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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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 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正文:----------------------------------------------------------------------------------------------------------------------------------------------------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87年2月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师资第四章学校第五章经费第六章社会办学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第三条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普及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农村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办学,县、乡(镇)两级管理的体制。

城区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管理体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事业单位普及义务教育,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规定完成的基本时限。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状况和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能合 理分 区。
学校有 围墙 、 门 、 牌 、 校 校 自行 车棚 , 旗杆 、 台应设 置 旗 在 校园 中心 广场或 主要运动 场区等 显要位 置。
进 修的需要 。 第十三 条 校长 应取得 教师资格 , 有 中级 以上专业 具
技 术职 务 , 5年以上教 育教学 工作经 历 。 有
计算机 网络 教室装 备达到省 定标 准 , 它学科 教学 仪 器设 其
备配 置基本 满足实 际需要 。 第 十一条
3 0册 。
生均 藏书 , 小学 不少 于 2 0册 , 中不 少于 初
有 一 定 数量 的 教学 参 考 资 料 、 具 书 、 刊 、 像 资 工 报 音
料、 电子读 物等 。
每 年新增 图书 比例 一般应不 少于 藏书标 准的 l 。 %
第五 章 师资 队伍
第 十二条
按 照《 吉林 省人 民政 府办公 厅关 于转发 吉
林 省普 通 中小 学教 职工 编制 核定深 化 改革 实施 意见 的通
学校按 教学 、 办公 、 体育 运动 、 活等不 同功 生
知》 吉 政办 发  ̄0 4 6 ( 2 0 5号 ) 定 的编 制标 准配备 教师 、 3 规 职 员 、 学辅 助 人员 和工 勤人 员 , 教 满足 教育 教 学和 教师 离 岗
第七条

生 均校 舍建筑 面积( 不含学 生宿舍 4 - ・ 4 + 一 +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十 一+ -十

-- - 一+ 4
“+
一+
准 》 明确 了今后 一个 时期义务教 育均衡 发展 的工作任 务 。 ,
装 备条 件
每生有 一套符合 国家设 计标 准的课桌椅 。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吉教法〔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吉教法〔2018〕2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长春新区教育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教育局:现将《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吉林省教育厅2018年12月25日附件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XXXX学校(幼儿园)章程前言此部分主要表述学校(幼儿园)的基本概况、办学历史及办学特色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章程的主要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等第二条学校(幼儿园)登记名称(如有简称、英文译名等也可注明)第三条学校(幼儿园)办学地点(应详细到街路号,如有分校区也须详细注明);学校(幼儿园)邮政编码、官方网址等信息第四条机构性质(包括学校、幼儿园的法人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第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批准机关、登记机关等第六条学制第七条办学规模第八条校训第九条校风第十条校徽第十一条校歌第十二条校旗第十三条校庆日第二章学校(幼儿园)定位与发展规划第十四条办学宗旨第十五条办学理念第十六条办学方向第十七条培养目标第十八条办学特色第十九条发展规划第三章学校(幼儿园)与举办者第二十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与举办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二条举办者监督管理学校(幼儿园)的方式和程序等第四章学校(幼儿园)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第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的领导体制第二十四条学校(幼儿园)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五条校(园)长(包括校长、园长的产生办法、基本职责和权利义务等)第二十六条校(园)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七条校(园)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三十条共青团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三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内部的组织架构(包括内设机构的组成与职责等)民办学校(幼儿园)还应载明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规模和班额(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1.生均用地面积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学校类别中心城区学校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全寄宿制学校主城旧区主城新区完全小学11.4015.0020.0032.00初中11.4020.0025.0034.00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学校类别非全寄宿制学校全寄宿制学校规划要求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基本要求完全小学 6.54 5.6613.1312.25初中8.56 6.6615.3113.41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1.7㎡/生)。

