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第100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布日期】2013.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地绿办(中心):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食品统计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状况,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服务于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功能作用,中心依据国家和农业部现行的有关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绿色食品工作实际,并广泛征求各地绿办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结合绿色食品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绿色食品申报单位及获证单位。
第三条绿色食品统计工作以农业部“金农工程――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农系统)为技术支撑,建立统计数据库。
第四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各地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绿色食品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统计范围及指标体系第五条绿色食品统计范围:(一)业务范围: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包括绿色食品获证单位与产品、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工作体系与队伍建设等情况。
(二)区域范围:全国、分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境外绿色食品情况。
第六条中心根据体现绿色食品产业的完整性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性的原则,设立全国统一的绿色食品统计指标体系(附件1)。
第三章统计数据采集与审核第七条绿色食品按产品类别设置统一的统计代码(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 九条 申请 使用绿 色食 品标志 的产 品, 应当符合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食 品安全法 》 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产 品质量 安 全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 , 在 国家工 商总局商标局核定 的范围
内, 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产 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 品产地环境质量
第四章 监 督检查 第 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 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 体系 , 对其生产的绿色食 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 四条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 门应 当
心 。初审不合格的 , 退 回申请并书面告 知理 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 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
第 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 品发展 中心应 当 自收到省级工作 机构报送的申请 材料之 日起三十个 工作 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
绿色食 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人 品使用准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 ,确保绿 色食 品
信誉 , 促进绿色食 品事业健康发展 , 维护生 产经营者 和消 费 者合法权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业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 三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 品产品质量标准 ;
品原料 生产期 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 现场检查 ; 不符合
要求的 , 不予受理 , 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 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 , 由申请人委托符 合第 七条规定 的检测机 构对 申请产 品和相 应 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 现场检 查不合格 的, 省级工作机 构
政 策 法 规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农业 部令
2 0 1 2年第 6号
《 绿色食 品标志管理办法》 已经 2 0 1 2 年6 月l 3日农业部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 0 1 2 年 1 0月 1日起 施行 。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布日期】2012.05•【文号】中绿认[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中绿认【2012】45号2012年5月)各有关绿办:根据农业部《2012年“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方案》的有关工作部署,我中心决定组织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活动。
请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受检准备,积极配合督导检查组开展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实施方案2.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地区名单3.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评定表附件1: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2012年“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核查申请认证材料与相关规定是否相符,提高材料审核把关的能力;(二)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申请认证材料及相关规定是否相符,增强现场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三)检查认证审核工作是否超过规定时限,提高审核效率;(四)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督导,增强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工作内容(一)抽查已通过审核的申请认证材料,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做出符合性评定;(二)抽查已通过现场检查的申请人,对照申请人申请认证材料和相关规定做出符合性评定;(三)抽查有关认证工作记录,对照审核工作时限规定做出审核效率评定;(四)检查结束后与地方绿办共同召开座谈会,交流检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分析主要原因,研究整改措施;总结交流认证审核工作经验。
三、组织实施(一)检查范围。
选择10个省份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组在每个省份随机抽取4家已通过现场检查和材料审核的申请人及其所有申报产品进行复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关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执行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关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执行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布日期】2014.10.10•【文号】中绿科[2014]153号•【施行日期】2014.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关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执行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绿科[2014]153号)各地绿办(中心)、各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执行行为,强化依据标准开展绿色食品标志审查许可工作,保证标准执行层面的统一性,中心结合近几年绿色食品标准变化和具体执行问题,对《关于绿色食品标准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绿科〔2009〕63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关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执行问题的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执行问题的有关规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2014年10月10日附件:关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执行问题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执行行为,保证标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现就绿色食品生产、标志审查许可和标志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产品标准执行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选用原则(一)初次申报产品应对照《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选择适用标准,如产品不在“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二)初次申报产品在“产品目录”范围内,但产品本身或产品配料成分属于卫生部发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产品(其中已获卫生部批复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产品除外),需取得国家相关保健食品或新食品原料的审批许可后方可进行申报。
(三)续展产品不在“产品目录”范围内,可按原“申报企业执行标准确认审批通知单”的审批意见执行。
(四)申报产品在“产品目录”范围内,但相应的产品标准中没有明确该产品感官、理化要求的,其感官、理化要求可依次选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颁发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证书的通知(农绿质[20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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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颁发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证书的通知(农绿质[2013]21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公布日期】2013.11.15
•【文号】农绿质[2013]21号
•【施行日期】2013.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颁发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证
书的通知
(农绿质[2013]21号)
有关绿办(中心):
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办对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注册人员进行了资质审核、培训和考试,现将今年第六批通过审批正式注册136人监管员及到期换证的74人名单予以公布,《绿色食品监管员》证书一并寄发。
请相关绿办(中心)加强对注册监管员的管理,合理分派监管任务,充分调动监管员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员的作用。
另请及时组织2013年到期的绿色食品监管员换证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到期换证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名单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2013年到期换证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23•【文号】发改价格[2003]226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格[2003]2268号)农业部: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收费标准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农业部重新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原国家物价局《关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的复函》([1993]价费字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三、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四、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附件一: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行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据标准认定绿色食品,依据《商标法》实施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管理。
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工作,可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
第四条绿色食品认证费由申请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申请时缴纳,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由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每个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开始前缴纳,标志使用权有效期3年。
解读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点关系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构成了我国农产品认证的基本框架,正确理解三者的概念、内涵、相互关系和发展状况,对促进农产品质且安全工作,推动生产,引导消费,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
基本概念无公害农产品是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有机食品是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标准生产出来的,经过有资质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颁发证书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
主要特点由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生的背景、追求的目标和发展的过程不同,形成了各自典型的特征。
目标定位:无公害农产品定位于规范农业生产,保障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绿色食品定位于提高生产水平,满足更高需求、增强市场竞争力;有机食品定位于保持良好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产品质量水平:无公害农产品代表中国普通农产品质量水平,依据标准等同于国内普通食品标准;绿色食品达到发达国家普通食品质量水平,其标准参照国外先进标准制定,通常高于国内同类标准的水平;有机食品强调生产过程对自然生态友好,强调纯天然、无污染,不以检测指标高低衡量。
生产方式: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是科学应用现代常规农业技术,从选择环境质量良好的农田入手,通过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和规范,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通过农业标准化规范生产;绿色食品生产是特优良的传统农业技术与现代常规农业技术结合,从选择、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人手,通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执行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减少化学投入品的使用,并实施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有机农产品生产是采用有机农业生产方式,即在认证机构监督下,建立一种完全不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化肥、农药、生产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农业生产技术。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改进绿色食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改进绿色食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
知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中绿认[2015]99号
【发布部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2015.10.20
【实施日期】2015.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改进绿色食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绿认[2015]99号)
各地绿办(中心):
为了优化绿色食品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畜禽水产品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按照“方便企业、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指导思想,中心对现行的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证书管理、标志使用的有关制度进行了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申报绿色食品
(一)总公司或子公司可独立作为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按《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审查程序)实施审查。
(二)“总公司+分公司”可作为申请人,按审查程序实施审查,分公司不可独立作为
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
