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一带一路”下企业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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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重大战略和举措,旨在加强和深化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商业习惯的不同,导致在投资、合同履行等方面存在较多的民商事争议。

因此,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能够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

在进行商业合作时,各方难免会因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争议。

如果在此情况下没有有效的调解机制,可能会导致合作双方关系恶化,影响到后续的合作。

因此,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能够在商业争议发生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避免因为争议导致合作双方关系的恶化。

其次,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有助于改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法律环境。

由于沿线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商业习惯的存在差异,导致跨国投资时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而通过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各国法律环境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使投资环境更加有利。

最后,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也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经济与政治舞台的地位和影响力。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的重要支柱。

而在国际舞台上,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不仅是中国为沿线国家提供的服务,更是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扮演负责任大国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

总之,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能够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提供有力支持,有助于改善各国法律环境和促进互联互通,同时也是中国在国际舞台上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具体体现。

因此,各国应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推动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的实现和落实。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框架的构建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框架的构建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框架的构建“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难免出现各种争端。

如何建立一套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成为了“一带一路”倡议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框架的构建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全面、多层次的争端解决体系。

这个体系应该包括国际机构、国别间协商、贸易仲裁、民事诉讼等多种形式,在不同的领域和层次上提供多种途径解决争端。

同时,这个体系也应该反映“一带一路”倡议核心价值观,比如提倡平等协商、尊重多元文化等。

其次,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争端解决规则,使得各种不同的争端解决机构按照相同的规则来处理争端,从而保证公正、透明、一致的裁决结果。

这个规则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法律和管辖权的规则。

这些规则应该具体明确各种争端解决机构的适用范围和管辖权,避免出现不同机构处理同一事项时产生冲突或者漏洞。

二是程序规则。

这些规则应该包括争端解决的起点、程序、证据要求、裁决程度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各个环节的规程合法、顺序正确、程序公正。

三是决定规则。

这些规则应该涉及到决定的基础、决定的内容、决定的形式等方面的规定,使得决定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广泛适用性。

最后,需要建立准确的争端解决机构选择标准。

这些标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合适的费用。

争端解决机构应该提供合理且经济的费用方案,让涉及方更愿意选择争端解决。

二是争端类型。

不同类型的争端有不同的特征和解决机制,应该根据争端类型来选择适合的解决机制。

三是适用法律。

不同的争端解决机构适用的法律也不同,选择解决机构时应该考虑法律适用情况。

四是解决机构的能力。

解决机构的能力包括知名度、专业化程度、裁决效果等,这些能力应该成为选择机构的重要标准。

在建立以上的法律框架之后,还需要进行深入调研和实践,及时完善和修改,使得争端解决机制能够更好地适应“一带一路”倡议中所涉及的各种复杂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之建构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之建构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之建构作者:袁发强来源:《求是学刊》2018年第05期摘要:“一带一路”建设所覆盖的沿线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宗教信仰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

解决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争议不能仅靠我国自身提高涉外司法水平、提高涉外仲裁质量的方式实现。

现有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对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而言,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

我国应当有针对性地积极发起和倡议建设新的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采取双边和多边协定并行的方式,推动沿线国家之间就民商事司法协助达成普遍性的协议;推动联合仲裁和建设沿线国家间的国际仲裁机构;推动采用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实现联合调解和国际调解中心调解的法律执行力。

通过多层次的系统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也以此作为我國贡献给世界的公共产品,为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提供新的思路和途径。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争议;多边争议解决机制近年来,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学界已发出不少建设性声音和建议。

例如,建立专门国际商事法庭、建立国际仲裁中心、建立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等。

这些建议已经正在落实或者进入落实阶段。

这些建议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以我国为中心,以地理上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视阈范围,希望将沿途的国际民商事争议纳入我国建立的争议解决机构处理。

仿佛我国建立了高水平的国际商事法庭和仲裁机构,国际社会就会选择我国作为争议解决中心,案件纷至沓来。

受此思维局限,这些建议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以我国为争议解决中心的物理形象目标却并不可取。

“一带一路”建设是在国际社会处于“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新时代背景下提出的,旨在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是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为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并力求引导改善现有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尝试建立国际争端解决的新模式,而不是试图将所有争端都纳入我国主导的机构或者我国的国内机构处理。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参与国家间的民商事交流和合作也日益密切,但是与此由于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制度、文化习惯等因素的差异,民商事争议也随之增多。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民商事争议解决效率,建立一个有效的调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主要探讨“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的相关研究。

需要探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调解机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调解机制应具备普适性。

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众多,调解机制应保持一定的普适性,适用于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下的当事人。

调解机制应具备专业性。

民商事争议涉及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调解人才。

调解机制还应具备高效性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我们需要探讨“一带一路”倡议下调解机制的建设和推进。