(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学校类别完全小学初中6班12班-18班24班以上12班18班以上直跑道100////环形跑道田径场/200300200300其他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 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没有条件设置的,应当安排本地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到异地学校就学,并提供财力、物力帮助。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需要配套建设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校舍和设备使用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因学校布局调整而出现闲置的校园、校舍等资产以及资产收益,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投入形成的,应当用于教育事业。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六条 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的土地、场地、校舍、仪器、设备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鼓励城市学校支援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本省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团,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实施督导。教育督导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强化教育督导职能作用。

农安县中小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农安县中小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农安县中小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县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结合县域目前实际,制定《农安县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农安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是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的重要依据和基本要求。

第一章办学条件标准第三条学校设置标准,基本合理,规模适度,校园周边环境和谐。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走读学生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班级规模:小学一般不超过24个教学班,独立初中一般不超过30个教学班,完中初中部一般不超过18个教学班,九年一贯制一般不超过36个教学班。

班额限定:从2011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生均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小学不低于5.2㎡,初中不低于6.4㎡;生均占地面积:农村小学不低于22㎡,初中不低于25㎡;县城小学不低于14 ㎡,初中不低于20㎡。

校园周边环境: 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厅、歌舞厅、桌球厅、网吧、网络公寓等经营性场所;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减速设施。

第四条各功能室设置标准,符合国家要求,装备条件能满足教学需要。

学生教室: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每间教室至少应设有2种高低不同型号的课桌椅;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距离2米,后排课桌后缘不超过9米;教室内各列课桌间应有不小于0.6米宽的纵向过道,教室后应设置不小于0.6米的横向过道。

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教学辅助用房:小学要建有科学实验室、劳技室、音乐、美术、卫生、信息技术、校园广播室、图书室、体育场地;中学要建有生物、物理、化学、劳技、音乐、美术、卫生、信息技术、校园广播室、图书室、体育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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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
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
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一条生均藏书,小学不少于20册,初中不少于30册。

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等。

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一般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l%。

第五章师资队伍
第十二条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65号)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满足教育教学和教师离岗进修的需要。

第十三条校长应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实行校长任期制,每个任期3—5年。

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符合省有关规定。

按要求配齐学校领导,领导成员的年龄、专业结构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第十四条教师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定期流动制,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时间符合省有关规定。

实行教职工工作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按照教育教学需要基本配齐各学科教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基本合理。

第十六条保证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

每学年教师参加上一级业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六章办学经费
第十七条学校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得到保障。

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教职工工资按照省有关规定做到按月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加强经费管理,按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严格执行收费规定,收费公示制度健全,无乱收费现象。

第七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实行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实现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区学龄前1年人口及学龄人口登记制度,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照规定时间就近免试入学。

健全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辍学生复学责任制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不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第二十二条不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备各班教师。

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任课教师做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家长的联系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完整休假。

第二十四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在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纪律、法制、行为规范养成、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

落实教职工德育工作职责,发挥教师的表率作用。

建立与学生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

按照课程计划的要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教学进度适中。

不占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集体上课或辅导。

严格按照省定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材。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开展间操、眼保健操等课间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体育活动。

每学年举办一次运动会。

经常开展课外艺术活动。

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文艺活动。

第二十七条利用当地青少年宫、科技馆(站)、文化馆(站)、图书馆(室)、劳动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依托企业、乡村和社区,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学校统一组织和安排下,由班主任主持,各科任课教师参加,同时听取全体同学和家长等各方面的意见。

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日常考察由任课教师负责,期中期末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二十九条建立比较完善的校本教研、科研和校本培训制度,健全教师集体备课、听课、评课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各年级全科合格率:小学不低于97%,初中不低于95%;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合格率不低于93%。

毕业年级学生毕业率:小学98%,初中不低于96%。

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不低于95%,近视眼年新发病率7%以内。

第三十一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学校设施、消防、用电、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管理规范。

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校园校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三十三条省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作为2020年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各地执行本办学基本标准,在校园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等方面,应与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对学校办学的较高要求有机衔接,保证持续发展。

第三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遵照本办学基本标准执行。

非完全小学参照本办学基本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办学基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学基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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