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形势下人民调解员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人民调解员经验与特点

人民调解员经验与特点
人民调解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员作为调解的重要参与者,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特点。
首先,人民调解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
他们通常具有法律、社会
工作、心理咨询等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熟悉调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社会矛盾解决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这些专业知识为他们在调解过程中提供了基础和支持。
其次,人民调解员具备良好的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
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
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双方的立场和需求。
他们需要倾听、引导和协调,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人民调解员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以便准确把握矛盾的本质,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人民调解员具备中立和公正的原则。
他们在调解过程中不偏不倚,不带
个人感情或利益,始终坚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
这种公正和中立的原则确保了调解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增加了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认可和接受度。
此外,人民调解员还应具备高度的耐心和冷静的应对能力。
社会矛盾往往带有
复杂性和敏感性,调解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挑战和情绪化的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妥善处理当事人的情绪,化解矛盾,达成和解。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员经验丰富,具备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
他们具备良好的
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坚持中立和公正的原则。
耐心和冷静的应对能力是他们成功调解的重要特点。
人民调解员的存在和作用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精选)

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精选)第一篇: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精选)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时期,各种利益格局将重新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将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
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在日常工作中预防和处理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热点矛盾,2002年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而目前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和能力。
笔者认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三种素质、四种能力。
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有五种途径。
一、三种素质:第一,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
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条件。
思想上的坚定性,是指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性;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不计名利,无私奉献的坚定性;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性;兢兢业业工作,严格要求的坚定性;具备了思想素质的坚定性,加强全面素质与能力的培训,才能成为人民调解员的自觉行动。
具有思想的敏锐性是人民调解员工作特性的要求。
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侧重点是不相同的。
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其次,广博的知识。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工作,它存在于各项工作之中,涉及到多个领域、各个方面。
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任务看,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中,还应包括:作为工作指导思想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确定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的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作为提高调解工作水平的社会学、教育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

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如下:
1.为人公正。
人民调解员只有具备为人公正的高尚品德和情操,
才能为群众所信赖,真正坚持合法合理的调解工作原则。
2.联系群众。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作为一名
调解员必须热爱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并注意同群众打成一片。
3.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繁重而又无名
无利的工作,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
4.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人民调解员需要具备一
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才能更好地进行调解工作。
同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才能更好地与群众沟通、交流。
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_心得体会

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感谢您的阅读!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时期,各种利益格局将重新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将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
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在日常工作中预防和处理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热点矛盾,2002年中办发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而目前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三种素质、四种能力。
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有五种途径。
一、三种素质第一,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
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条件。
思想上的坚定性,是指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性;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不计名利,无私奉献的坚定性;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性;兢兢业业工作,严格要求的坚定性;具备了思想素质的坚定性,加强全面素质与能力的培训,才能成为人民调解员的自觉行动。
具有思想的敏锐性是人民调解员工作特性的要求。
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侧重点是不相同的。
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其次,广博的知识。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工作,它存在于各项工作之中,涉及到多个领域、各个方面。
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任务看,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中,还应包括:作为工作指导思想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确定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的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作为提高调解工作水平的社会学、教育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社区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社区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基层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中坚和骨干,肩负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将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的重任,只有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员的热情,全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才能真正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因此,社区人民调解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效果。
一、社区人民调解员应掌握《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知识,明确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和作用,这是做好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
在新颁发的《人民调解法》中明确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是其本质属性,其工作范围,既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也包括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
它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成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因此,也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更加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化解矛盾纠纷。
民间纠纷很多具有社会性、区域性、突发性,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能够通过对纠纷苗头的及时发现,进行有效控制,运用情理交融、法德结合的方式方法,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将一些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因拖延而错过调解的最佳时机,造成矛盾纠纷的激化升级,充分发挥出“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2、密切党群关系。
人民调解工作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对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的不理解造成认识上的偏差,影响党群干群关系融洽的情况,我们就可以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根植基层、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优势,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做好宣传教育、组织引导、联系服务群众的工作,妥善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而有效疏导党群干群关系,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

