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上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
某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附件2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方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XX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那么?〔以下简称“上市规那么〞〕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性文件,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承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围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历;〔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XX书。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分;〔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本公司现任监事;〔六〕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XX书等。
本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资格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利益,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的重要岗位,主要负责协助董事长和董事会开展工作,确保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有效,保障公司治理的规范运行。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熟悉公司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五)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应经董事会任命,并办理相应聘任手续。
第三章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第七条证券事务代表是上市公司对外的重要代表,主要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方沟通连系,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八条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具备证券法律法规和投资者保护相关知识;(三)熟悉公司业务和运营情况;(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五)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人员,应经公司董事会任命,并办理相应聘任手续。
第四章资格管理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要求,规范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设立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申请和任职情况,确保任命合规。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申请和审核,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公司的审核和考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规定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规定修订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发文文号:上证公字[2011]12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时间: 2011-4-15编辑时间: 2011-4-19实施时间: 2011-4-15法规类型:上市公司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发文内容: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本所在整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修订或者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2009年5月1-15日间,向本所提交本人自2008年5月1日或自任职至2009年4月30日的年度履职报告书。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履行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五批)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8.12.04
(一)诚信情况;
(二)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情况;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
(四)股权管理工作情况;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情况;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工作的情况。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考核年度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的5月1日至5月15日间,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申报自前一年5月1日或自任职至当年4月30日的工作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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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上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日期:2008—12—0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和资格管理.本所相关部门可以授权有关单位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二章资格培训第五条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应基本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第六条参考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推荐函报名参加资格培训。
推荐函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学历、工作经历和推荐理由等。
第七条参考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课时。
第八条参考人员通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本所给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参考人员拟被聘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本所依据资格考试成绩、资格培训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等情况综合评定,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资格考试第九条本所通过本所网站公告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履行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一)诚信情况;(二)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情况;(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四)股权管理工作情况;(五)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情况;(六)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工作的情况。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考核年度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的5月1日至5月15日间,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申报自前一年5月1日或自任职至当年4月30日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本年度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情况;(二)本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三)本年度股权管理工作情况;(四)本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情况;(五)本年度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工作的情况;(六)本年度公司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情况;(七)本年度本人接受各类证券市场相关专业培训的情况;(八)本年度本人对证券市场发展规范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情况;(九)本所要求或董事会秘书自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履职报告书,申报自前一年5月1日或自任职至离任时的工作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完成对拟离任董事会秘书的离任审查后,应将离任审查情况向本所报告。
被本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秘书应在离任前提交离任履职报告书,并接受本所考核。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未向本所提交离任履职报告书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
本所将结合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审查报告等情况对该董事会秘书进行离任考核。
董秘管理办法

【《财经》综合报道】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版,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上证公字〔2011〕12号日期:2011-04-1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本所在整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修订或者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附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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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上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日期:2008-12-0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和资格管理。
本所相关部门可以授权有关单位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二章资格培训
第五条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应基本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参考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推荐函报名参加资格培训。
推荐函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学历、工作经历和推荐理由等。
第七条参考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课时。
第八条参考人员通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本所给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参考人员拟被聘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本所依据资格考试成绩、资格培训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等情况综合评定,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资格考试
第九条本所通过本所网站公告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本所根据前述考试范围编制法规汇编,作为资格培训教材,并根据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对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命题。
第十二条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被本所认定存在舞弊、扰乱考场秩序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情形的,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参考人员被本所认定存在代考行为的,代考者及被代考者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永久不得参加该类资格考试。
本所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前述人员的代考行为,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阅卷完成后,本所将在本所网站公布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后续培训
第十五条参加后续培训的人员是指已通过资格培训的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六条本所每年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网上自学、集中面授、座谈讨论、专题讲座等各种形式举办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七条后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和本所颁布的有关业务规则和相关规定;监管案例与实证
分析;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制度专题(针对非财会专业人员);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题的培训。
第十八条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被本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参加本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后续培训的,本所将在本所网站公布相关人员名单。
第五章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董事会秘书应向本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说明自前次年度申报或任职至今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所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合规性为重点,对董事会秘书的年度履职情况或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一)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连续两年被本所考核不合格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本所网站将及时公布被注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前述人员三年内不得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本所已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明》依然有效。
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