各国可以在《联合国国际商事调解公约》等国际法律框架下进行合作和协调,建立最低限度的标准和规范。

各国可以加强调解人才的培养和交流。

民商事争议的调解需要专业的调解人员,各国可以通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各国可以建立调解机构和平台,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调解人员、调解程序和调解规则,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调解服务,促进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和合作。

我们还需要思考“一带一路”倡议下调解机制的挑战和对策。

调解机制的建设面临着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和复杂性问题。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差异,调解机制的建设需要克服这些差异性。

调解机制的推广和普及面临着文化障碍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习惯不同,调解机制的推广和普及需要克服这些文化障碍。

解决这些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加强交流和沟通,形成共识和规范。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的建设非常必要且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调解机制,可以解决民商事争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各国间的合作和发展。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问题的思考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问题的思考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问题的思考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民商事争议;双边机制;多边机制“一带一路”从萌芽到蓬勃发展途中不过经历了短短两年的时间。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是中国适应国际发展的新抉择,是中国综合国力提升的新体现,是中国大国地位的新要求。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一带一路”中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与“一带一路”的关系(一)“一带一路”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发挥作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除去我国大约有64个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并存,社会主义市场与资本主义市场并存,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复杂多样。

在各国对外经济的交流合作中,民商事纠纷层出不穷,案件类型多样。

仲裁由于其自身高效便捷、经济公正的性质,比诉讼更具有竞争力。

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并不是说已经完美无缺了,关于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法律的适用、涉外司法文书的域外执行力、罪犯的引渡和庇护等问题的都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但鲍波尔曾说过“正是问题激发我们去学习、去实践、去观察”。

“一带一路”贸易的复杂性与纠纷的多样性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不断发展、完善自己以适应复杂多样的国际环境的需要。

(二)完善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一带一路”重要的司法保障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优势在“一带一路”的纠纷争议中已逐渐得到印证,成为争端双方的优先选择。

现代化的商事仲裁还被时代注入了新的使命:其一,仲裁可借由争议解决,作为争夺国际投资与贸易规则界定权和解释权的平台,其二,仲裁的发展状况被世界银行视为衡量投资环境与法制环境的重要指标;其三,仲裁作为法律服务业,本身亦可带动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收益[]。

因此完善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保障“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各类纠纷得到公正合理迅速的解决,增加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安全感和信心,是“一带一路”倡议重要的司法保障。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隐患(一)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国家间法律制度的不统一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紧急仲裁员、仲裁员的第三方资助、投资者与东道国仲裁的管辖权等新问题[],以及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在现行的《仲裁法》中都得不到解决。

“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际商事调解和解问题研究

“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际商事调解和解问题研究

“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际商事调解和解问题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情不同,采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面临司法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难题。

调解制度具有独特的文化优势,是一种高效、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

然而,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执行力具有不确定性。

在我国,经由商事调解机构的调解程序形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具有执行力,其执行主要依靠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来保障,这不利于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调解法”,对包括民间调解组织在内的商事调解机构制作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给予明确的法律保障。

同时,要严格实施信用惩戒制度,实现商事调解制度与信用惩戒制度的有机结合,推动有关各方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

标签:国际商事争议;国际商事调解;和解协议;执行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商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分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语言和交流方式也不尽相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背景也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很大影响,由此导致当事人之间因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认识而发生纠纷。

其中,需要法律予以调整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纠纷,可以称为国际商事争议。

①国际商事争议一般被视为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商事纠纷②,本文讨论的国际商事调解就是以解决这种纠纷为主要目的的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尝试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但诉讼和仲裁依然是人们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原因之一是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有执行力而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本文对商事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其在我国的执行状况进行分析,希望推动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使国际商事调解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用。

一、建立国际商事调解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情不同,如果按照传统的司法程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则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诸多难题。

通过国际商事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仅能提升纠纷解决效率,而且能促进矛盾解决,有利于缓和国家之间、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冲突,从而有利于各国更好更长远地开展合作。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提出的一项重大国际合作倡议,旨在推动沿线国家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以及民心相通等方面加强合作。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参与各国之间的民商事合作和争议也越来越多。

建立一套高效的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能够推动争议解决,促进合作共赢,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进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间民商事争议的特点和问题1.多元化:沿线国家间的民商事争议多属于多元文化、多元法系、多元语言的交叉。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文化差异导致了法律适应性和社会适应性方面的困难。

2.跨国性:沿线国家之间的合作往往涉及跨国交易、跨国投资等,争议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这给争议解决带来了更大的复杂性。

3.信息不对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体系和法律文化不同,导致参与争议的各方对争议解决的规则了解不足,信息不对称。

4.执行难题: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执行力度不同,导致争议解决后的执行问题成为普遍存在的难题。