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人民调解员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律知识与业务能力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首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业务能力。
这包括熟悉调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诉讼程序和相关司法解释等。
只有对法律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才能在调解过程中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理的调解意见。
二、沟通与协调能力人民调解员作为调解的主要实施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他们要能够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倾听双方诉求,化解双方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善于引导当事人表达意见,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并协助双方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公正与中立原则公正是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人民调解员应始终保持中立立场,不偏不倚地处理矛盾纠纷。
他们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干扰,不能因个人情感、利益关系等因素偏袒一方,而应只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判断和调解。
只有在维护公正的基础上,调解才能取得双方的认可和信任。
四、心理素质和情绪控制能力人民调解员在处理纠纷时,常常面临复杂的情绪和矛盾。
因此,人民调解员需要具备较高的心理素质和情绪控制能力。
他们必须能够冷静客观地分析问题,稳定当事人的情绪,避免情绪化的冲突升级,以促进调解的顺利进行。
五、道德操守和职业道德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职业道德。
他们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守职业秘密,严守法律纪律。
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人民调解员要保持谦虚、公正、诚信的态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维护人民调解员的形象和权威。
六、持续学习与自我提升人民调解员应具备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的意识。
他们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调解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交流等方式,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和视野,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工作。
七、团队合作精神人民调解员通常是以团队的形式开展工作,因此,他们需要具备团队合作精神。
张丽芳: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增强化解世界矛盾能力.doc

张丽芳: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增强化解社会矛盾能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丽芳家事调解中心主任张丽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这是对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根本要求。
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在预防和处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热点矛盾中,特别是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应当通过五种途径提高三种素质、四种能力。
具有三种素质是前提一是甄别素质。
包括: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条件。
思想上的坚定性,是指贯彻执行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性;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不计名利,无私奉献的坚定性;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性;兢兢业业工作,严格要求的坚定性。
只有具备了思想素质的坚定性,再通过加强综合素质能力的培训、教育和学习,才能较好地贯彻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
思想认识的敏锐性,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特殊要求之一。
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侧重点是不相同的。
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准确地审时度势,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热点、重点、难点类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并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因此,要想时时处处走在矛盾纠纷的前面,做好预防、应对和化解的各项基础工作,都离不开人民调解员的甄别素质。
二是理论素质。
包括:文化、业务、社会、专业等多方面。
广博、扎实、实用的理论素质,必不可少。
人民调解工作的涉及面十分广泛,任何一件矛盾纠纷都可能触及到多个领域、多个阶层、多个人群、多个方面,调解过程中的说服教育更能直接体现人民调解员的理论修养。
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任务来看,能不能熟悉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是衡量人民调解员知识结构的重要尺度,如果同时拥有相应的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的能力,当然会更好。
人民调解员技巧

