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招投标最新实施办法.doc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店铺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实施细则的全文,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省级财政支出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行为,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府采购。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从事工程(劳务、材料、设备,下同)项目建设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采购预算管理制度、公开招标采购制度、询价采购备案制度、供应商资格审查登记制度。
第五条省级政府采购遵循公开性、效益性、竞争性和前瞻性原则。
省级政府采购具体执行部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在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同时,努力降低采购工作成本,保证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不因其技术性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六条安徽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事务;(二)编制省直政府采购预算;(三)组织省直单位的集中采购;(四)指导省直单位的分散采购;(五)对省级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六)完成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由预算管理部门行使,具体采购事务由安徽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第七条省级各单位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享有使用权或享用权。
第八条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为供应商。
供应商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九条省级政府采购应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采购范围第十条省级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工程及有关服务。
第十一条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安徽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安徽省实施招投标办法安徽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安徽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安徽省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消除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侵犯正当权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条件和标准,保护投标人权益,制定公正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公开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并及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投标人的义务第八条投标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诚信投标,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并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自身的投标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文件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开标、评标、中标等过程,并依法签署合同。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执行招标活动的工作职责,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并对招标结果进行公正评价。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招标文件的变更情况和疑问答复等情况进行公告。
第五章中标人的义务第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工程、交付物资、提供服务等业务,保证合同效力。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经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2024版招投标实施条例

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避免延误或丢失。
2024/1/26
12
投标报价策略制定
01
02
03
分析竞争对手
了解竞争对手的实力、报 价策略等,以制定有竞争 力的报价。
2024/1/26
考虑成本因素
根据企业自身成本和市场 行情,制定合理的报价。略,提高中标概 率。
8
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
01
招标文件内容
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
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02
招标文件审查
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内容完整、准确、合法,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2024/1/26
03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在招标文件发出后,如有必要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9
投标资格预审及邀请发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明 确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2024/1/26
资格预审程序
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 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 预审。
注重投标文件编制质量
提升评审专家素质
优秀企业注重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严格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文件,确保内容完 整、准确、有说服力。
优秀企业会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和管理, 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素质和评审能力,确保 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024/1/26
30
问题案例剖析:典型问题原因探讨及教训总结
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本规范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要求、服务流程、安全要求、服务质量要求及服务监督与评价。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提供的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第27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第30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03〕第2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第3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1〕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第11号令,2013年修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4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1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4〕第27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39号)《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11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55号)《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3号)《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皖交建管〔2016〕147 号)《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基〔2016〕144 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皖发改公管〔2016〕666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皖发改政策〔2011〕276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1〕276号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发展改革委、招投标交易中心:《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皖政办〔2006〕6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网络终端的设立、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行维护中心受托负责各网络终端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保证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并协助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在线监督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活动。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方便使用的原则,网络终端分别设在省招投标服务中心、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等)、各市县招投标交易中心。
市级有关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申请设立网络终端。
本条第一款所涉单位负责对设在本单位的网络终端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网络终端依法为招标人开展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原则上依据下列职责分工进行:由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省招投标服务中心或省直有关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8〕72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现通知如下: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或项目虽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鉴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100(财购〔2017〕万元,原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959号)中规定省级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与该规定不一致。
为保持统一,财购〔2017〕959号文中涉及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此标准(100万元)执行。
安徽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安徽省实施招投标办法安徽省实施招投标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安徽省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1.2 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安徽省境内所有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政府采购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二、基本原则2.1 公平竞争原则所有参预招投标的主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性、偏袒性或者其他不公平行为。
2.2 公正交易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正透明,所有信息应当及时、完整地向招标人或者采购人以及投标人等各方公开,确保交易的公正性。
2.3 公共利益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服务于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的原则。
三、招标文件3.1 准备工作招标人应当事先进行项目需求分析,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技术标准,为后续招标文件的编制做好准备工作。
3.2 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招标公告- 技术规格说明- 合同草案-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评标标准- 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保证金要求- 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人自愿性质鉴定要求等四、投标人资格要求4.1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4.2 投标人注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注册,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五、评标标准5.1 经济标准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各项技术规格进行评价,确定投标人的经济标准。
5.2 技术标准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进行评价,确定投标人的技术标准。
六、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6.1 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在法定时间内通知中标人,并告知中标人与其签订合同的具体要求。
6.2 合同签订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七、监督和处罚7.1 监督机构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信访和投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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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招投标最新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最新安徽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下文是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仅供参考!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最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六)建筑工程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招标申请和有关材料退回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和备案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投标第十四条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由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建设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送达投标书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的1%,并且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
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开标会议的,延期不得超过10日,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未密封的;(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开标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建设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评标小组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单位。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单位应当负责赔偿。
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一)未经核准,擅自实行招标的;(二)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三)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四)违反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标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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