1.促进争议解决: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能够提供一个有效的争议解决平台,推动争议双方达成一致,减少争议引发的不确定性和冲突。

2.保护当事人权益: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能够在争议解决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地处理争议,确保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3.规范合作秩序: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能够减少合作中的风险,建立起合作的规范和秩序,推动参与各方的合作品质和效益。

4.提升国际竞争力:一个高效的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能够提升沿线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增强吸引外商投资和国际合作的能力。

1.加强合作机构:沿线国家应加强合作机构的建设,促进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在各方面的沟通和合作。

2.培养专业人才: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需要培养一支专业人才队伍,包括熟悉多元文化和法律体系的专业调解人员。

3.制定共同标准:沿线国家间应制定共同的标准和规则,明确调解机制的具体程序和执行方法。

“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国际贸易和投资中。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保障投资和贸易的安全可靠,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商事纠纷的多种解决方式传统上,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分为诉讼和仲裁两种。

但随着国际化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很多新的解决方式也逐渐出现:1.诉讼解决:诉讼是一种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广泛使用的纠纷解决方式。

国内诉讼通常需要满足举证责任、证据采集、法庭审判、判决执行等要求。

在国际范围内,诉讼的执行还面临着具有挑战性的司法制度和文化差异。

因此,当事人需要谨慎考虑在哪些情况下选择诉讼解决。

2.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相对灵活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

由于仲裁可以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因此常被选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首选方式。

仲裁的优势在于程序高效、保密性强、成本较低、决定具有强制力等方面。

但是,仲裁也面临着仲裁裁决难以执行、仲裁员独立性等问题,因此选择仲裁应该考虑具体情况。

3.调解解决:调解是一种在商事纠纷中常见的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的方式。

调解可以在诉讼和仲裁之前、之中或之后进行,可以减少争议的时间和成本。

调解通常需要有独立的调解员或专业的机构协助协商。

4.专业化协议解决:在一些特殊的行业领域,如能源、土地等,一些专业队伍或机构也会参与到商事纠纷的解决中来。

比如,由于石油领域涉及面广,纠纷的解决也有专门的仲裁机构和专业法官进行仲裁和判决。

效果分析以上几种方式都有其适用的情况和特点,具体的选择应该根据案件本身的性质、当事人意愿以及解决目标等因素综合考虑。

当然,商事纠纷的解决远不仅仅是上述几种方式,还可以结合利用当地法律、合同法规等多种手段。

除了上述各种方式,还有一种对未来来说极具探索价值的方式:网络调解。

这种方式的理念在于,通过互联网平台和智能化技术协助纠纷当事人,加快解决的速度和减少附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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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ute Settlement 争议解决, 2018, 4(1), 1-6Published Online March 2018 in Hans. /journal/dshttps:///10.12677/ds.2018.41001On the Mechanism of Civil and CommercialDispute Resolution under OBORZengyue Ji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ohhot Inner MongoliaReceived: May 22nd, 2018; accepted: Jun. 7th, 2018; published: Jun. 14th, 2018Abstract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development strategy was further deployed by the party’s nineteenth report. As the main participants of One Belt and One Roa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face problems which are legal system disunity, settling dispute tardy and ineffectiveness, and lack of generally accepted solutions while conducting civil and commercial activities. Relevant departments can take to build a unified and orderly benefit community, 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effective set-tlement measures such as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using the rule of law to solve the realistic problems in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KeywordsOne Belt and One Road,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The Rule of Law浅议“一带一路”下企业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纪增玥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收稿日期:2018年5月22日;录用日期:2018年6月7日;发布日期:2018年6月14日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做出全面部署,并对新时代下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

企业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在进行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律制度不统一、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缺乏能被普遍接受的解决机制等问题,相关部门可采取构建统一有序的利益共同体、纪增玥加快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解决民商事纠纷等措施,运用法治解决企业民商事纠纷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法治建设Copyright © 2018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licenses/by/4.0/1.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概况1.1. 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分析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稳步发展,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不断深化,同时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除了中国以外共有64个参与国,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产生的争议和矛盾较为突出。

想要在短时间内全面有效的解决65个国家的企业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是不现实的。

2017年4月,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律商联讯联合发布的《2016~2017年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显示,共有31%的被访企业在谈及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表示曾经受到过法律的制裁。

1从整体上来看,遭遇过民商事诉讼法律处罚的企业数量较多。

当前,虽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用于解决企业民商事争议的机构众多,但现行的解决机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没有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且沿线国家之间尚未形成一定的框架制度,还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区域化合作组织,无法有效地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对公平高效地解决民商事纠纷的迫切需求。

因此,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要想有效解决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大量民商事纠纷就必须从这样的时代背景出发,对症下药,治标治本。

1.2. 企业涉外民商事纠纷适用法律简要梳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诉讼、仲裁和调解。