人民调解员技巧一、调解员的基本技能1.1 善于沟通调解员是在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
对于人民调解员来说,善于沟通是一项基本的技能。
调解员需要倾听双方的意见和诉求,理解他们的观点和需求,以便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应当注意语言和态度的措辞,以避免激化矛盾。
1.2 具备法律知识调解员作为一名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矛盾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法有所了解,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协助他们达成和解。
法律知识的掌握可以提高调解员的调解效果,防止出现偏颇或错误的处理。
1.3 保持中立公正人民调解员应该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处理矛盾纠纷。
调解员不应对任何一方持有偏见或倾向,而是应当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调解工作。
只有保持中立公正,调解员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更好地促成调解。
二、调解员技巧的具体应用2.1 善于倾听作为一名调解员,善于倾听是非常重要的技巧之一。
倾听不仅包括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更要能够理解他们的心理需求和期待。
调解员应该用心倾听,给予当事人足够的尊重和信任,为他们提供宽松的环境并鼓励他们表达真实的想法和感受。
2.2 运用有效的沟通方式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灵活运用各种沟通方式,以便更好地推进调解工作。
调解员可以采用直接对话、间接沟通、双向讨论等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沟通方式。
有效的沟通可以加深双方的理解和信任,为调解提供更好的条件。
2.3 适当运用心理学知识调解员作为一名专业人士,可以适当运用心理学知识辅助调解工作。
了解人们的情感反应和心理需求,可以更好地引导和疏导当事人的情绪,有效地降低矛盾纠纷的紧张程度。
调解员还可以运用积极心理学的理念和方法,帮助当事人建立健康的心态和积极的态度。
2.4 学习解决问题的技巧作为调解员,解决问题是核心工作之一。
调解员需要学习和掌握一些解决问题的技巧,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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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积怨留后患调委会调解化干戈2012年6月的一天,林川乡调委会办公室来了两个怒气冲冲的男子,而且还争吵着。
调解员一看这情况便知两人之间肯定有很大的矛盾正待要化解;经调解员的耐心询问才知是两人为了十几年的事而争吵。
当事人心情平静下来后就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大约十多年前,林川乡许家村村民郭云世与亲戚和林川乡昝扎村村民东明山在一起喝了两次酒,之后郭云世亲戚家村里的村民李发旺因相互介绍和东明山认识,后李发旺与东明山媳妇有暧昧关系并带她出去旅游20天左右,后来东明山经常为此事与郭云世纠缠不清,直到现在东明山还一直找郭云世麻烦,理由是说郭云世拐走了东明山的媳妇;由于东明山媳妇跟别人离家出走后家里的生活都是由东明山一个人照顾,没办法再去外面打工挣钱,故家庭经济收入有限生活拮据。
由于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个村委会,当天下午乡调委会先联系到昝扎村委会进行对当事人东明山及其情况的了解,并做了相关登记;后又同派出所所长走访了许家村村委会,对郭云世的情况进行走访取证,经了解得知郭云世近年来都是以唱花儿为副业来增加收入,家庭条件比东明山好。
两天后在查清纠纷事实的基础上,由林川乡调委会主持进行了调解。
调解开始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都不愿意静下心来说明事实,为了缓和双方的情绪,乡调委会决定进行针对式的调解,先把郭云世叫道另一件办公室向他反复宣讲《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又从社会公德及情感方面进行了郭云世的思想工作,通过一番由情入理的劝说,郭云世感激调委会帮忙解决了他和东明山之间十几年来的积怨。
当当事人双方再次见面时紧张的气氛已经大大缓解,未等调解员开口郭云世就主动提出给东明山5000元的经济损失补偿,且当天一次性给清,但他也提了一个要求:不许东明山以后再来骚扰和打扰自己的生活。
点评:本案是一起在农村中比较典型的矛盾纠纷。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妇女都去外地打工,甚至嫁到外地,这样一来农村的男子找结婚对象就相对困难,本案中东明山与妻子结婚后不久妻子就不知所踪,恰巧其妻子和郭云世很熟悉,故觉得是郭云世骗走了他的媳妇,加之对妻子的担心,才会暴躁的和郭云世吵起来;郭云世自己也认识虽然东明山的妻子不是他骗走的但也和他有间接的关系。
在具体的调解中,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了以人为本,法理结合,联系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解工作,最后成功化解了这十多年的积怨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调解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调解工作的成败,关系到能否把第一道防线筑牢。
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民间纠纷从数量、内容以及表现形式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优良、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是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现状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强、战斗力较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远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和任务的要求:一是体能状况不适应。
在农村,很多地方的人民调解工作由一些年过花甲的老党员、老干部承担。
在城区,调解组织的成员多数是上了年纪的娘子军。
还有一些厂企的调解工作是由残疾职工担当的。
总体来看,人民调解队伍缺乏年富力强的有生力量。
如诸城市城乡共有调解人员3149人,而年龄在55岁以上,身体状况较差的有946人,占总数的30%。
针对现在民间纠纷的调解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和某些纠纷调处难度大,需要多次做工作的实际,这些同志就显得体力不支、精力不足。
特别是对于那些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求迅速果断地平息,防止事态扩在,这些同志就更显得力不从心。
二是精神状态不适应。
有的调解人员工作标准低,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工作中被动应付,政绩平平;有的调解人员感到当前调解工作难做,遇到纠纷不敢管或不愿管,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有的调委会主任兼职过多,做民调工作的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在其位不谋其政,调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诸城市基层调委会主任兼任两个职务以上的有2614人,占总数的83%,有的对调解工作一问三不知,使调解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
三是政策、法律水平不适应。
从诸城市的情况看,有的调解人员不关心政治,对当前有关政策知之不多;有的调解人员平时不学法,法律知识贫乏。
这些调解人员调解纠纷还是沿用老套路,或以罚代调,或在纠纷当事人中间和稀泥。
由于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调解工作往往很难奏效。
四是文化素质不适应。
许多调解人员文化水平偏低,社会知识面窄,只会调解简单纠纷,遇到复杂一点的纠纷就束手无策。
诸城市调解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仅占总数的15.6%,而文盲半文盲占21.8%。
由于他们缺少文化,对学习理解法律知识带来很大困难,平时在调解工作中不会宣传法律知识,不会制作调解文书,不会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总结和记录归档,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要求在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各种矛盾纠纷随之大量产生,并出现了下述一些新变化:一是群体性纠纷增多。
