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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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

项目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项目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加强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和监督,加强对现场安全事故隐患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目标

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工程单位的法定职责,尽可能防止和避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内容

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委托合同实施,对所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2.1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内容

(1)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责任(或承诺)书。督促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协议。

(2)审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3)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并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

(4)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5)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原件),以及电工、焊工、起重司机及指挥人员、桩机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

(6)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应参与技术交底并记录交底情况。

(7)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培训工作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落实情况。

(8)制定安全工作文件(如安全方案、实施细则),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进行安全工作交底。

(9)在会审施工图纸时,发现不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提出。

(10)检查施工承包单位是否有针对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的应急救援体系。

(11)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2.2 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内容

(1)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作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和工作情况。

(2)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作业。

(3)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监督施工承包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发现有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4)检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合格证、检测、验收、准用手续(须持原件),对手续不完备的不准投入使用。

(5)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

(6)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做好“三宝”、“五临边”、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查施工单位对现场的防洪、防雷、防滑坡、坠落物等的有效控制,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

(7)在定期召开的会议上,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主要内容之一,评述现场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制定预防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8)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易发生安全事故源和薄弱环节等作为安全工作重点,定期巡视检查,加大监督力度。

(9)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规定正确使用做好台账,及时投入并必须用于安全措施上。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该费用的或挪作他用的,总工程师应予以制止,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10)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并督促施工承包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 建设工程安全的工作程序

(1)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范》和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内容的规划和实施细则。

(2)在施工准备阶段,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3)在施工阶段,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建设单位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日志、月报中。

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

记录,并由安全人员签收备案。

(4)工程竣工后,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规划、实施细则、月报、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

(1)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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