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审计机构设置、审计人员配备情况

审计机构设置、审计人员配备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审计人员的配备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审计机构的设置
我国审计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审计署、地方审计机构和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三类。
国务院审计署是我国的最高审计机关,负责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一些重要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审计工作。
地方审计机构则负责对地方政府、市场化经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审计工作。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则是指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证自身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而设置的内部审计部门。
审计机构的设置对于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审计机构的设置,提高审计机构的专业性和效率。
二、审计人员的配备情况
审计人员是进行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和配备情况对于审计工作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审计人员的配备情况相对较好。
国务院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构都有一支由高素质的审计人员组成的团队。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因此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也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然而,审计人员的配备情况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中小型企业
和非公有制企业由于资金和人力等方面的限制,无法配备足够数量的审计人员,这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综上所述,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审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对于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审计人员的配备,以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京政办发[2000]39号发布日期:2000-5-31执行日期:2000-5-31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〇年五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审计局(简称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是负责本市审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交给市财政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本市审计政策;起草本市审计方面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制订本市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本市有关政策法规、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区、县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本市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本市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6.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其他、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提出北京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北京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署令第4号----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7•【字号】大政办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2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七日大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审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能源资金、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市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
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年度审计计划。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冀政办[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5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4日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对设区市政府及省财政直管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
负责对省政府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地方性财经政策法规的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濮政办[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濮政办〔2010〕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濮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文〔2009〕173号),设立濮阳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
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参与起草全市审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鞍政办发〔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9日鞍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审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组织的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17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1.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及《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省人大公告15号),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对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全省工商、地方税务、技术监督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5.协助查办经济案件。
6.组织和开展计算机审计。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全省审计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领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向省人民政府、审计署报告以及向省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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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审计署。
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部。
2.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地方审计项目由地方审计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审计监督中央银行财务收支以及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3.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三)转变的职能。
将审计署派驻部分国务院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审计署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审计署设12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处理署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划分署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派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范围;管理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行政后勤、保卫等项事务;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署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联系派出审计机构、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和特约审计员;承担审计署举报中心的工作。
(二)法制司
负责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地方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审核与复核署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地方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审计司
拟定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海关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征管情况、中央国库办理中央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省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及其在京下属单位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地方财政审计业务。
(四)金融审计司
负责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含分支机构)及其在京下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中央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司
负责审计与中央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法院机关、最高检察院机关和武警、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司
负责审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经贸审计业务。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
负责审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司
负责审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国家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外资运用审计司
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一)外事司
办理署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的有关事项,接待国外来访团组,联系外国审计机关和国际审计组织;管理对外审计合作项目;组织联系对境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
(十二)人事教育司
负责办理署机关、派出审计机构、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其人员管理、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协助地方管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署机关、派出机构和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审计署机关行政编制为450名(含派出审计机构人员编制)。
其中:审计长1名,副审计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7名(含派出审计机构司局级领导职数60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审计署派出审计机构。
审计署设置30个左右派出审计机构,每个派出审计机构审计一个或几个国务院部门、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派出审计机构的人员从审计署机关、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选任并实行部
门回避制和定期轮换制,其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均由审计署直接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直接拨给审计署。
派出审计机构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
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派出审计机构统一调配必要的公务交通工具。
派出审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审计署另行确定。
(二)关于审计署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需要,审计署跨地区派驻若干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和安排,审计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库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环保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参加对派有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国有企业、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承办审计署交办的事项。
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由审计署统一调配任命,其行政编制总额、司局级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审计署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