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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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的说明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关于肥料登记的有关说明

一、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

二、登记申请者资格

肥料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是:

1、中国境内企业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肥料生产者。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其生产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包括“三资”企业生产产品。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企业

可由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其生产企业设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仅在中国大陆销售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在提供产品资料、试验要求、受理审批等方面有别于国内产品。

三、农业部肥料登记范围

1、免于登记产品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高浓度复合肥(含那些)单一微量元素肥等的标准怎样定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

复混肥厂的注册标准是50万元

请查看各地肥料管理部门列表。

3、须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产品

除免于登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产品外的其余产品。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也不在登记范围内。

四、登记产品类型

以下四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1、大量元素可溶性肥料

目前仅有固体产品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1 大量元素可溶性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

2、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2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GB17420-1998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3、含氨基酸叶面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3 含氨基酸叶面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GB17419-1998 含氨基酸叶面肥料。

4、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参见表4 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粉剂,微量元素普通型)和表5 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

表4 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微量元素普通型,粉剂)

5、其他(肥料新品种)

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以外的产品为需评审审批的肥料新品种,包括土壤调理剂、农林保水剂、含海藻酸可溶性肥料、有机可溶性肥料等等。这些产品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中心将汇总提交给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前,中心将根据样品检测、材料初审结果对新品种提出相关建议。

五、农业部肥料登记类型

1、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2个月,应办理续展手续。第二次续展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提出正式登记申请。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正式登记申请在临时登记第二次续展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资料齐备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样品检测合格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正式登记证;评审认为需要继续临时续展的产品将继续予以续展;评审认为不宜继续登记的产品,将不再予以转正、续展、变更。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提出续展登记申请。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临时续展登记有效期为1年,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为5年。参见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证有效期内,随时可以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即可上报审批。

2、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类型登记

1)受让已登记产品技术的产品登记。

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六、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境内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

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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