条明确规定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中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包括其他财产权,如债权、知识产权等,对于这些权利的买卖应当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法》的这条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有值得探讨的余地。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目的在于规范国际间的“货物”买卖,因此其标的物当然属于有体物,而且应当是动产。

该公约第2条还特别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买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而作这样的规定,恰恰是由于国际间货物买卖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因为许多权利的买卖只有在一个特定的国家范围内才能得到承认,如果放到一个国际环境中去,往往会产生许多额外的问题。

如国际技术转让必须单独制定规则等。

但是国内的买卖则不受这种限制,故《合同法》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局限于有体物,值得商榷。

从制定分则合同的根本目的出发,即尽可能准确、有效地规范典型交易行为,既然没有明显的理由区分有体物的买卖和权利的买卖,在买卖合同中排斥权利买卖,没有法律上的理由。

虽然合同法本身规范知识产权的转让,即技术转让合同,但是对于其他权利的买卖则没有规范,而这就给法律适用留下了很大的空白,对于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都是不利的。

另外合同法的规定与其他现行立法也有一定的冲突,如《拍卖法》第3条规定: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根据这一条规定,财产权的转让也是买卖的一种。

这给将来的法律适用也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当然,《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有关权利等标的物的买卖,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仍然可以参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买卖特种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相关书籍支付的买卖合同。

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样品买卖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

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

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

试用买卖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此类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

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拍卖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具体地说,买卖公开进行,参加竟拍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拍定的方式确认买卖成交。

五、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买卖法律有如下特别规定: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六、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法院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

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

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

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

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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