(三)总公司可作为统一申请人,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其加工场所,与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总公司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统一提交相关材料,并按审查程序实施审查。
跨省(区)的现场检查由中心统一协调;若同一产品由多家子公司或分公司生产,应分别进行产地环境监测和产品抽样检测。
总公司申请加工场所增加、变更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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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柯香米业有限公司
柯香贡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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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如意淀粉食品有限公司
如意马铃薯淀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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鲫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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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盛世米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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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双潭湖养殖有限公司
大闸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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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双潭湖养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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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第100号)
绿色食品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获得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权,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以下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权(有效期限以证书为准),现予以公告。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绿色食品编号
新认证产品
盘锦辽河三角洲米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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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豆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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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泉豆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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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蜜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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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群兴米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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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群兴米业有限公司
杭州华泉豆制品有限公司
小香干(豆制品)
畢泉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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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泉豆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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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泉豆制品有限公司
七品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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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泉豆制品有限公司
特白豆腐
畢泉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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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泉豆制品有限公司
群兴香米
群兴泉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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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什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什仔湖鲢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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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什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湖翘嘴红鲌(白刁鱼)
什仔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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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什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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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维尔米业有限公司
如玉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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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市西泉眼渔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鲢鱼
西泉眼牌
LB-36-0811083859A
阿城市西泉眼渔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鳙鱼
西泉眼牌
LB-36-0811083860A
阿城市西泉眼渔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鲤鱼
西泉眼牌
LB-36-0811083861A
阿城市西泉眼渔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开洋干(豆制品)
畢泉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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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味香干(豆制品)
畢泉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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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泉豆制品有限公司
油豆腐
畢泉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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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泉豆制品有限公司
川味辣干(豆制品)
畢泉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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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泉豆制品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什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什仔湖青鱼
什仔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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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什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什仔湖青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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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什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什仔湖鲫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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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36-0811173909A
武汉市黄陂什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什仔湖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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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36-0811173910A
群兴银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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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群兴米业有限公司
群兴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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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群兴米业有限公司
新洲糯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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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糯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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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群兴米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什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什仔湖甲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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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粉(小麦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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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粉(小麦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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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锦盛食品有限公司
东山芦笋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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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什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什仔湖黄颡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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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什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什仔湖鳙鱼
什仔湖牌
LB-36-0811173912A
武汉市黄陂什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什仔湖河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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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什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什仔湖草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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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36-0811123866A
当涂县双潭湖养殖有限公司
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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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常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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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香干(豆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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绢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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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老牛面粉有限公司
麦香粉(小麦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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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老牛面粉有限公司
雪花粉(小麦粉)
老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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饺子粉(小麦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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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籼米
群兴泉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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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群兴米业有限公司
调和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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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群兴米业有限公司
润珠537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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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群兴米业有限公司
精优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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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群兴米业有限公司
薄千张(豆制品)
畢泉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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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泉豆制品有限公司
小素鸡(豆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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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泉豆制品有限公司
五香素小肠(豆制品)
畢泉牌
LB-08-0811113886A
杭州华泉豆制品有限公司
素牛肉(豆制品)
畢泉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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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泉豆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