在农村,因干部作风不民主、行为不廉洁、办事不公道、财务不公开、农民负担过重等问题引起的群体性矛盾经常发生;在城镇,因企业关、停、并、转,拖欠工人工资、劳保等福利待遇,职工下岗分流等问题导致的集体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
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化解,势必对全局的稳定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二是民间利益型纠纷增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的冲突明显增多。
如借贷纠纷、合伙纠纷、合同纠纷、房屋车辆买卖纠纷等,农村中因生产经营、建房等引起的承包合同纠纷、争水、争地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等。
去年诸城市共发生这类纠纷1131件,占民间纠纷总量的35%。
调处这些纠纷时若不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往往很难成功,造成久调不决。
三是赡养、婚姻纠纷增多。
因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部分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倾斜,道德滑坡,农村中不养老的现象普遍增多。
去年诸城市共发生赡养纠纷981件,占纠纷总量的27%;由于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等原因引起的婚姻纠纷619件,占纠纷总量的17%。
这类纠纷很难调解,且极易反复,调处不当,有可能导致自杀死亡。
四是易激化型纠纷增多。
由于一部分人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平及法律意识与时代脱节,发生了纠纷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是以牙还牙,不择手段实施报复,从而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如今年夏天诸城市一个体经商户李某与村民杨某发生债务纠纷,杨某多次索债未成,一怒之下点燃了随身携带的炸药包,造成两死两伤,店铺被炸毁的严重后果。
五是调处难度大。
随着全面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有的人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抠起法律条文来往往比调解人员还细。
总之,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大增强了调解工作的难度,打铁先要自身硬,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必须首先适应这些新变化。
三、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人民调解员担负着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人民调解工作能否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职能作用,关键取决于人民调解员是否具有良好的素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与担负日益繁重的调解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等从业素质。
1、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繁重而又无名无利的工作,有时还要冒很大风险。
人民调解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发场无私奉献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只有这样,才能心里装着群众,急纠纷当事人所急,真诚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只有这样,才能同群众打成一片,及时掌握纠纷信息,做好防激化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担风险,尽心尽力做好调解工作。
反之,患得患失,名利思想严重的人不可能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这样的人不适合担当人民调解员。
2、有良好的品行。
人民调解员必须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只有具备高尚的品德和情操,才能取得群众的信赖,才能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原则,有一是一,有二是二,不偏听偏信,不为人情所累,不为金钱所惑,不为权势所屈,从而正确、合理地解决纠纷。
3、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在新形势下,依法调解显得越来越重要。
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评判是非的根本标准,是统一纠纷各方当事人认识的基础,人民调解员熟悉和掌握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如果一名人民调解员不懂现行法律、政策,即使他具有良好的品质和高度的责任心,也不可能正确有效地解决纠纷。
实践中发生的一些违法调解,一般都是因调解人员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的。
4、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
由于纠纷类型日趋多样化,纠纷原因日益多元化,纠纷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化,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功底和调解技巧,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同时还应掌握必要的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社会学以及语言逻辑学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在调解工作中熟练地运用这些知识。
5、年富力强。
人民调解员必须年龄适中,身强力壮,能担当起繁重的调解工作任务,能在关键时刻奋力制止纠纷当事人的过激行为,能在艰苦条件下连续工作。
人民调解员还必须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
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的措施和途径一是选配好人民调解员。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力度,结合整顿和调整基层调解组织,坚持高标准选配人民调解员。
通过自我推荐、群众推举和公开考核等程序确定候选人,然后由群众大会投票选举人民调解员,确保将那些有文化、有知识、有能力、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的中、青年人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
二是定期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司法所要坚持每月一次人民调解员例会制度,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形势,讲评工作,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好的做法,从而不断增强调解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引导他们以满腔热情的工作态度,以无私奉献的精神,任劳任怨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三是开展业务培训。
司法行政机关应每年利用三至五天时间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集中业务培训。
可聘请律师、法官、合同管理人员等专业人员授课,认真学习《民法通则》、《婚姻法》、《经济合同法》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培训要力求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四是由基层司法行政人员进行传、帮、带。
司法助理员应经常深入基层,协助人民调解员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调解时,可先由调解人员提出调解意见,然后由司法助理员进行分析讲解,最后形成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