国际上对于有关诉讼的公约主要有:1965年在荷兰海牙缔结的《民商事事项司法与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1970年在荷兰海牙缔结的《民商事事项域外取证公约》(简称《海牙取证公约》)等,对于有关仲裁的公约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是1958年缔结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简称《纽约公约》) [1]。

对于调解而言,各个国家对于调解的规定各不相同,常见于在专门的调解机构中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私力调解,即双方在私底下进行协商调解。

在我国,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方法中最具权威性的公力救济途径是司法解决途径。

司法解决途径即诉讼解决途径,由代表国家强制力的法院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系专门为涉外民商事诉讼所设法律规定。

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采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来看,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是很先进的,这也有利于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1律商联讯,《“一带一路”法律风险地图初现》,国际商务网,/,2018年2月5日访问。

纪增玥2. “一带一路”战略下解决企业民商事纠纷机制的局限性2.1. 解决民商事纠纷的能被广泛接受的机制较为匮乏目前,加上中国总共有65个国家参与到了“一带一路”的建设中,范围横跨欧亚非大陆。

国家之间的经济与政治、文化各不相同,导致“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解决纠纷的能被广泛接受的机制较为匮乏,主要的原因有:第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各不相同。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程度不一,制定的法律也随国情的不同而相异。

第二,有些国家的局势不够稳定,法治建设进程缓慢。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其周边国家的政治格局动荡不安,有的国家正遭受着恐怖主义的威胁,国内种族分裂,出现大量的政治冲突与碰撞。

在这样严峻的形式下,很多企业对于一些好的资源项目进行投资时望而却步。

这种情况严重挫伤了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对“一带一路”的建设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三,现有的涉外条约在数量上和内容上都不够完善。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缔结的双边、多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在内容上规定不同一,在数量上极其有限。

国际上通用的条约无法涵盖所有的国家。

第四,现有条约无法解决新问题,沿线国家之间在诉讼解决争议方面的沟通不畅。

国家与国家之间解决争议的双边、多边途径不畅通,导致企业之间缺乏诉讼方面的沟通。

“总体来看,虽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争议解决机构数量众多,但现有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解决民商事争议尚未形成有序状态,无法有效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对公正、高效解决民商事争议的迫切需求,亟需进行配套机制完善与制度设计创新。

”[2]2.2. 日益增多的民商事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下,中国的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之间产生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继续推进发展,此类纠纷必然会日益增多。

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现有的机制还不能满足企业试图及时有效地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需求。

“一带一路”建设作为一个开放性的体系,吸纳了65个国家,关涉到的总人口约为44亿,经济总量约占全球的29% [3]。

这样庞大的人口数量和经济资本所产生的民商事争议数量也同样是惊人的。

不同国家之间的人员、资本、商品和服务的大量跨境流动势必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民商事纠纷,这些纠纷解决的时效性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就有可能造成沿线国家间民商事争议积少成多,产生更深的矛盾。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解决机制的发展建立并没有与激增的民商事纠纷相配套。

企业在投资建设过程中急需及时且有效的法律与制度的保障。

2.3. 缺乏一套可以被普遍接受的纠纷解决机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际上解决企业民商事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种。

“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诉讼解决主要涉及管辖权、法律适用、文书的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几类法律制度。

[4]”其中非诉讼解决的方式又包括自行协商、提交仲裁、第三方调解等。

“一带一路”沿线贸易企业间发生争议的,可基于争议类型和自身情况、结合不同手段的优势和特点,自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但是现有的机制在实践中无法有效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对公正、高效解决企业民商事纠纷的迫切需求,解决企业之间民商事纠纷尚未形成有序的状态,仍需进行配套机制完善与制度设计创新。

从调解上看,调解协议效力有较大欠缺。

在仲裁方面,沿线国家仲裁制度国际化水平不一,仲裁规则与程序、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客观上制约了仲裁机制作用的发挥。

对于诉讼,由于各个国家法律体系、社会局势、法律制度等相去甚远,导致现有解决机制无法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也导致这些解决机制无法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充分救济。

此外,司法判决的“执行难”亦是当事人解决争议所纪增玥面临的重大障碍,执行的制度和规定得不到大部分沿线国家的公认。

因此,如何在实践中逐渐建立能被大部分国家普遍接受的新争议解决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3. 完善“一带一路”战略下企业民商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措施企业之间的民商事诉讼纠纷主要是指企业经营者在从事民商事活动中与合作方发生的纠纷而引起的诉讼。

有关部门对这些纠纷的处理措施主要依赖于各个国家相关的法律要求,并且会参考合作双方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当然,除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双方企业之间的权益之外,有纠纷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私下进行调解,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纠纷。

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国以及沿线国家的主要投资国,势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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